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

庭审全景

合议庭组成人员

网络直播人员现场进行庭审直播

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委托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
2010年10月26日8时30分,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继续支持关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郑白。江南区法院今天上午8点30分在一号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原告广西南宁方至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任飞、黄晓雨及第三人莫寻、莫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次直播案件的基本案情。
    [08:15:00]
  • [主持人]:
    原告方至公司诉称黄任飞委托黄晓雨与莫寻的委托代理人莫亚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黄任飞将其所有位于南宁市白沙路1-1号荣和新城B区9栋3单元第7层701号房产出卖与买方莫寻。黄晓雨作为卖方代理人还与买方莫寻、经纪方方至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附件》。签订合同后,方至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黄任飞一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且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由于黄晓雨只是黄任飞的代理人,其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故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应由黄任飞承担,依照合同约定违约金为7135.5元。原告方至公司为履行该合同造成了以下损失:房产评估费2744元、注销抵押加急费380元、广告费1000元、可得利益(买方中介费6950元、卖方中介费2650元)、律师费2000元。依照法律规定违约金应等于实际损失额,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任飞应承担违约金1572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黄任飞辩称《房屋买卖合同》是不成立的,理由是黄任飞自始至终从未与买方莫寻谋过面,完全是由原告公司主导及其职员黄晓雨和通过买方莫寻的代理人莫亚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莫亚并无买方莫寻的书面授权,事后莫寻亦并未以明示的意思表示作出追认。因此,在答辩人与莫寻之间并未成立房屋买卖关系。被告黄任飞亦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请求赔偿15724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8:15:18]
  • [主持人]:
    现在距离开庭还有一点时间,为了加深大家对江南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了解,请容许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该庭的基本情况。江南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有在编干警14人,聘用人员12人。其中,庭领导2人,审判人员10人,书记员14人,负责民事审判工作。负责审理婚姻家庭类、侵权类、劳动争议类、涉房地产合同类等多种类型的案件,在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下,审判质量有保证,审判效率进一步提高,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2008年以来至今,该庭共受理案件4568件,审结4330件,平均每年结案率94.78%,案件调撤率为41.3%,案件发改率控制在0.5%以内。该庭于2005年荣获“全国巾帼文明岗”, 2007年获全市政法系统人民满意政法单位,2008、2009年度南宁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
    [08:15:34]
  • [主持人]:
    今天直播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审判长郭敏东、人民陪审员周荣贵及人民陪审员邹忠坤,书记员张敏担任法庭记录。郭敏东,民一庭庭长,二级法官,法律硕士。1991年8月参加工作,工作期间先后多次获得过“南宁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 南宁市法院系统办案能手”、“南宁市先进工作者”等光荣称号。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掌握了灵活多样的审判技巧。人民陪审员邹忠坤、周荣贵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积累了相当的审判经验。
    [08:15:47]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准备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08:24:06]
  • [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08:27:21]
  • [原 告]:
    原告广西南宁方至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欧敏到庭。
    [08:27:32]
  • [被 告]:
    被告黄任飞委托代理人庞东到庭。
    [08:27:46]
  • [书记员]:
    被告黄晓雨、第三人莫寻、莫亚未到庭。
    [08:28:02]
  • [书记员]:
    请当事人入庭。请旁听人员坐好,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完毕)。
    请全体坐下。
    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8:28:26]
  • [审判长]:
    (敲法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审理原告广西南宁方至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任飞、黄晓雨、第三人莫寻、莫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08:28:36]
  • [原 告]:
    广西南宁方至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18-1号嘉和自由空间B座801号。
    法定代表人:严恒俊,职务: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欧敏,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8:28:58]
  • [审判长]:
    宣读授权委托书(略)。
    [08:29:08]
  • [被 告]:
    黄任飞,女,汉族,1965年9月7日出生,住址:南宁市园湖路7号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古城支行新竹东分理处。(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庞东,南宁江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08:29:19]
  • [审判长]:
    宣读授权委托书(略)。
    [08:29:39]
  • [审判长]:
    被告黄晓雨、第三人莫寻、莫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下面由原告陈述被告黄晓雨及第三人莫寻、莫亚的身份情况。
    [08:29:51]
  • [原 告]:
    被告黄晓雨,女,壮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址:扶绥县山圩农场。(未到庭)
    第三人莫寻,女,仫佬族,1987年9月2日出生,住址:南宁市青秀区园湖北路12号2005级学生宿舍。(未到庭)
    第三人莫亚,男,汉族,1982年8月11日出生,住址:北湖路华侨服装厂4栋501号。(未到庭)
    [08:30:03]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有无异议?
    [08:30:12]
  • [原 告]:
    没有异议。
    [08:30:20]
  • [被 告]:
    没有异议了。
    [08:30:38]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08:30:5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广西南宁方至房地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任飞、黄晓雨第三人莫寻、莫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庭由审判员郭敏东、人民陪审员周荣贵、人民陪审员邹忠坤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郭敏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书记员张敏担任法庭记录。法警黄松波担任值庭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本院在送达受理(应诉)案件通知书的同时已以民事诉讼须知的书面方式告知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对各自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是否清楚?
    [08:31:12]
  • [原 告]:
    清楚。
    [08:31:22]
  • [被 告]:
    清楚了。
    [08:31:40]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在提出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申请回避。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08:31:51]
  • [原 告]:
    不申请。
    [08:32:00]
  • [被 告]:
    不申请
    [08:32:10]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08:32:22]
  • [原 告]:
    没有。
    [08:32:32]
  • [被 告]:
    没有
    [08:32:4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简要陈述。
    [08:32:51]
  • [原 告]:
    宣读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5724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一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黄任飞先委托被告黄晓雨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后被告黄任飞与买方莫寻、原告于2010年4月15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了被告黄任飞将其所有的位于南宁市白沙路1-1号荣和新城B区9栋3单元第7层701号房产出卖与买方莫寻。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告黄任飞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且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依照合同约定第九条:“给予买卖双方分别委托经济房提供中介服务,且经经纪方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买卖双方同意,卖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贰仟陆佰伍拾元整(¥2650元)作为咨询及终结服务费;买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陆仟玖佰伍拾元整(¥6950)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卖方或买方逾期交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费用的1%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如买方或卖方在签署本合同后因违约而未能买入或卖出该物业的,违约方须支付非违约方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如非违约方已向经纪方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的,则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返还已付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因此,由于被告黄晓雨只是被告黄任飞的代理人,其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所以其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应由被告黄任飞承担,依照合同约定违约金为7135.5元。但原告为履行该合同造成了以下损失:房产评估费2744元、注销抵押加急费380元、广告费1000元、可得利益(包括买方中介费6950元、卖方中介费2650元)、律师费2000元。依照法律规定违约金应等于实际损失额,所以被告黄任飞实际应承担的违约金为原告的实际损失额15724元。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08:36:13]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08:37:22]
  • [被 告]:
    宣读民事答辩状。一、答辩人与买方莫寻所签订的由原告方至公司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不成立的;答辩人自始至终从未与买方莫寻谋过面,完全是由原告方至公司主导及其职员黄晓雨和通过买方莫寻的代理人莫亚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莫亚并无买方莫寻的书面授权,事后莫寻亦并未以明示的意思表示作出追认。因此,在答辩人与莫寻之间并未成立房屋买卖关系。二、如若该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答辩人亦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方至公司并无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有违约行为,答辩人亦从未表示过不出售该房屋,直至本案开庭前该房屋的有关凭证仍然存放在南宁市房产交易中心。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答辩人另与原告方至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方至公司需垫资五十万元存入南宁市托管中心以保证答辩人的利益”。但方至公司无法筹集五十万元,于2010年4月20日方至公司经理严恒俊及买莫亚莫亚到答辩人工作单位要求解除垫资五十万元的协议,但遭答辩人拒绝并发生争吵。之后,原告方至公司便捏造答辩人违约而诉至法院。实则为原告方至公司违约而不把五十万元存入南宁市托管中心。为此,答辩人亦保留追究方至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原告方至公司请求答辩人赔偿15724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1、中介费不应由答辩人承担,答辩人并非违约方;
    2、房产评估费人民币2744元应包含在中介费里,况且该费用是由莫亚所交,原告方至公司并未退还给莫亚,而非方至公司的损失;
    3、广告费也应包含在中介费里。做广告有多种方式,有付费的也有免费的,且并不一定有效果,做付费的广告费无论房屋买卖成交与否风险均应当由方至公司承担,而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4、加急费380元无正式发票,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5、律师费亦无正式发票,对其真实性有异议。
    综上,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原告方至公司的诉讼请求。
    [08:37:42]
  • [审判长]:
    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二、如果合同成立,被告黄任飞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原告方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有法律依据。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何异议或补充?
    [08:38:04]
  • [原 告]:
    没有。
    [08:38:15]
  • [被 告]:
    没有。
    审判长:下面首先由原告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
    [08:38:25]
  • [原 告]:
    提交证据清单:1、房屋买卖合同附件;2、房屋买卖合同,共同证明买卖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双方共同委托原告作为该笔房屋买卖的经纪方。说明一下,黄晓雨是原告公司的员工,为了方便买卖房屋,故被告黄任飞委托了黄晓雨办理房屋买卖的手续。
    3、定金收条,证明第三人履行了合同;4、协议书,证明卖方和原告之间的协议和买卖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5、收款收据;6、发票;7、履行合同发布的部分广告中的一、两份报纸及网上报纸;8、 退房声明,共同证明原告作为经纪方为促成该笔交易进行了房产评估、抵押加急、发布广告、晒图等等;第三人交付了中介费、评估费;因被告的原因使得该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08:43:53]
  • [审判长]:
    出示原告证据给被告辨认,由被告进行质证。
    [08:58:43]
  • [被 告]:
    对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附件,被告并没有见过该附件,也没有在该附件上签有字,也没有授权黄晓雨在合同附件上签字。对证据2卖方从未见过买房莫寻,对买方莫寻签字有异议。卖方的签字是黄任飞本人签的。
    [08:59:05]
  • [审判长]:
    原告对此有什么说明?
    [08:59:14]
  • [原 告]:
    对于合同附件当时是口头委托黄晓雨处理房屋买卖的手续,本来是要去公证委托的,在黄晓雨的名字旁边是黄任飞的签名,这也说明了黄任飞是委托黄晓雨的。
    [08:59:25]
  • [审判长]:
    被告继续质证。
    [08:59:36]
  • [被 告]:
    黄任飞说没有委托过黄晓雨。证据3黄任飞也没有委托黄晓雨。
    [08:59:48]
  • [审判长]:
    原告对此有什么说明?
    [09:00:11]
  • [原 告]:
    对于委托黄晓雨处理房屋买卖的手续的说明:黄晓雨是原告公司员工,黄任飞是委托了黄晓雨签的合同并代收定金。
    [09:00:43]
  • [审判长]:
    被告继续质证。
    [09:01:22]
  • [被告]:
    对证据4协议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也不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09:01:32]
  • [原告]:
    协议书是在买卖合同关系和居间合同存在的前提下产生的,被告代理人的说法不成立。
    [09:01:41]
  • [被告]:
    对证据5评估费是莫寻交纳的,不是原告交纳的。
    [09:01:50]
  • [原告]:
    这个评估费确实是莫寻交纳的。
    [09:02:02]
  • [被告]:
    证据6中6950元被告黄任飞没有经手,无法确定真实性。
    [09:02:10]
  • [原告]:
    票据内容为准应与合同相符。可能是票据是笔误。
    [09:02:26]
  • [被告]:
    对证据7不存在抵押。
    [09:02:42]
  • [原告]:
    当时房屋是以黄任飞的名义进行抵押的。
    [09:03:01]
  • [被告]:
    对证据8广告费是卖方活动中正常行为,对广告内容真实性没有异议。
    [09:03:20]
  • [被告]:
    对证据退订声明真实性无法确定真实性
    [09:07:19]
  • [审判长]:
    原告请做出说明。
    [09:08:14]
  • [原告]:
    第三人向法院提交的情况说明,对此退订声明进行了说明,相互印证,是真实的。对于垫支问题的表示第三人的说明是不真实的,对于付款方式最后原告妥协同意进行垫支50万元,在垫支之前查询出房屋有抵押记录,原告不只签订定协议还进行抵押注销的工作。
    [09:11:10]
  • [审判长]:
    原告是否将款项50万元存进托管中心?
    [09:12:21]
  • [原告]:
    没有,但当时已经准备好款项,但被告黄任飞口头说明不愿卖房了所以没有打款。
    [09:12:48]
  • [审判长]:
    被告对此有无意见?
    [09:13:06]
  • [被告]:
    对第三人的情况说明没有异议,但黄任飞没有说过不卖房屋。
    [09:13:53]
  • [审判长]:
    被告对本案争议焦点有何证据提供?
    [09:16:28]
  • [被 告]:
    提交房屋产权证说明房产是黄任飞的。
    [09:17:13]
  • [审判长]:
    出示被告证据给原告辨认,由原告进行质证。
    [09:17:35]
  • [原告]:
    对证据没有异议。
    [09:18:10]
  • [审判长]:
    被告方,请对房屋产权的所有权情况进行说明?
    [09:19:16]
  • [被告]:
    房产为黄任飞一人所有,黄任飞已经离婚了,该产权归黄任飞一人所有。
    [09:20:09]
  • [审判长]:
    协议书中涉及的11万元是否已经交付?
    [09:20:57]
  • [原告]:
    已经交付了。
    [09:21:13]
  • [审判长]:
    对协议约定的50万元问题原告刚才进行了陈述,被告有什么意见?
    [09:22:25]
  • [被告]:
    原告没有存入50万元到托管中心,黄任飞从未说过不卖房了。
    [09:22:45]
  • [人民陪审员]:
    原告的各项请求的计算是根据什么计算的?
    [09:23:09]
  • [原告]:
    根据合同第9条的约定为依据计算的。
    [09:23:32]
  • [人民陪审员]:
    原告发布广告的时间与合同有出入?
    [09:23:49]
  • [原告]:
    被告的前夫在合同之前就找到原告,很早就发广告了。现在房子是挂在黄任飞的朋友那卖,所有也说明被告违约。
    [09:24:35]
  • [审判长]:
    双方对本案的事实部分还有什么补充?
    [09:24:55]
  • [原 告]:
    没有。
    [09:25:11]
  • [被 告]:
    没有
    [09:25:2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依次发言。首先由原告发言。
    [09:25:46]
  • [原 告]:
    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告黄任飞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且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提出诉讼请求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09:26:18]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09:26:36]
  • [被告]:
    被告黄任飞与买方莫寻所签订的由原告方至公司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不成立的;黄任飞自始至终从未与买方莫寻谋过面,完全是由原告方至公司主导及其职员黄晓雨和通过买方莫寻的代理人莫亚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莫亚并无买方莫寻的书面授权,事后莫寻亦并未以明示的意思表示作出追认。因此,在黄任飞与莫寻之间并未成立房屋买卖关系。二、如若该房屋买卖合同成立,黄任飞亦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方至公司并无任何证据证明黄任飞有违约行为,黄任飞亦从未表示过不出售该房屋,直至本案开庭前该房屋的有关凭证仍然存放在南宁市房产交易中心。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黄任飞另与原告方至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方至公司需垫资五十万元存入南宁市托管中心以保证答辩人的利益”。但方至公司无法筹集五十万元,于2010年4月20日方至公司经理严恒俊及买方莫亚到黄任飞工作单位要求解除垫资五十万元的协议,但黄任飞没有同意。实际是原告方至公司违约而不把五十万元存入南宁市托管中心。原告方至公司请求答辩人赔偿15724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刚才质证是已经陈述,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28:46]
  • [审判长]:
    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09:29:04]
  • [原 告]:
    没有。
    [09:29:24]
  • [被 告]:
    没有
    [09:29:38]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09:29:53]
  • [原 告]:
    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30:09]
  • [被 告]:
    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30:2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面法庭调解阶段,虽然由于被告黄晓雨、第三人莫寻、莫亚未到庭,但根据调解的有关法律解释,如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权利义务不涉及第三人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09:31:34]
  • [原告]:
    愿意调解,但希望庭后调解。
    [09:31:49]
  • [审判长]:
    本案当事人申请庭后进行调解,法庭予以准许。如调解不成的由合议庭评议后进行裁判,本庭定于2010年11月10下午十五点三十分在本院5号法庭进行宣判,现在休庭。(敲法槌)
    [09:33:0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请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签阅笔录后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09:33:44]
  • [主持人]:
    本次的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与关注!希望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网,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09:34:53]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09:3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