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
10月29日9时,直播石景山法院审理“在线播《兵圣》 暴风影音被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早上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何照新。
    [09:04:24]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将一同关注一起“在线播《兵圣》 暴风影音被诉”的民事案件。
    [09:05:39]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
    [09:05:52]
  • [主持人]:
    据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其拥有电视剧《兵圣》的著作权,公司发现被告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播放器“暴风影音”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故将被告诉至石景山法院。
    原告认为,涉案作品投资巨大,且具有较大影响力,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09:06:50]
  • [主持人]:
    本案由石景山法院法官刘岭、周晓莉、宋旭东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书记员李晓媛担任法庭记录。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08:3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 原告]:
    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丰联广场九层。
    法定代表人王忠磊,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孙建红,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丁晏,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唯,副总裁。(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何志国,男,34岁,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法务员,住该公司宿舍。(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虹,女,24岁,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法务助理,住该公司宿舍。
    [ 审判长]:
    庭前书记员已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出庭资格进行了核对,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双方]:
    无异议。
    [09:34:17]
  • [审判长]: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诉被告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孙丽芳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代理审判员刘岭、代理审判员宋旭东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李晓媛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与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审判长]:
    双方都听清楚了吗?
    [ 双方]: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双方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 双方]:
    不申请。
    [09:35:37]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可以宣读起诉状。
    [ 丁晏]:
    据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其拥有电视剧《兵圣》的著作权,公司发现被告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播放器“暴风影音”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故将被告诉至石景山法院。原告认为,涉案作品投资巨大,且具有较大影响力,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 审判长]:
    原告,你说一下你所主张的经济损失的赔偿依据?
    [ 丁晏]:
    电视剧《兵圣》投资较大,目前还没有在上星播出,根据相关影视剧的判决数额和相关授权,同类影片的授权数额得出10万元的赔偿。
    [ 审判长]:
    原告,有没有具体的赔偿方法?
    [ 丁晏]:
    没有。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针对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作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对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 李虹]:
    不认可原告是影片的主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已经出具声明是根据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和华谊兄弟娱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和约来约定,原告是不享有权利的,我们是搜索链接的服务影片不存在于我们的服务器,被告的注意义务没有那么高,只要收到了原告的函进行删除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而且原告主张的损失没有依据。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原告方应依照自己的诉讼请求,逐项提交证据,并依次说明每份证据的名称、证据来源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首先,由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举证。
    [ 丁晏]:
    证据1、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证明《兵圣》的制作单位为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合作为苏中区域,理由局;证据2、授权书;证据3、合约书,证明影片由原告和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联合拍摄,并且有明确的著作权约定;
    [ 审判长]:
    原告,第几条款对著作权也约定?
    [ 丁晏]:
    合约书第二条第2、3款(宣)。
    [09:36:37]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 丁晏]:
    证据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证明原告享有独立的诉权和对该涉案影片享有著作权;证据5、《兵圣》光盘;证据6、发行协议,证明涉案影片《兵圣》在进行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过程中,授权金额远远超过我起诉的金额10万元;证据7、公证书,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就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质证?
    [ 李虹]:
    苏州市旅游局并没有放弃该影片的权利,原告的授权是有瑕疵的,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说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主张了自己的权利,不能说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是该片的著作权人。侵权公证书的操作的过程存在重大瑕疵,没有现实有暴风影音软件有下载的过程,有非唯一的可能性,不能达到公证的目的。
    [ 审判长]:
    原告,今天提交的证据和证据交换提交的证据是否相同?
    [ 丁晏]:
    是的。
    [ 审判长]:
    被告,是否认可原告今天提交的证据与证据交换时提供的证据相同?
    [ 李虹]:
    是的。
    [09:38:13]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举证?
    [ 李虹]:
    证据1、网页打印件;证据2、(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17085号公证书,证明我们已经删除了涉案影片,尽到了相关的注意义务;
    [ 审判长]:
    原告,进行质证?
    [ 丁晏]:
    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于证据2、我们认可被告删除了涉案影片,但是不认可被告尽到了注意义务。
    [ 审判长]:
    原、被告是否有新的证据和质证意见提交?
    [ 双方]:
    没有了。
    [ 审判长]:
    经过举证质证,本法庭认为有部分事实需进一步核实,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法庭调查询问,不得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双方听清楚了吗?
    [ 原代]:
    听清楚了。
    [ 被代]:
    听清楚了。
    [09:39:58]
  • [审判长]:
    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是?
    [ 丁晏]:
    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和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 审判长]:
    原告,涉案电视剧是否已经播出?
    [ 丁晏]: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你方认为涉案电视剧是否已经播出?
    [ 李虹]: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你方搜索链接的依据是什么?
    [ 李虹]:
    搜索链接的水印和播放框底下的URL地址。
    [09:45:34]
  • [审判长]:
    被告,你方是否有证据证明影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
    [ 李虹]:
    底下的URL地址可以证明,但是现在已经删除了涉案影片。
    [ 审判长]:
    被告,删除影片的时候是否对影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进行公证?
    [ 李虹]: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涉案影片还没有公开播放,那么你方是如何得到的该影片的?
    [ 李虹]:
    应该是土豆网的用户上传的。
    [ 代理审判员宋旭东]:
    原告,公证书中是否有公证光盘?
    [ 丁晏]:
    有的,我想补充一点,合约书中第十四条证明了原告享有涉案影片的著作权。
    [09:46:53]
  • [代理审判员宋旭东]:
    原告,被告提出你方公证过程中有瑕疵,你方如何解释?
    [ 丁晏]:
    我方认可没有下载暴风影音,是直接点击公证处电脑桌面图表打开的暴风影音软件,暴风影音播放软件是一个常用软件,公证时公证处的电脑恰好有暴风影音软件所以就没有再进行安装。
    [ 审判长]:
    将公证光盘原件退回原告。
    [ 丁晏]:
    是的,收到。
    [ 审判长]:
    原告,公证光盘内的内容与你提交的公证光盘打印件一否完全一致?
    [ 丁晏]:
    是的。
    [09:50:53]
  • [审判长]:
    原告,公证过程中是对每一集进行公证吗?
    [ 丁晏]:
    公证了每一集都能正常播放,但是只对每集的一部分进行了截屏。
    [ 审判长]:
    被告,是否认可原告公证画面的显示内容?
    [ 李虹]:
    认可,但是只截取了一部分不能证明能完整播放。
    [ 代理审判员周晓莉]:
    被告,用暴风影音播放所有的影片是否都必须需链接到其他网站,还是自己享有授权的影片就不用链接到其他网站?
    [ 李虹]:
    应该需要链接其他网站的链接,我方自己的服务器是不存储影片的。
    [09:58:09]
  • [审判长]:
    原告,提交公证光盘原件,当庭进行播放与原告提交的公证光盘内容复印件进行比对。
    [ 丁晏]:
    提交。
    [ 审判长]:
    光盘封存完好,当庭开启进行播放。(当庭播放公证光盘)
    [ 审判长]:
    被告,暴风影音链接互联网后是否才能弹出暴风盒子?
    [ 李虹]:
    是的。
    [ 审判长]:
    被告,看一下原告提交公证书的第75页“截屏”,暴风影音软件是否只有在在线的情况下才会出现IP地址?
    [ 李虹]:
    是的,在本地播放状态下是不会出现IP地址的。
    [ 审判长]:
    将公证光盘原件退回原告。
    [ 丁晏]:
    是的,收到。
    [10:08:5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应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证据的效力问题发表辩论意见,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听劝阻、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将按妨碍民事诉讼处理。必要时,法庭可以根据情况限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辩论的时间。首先由原告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 丁晏]:
    关于涉案影片著作权归属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原告享有影片的著作权,赔偿数额问题方面,我们提交的证据里有一份发行协议,证明原告的影片在还没有播出的时候,就可以在网络上获得如此高的收益,并非象被告所称我们的影片是通过该一份发行协议就获得了汇报,对方一直强调暴风影音是搜索链接,不存在被告所属主观去删除链接的问题,被告在收到诉状后删除了影片,从这方面可以证明被告存储于被告的播放器。
    [10:20:40]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李虹]:
    关于主体问题,我方认为原告不是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人,我们认为原告提交的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市吴中区旅游局的协议是有瑕疵的,关于侵权方面,我们提供是搜索链接服务我们的义务是接到权利真通知或者起诉状后进行了删除链接就尽到了注意义务,我们之前没有收到原告的通知,在收到诉状后立即进行了删除,说明我们尽到了注意义务,不能说我们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赔偿数额是没有依据的,从原告的许可协议中可以看出在原告授权后对原告已经没有影响了。
    [ 审判长]:
    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丁晏]:
    没有了。
    [ 李虹]:
    没有了。
    [10:21:4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 丁晏]:
    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长]: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 李虹]: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长]:
    今天开庭到此,合议庭将进行评议,宣判时间本院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于休庭后阅对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
    [10:22:06]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知产庭陈曦给予此次直播的大力协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金翼,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回直播再会。
    [11:33:42]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3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