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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边疆,今天怀柔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8:24:22]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08:24:39]
- [主持人]:原告吕某称,原告拥有小客车一辆,于2006年12月21日在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12月21日至2007年12月20日。2007年3月9日9时10分在怀柔区迎宾路潘家园路口原告驾驶该小客车与解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解某受伤。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0年6月21日,谢某将原告诉至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赔偿伤残赔偿金17万多元,由于被告坚持不同意调解解决,原告考虑到调解能减少一部分损失,就同意调解解决。后该案经怀柔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怀民初字第0307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一直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支付原告保险费用50000元。[08:25:17] - [主持人]:本案由怀柔法院法官姜丽娜担任审判长,独任审理。由书记员钟宇静担任法庭记录。[08:25:34]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8:25:48]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8:47:55]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原告,吕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负责人,路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怀柔区。[08:52:58]
- [审判长]: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08:54:13]
- [审判长]:当事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在这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下面宣布法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姜丽娜独任审判,由书记员钟宇静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一、 申请回避的权利。二、 提供新证据的权利。三、 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及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四、 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 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一、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三、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刚才宣布的法庭组成人员及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8:56:16]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8:56:43]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8:56:59]
- [原告]:原告拥有车牌号为京GXXXXX小客车一辆,于2006年12月21日在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12月21日至2007年12月20日。2007年3月9日9时10分在怀柔区迎宾路潘家园路口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京GXXXXX小客车与解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解某受伤。此事故经北京市政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6月21日解某将原告诉至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赔偿伤残赔偿金17万多元,由于被告坚持不同意调解解决,原告考虑到调解解决能减少一部分损失,同意调解解决。后该案经怀柔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怀民初字第0307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一直未果。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支付原告保险费用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08:58:30]
- [审判长]:原告对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是否有变更?[ 原告]:没有。[09:01:04]
- [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车辆车确实是在我公司投保,当时发生事故后原告没有及时向我方报案,根据保险法第26条规定,所以我方不予承担保险费。[09:01:50]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质证、认证,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证据一、(2010)怀民初字第03071号民事调解书。证明交通事故事实及原告实际赔偿的情况。[09:05:14]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质证有无异议?[ 被告]:调解书真实性无异议。[09:07:45]
- [原告]:证据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证明我方向被告投保的实际情况,期限是2006年12月21日至2007年12月20日,是在保险期内发生的。[09:08:11]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质证有无异议?[ 被告]: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是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事故我不知道。[09:09:07]
- [原告]:证据三、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发生事故在保险期限内。[09:09:39]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质证有无异议?[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从交通认定书上看是在保险期内发生的事故。[09:10:14]
- [原告]:证据四、强制保险条款和保险条例,证明没有规定必须在2年之内必须报案。[09:10:34]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质证有无异议?[ 被告]:条款和条例真实性都无异议,但根据保险法时限是有规定的。[09:11:13]
- [审判长]:原告还有证据吗?[ 原告]:没有。[09:11:31]
- [审判长]:被告出示证据。[ 被告]:保险法,证明保险法第26条的时限。[09:11:59]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质证有无异议?[ 原告]: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报案和发生事故是两回事。[09:12:39]
- [审判长]:原告陈述发生事故的经过。[09:12:53]
- [原告]:2007年X月X日X时X分在怀柔区迎宾路潘家园路口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京GXXXXX小客车与解宗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解某受伤。[09:13:49]
- [审判长]: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保险公司报案了吗?[09:20:17]
- [原告]:当时发生事故后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向交通部门报案了。当时解某送医院,但当时没有出诊断结果。撞伤后我们认为并不严重,后来才发现解某的病严重了。当时交通队认定原告是全责。[09:20:50]
- [审判长]:解某什么时间发生病严重了?[09:22:15]
- [原告]:解某就在2010年找过的我们,他是定残后找的我们定残是2009年8月20日,定残以后就找的我们,要求让我们赔偿相关损失,协商不成,2010年6月21日解某起诉了我们。[09:22:39]
- [审判长]:调解时要求给多少元?[09:24:29]
- [原告]:最后我们达成一致意见是给14万元,现在已经给了一部分,正在履行过程中,我们是分期给付解某,已经给了他5万元。我方现在只要求交强险。[09:24:53]
- [审判长]:伤残手续有吗?[09:25:07]
- [原告]:没有,在上个调解那个案子里。我现再交一份交通伤残鉴定书,证明解某的伤残等级,他是居民。[09:25:32]
-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09:25:55]
- [审判长]:被告什么时间知道保险事故的?[ 被告]:发生事故当时原告没有向我方报案,我方不清楚。我方是从2010年6月21日才知道这事。后来原告从2010年8月21日向我方要求赔偿,我方不同意赔偿。[09:26:17]
- [审判长]:被告说一下赔偿限额。[ 被告]:应该当时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话应该是伤残5万元、医疗费用是8000元,财产损失是2000元。[ 原告]:我方只要求伤残的赔偿费。医疗费用没有票,所以不要求承担医疗费。而且我们也没有投保商业险。[09:26:46]
- [审判长]:为什么在2009年8月29日才做伤残?[ 原告]:解某发生事故后一直在医院就医。诊断证明是在2007年3月23日出的,是在积水潭确诊的,到2009年8月29日做的伤残证明,当时发生事故后在怀柔医院误诊了。因为解某有医疗保险,当时没有伤残问题,解某自己通过工伤保险就把医药费报了。后来因为他鉴定出伤残了,所以才要求赔偿。出了伤残鉴定是在2009年8月29日后解某找的我们,当时医疗费用在没有出伤残证明时,是他通过工伤医疗保险报了一部分,我方又赔了一部分。[09:27:39]
- [审判长]:被告方,如果所赔没有超过时限的话,原告是否符合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条件?[ 被告]:能得到5万元的赔偿。[09:28:09]
- [原告]:我再向法庭提交一份二次手术的证明,证明解某的后的发生费用,正是因为后续费用的增加,我们才在上一个案子中同意了调解意见。[ 被告]:我方对二次手术的证明真实性无异议。[09:32:07]
-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新的事实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09:32:31]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09:32:52]
- [原告]:第一,原告作为普通的农民,文化知识水平低,当时不了解保险公司报案的时效的规定,他当时不知道有时效的规定,如果他知道有这个规定,他肯定报案,保单上也没有注明在2年内报案的规定,发生事故后我方已经向交通局报案,原告认为已经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应该给我方报保险。第二,当时因为伤者伤的具体情况我方也不知道,对于我方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所以被告应该赔付第三人,原告认为第三人应该直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后第三人也没有向保险公司主张这个权利。第三,原告在投保交强险时,被告没有告知原告关于时限的规定,保险公司有告知的义务。第四,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而且保险是属于责任条款。我方认为应该对于报案不受时限的约束和限制。第五,我方已经向法庭提供了机动车保险条例和交通事故保条款,其中报案的时限没有明确的约定和规定,我方认为被告所说报案约定的两年时限缺乏法律依据的。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09:33:52]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09:34:1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09:34:33]
-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阅读笔录后签字。[09:34:55]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在此,我们向中国法院网、北京高院法宣处的鼎力支持表示感谢!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边疆。在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09:35:29]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09:35: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