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好,下午好![13:33:06]
- 主持人: 今天为大家直播一起公开审理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一案,该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3:33:26]
- [主持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涵盖上海市中心西北部,区域面积55.25平方公里,下辖6个街道、3 个镇。法院内设机构有: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研究室、办公室和法警支队。普陀法院在连续四届被评为“上海市精神文明单位”的基础上,又在上海法院系统的评选中荣立集体二等功,刑庭获得“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办公室获得“全国法院系统办公室先进集体”,执行庭被评为上海市劳模集体、上海市青年文明号。[13:34:01]
- 主持人: 审理该案的是审判员谢燕、代理审判员张莺姿、人民陪审员葛秀宝。下面向大家介绍一下该案的简要情况。 [13:34:14]
- 主持人: 2009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非法从事药品买卖,回收各类药品后销售牟利。2010年2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张某的暂住处本市交城路386弄6号302室、仓库本市沪太支路668弄6号212室、215室内查获共计价值人民币50万余元的各类药品1.5万余盒。 [13:34:30]
- 主持人: 下面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3:41:22]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3:41:47]
- 审判长: 宣布开庭审理(2010)普刑初字第669号一案。 [13:42:1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13:44:32]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名单。本合议庭由审判员谢燕、代理审判员张莺姿、人民陪审员葛秀宝组成,由谢燕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顾洁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汉松。 [13:44:4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13:45:06]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某,你是否申请回避? [13:45:39]
- 被告人: 不申请。 [13:46:5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二、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三、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13:47:05]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某,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 [13:47:15]
- 被告人: 听清。 [13:47:23]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13:47:30]
-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3:47:38]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13:47:48]
- 审判长: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没有意见? [13:55:41]
- 被告人: 我不想说,我想请一个律师为我辩护。 [13:55:53]
- 审判长: 由于被告人当庭要求请律师为其辩护,今天庭审到此结束。请法警将被告人还押,退庭。 [13:56:07]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你的关注。申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3:5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