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外景

本案审判员

原告龚富伶陈述事实及理由

被告答辩

庭审现场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0月28日9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财产难分割 母亲起诉亲生儿女”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平谷法院网络直播,我是此次平谷法院庭审直播的主持人,今天我们将通过北京法院网进行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学习法律知识,下面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08:57:55]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将为大家直播“财产难分割 母亲起诉亲生儿女”案,原告龚富伶与丈夫刘长保于197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告称因为丈夫刘长保有了第三者,多次无端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夫妻两人感情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想与丈夫离婚,但因家庭共同财产在与丈夫离婚过程中难以分割厘清,与丈夫、子女们就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导致家庭关系亦日趋紧张。现原告龚富伶将儿子刘艳超,儿媳张郑伟,女儿刘艳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北正房六间,西厢房六间,东耳房一间,时风牌农用三轮车一辆,冰柜三台,解决共有财产分配问题。
    [08:59:31]
  • [主持人]:
    本案由平谷法院大华山法庭王雁担任审判员。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00:49]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09:01:3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01:54]
  • [审判员]:
    请坐。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02:27]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 龚富伶,女,1957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刘家店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 贾德普,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赵文山,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刘长保,男,1956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刘家店村农民,现住该村。
    第一被告 刘艳,女,1980年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居民,现住朝阳区富东嘉园。
    第二被告 刘艳超,男,1982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刘家店村农民,现住该村。
    第三被告 张郑伟,女,1981年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居民,现住平谷区刘家店镇刘家店村。
    [09:06:18]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09:06:54]
  • [审判员]:
    经核实,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龚富伶、刘长保与被告刘艳、刘艳超、张郑伟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雁独任审判,书记员王一鹤担任本庭记录。经核实,原告龚富伶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告刘长保与被告刘艳、刘艳超、张郑伟到庭参加诉讼。
    [09:07:33]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4、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08:29]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 原告]:
    知道了。
    [ 被告]:
    知道了。
    [09:09:43]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09:10:07]
  • [原告]:
    原告龚富伶生于1957年,其与丈夫刘长保于1979年自由恋爱,并于同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即被告刘艳超和被告刘艳。被告张郑伟是被告刘艳超的妻子,即原告的儿媳。2003年春,原告家翻建现有住房,2004年10月被告刘艳超与被告张郑伟登记结婚。因家庭出现矛盾,我与三被告欲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但一直不能协商解决,导致家庭关系日趋紧张,为消除家庭矛盾,解决纠纷,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共有财产北正房六间,西厢房六间,东耳房一间,时风牌农用三轮车一辆,冰柜三台。
    [09:11:02]
  • [审判员]:
    本院依职权追加刘长保为本案共同原告,现在刘长保发表一下诉讼意见?
    [09:11:42]
  • [原告]:
    我的诉讼意见与原告龚富伶的意见一致。
    [09:12:35]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
    [09:12:55]
  • [被告]:
    我们三人都同意二原告的意见,要求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09:13:36]
  • [审判员]:
    下面我对相关问题询问一下双方当事人。原告,坐落在刘家店村东路宅院内的房屋在翻建以前是刘长保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刘长保与龚富伶的婚后共同财产?当时价值是多少?
    [09:16:36]
  • [原告]:
    是我们俩人结婚后一起建盖的,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大约价值2000、3000元左右,包括北正房五间和东厢房三间。
    [ 原告]:
    龚富伶说的属实,是我们的婚后共同财产,翻建也是我们婚后共同翻建的。价值应该是3000至4000元左右。
    [ 被告]:
    二原告所说属实。
    [09:19:35]
  • [审判员]:
    那么现有房屋的建房时间是什么时候?建房时的总投入是多少钱?
    [09:20:27]
  • [原告]:
    是2003年3月份建的现有房屋,当时总投入10万元左右。
    [09:21:08]
  • [审判员]:
    建设现有房屋时是否用到了原有房屋拆除下来的建筑材料?该部分材料价值多少?
    [ 原告]:
    没有用到原有的材料,都是新材料。
    [ 被告]:
    我们认可,原告所说属实。
    [09:22:39]
  • [审判员]:
    建设现有房屋时刘艳、刘艳超是否工作?婚姻状况如何?收入情况怎样?
    [09:23:35]
  • [原告]:
    2003年的时候他们二人都已参加工作。刘艳在平谷区供电局工作;刘艳超在丰台区供电局工作。当时二人都是单身。
    [ 被告]:
    (刘艳)我当时的收入是2000多元。
    [ 被告]:
    (刘艳超)我当时的收入是1500元左右。
    [ 原告]:
    他们所说属实。
    [09:25:19]
  • [审判员]:
    刘艳和刘艳超各自的结婚时间是什么时候?
    [ 被告]:
    (刘艳)我是2007年7月登记结婚的。
    [ 被告]:
    (刘艳超)我是2004年1月登记结婚的。
    [09:26:38]
  • [审判员]:
    建设现有房屋时刘长保、龚富伶二人以及刘艳、刘艳超三方各自的投入各是多少?各是以什么形式投入的?
    [09:27:24]
  • [原告]:
    (龚富伶)刘艳和刘艳超当时均参与了房屋的建设,都是出资出力了。
    [ 原告]:
    (刘长保)我不认可龚富伶所说的,建设现有房屋就是我们夫妻俩投资的,我们的孩子没有投资,也没有出力。
    [ 被告]:
    (刘艳)我对现有房屋是投资并出力了。
    [ 被告]:
    (刘艳超)与我姐姐的意见一致。
    [ 被告]:
    (张郑伟)当时盖房时我并没有出资、出力。
    [09:32:05]
  • [审判员]:
    父母子女三方在现有房屋内的居住情况怎样?将来刘艳超夫妻二人是否会在该房屋内居住?
    [09:33:37]
  • [原告]:
    我们夫妻二人住在最东端的东屋,刘艳在挨着我们的房间内居住,刘艳超夫妻在最西端的房间内居住。刘艳结婚后大部分时间在他自己的家中居住。
    [ 被告]:
    他们所说属实。刘艳超和张郑伟夫妻俩将来打算还在现有房屋内居住。
    [09:35:10]
  • [审判员]:
    下面就家庭财产情况分别询问,农用车和冰柜的购买时间是什么时候?出资人是谁?现在谁使用?
    [09:36:49]
  • [原告]:
    (刘长保)2004年12月份买的农用车,当时我们夫妻二人共花费11000元左右。
    [ 原告]:
    (龚富伶)当时买车花的是刘艳超结婚时的礼钱,所以应该是我与刘长保、刘艳超共同出资购买的。
    [ 被告]:
    我们三人认可我母亲所说的。
    [09:38:51]
  • [审判员]:
    农用车现在是谁使用?
    [ 原告]:
    由刘长保使用。
    [ 被告]:
    我们认可,原告所说属实。
    [09:40:07]
  • [审判员]:
    那冰柜是什么时候购买的?
    [09:40:41]
  • [原告]:
    (刘长保)2007年我们夫妻二人出资购买的三台冰柜,共计三千元左右。
    [ 原告]:
    (龚富伶)冰柜有刘艳超和张郑伟的出资,是他们和我们夫妻共同出资的。现在也是刘长保使用。
    [ 被告]:
    我们认可母亲龚富伶所说。
    [09:42:20]
  • [审判员]:
    你们目前有无家庭共有债权债务?各方的份额是多少?
    [ 原告]:
    我们家没有债权债务。
    [ 被告]:
    是的,原告所说属实。
    [09:43:44]
  • [审判员]:
    就事实部份双方是否还有补充?
    [09:44:18]
  • [原告代理人]:
    刘艳超曾经拿过4000元现金用于建房,灯饰、垫料等相关材料也有一部分是刘艳超购买的。刘艳超在业余时间均是参与建房;刘艳休班的时候也参与建房,同时买一些做饭用的材料;由于当时张郑伟与刘艳超并未登记结婚,只是确立恋爱关系,所以张郑伟只是出力。
    [ 原告]:
    (刘长保)原告代理人所说完全不属实,现有房屋就是我们夫妻共同建盖的,儿女并没有出资、出力。
    [ 被告]:
    我们确实出了一些资金投入房屋,同时也出力了。
    [09:46:01]
  • [审判员]: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据应当当庭出示,不得提供伪证。先由原告方进行举证,被告方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首先由原告方提供证人证言。
    [ 原告]:
    没有证人证言。
    [09:46:26]
  • [审判员]:
    由被告方提供证人证言。
    [ 被告]:
    我们没有证人证言。
    [09:46:48]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方出示书面证据。
    [ 原告]:
    我们出示结婚申请书复印件两份;村委会证明一份;刘家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均用于证明二原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 原告]:
    我们认可该证据。
    [ 被告]:
    我们都认可。
    [09:48:09]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方还有证据提交吗?
    [ 原告]:
    我们没有了。
    [09:49:04]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材料。
    [ 被告]:
    我们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09:49:26]
  • [审判员]:
    双方有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09:49:40]
  • [审判员]:
    现在我向双方出示一下本院到现场进行的勘验的现场勘验图,并制作了财产清点笔录,双方对现场勘验图和财产清点笔录是什么意见?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09:50:25]
  • [审判员]:
    双方看一下现场照片,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认可,没有异议。
    [ 被告]:
    认可,没有异议。
    [09:51:04]
  • [审判员]:
    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09:51:28]
  • [审判员]:
    对于双方陈述的事实,法庭将结合相关证据进行事实认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09:52:14]
  • [原告代理人]:
    关于诉争房产问题,房产的投资包括现金的投资,也包括劳动的投资,而现金的投资并不是说以现金从谁那里拿出来就是谁投资。当时建房的时候并没有分家,所以就该诉争房屋,家庭成员每人都有一份,虽然被告刘艳、刘艳超并没有将工资交到父母手中,但是他们确实为家庭建房出资出力,所以诉争房产应该依法有刘艳和刘艳超的份额。购买农用三轮车和冰柜钱,应该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所以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所以刘艳超和张郑伟也应该享有份额,我认为虽然刘艳没有出资,但是我认为作为家庭成员也应有刘艳的份额。
    [ 原告]:
    (刘长保)龚富伶所说完全不属实,我女儿不仅没有向我交钱,反而还要从我手中拿钱,所以他没有任何能力支付家庭建房和购买其它财产。购买农用三轮车的钱是我从我姐夫家借的钱,买冰柜三原告也没有出资。所以这些财产都是我们夫妻投资置办的。
    [09:54:48]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09:55:42]
  • [被告]:
    (刘艳)我确实为家投资、出力了。所以我认为共有财产儿女应该有份。当时原告也并没有主张向我们要钱。
    [ 被告]:
    (刘艳超)我也确实为家里投资、出力了。
    [ 被告]:
    (张郑伟)盖房的时候刘艳超确实出资了,同时购买农用车的时候确实是用我和刘艳超结婚时的礼钱购买的。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刘艳和刘艳超确实是为家里投资了,工资自己支配并不等于说就没有为家庭投资。
    [09:57:40]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09:58:32]
  • [原告]:
    坚持起诉意见和庭审中的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和庭审中的意见。
    [09:59:4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由本庭依法进行调解?
    [ 原告]:
    同意。
    [ 被告]:
    同意。
    [10:00:47]
  • [审判员]:
    现在休庭,进行庭下调解。稍后继续开庭。
    [10:01:44]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现在闭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10:14:42]
  • [主持人]:
    本次网络直播就到这里,谢谢网友关注,我们下次再见。同时感谢高院给予的技术支持。
    [10:16:12]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1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