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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隗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燕山人民法庭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油罐车爆炸引燃货车 车主及受害人要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41:29]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罗建忠,男,自2002年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窦店法庭审判员,书记员由刘乐担任。[09:43:13]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09:43:33]
- [主持人]:2009年11月24日下午,河北省黄骅市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的油罐车停靠在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件路桥梁厂西侧,山东中泰运输有限公司及苏州依厂物流有限公司的两辆货车停靠在该辆油罐车的后面。下午3时左右,临时停车场内的油罐车突然发生爆炸。爆炸使得油罐车及其后面的两辆货车均被引燃,并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09:44:03]
- [主持人]:货车所属公司称,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调查后,确认该爆炸事故是由于油罐车司机违规使用喷灯烘烤阀门所致。公司的货车严重受损,驾驶室完全烧毁,损失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物流公司的驾乘人员违规使用喷灯烘烤阀门导致爆炸,而油罐车爆炸致使自己的货车燃烧受损。对此,物流公司应对运输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09:44:18]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09:44:34]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09:46:28]
- [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09:47:00]
- [书记员]: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09:47:20]
- [审判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窦店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月英、王兰香、曲春辉、贺光朋、苏州依厂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中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张玉田、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五案,现在开庭。(敲击法槌)[10:02:09]
- [审判长]: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10:02:37]
- 原告一:孙月英,女,193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淄区辛店街道办曹家居委会。
王兰香,女,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淄区辛店街道办曹家居委会。[10:03:38] - 原告二:曲春辉,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淄区边河乡徐旺村北。
委托代理人杨化梁,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桑坡路。[10:04:53] - 原告三:贺光朋,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淄区边河乡徐旺村北。 [10:05:14]
- 原告四:苏州依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真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依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恒家,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边河乡吴胡同村。[10:05:28] - 原告五:山东中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淄区边河乡徐旺村北。
法定代表人徐依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奉胜,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边河乡西刘村。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鹏,男,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10:06:53] - 被告一:河北省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三木乡。
法定代表人张玉田,经理。[10:07:19] - 被告二:张玉田,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河北村
委托代理人于锦良,男,194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河北村。
委托代理人宋春岳,北京市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10:07:51] -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渤海路市政府西侧。法定代表人王之元,经理。委托代理人董连君,男,河北省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超,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黄骅市黄骅文化路文明小区。[10:09:15]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原告]:无异议。[10:09:35]
- [被告]:无异议。[10:10:02]
- [审判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月英、王兰香、曲春辉、贺光朋、苏州依厂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中泰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有限公司、张玉田、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五案。由本院审判员罗建忠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郜洪海、高建新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审理,书记员刘乐担任法庭记录。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就是更换其他人员进行审理)。[10:10:23]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无异议,不申请。[ 被告]:无异议,不申请。[10:10:55]
- [审判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10:12:49]
- [审判长]:当事人同时应该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法律并如实陈述事实。[10:14:03]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10:14:22]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就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陈述。[10:14:40]
- [原告孙月英、王兰香]:2009年11月24日15日时许,原告亲属曹元祥驾驶的苏州依厂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EJ117挂车辆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大件路桥梁厂西侧一饭店门前发生爆炸,原告亲属曹元祥当场死亡。[10:15:29]
- [原告孙月英、王兰香]: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调查该起事故系由被告一所有的冀J43265/冀JM123挂车辆驾驶人员违规使用喷灯烘烤阀门引发的。[10:16:11]
- [原告孙月英、王兰香]:原告认为被告一指定的驾驶人员违规使用喷灯烘烤阀门导致原告亲属曹元祥当场死亡,其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该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经原告调查了解其有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理应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16:34]
- [原告孙月英、王兰香]: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6399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二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18:06]
- [原告曲春辉]:2009年11月24日15日时许,原告驾驶的苏州依厂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EJ5341/苏EJ117挂车辆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大件路桥梁厂西侧一饭店门前发生爆炸。[10:22:27]
- [原告曲春辉]: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调查该起事故系由被告一所有的冀J43265/冀JM123挂车辆驾驶人员违规使用喷灯烘烤阀门引发的。[10:23:09]
- [原告曲春辉]:原告认为被告一指定的驾驶人员违规使用喷灯烘烤阀门导致原告受伤,其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该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经原告调查了解其有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理应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23:33]
- [原告曲春辉]: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7265.6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二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23:52]
- [原告贺光朋]:2009年11月24日15日时许,原告驾驶的山东中泰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CB0816/鲁C0190挂车辆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大件路桥梁厂西侧一饭店门前发生爆炸。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调查该起事故系由被告一所有的冀J43265/冀JM123挂车辆驾驶人员违规使用喷灯烘烤阀门引发的。[10:33:14]
- [原告贺光朋]:原告认为被告一指定的驾驶人员违规使用喷灯烘烤阀门导致原告受伤,其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该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经原告调查了解其有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理应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33:49]
- [原告贺光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6839.76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二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34:18]
- 原告苏州依厂物流有限公司:2009年11月24日15日时许,原告所有的苏EJ5341/苏EJ117挂车辆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大件路桥梁厂西侧一饭店门前发生爆炸。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调查该起事故系由被告一所有的冀J43265/冀JM123挂车辆驾驶人员违规使用喷灯烘烤阀门引发的。该起事故导致原告车辆罐体受损,驾驶室完全烧毁,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直接损失为244373元。[10:35:05]
- 原告苏州依厂物流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一指定的驾驶人员违规使用喷灯烘烤阀门导致损失发生,其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该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经原告调查了解其有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理应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35:34]
- 原告苏州依厂物流有限公司: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车辆经济损失244373元,处理事故费用11200元,停运损失40000元,以上共计295573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二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35:54]
- 原告山东中泰运输有限公司:2009年11月24日15日时许,原告所有的鲁CB0816/鲁C0190挂车辆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大件路桥梁厂西侧一饭店门前发生爆炸。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调查该起事故系由被告一所有的冀J43265/冀JM123挂车辆驾驶人员违规使用喷灯烘烤阀门引发的。该起事故导致原告车辆罐体受损,驾驶室完全烧毁,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直接损失为268803元。[10:36:45]
- 原告山东中泰运输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一指定的驾驶人员违规使用喷灯烘烤阀门导致事故发生,其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该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经原告调查了解其有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理应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37:12]
- 原告山东中泰运输有限公司: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车辆经济损失268803元,处理事故费用11200元,停运损失40000元,以上共计320003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二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37:30]
- [审判长]:原告,针对追加的被告有什么补充意见吗?[ 秦鹏]:追加的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没有变化。有部分诉讼请求有放弃。要求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曲春辉、贺光明、孙月英、王兰香的残疾赔偿金放弃。[10:45:07]
- [审判长]:下面被告答辩。[10:45:15]
- [被告代理人宋春岳]:我先说综合答辩。具体答辩由其他诉讼参与人答辩。[10:45:49]
- [被告代理人宋春岳]:1.物流公司及张玉田不是车辆所有人,车辆的所有人是李刚。交通法第3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车辆所谓物权的登记,而不是所有权的登记,从本案进一步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车辆购买人是李刚,实际车主也是李刚,作为物流公司及张玉田不享有所有人的权利也不应当承担所有人的责任。[10:46:57]
- [被告代理人宋春岳]:2.物流公司及张玉田同李刚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和雇佣关系,李刚实施的行为完全是属于个人行为,应当由其个人负完全责任。原告说李刚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李刚应当在办案中作为直接侵权责任人,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财产范围内进行赔偿,而不应当是连带责任。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10:48:23]
- [被告代理人宋春岳]:3.公司及张玉田同李刚只有存在挂靠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作为该车辆的挂靠管理没有限制性规定,因此属于合法行为,并且在挂靠合同关系中,也不存在任何的违约更不存在过错,公司完全尽了义务,也尽了法律责任,正因为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张玉田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对本此侵权责任事故是由于李刚使用喷灯不当,没有事前同谋,也没有过失,京骅宝通公司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不能承担任何责任。物流公司没有任何收益,刚刚挂靠20天发生的这个事故。[10:50:22]
- [被告代理人宋春岳]:4.京骅宝通公司不存在抽逃资金的问题,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对此原告承担举证责任。[10:50:43]
- [被告代理人于锦良]:我先代表公司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黄骅市京骅宝通物流公司只是车辆登记名义人。车主是李刚,李刚的该肇事车辆是2009年8月中旬购买的,直到2009年10月30日李刚通过关系向被告公司挂靠。挂靠协议原件已提交法院。李刚的车辆从挂靠日到2009年11月24日发生爆炸李刚身亡只有25天的时间,李刚生前财产继承人是他的父母及三岁的儿子所有。李刚的妻子已经与他离婚,2010年8月17日被告还提交了李刚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情况的证据。[10:53:21]
- [被告代理人于锦良]:被告公司与李刚间有车辆挂靠协议,车辆是一主一挂,法院查封的61部车辆部分报废了,有部分已经过户了。在车辆挂靠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车辆所有权,营运权,营运利益全部归车主所有。被雇佣的劳务工资与车辆利益分成是两个性质,被告公司的劳务工资中承担车辆事故赔偿。[10:54:00]
- [被告代理人于锦良]:与本案相关的法律规定有物权法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责任的复函>>、物权法第24条、<<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10:55:12]
- [被告代理人于锦良]: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理由。以被挂靠名义办理的行使证不是权属证件,所以被告公司不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被告公司实际上是为各个车主打工的公司。被告公司不应承担车辆损坏责任。被告请求法院对所有被查封的车辆进行解封。挂靠是普遍现象。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10:56:22]
- [被告代理人于锦良]:针对张玉田的答辩意见原告诉称被告抽逃资金与事实不符。1.2009年6月24日公司租用楼房,租赁费20万元在帐目中有。2.2009年7月15日购买油罐车,支付金额39.5万元。3.被告曾得知陕西省有15万吨的煤焦油需要运往黄骅地带,被告通过关系办理了该业务,预付对方业务费14.5万元。[11:03:39]
- [被告代理人于锦良]:4.2009年12月26日支出检测费、办公费、办公用品,招待费共12343.79元。5.2009年11月25日支付干部职工2009年上半年工资为27158元。6.2010年1月7日收取各车的劳务费,每月每车65.16元,共收取14400元。7.发放2010年上半年干部职工的工资38000元。[11:04:29]
- [被告代理人于锦良]:8.到2010年6月份支出小车耗油、招待费、过桥费、检测费共25330元。9.至今合计进入被告公司帐目款为844039.74元,合计支出款842831.79元。上述帐目收入减去支出剩下的余额是1207.95元。实际余额是1237.95元,比实应余额1207.95元多出30元。这30元是养车户马玉森在2009年11月16日领取已进入被告公司帐目的保险赔付款时少要了30元。所以被告公司帐目分文不差。张玉田抽逃注册资金不成立,张玉田不应承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1:05:12]
- [被告代理人于锦良]:李洪德、常秀芝答辩意见。李刚是车主,营运利益归李刚所有,作为李刚的父母及儿子有权继承李刚的债权债务。原告要求的死亡赔偿金过高,希望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中泰公司、苏州依厂物流公司所要车辆损失过高。请求对车辆损失重新鉴定。[11:13:11]
- [审判长]:针对死者儿子的答辩意见说一下。[ 被告代理人于锦良]:与李洪德、常秀芝的答辩意见一样。[11:13:38]
- [审判长]:被告方三个主体意见是同意赔偿,但是原告要求过高。是这样吗?[ 被告代理人于锦良]:是这样。愿意通过协商来赔偿。[11:13:57]
- [审判长]:于锦良,你的赔偿限额是在自己的财产下还是在遗产范围内?[ 被告代理人于锦良]:遗产范围内。[11:14:15]
- [审判长]:保险公司答辩。保险公司代理人董连君:本案事故发生是因为火灾所致,并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以及交通强制保险第五条,本案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原告起诉我们公司缺乏事故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不承担诉讼费用。强制保险是只有被保险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才可以赔偿,事故的原因是失火,火灾不同于道路交通事故,所以不应赔偿。[11:15:09]
- [审判长]:原告针对被告意见简要陈述意见。[11:20:11]
- [原告代理人秦鹏]:首先我们认为京骅宝通公司是该车辆所有人,原告作为第三人只能通过交通管理所的查询才能知道车辆所有人,被告所说挂靠关系没有合法依据。关于张玉田抽逃资金的问题,根据我们在黄骅市有关机关查到的资料,张玉田说租赁费叫了20万元不是事实。张玉田说的帐目证据不能先不发表质证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本案应当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保险公司的合同中有一项爆炸险,希望法庭核实。[11:20:33]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 被告代理人秦鹏]:提交证据1.北京市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关于该事故调查工作说明一份,提交原件,证明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各原告在事故中没有责任。 (宣读事故调查工作说明)[11:21:57]
-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于锦良]:没有意见。[ 被告代理人宋春岳]:没有意见。[ 被告代理人董连君]:对证据的本身没有意见,但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调查角度是片面的。[ 被告代理人秦超]:同董连君意见。[11:40:25]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秦鹏]:宣读两辆车辆的清洗表,证明原告所有的两辆是空车,说面加盖了红章。[11:41:10]
-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宋春岳]:它超出了举证期限,不应质证。不具有很强规范性。[ 被告代理人于锦良]:没有证明力。[ 被告代理人董连君]: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被告代理人秦超]:同董连君意见。[11:42:35]
- [审判长]:原告什么意见。[ 原告代理人秦鹏]:危险品遇到明火会爆炸,所以该证据有合法性和关联性。[ 原告代理人田恒家]:如果没有清洗过造成的损失会更大。证据有关联性。[11:43:29]
- [审判长]:被告有补充吗?[ 被告代理人董连君]:车辆是否装东西和哪辆车先起火没有关联性。被告代理人秦超、于锦良、宋春岳:没有。[11:44:56]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秦鹏]:宣读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两页,原件已经被烧毁了,不要求质证。用于证明车辆可以停放在事发地。[11:45:34]
-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董连君]:复印件无法确认真实性,不认可。也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缺乏法律依据。被告代理人秦超、于锦良、宋春岳:同董连君意见。[11:46:27]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秦鹏]:宣读驾驶员手册、中泰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苏州依厂安全管理规定。[11:47:02]
-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董连君]:与本案无关。中泰公司和依厂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一个人,有厉害关系,所以两辆车辆不具有真实性。被告代理人秦超、宋春岳、于锦良:没有落款证据,证据无效。[11:52:05]
- [审判长]:原告举证。[ 原告代理人秦鹏]:1.宣读黄骅市企业信息查询资料,证明被告是由张玉田个人注册成立的公司。2.宣读房屋租赁协议一份。[11:52:48]
-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董连君]:无法确认内容真实性。[ 被告代理人秦超]:同董连君意见。[ 被告代理人于锦良]:这份合同与我说的合同不是一个事,价格也不对。后来又重新鉴定了合同。[ 被告代理人宋春岳]: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意见。内容需要核实。[11:53:37]
- [审判长]:原告有什么意见吗?[ 原告代理人秦鹏]:被告在庭审前如果没有提供重新签订的合同,法庭应当认定其在工商局备案的合同。[11:53:55]
- [审判长]:原告举证。[ 原告代理人秦鹏]:宣读北京市房山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6页。宣读北京市房山公安分局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两辆车的损失情况。[11:54:18]
-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董连君]:公安局的鉴定结论通知书没有写车号,只写了型号,无法确认鉴定的车辆与本案是否有关。鉴定结论书写的是刑字,可以说明已经立了刑事案件,证据又是复印件。[11:54:41]
- [审判长]:原告,原件在什么地方?[ 原告代理人秦鹏]:原件在房山公安局。[ 审判长]:被告继续质证。[ 被告代理人董连君]:如何得来车辆损失没有作出任何说明。也没有鉴定人员资格证书。不符合司法鉴定的要求,司法鉴定必须是三人。3341号鉴定书同样没有写鉴定的车号,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被告代理人秦超、于锦良、宋春岳:同董连君意见。[11:55:38]
- 审判员:由于案件当事人众多,证据材料复杂,现在休庭,一小时后(13时)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11:58:41]
- [主持人]:本案由于当事人众多,证据材料复杂,审判长决定休庭,本案将于一小时后(13时)继续开庭。敬请广大网友继续关注。[11:59:44]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隗苇,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本案。由于此次案件案情复杂,原、被告人员较多,庭审暂时休庭,现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就位。庭审即将开始。[13:00:53]
- [审判长]:下面继续开庭。恢复法庭调查,原告还有新的意见吗?[ 原告代理人秦鹏]:没有。[13:05:57]
- [审判长]:原告,两辆车的的现状?[ 原告代理人田恒家]:已经全部烧毁,已经处理掉了,车头、轮胎也烧毁了。残骸已经变卖了。[13:06:20]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秦鹏]:向法庭提交证据8、每辆车的损失发票原件3张。其中包括吊车费1200元、运费6000元。苏州一厂也是这样计算的。其中还有处理事故的交通费用,也包含在其中。[13:22:59]
-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宋春岳]:发票号为002864的费用发生的性质无法确认,对于真实性没有意见。[ 被告代理人于锦良]:我对发票的数额没有意见,但是并不等于车辆是报废了,是两回事。[ 被告代理人董连君]:对发票有意见。当时原告主张两辆汽车已经报废,残骸已经处理了,没有必要运回。是属于人为扩大了损失。[13:23:33]
- [原告代理人常泰胜]:这里我说明一点就是为什么要把报废车拉回去,是因为要当地交通部门看到残车验收后才可以办理报废手续。所以必须拉回当地。[ 被告代理人董连君]:可以公证后直接报废,没有必要拉回去。[13:24:43]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秦鹏]:向法庭提交证据9、住宿和交通费票据12张,证明处理这起事故的人员支出费用共计2563元。[13:25:06]
- [审判长]:被告方质证。[13:25:18]
- [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这些票据不能证明与本案有相关性,无法确认是用于处理本此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费用。从票据本人无法确认。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由法官酌情考虑。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同意宋春岳的意见。[13:31:56]
- [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我公司只赔偿直接损失,刚才这些票据都是间接的费用,票据的本身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中有一张票据是健身费,与本案没有关系。[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公章是健身公司的公章,实际费用并不是健身费,而是餐饮费。[13:32:18]
- [审判长]:原告方根据停运损失是否有相关证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从事发日到今天。没有相关证据,由法庭酌定。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要求原告提交证据,否则不予认可。[13:32:41]
- [被告委托代理人黄连启]:我认为应该计算到车辆报废之日,而不是开庭时。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13:33:25]
- [审判长]:原告方,经过削减后的数额是否明确?[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没有核算。[13:33:46]
- [审判长]:苏州一厂的经济损失是以鉴定报告为准吗?[13:34:14]
-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是以鉴定报告为准。向法庭提交证据10票据19张,证明处理事故来往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用共8625元。[13:38:16]
- [审判长]:被告方质证。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这些票据并不能证明这些费用是如何产生的,也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与宋春岳的意见一致。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与宋春岳的意见一致。[13:38:49]
- [审判长]:关于苏州一厂的停运损失是否有相关证据?[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没有证据,请求法庭酌定。[13:39:02]
- [审判长]:被告方有什么意见?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不认可。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不认可。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不认可。[13:39:17]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向法庭提交证据11、北京燕化医院的住院病例28张、收费收据1张、结算清单1张、诊断证明1张、出院小节1张、清单5页,证明原告曲春辉受伤的事实及诊疗情况。共花费医疗费27858.64元。[13:39:35]
- [审判长]:被告质证。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除了护理费外,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13:49:25]
- [审判长]:护理费多少钱?[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护理费为2160元。向法庭提交证据12、发票1张400元。曲春辉出院时间晚,30日曲春辉的亲自赶到医院,全程进行护理22天,按照每天80元计算。[13:49:45]
- [审判长]:被告方质证。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对于票据的标准不认可,没有写明每天80元。护理费应该是护理人的实际工作收入情况及误工损失。原告没有提交其误工的相关证据,所以不予认可。[ 委托代理人宋春岳]:与董连君的意见一致。[13:50:09]
- [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在医院已经雇佣了护理人员,护理人员被辞掉后,就视为伤者不再需要护理了,我认可400元的护理费。对于曲春辉妻子的护理费不认可。[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如果没有证据,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标准酌情考虑。曲春辉爱人的具体身份我们不清楚。[13:50:28]
- [审判长]:误工费多少钱?[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误工费共计14635.8,从2009年10月24日至2010年3月26日,共计103天。向法庭提交证据13、病例1本、诊断证明4张、苏州一厂物流有限公司证明1份、工资发票单4页。[13:50:47]
-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四个月工资的总额除去四个月的天数,就是平均每天的工资。[13:58:01]
- [审判长]:被告方质证。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治疗医院由于对病人的病情最了解,要求他出院后休息一个月,说明此证明是准确合理的。原告回老家后由当地医院出具了证明,我们不认可。苏州一厂出具的证明不具有真实性,也不具备法律效力。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苏州一厂的证明是不合法的证明,因为曲春辉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期间发生了事故,不仅不能停发他的工资,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我认为此证明不具有真实性。[13:58:30]
- [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我们认可北京医院要求其出院后休息一个月的诊断证明。对苏州一厂的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而且证明上也没有主管领导的签字。所以不予认可。[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原告的误工是客观存在的,至于苏州一厂是否停发其工资,不是本案审查的。工资单都是事发前的发放单。事发后工资的发放情况没有书面材料。[13:58:49]
- [审判长]:事发时曲春辉是否在工作期间?[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是。[13:59:03]
- [审判长]:交通费是如何计算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要求被告赔偿3000元交通费;山东省国立汽车服务中心出具的包车票据2000元,另外1000元没有票据。交通费是从事发之日至2010年3月26日的交通费。[13:59:24]
- [审判长]:被告方质证。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回家需要交通费是合理的,但是数额需要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对于客运的票据不认可,原告方回家的费用不可能正好是2000元,原告方不可能自己包车,因为原告方是痊愈后回家。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出院病例写名了痊愈,要求原告方提交相关证据,否则不予认可。[14:07:53]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相关证据。就是起诉书中主张的数额。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没有异议。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没有异议。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没有异议。[14:08:20]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要求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向法庭提交照片7张。[ 审判长]:被告方质证。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原告的伤情没有达到伤残的程度,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要求以治愈后的情况为准,由于原告方脸部没有伤痕,不构成伤残,所以不去做鉴定。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原告的伤情没有达到伤残的程度,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14:08:53]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向法庭提交证据贺光朋的证据1、病例复印件10页、收据1张、结算清单1张、诊断证明1张、出院证明1张、清单3张。总金额为8122.76元。[14:09:14]
- [审判长]:被告方质证。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都没有异议。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都没有异议。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都没有异议。[14:09:36]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秦鹏]:交通费报车票2000元,其他1000元没有票据。[14:22:19]
- [审判长]:被告方质证。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回家需要交通费是合理的,但是数额需要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对于客运的票据不认可,原告方回家的费用不可能正好是2000元,原告方不可能自己包车,因为原告方是痊愈后回家。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出院病例写名了痊愈,要求原告方提交相关证据,否则不予认可。[14:22:54]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相关证据。就是起诉书中主张的数额。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没有异议。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没有异议。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没有异议。[14:23:17]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要求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向法庭提交照片7张。[ 审判长]:被告方质证。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原告的伤情没有达到伤残的程度,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要求以治愈后的情况为准,由于原告方脸部没有伤痕,不构成伤残,所以不去做鉴定。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原告的伤情没有达到伤残的程度,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14:23:52]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向法庭提交证据贺光朋的证据1、病例复印件10页、收据1张、结算清单1张、诊断证明1张、出院证明1张、清单3张。总金额为8122.76元。[14:24:08]
- [审判长]:被告方质证。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都没有异议。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都没有异议。曲春辉没有休息一个月的证明。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都没有异议。[14:24:31]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向法庭提交贺光朋证据2、护理费发票1张1600元。[ 审判长]:被告方质证。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没有异议。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没有异议。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没有异议。[14:24:59]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向法庭提交贺光朋证据3、山东中泰公司的证明1份、工资表4张。误工费是从事发日到2010年4月15日,共141天,误工费为8991.9元。中国法医学会颁布的标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有其他机构可以证明贺光朋的误工情况。事发时贺光朋是履行山东中泰公司的职务行为。[14:25:21]
- [审判长]:被告方质证。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误工费应该以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证明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真实性,所以不予认可。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与宋春岳的意见一致。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与宋春岳的意见一致。[14:25:46]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向法庭提交贺光朋证据4、包车票据1张。交通费共计3000元。其中1张是包车费2000元,剩余1000元没有票据。是从事发日至2010年4月15日的交通费。[14:26:09]
- [审判长]:被告方质证。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认可交通费1000元。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认可交通费1000元。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认可交通费1000元。[14:26:30]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住院伙食补助费以起诉书数额为准。[ 审判长]:被告方有什么意见?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没有异议。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没有异议。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放弃精神抚慰金。[14:27:10]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向法庭提交孙月英、王兰香证据1、派出所死者死亡证明1份。证明曹元祥死亡。[14:30:55]
- [审判长]:被告方质证。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没有异议。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没有异议,但是要求原告提交验尸报告,才能证明其死亡原因。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没有异议。[14:31:38]
- [审判长]:曹元祥死亡后孙月英和王兰香参加了诉讼,曹元祥是否还有其他近亲属?[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曹元祥还有两个女儿,没有参加诉讼。参加诉讼的是曹元祥的母亲和妻子。两个女儿要求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曹文琦,女,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林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 曹文文,女,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14:38:26]
- [审判长]:曹文琦、曹文文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是否有变化?[ 曹文琦]:没有变化。[ 曹文文]:没有变化。[14:38:42]
- [审判长]:原告方增加了两个原告,被告方有什么意见?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没有异议,不需要答辩期,可以继续开庭。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没有异议,不需要答辩期,可以继续开庭。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没有异议。不需要答辩期,可以继续开庭。[14:39:01]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向法庭提交证据2、户口本一份。法医物证鉴定书复印件3页。[ 审判长]:被告方质证。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没有异议。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没有异议。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没有异议。[14:39:40]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曹元祥家庭为居民户口,死亡赔偿金24725元,乘以20年,等于494500元。没有证据。[14:44:46]
- [审判长]:被告方有什么意见?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对于计算方法没有意见。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对于计算方法没有意见。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对于计算方法没有意见。[14:45:09]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丧葬费44715除以2。[14:45:22]
- [审判长]:被告方有什么意见?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对于计算方法没有意见。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对于计算方法没有意见。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对于计算方法没有意见。[14:45:41]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被抚养人曹元祥的母亲孙月英16460元,乘以6年至75岁,再除以3人,因为曹元祥有兄弟姐妹共3人;向法庭提交证据4、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孙月英没有劳动能力。[14:46:02]
- [审判长]:被告方有什么意见?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对于计算方法没有意见。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对于计算方法没有意见。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对于计算方法没有意见。[14:46: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交通费、丧葬费放弃。精神抚慰金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曹元祥因为意外的事故导致死亡,其家属承担了非常大的痛苦。[ 审判长]:被告方有什么意见?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要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可以赔偿1万元。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要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可以赔偿1万元。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要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可以赔偿1万元。[14:59:20]
-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本案不是意外事故,而是交通事故。[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没有证据了。[14:59:43]
- [审判长]:被告方有证据提交吗?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根据法律规定,我方向法庭提交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2页,证明根据交强险条款第5条、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第4条、及交强险条例第3条和第43条等规定,我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是在停车住宿的地方,三辆车停放在停车场,而不是发生交通事故,只有交通事故才适用交强险和三者险。如果认定是交通事故,三辆车互为三者,即使无责任,赔偿12100元,何况现在责任还没有认定。[14:59:59]
- [审判长]:原告方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我们没有见到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原件。保单中包括爆炸险这一项。该三者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当有利于消费者的一方解释。被告所说的一厂和中泰应该互相起诉,这是双方的权利,可以保留。我们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与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相比属于上位法,对于什么是道路、什么是交通事故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本案的停车场属于道路交通法规定的道路,是机动车可以停放的位置,符合本案的事实。“通行时”的范围很广阔,不一定就是在行使过程中。我认为该案适用保险赔偿。[15:01:28]
- [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按照相关规定,只有交强险和三者险可以针对第三者进行赔偿。火灾、爆炸、自燃等在保险条款中有约定,这项保险是针对本车的险种。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要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处理。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要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处理。[15:11:23]
- [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发生意外,本案中车辆没有任何过错,而是火灾所导致,本车并没有着火,也就是没有过错。刚才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述在追尾过程中发生的碰撞,正好说明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是在通行中。火灾引发的燃烧不同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法还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应该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因此此案不是交通事故。[15:11:38]
- [审判长]:本案中事故车辆的相关保险合同是否可以提交?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无法提交。[15:11:52]
- [审判长]:被告方继续举证。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黄骅市宝通物流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证据1、李刚购买车辆时的车辆买卖协议和付款凭证。证明李刚购车并归其所有。证据2、李刚购买车辆时的借款协议和借款条,证明李刚已经买车是事实。证据3、向李刚借款时的债权人起诉李刚的起诉书和法院调解书,证明李刚因买车借款。证据4、李刚车辆向被告公司的挂靠协议书,证明肇事车主是李刚。证据5、李刚肇事死亡后,继承人对车辆财产进行声明公证书,证明继承人应承担责任。证据6、李刚生前与妻子离婚的法院判决书,证明继承声明公证书中不应该有李刚之妻。证据7、李刚家庭成员户口页、身份证、李刚的户籍证明,证明继承人员的身份。证据8、李刚原籍派出所开具的家庭成员证明信,证明李刚家庭成员。证据9、被房山法院查封的车辆的挂靠协议公证书,证明被查封车辆不归被告公司所有。证据10、2009年下半年收取各挂靠车辆的劳务费的帐目、凭证、明细表,证明被告没有分得营运利益。证据11、2010年下半年收取各挂靠车辆的劳务费的帐目、凭证、明细表,证明被告没有分得营运利益。证据12、被告公司行业资质安全教育学习记录,证明被告公司没有违法和管理不当。证据13、车主李刚的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押运证,证明李刚证照齐全。[15:12:12]
- [审判长]:原告方及其他被告方进行质证。[15:54:12]
-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因为李刚因此死亡,而且被告并没有申请合同的相对方出庭作证,所以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李刚已经死亡,被告也没有申请合同的相对方出庭作证,根据被告所说钱是2008年借的,距李刚购买车辆相差时间太长,所以不予认可。对于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是以民事调解数的形式进行解决的,双方是以百分之十五给付利息,超过了相关的规定。民事调解书也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15:54:28]
-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对于证据4有异议。(1)挂靠人李刚已经死亡,而且该协议的乙方处李刚并没有签字,无法核实该协议的真实性。(2)而且该协议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该具有资质,采取挂靠的方式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法律。显然该协议是违法的。(3)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效力仅限制于合同的双方,原告不可能知道该协议的存在,也不可能作出相应的防范,因此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本此事故中的受害人原告。(4)作为被告来说,他在对外的保单和文件上都是以被告公司的名义签署和出示的,上面没有挂靠人李刚的信息,因此该挂靠协议不具有效力。[15:54:52]
-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于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债权问题有异议。该份公证书中附有挂靠协议书,该公证书公证的内容只能证明他们签署了协议书,不能证明其他内容。对于证据6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对于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无法证明其家庭人员情况。对于证据8没有异议。对于证据9我们认为57份公证书从程序上、实体上都违法,按照公证程序的公证应该有谈话笔录,实体上该公证书作出了合同效力有效的表述,是违法的。所以说我们认为其存在瑕疵。[16:22:03]
- [原告委托代理人]:对于证据10、11的复印件和原始帐目是一致的,但是对于其证据的本身及真实性有异议,该份证据是由被告单方制作的,其收入的劳务工资是营业所得,应该提交纳税证明,由于没有纳税凭证,所以有异议。不需要通过鉴定证明其真实性。对于证据12、我们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项事实。对于证据13对于此证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不提供的登记证书不存在转手。登记证书明确显示的名称是被告公司,获得方式是购买,此挂车也是。两车并显转过户,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推翻他提交的证据1、2。还有关于李刚的驾驶证没有异议,但不能显示李刚是车主。[16:40:04]
- [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另外两个被告对以上证据都没有异议。冻结了保险公司应赔付李刚的相关款项被冻结了。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都没有异议。冻结了李刚投保的相关险种,车损险、火灾自燃险等关于本车的保险被冻结了95000元。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都没有异议。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定。[16:41:45]
- [审判长]:被告方继续举证。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提交证明4页,证明调解过程。[16:47:40]
- [审判长]:原告方及其他被告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鹏]:我们不否认曾经调解过,但是于锦良是以李刚代理人的身份出现的,谈的更多的是李刚家庭的情况,让我们配合他获得保险理赔,我们觉得程序不合理,所以不同意。[16:48:11]
- [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没有意见。被告委托代理人董连君: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方继续举证。被告委托代理人于锦良:被告黄骅市宝通物流有限公司没有证据了。[16:49:04]
- [审判长]:举证质证结束,由于案情复杂本次庭审到此,下次开庭时间另定,本案笔录不当庭宣读,可于5日内查阅,现在休庭(敲击法槌)[16:52:27]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李丽娟、周慧兰,以及照相任务的冯淼,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6:54:24]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6:5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