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本案主审法官及书记员

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本案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举证

法院出示调查结果

宣判
10月28日14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房改政策虽好 一房二主引烦恼”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平谷法院的网络主持人,为您现场直播庭审过程。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3:59:59]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平谷法院“房改政策虽好 一房二主引烦恼”案,被告刘春兰,女,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原为北京市平谷区副食品公司职工,1992年副食品公司按照当时的房改优惠政策将位于平谷区幸福小区的住房(房改优惠售房)卖与被告刘春兰,并办理了房产证。被告刘春兰与于永旺系夫妻关系,于永旺为某银行平谷支行职工,1993年底,银行集资兴建滨河小区22号楼作为职工房改优惠房。按照当时房改政策规定,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次优惠购房政策,由于于永旺选择了滨河小区的住房,被告刘春兰将平谷区幸福小区的住房退给了银行,将其折抵滨河小区住房的部分价款。后银行将幸福小区此套住房分配给了本银行职工即本案原告陈连荣,此后原告在该房居住,但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房产过户,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平谷区幸福小区房产的所有权,并判令被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14:01:38]
  • [主持人]:
    本案由平谷法院审判员何术清独任审判,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4:06:50]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4:08:07]
  • [审判员]:
    请坐。
    [14:09:11]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4:09:38]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陈连荣,女,42岁,汉族,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行职工,住北京平谷区幸福小区.
    委托代理人梁秀稳,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2:36]
  • [审判员]:
    经核实,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本案适用第一审简易程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审理原告陈连荣与被告刘春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由审判员何术清独任审判,书记员王彦利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陈连荣及委托代理人梁秀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春兰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14:14:07]
  • [审判员]:
    现在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原告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5:45]
  • [审判员]:
    原告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 原告]:
    没有。
    [14:16:16]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今天开庭我方明确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平谷区幸福小区17号楼6单元1号房产归原告所有,限期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平谷区幸福小区17号楼6单元1号房产过户手续;其它诉讼请求不变。
    [14:19:0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事实与理由,被告刘春兰,原是北京市平谷区副食品公司职工,1992年副食品公司按照当时的房改优惠政策将位于平谷区幸福小区的房改优惠售房卖与被告刘春兰,并办理了房产证。被告刘春兰的丈夫于永旺为银行职工,1993年底,银行集资兴建滨河小区22号楼作为职工房改优惠房。按照当时房改政策规定,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次优惠购房政策,由于于永旺选择了滨河小区的住房,被告刘春兰将平谷区幸福小区的住房退给了银行,将其折抵滨河小区住房的部分价款。后银行将幸福小区此套住房分配给了本银行职工即本案原告陈连荣,此后原告在该房居住,但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房产过户,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
    [14:22:26]
  • [审判员]:
    幸福小区17号楼6单元1号房屋的房本是怎么办到被告名下的?
    [ 原告]:
    刘春兰以前是平谷副食品公司的职工,大约在1992年,副食品公司将幸福小区17号楼6单元1号房屋作为福利分房分给了被告。
    [14:23:49]
  • [审判员]:
    幸福小区的房子被告出资多少钱?
    [ 原告]:
    不包括维修基金,大约14000元左右。
    [14:24:30]
  • [审判员]:
    于永旺是银行的职工,滨河小区22号楼房是怎样分给他的?
    [ 原告]:
    于永旺是银行的职工。1993年底,银行集资建造了滨河小区22号楼,按照当时的房改政策及银行内部规定,夫妻双方只能享受到一处福利分房,当时于永旺和被告选择了滨河小区22号楼,同时将幸福小区的楼房退给了银行,银行又将幸福小区的房子分给了本行职工即本案原告陈连荣。
    [14:28:42]
  • [审判员]:
    当时银行将幸福小区的房子分给原告的时候为什么没有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 原告]:
    因为当时房改房在五年之内是不允许过户的,直到1998年,我方找到被告要求过户的时候,被告就推脱不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14:31:31]
  • [审判员]:
    幸福小区的楼房分给原告后,原告出资多少钱?
    [ 原告]:
    一共交了31000元,其中有16000元算作是退还给被告交纳的滨河小区房款了。
    [14:33:17]
  • [审判员]:
    幸福小区的房本现在在谁手中?
    [ 原告]:
    在原告手中,过户的事情银行也多次找过被告,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14:34:42]
  • [审判员]:
    原告交纳的16000元怎么处理的?
    [ 原告]:
    那16000元冲抵了当时被告买房时交付的房款。
    [14:35:32]
  • [审判员]:
    现在进入举证质证阶段。下面由原告就其主张提供证据。
    [14:36:2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方出示以下证据,1、银行平谷支行出具的证明,2、房产证 ;3、户口本,证明原告一直在居住、管理、使用诉争房产。
    [14:37:54]
  • [审判员]:
    被告现在的户口在幸福小区吗?
    [ 原告]:
    开始是在幸福小区,现在已经迁出了。
    [14:39:01]
  • [审判员]:
    对以上原告提供的证据法庭予以确认。还有无证据提供了?
    [ 原告委托代理人 ]:
    有2010年8月11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支行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被告应该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14:41:26]
  • [审判员]:
    下面出示法院依职权从平谷区建委调取的本案所涉平谷幸福小区17号楼6单元1号及滨河小区22号楼3单元6号楼房的档案材料,本院查明,幸福小区的楼房登记在刘春兰名下;滨河小区的楼房95年8月登记在于永旺名下,2005年7月登记到到被告刘春兰名下,2010年7月8日登记到于四海名下,原告对这三个卷宗中的档案材料复印件,什么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真实性无异议。
    [14:41:31]
  • [审判员]:
    本院对依职权从平谷区建委档案室调取的三份档案材料当庭予以认定。下面宣读在平谷幸福小区17号楼6单元1号楼房的档案材料中,由平谷县副食品公司与被告刘春兰签订的兴谷胡同居民小区宿舍楼有限产权协议书,其中第1、2、6条(宣读),对这份协议,原告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14:43:18]
  • [审判员]:
    2002年3月28日,北京市平谷县副食品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海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这有一份在北京海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保存的工商部门开具的证明复印件,该复印件我们已经与原件核实,原告看看有什么意见?
    [ 原告]:
    没有意见。
    [14:43:54]
  • [审判员]:
    就本案所涉幸福小区的楼房,因涉及副食品公司利益,本院曾于10月26日到该公司对该公司职工作的调查,下面宣读调查笔录(笔录内容为当年分房的情况),原告什么意见?
    [ 原告]:
    没有意见。
    [ 审判员]:
    原告就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4:46:54]
  • [审判员]: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它程序不再进行,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4:47:27]
  • [审判员]:
    经审理,通过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建委的楼房档案材料、本院与北京海泰工贸有限公司的调查材料,能够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刘春兰原为平谷县副食品公司的职工。1992年,副食品公司将本案所涉幸福小区的楼房分给刘春兰,该房登记在刘春兰名下;1993年,被告之夫于永旺单位即银行分房,于永旺要求享受银行的分房,因一个家庭仅能享受一套优惠住房,经副食品公司同意,幸福小区的楼房转让给银行,银行将幸福小区的楼房分给原告,将滨河小区的楼房分给于永旺。原告将被告所交幸福小区楼房款项予以返还,抵作被告滨河小区的购楼款。现原告依照单位分房政策购买幸福小区的楼房,该楼房却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14:49:30]
  • [审判员]:
    现在,我代表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宣判:平谷幸福小区17号楼6单元1号楼房归原告陈连荣所有,被告刘春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陈连荣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今天是口头宣判,以正式下发的书面判决为准,原告于2010年11月1 日上午八点半到本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法律文书将依法择日送达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现在闭庭,原告看过笔录后签字。
    [14:50:5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庭审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关注,我们下次再见。谢谢高院给予的技术支持。
    [14:54:58]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
    [14:5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