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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3:32:13]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韩蕾。[13:32:34]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沂蒙六姐妹’被诉‘嫁接’光荣事迹”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 北京法院网 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3:32:58]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唐铸。[13:35:42]
- [主持人]:唐铸,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06年参加工作,2009年3月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任命当年合议庭结案位列全庭第一,入院以来共参与审结各类民事案件近2000件,其中包括2009年北大工地噪音污染群体性案件、中关村假冒数码产品双倍返还案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索要天价违约金案件等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由他撰写的《小心数码产品购买3陷阱》获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日报《法官讲法》专栏2008年度好新闻优秀奖。连续两年获得称职嘉奖,2009年在海淀区纪念“五四运动”九十周年活动中,被授予优秀团干部称号。[13:37:43]
- [主持人]: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13:38:05]
- [主持人]:原告诉称,其母系模范烈属李凤兰。1990年由临沂地区妇联主编、黄河出版社出版的《沂蒙红嫂》一书问世,此书展现了80位沂蒙妇女舍生忘死支援前线的感人事迹,其中,“痴情:一栏――记模范烈属李凤兰”的事迹,详细记述了李凤兰老人为革命事业所作的极大贡献。2009年8月22日,电影《沂蒙六姐妹》在临沂举行全国首映典礼,。影片把人民群众对革命战争的支持与奉献浓缩在6位女性身上,其中,影片中“张月芬”的原型实为二原告之母李凤兰老人。影片中的情节“月芬”和公鸡拜堂结婚;因其回娘家借粮食虽一口气跑过十几里山路回到婆家但仍错过与丈夫见面等情形均是李凤兰老人的事迹。但影片《沂蒙六姐妹》却经过改编将其张冠李戴,把李凤兰老人的上述事迹移花接木地嫁接给了“沂蒙六姐妹”。[13:38:32]
- [主持人]:原告认为,这种事迹嫁接的方式严重影响了李凤兰老人的荣誉权,随着影片的不断放映和观看人员的增加,久而久之就不会有人将这些事迹与李凤兰老人联系起来。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之母李凤兰的荣誉权的行为,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声明致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13:38:49]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13:39:24]
- [书记员]:当事人身份,原告王清福,男,1966年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蒙阴县。原告王清荣,女, 1943年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蒙阴县。两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王会永,解永军,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山东电影制片厂,住所地济南市文化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坪。委托代理人:满洪杰。第二被告北京今典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张宝全。委托代理人:张利芳,女。第三被告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刘建中。委托代理人朱娜,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13:43:00]
-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王清福王清泉与被告山东电影制片厂,北京今典影业有限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荣誉权纠纷一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唐铸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韩玉魁、闫洪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雪静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并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13:44:19]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3:44:49]
- [原告诉讼代理人]:事实理由, 1990年由临沂地区妇联主编黄河出版社的《沂蒙红嫂》一书问世,此书历史的展现了80位沂蒙妇女舍生忘死支援前线的感人事迹,面对面同敌人进行斗争的动人场面,感人肺腑,催人泪下。本书“痴情;一栏-记模范烈属李凤兰的事迹,详细记述了李凤兰老人为革命事业所作的巨大贡献。李凤兰1928年出生在蒙阴县李家保德村一个贫穷农民的家庭里。他向往革命,16岁参加了妇女识字班,被大家推选为认字班的指导员。[13:46:44]
- [原告诉讼代理人]:1945年4月,经人介绍,她与本镇小东关村王玉德订婚,并约定次年10月19日完婚。但在第二年8月,王玉德就参军了。眼看婚期一天近似一天,可王玉德一值没有音信。当时部队转战频繁,通信是很困难的。李玉兰的父母知道后,便劝女儿推迟婚期。李凤兰想;玉德早失去父亲,母亲常年有病,他参军杀敌,是为国尽力,也是保卫家园。我去照顾老人,是理所当然。我必须按时到玉德家,以安慰婆母的心,他说服了父母,按当地的风俗,由嫂子抱一只大公鸡陪凤兰拜了堂。1947年阴历正月初七,部队行军打仗路过蒙阴,王玉德顺便回家看看,不巧,李凤兰走娘家未回。婆母赶紧派人去叫李凤兰,她接到信匆匆往回赶。她过门半年多了,还没有见丈夫一面哩。那时候的婚姻,都是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结婚之前,并非相熟相知。她和王玉德只是相亲时的一面之识,王玉德参军时,李凤兰和姐妹们一起到区上欢送过,但那是人多,她只是用自己那舞动的秧歌和含情的眼神向未婚夫表示一个姑娘的纯情。今天,她将要和丈夫见面,心里既喜悦又是激动。然而,当她一口气跑过十几里山路回到婆家时,丈夫和队伍已经走远了。她一如既往地操持着家务,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收种晒藏,推磨轧辗,烧火做饭,煎汤熬药,她认为只是为丈夫而尽媳妇的本分;开大会,做宣传,除旧习,搞支前,他认为这是盼丈夫而尽妻子的业务。做军鞋,她总是要比别人费更多的功夫,总是在鞋里绣上个心字,她痴情地相信丈夫一定能认出她做的鞋子。莱芜战役,战斗险恶。军情火急,她用5昼夜的时间,把自家的300斤粮食赶着加工面食,献给前线战士,她担心丈夫饿着肚子。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她不停地劳作着,盼望着。她从一个纯真的姑娘变成一名贤惠的媳妇,从一个普通农民变成劳模,妇代会主任,县人大代表,可一直没有盼来丈夫的消息。1958年的一天,她终于盼来丈夫的消息,不是荣归故里。而是政府发下了鲜红的烈士证书。现民政部门的领导亲自向她道歉并作了解释,王玉德同志是在莱芜战役中牺牲的。由于当时部队忙于南征北战,未能及时通知当地政府,直到最近才查清。乡亲们经过合意,一致决定要给玉德举行隆重的葬礼。让他的在天之灵得到安息。县区的领导都来给玉德行了大礼,这对山庄乡村来说,是莫大的殊荣。[13:47:42]
- [原告诉讼代理人]:2009年8月22日,电影《沂蒙六姐妹》在临沂举行全国首映典礼,该片讲述的是在解放战争时期孟良崮战役中,一峰山区六位姐妹带领全村人民志愿革命前线的感人事迹,影片把人民群众对革命战争支持与奉献浓缩在6为女性身上,表现了沂蒙人民为革命战争的胜利,为建立新中国做出的巨大牺牲和卓越共享,影片中“张月芬”的原型是为二原告之母李凤兰老人,影片中的情节“月芬”和公鸡拜堂结婚,因其回娘家借粮虽一口气跑过十几里山路回到婆家但仍错过与丈夫见面,丈夫牺牲成为烈属,还有识字班等情形均是李凤兰老人的事迹。但影片《沂蒙六姐妹》却经过改编将其张冠李戴,把李凤兰老人的事迹移花接木的嫁接给了“沂蒙六姐妹”,毕竟“沂蒙六姐妹”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已被大多数人所熟悉,特指张玉梅、伊廷珍、杨桂英、伊淑英、姬贞兰、公方莲六人,这种事迹嫁接的方式严重影响了李凤兰老人的荣誉权,随着影片的不断放映和观看人员的增加,久而久之就不会有人将这些事迹李凤兰与老人联系起来,而成为六姐妹的事迹,这样的结果是二原告所不能接受的。综上所述,为维护李凤兰老人的荣誉权,使之真相大白,能够被永远的传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李凤兰老人的荣誉权。[13:49:05]
- [原告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之母李凤兰的荣誉权行为,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声明道歉;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13:49:24]
- [审判长]:下面由第一被告进行答辩。[13:55:30]
- [被告一]:答辩人未侵害李凤兰老人的荣誉权,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拍摄的电影《沂蒙六姐妹》中将其母李凤兰老人的事迹“嫁接”给沂蒙六姐妹,侵害了李凤兰老人的荣誉权。这种主张,没有任何权利基础,是对于荣誉权的错误理解。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于其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人格权。也就是说,荣誉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自身取得的荣誉所具有的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13:56:52]
- [被告一]:而所谓荣誉,是因特定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政府、单位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的积极的正式的评价。其法律特征在于,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正式评价而不是随意的、来源于一般社会公众的评价,即表现为一种荣誉称号。《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李凤兰老人作为解放战争的烈属,其支援前线、照顾家庭等模范行为(包括和公鸡拜堂等)属于其“事迹”,而非政府、单位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根本不是作为荣誉权客体的“荣誉”。被答辩人主张因为答辩人的行为,可能使电影观众不了解李凤兰老人的事迹,完全属于猜测和臆断,况且所谓观众的认识,也不是政府、单位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正式评价,根本不符合作为荣誉权客体的“荣誉”的法律特征。[13:57:24]
- [被告一]:因此,本案中电影《沂蒙六姐妹》,从未涉及到李凤兰老人的荣誉,也就不可能侵害其荣誉权。被答辩人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的李凤兰老人的荣誉证书,包括由山东省发的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蒙阴县委县政府颁发的“模范烈属”等,其中载明的荣誉称号,是政府、单位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的积极正式的评价,属于荣誉范畴。但是,答辩人从未有任何非法剥夺、侵占、诋毁李凤兰老人上述荣誉称号的行为,被答辩人也从未主张和证明答辩人有上述行。被答辩人提交的上述证书等,与本案无关。电影《沂蒙六姐妹》未否定李凤兰老人的事迹。答辩人已在电影片中对作为电影故事原型之一的李凤兰老人及其事迹进行了介绍。电影《沂蒙六姐妹》的片尾对于故事原型人物进行了介绍,其中第一位就介绍了李凤兰老人。其介绍词为:“蒙阴县李宝德村李凤兰,丈夫参军后独自拜堂嫁入婆家,至丈夫战场牺牲为谋一面。后领养两个孩子,终身未嫁。2008年去世。”该介绍明确指出了李凤兰老人“丈夫参军后独自拜堂嫁入婆家”等事迹,并配有李凤兰老人的照片,足以使观众知悉和铭记起模范事迹,不可能造成“不会有人将这些事迹于李凤兰老人联系起来” 的情况。[13:57:50]
- [被告一]:电影《沂蒙六姐妹》的有关情节是合理的艺术创作。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电审故字【2009】第056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沂蒙六姐妹》是一部故事片。故事片属于文学艺术作品,允许为丰满艺术形象进行合理创作。该片为表现解放战争期间孟良崮战役中,沂蒙山区人民支援革命前线的感人事迹,将人民群众对于革命战争的支持与奉献浓缩在6位女性(即春英、月芬、兰花、秀秀、黑燕、小鹤)身上。这6个角色都是虚构的影视人物,代表了包括张玉梅等沂蒙六姐妹、李凤兰老人在内的广大沂蒙老区人民的形象,融合了众多沂蒙妇女的感人事迹,旨在表现沂蒙人民的崇高精神。因此,影片中对于“月芬”和公鸡拜堂等情节,均属于合理的艺术创作,不构成对李凤兰老人权利的任何侵害。如果任何对原型人物事迹的升华都被视为侵权行为,那么影视作品、文学创作都将成为不可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13:58:19]
- [被告一]:答辩人拍摄电影《沂蒙六姐妹》,目的是弘扬老区人民革命精神,唱响主旋律,更是为了宪法所保护的创作自由,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综上,被答辩人认为电影《沂蒙六姐妹》侵害其养母李凤兰老人的荣誉权,无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其中主张根本无法成立。为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电影事业的艺术创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13:59:01]
- [审判长]:下面由第二被告进行答辩。[13:59:42]
- [被告二]:1、本片是故事片,不是纪录片或者纪实作品,文学艺术作片有其自身创作规律,艺术形象来源于生活,但不会与现实生活一一对应,对号入座。2、本篇中六姐妹是艺术形象是优秀沂蒙妇女的代表与浓缩,六姐妹这一艺术形象的塑造,素材并不仅限于沂蒙六姐妹本身,而是选取了众多沂蒙妇女的感人事迹,在此基础深,浓缩提炼出沂蒙六姐妹,是一个优秀的群体代表。影片结为选取了几幅照片,其中除六姐妹外,还包括原告母亲李凤兰老人及李桂芳老人和刘月梅老人,他们是优秀女性的代表。[14:01:07]
- [被告二]:3、原告所主张的月芬的事迹和李凤兰的事迹高度重合,实为李凤兰的再现,与事实不符,月芬的事迹融合沂蒙女性感人事迹,其经历也非李凤兰所专有或特有的,月芬是个艺术形象,不应该与现实人物一一对应,因此不存在原告所谓的移花接木,不存在侵权行为。4、影片不存在侮辱诽谤贬损原告母亲荣誉的情节,影片的放映也未导致李凤兰老人荣誉丧失或者首贬损,客观上李凤兰沂蒙女性的感人事迹和革命奉献精神得以广泛传颂,因此不存在荣誉权被侵害的损害后果。[14:01:26]
- [被告二]:5、影片是为建国六十周年献礼影片,旨在塑造沂蒙六姐妹艺术形象讴歌沂蒙群众对革命的卓越贡献和伟大牺牲,主观上不存在侵权过错。6、影片播出后无数观众为沂蒙经深受感动,沂蒙人民、沂蒙女性的伟大付出与卓越贡献得到进一步传颂与弘扬。7、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4:01:49]
- [审判长]:下面由第三被告进行答辩。[14:03:20]
- [被告三]:1、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国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不具有干预公民户籍并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职能,并且根据原告提供证四、即李凤兰身份证显示:李凤兰居住在蒙阴县蒙阴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小东关村,而非蒙阴县蒙阴镇东关社区,故由蒙阴县蒙阴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原告与李凤兰系母子、母女关系,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14:03:40]
- [被告三]:2、被告没有实施侵犯荣誉权的行为。影片沂蒙六姐妹是以真实史料改变的故事片,非纪实类影片,允许为刻划人物进行艺术加工和艺术创作,影片中六姐妹名字分别为“兰花、春英、黑燕、月芬、小贺、秀秀,这六个任务是编剧和导演通过深入沂蒙山革命老区进行采访和体验生活,融合千千万万沂蒙红嫂事迹所创作的六个艺术形象,是全体沂蒙红嫂的代表,并不是特指现实生活中的沂蒙六姐妹。因影片剧本的素材融合了千千万万沂蒙红嫂事迹并全部来源于现实,英雄事迹英雄精神属于国家精神财富,不为个人所独占,故在影片中任务身上出现现实中某人事迹或经历在所难免,如果一个或几个情节相似就认定是影片中任务的原型的话,那么影片沂蒙六姐妹的原型应该是全体沂蒙红嫂,并且原告所称影片中人物月芬与李凤兰部分相似的情节,这些经历并不构成李凤兰荣誉的组成部分,更不会影响其享有和行使荣誉权或导致其受到尊重的身份为破坏,而且这些经历并不是李凤兰独有经历,从1940年开始沂蒙的识字班像雨后春笋一般涌现,沂蒙根据地的青年妇女普遍参加识字班学习,抱公鸡拜堂是当时沂蒙上村都有的情况,是当地的风俗。革命战争时期因丈夫牺牲成为红嫂的也很多。另外,月芬的此部分经历只是对塑造人物起到烘托作用而已,也并不是影片的主线。该影片的主线和宗旨是通过战线以六位革命女性为代表的沂蒙红嫂为军队安排食宿等英雄模范事迹,进而弘扬、宣传沂蒙精神,并不是用宣传某一个或某几个人的。故此,被告没有实施侵犯李凤兰荣誉权的违法行为,根本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李凤兰事迹,嫁接给现实生活中的沂蒙六姐妹的情况。[14:04:06]
- [被告三]:3、不存在荣誉权被侵犯的损害事实。观众在观影后只会为伟大的沂蒙精神所感动,并不会将影片轴的任务和事迹与现实中某一个人物或事迹进行一一对号入座,另外,被告为了向伟大的沂蒙红嫂致敬,特意在片尾部分安排了一些必须有代表性的任务的照片和文字介绍,李凤兰照片被放在第一个位置,配以中英文介绍蒙阴县李保德村李凤兰、丈夫参军独自拜堂嫁入婆家,至丈夫战场牺牲未谋面,后领养二个孩子,终身为嫁,2008年去世,故此不仅根本不会出现原告所称的随着影片不断放映和观看人数增加,久而久之就不会有人将李凤兰老人的事迹与其联系起来,而成为现实中沂蒙六姐妹事迹的损害后果,而且随着影片放映,反而起到在全国范围内宣传、颂扬李凤兰老人革命精神的作用,李凤兰受人尊重的身份不但没有遭到破坏,会有更多的人尊重李凤兰老人,被告宣传赞颂老人事迹行为却被原告认为构成侵权,实在让人心寒。目前,李凤兰被各级政府部门,组织授予的荣誉及荣誉证书依然有效存在,并未因影片沂蒙六姐妹的放映而被授予部门剥夺;李凤兰依然受人尊重,老人过世后,当地政府为其修建的房屋现仍由原告居住,李凤兰享有的荣誉权未受到任何的妨碍和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及第八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亲属因以否定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荣誉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并造成严重结果的,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并未实施上述行为,更谈不上给原告造成任何精神损害后果,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任何损害事实的存在,故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乏力依据。原告滥用诉权,提出高达100万元人民币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难免让人怀疑起诉讼的真正目的。[14:04:26]
- [被告三]:4、被告没有主观过错。影片《沂蒙六姐妹》旨在宣传、颂扬包括现实中沂蒙六姐妹李凤兰老人在内的全体沂蒙红嫂及沂蒙精神的主旋律影片,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授予的第十三届电影华表奖优秀故事片奖,最佳编剧奖及中共中央宣传部办法的第十一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将等许多奖项,不存在侵犯荣誉权的主观过错。[14:04:50]
- [被告三]:综上所述,被告没有侵犯李凤兰的荣誉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赔礼道歉并赔偿其100万元经损害赔偿金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长]:各方就事实还有无补充?[ 原告]:无。[ 被告]:无。[14:05:29]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庭前书记员已经给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14:07:28]
- [原告]:证据1,临沂地区妇联主编的《沂蒙红嫂》一书节选,该书史实的记载了80位沂蒙女英雄的革命事迹,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慕华为该书题写书名,康克清、钱正英、迟浩田、梁步庭、杨衍银等领导同志为该书题了词,该书141――144页痴情――记载模范烈属李凤兰的事迹一文,证明红嫂李凤兰的事迹:16岁参加妇女识字班,并被大家推选为识字班指导员;未婚夫参加革命保卫家园,为安慰婆母,说服父母,由嫂子怀抱大公鸡拜堂成亲;丈夫行军打仗路过蒙阴,不巧李凤兰走娘家未回,婆母派人去叫,她接到信急匆匆往回赶,一口气跑过十几里上路回到家,而丈夫和部队已经走远了;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支持革命,做军鞋,并用5昼夜时间把自家的300斤粮食加工成面食送给前线战士;丈夫在战役中牺牲,成为烈属,与丈夫未曾谋面却永别;[14:07:45]
- [审判长]:被告对此有无异议?[14:07:56]
- [被告一]:对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及原告提供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书中所载明的是事迹而非荣誉,与本案无关。[ 被告二]: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其证明力和关联性有异议。[ 被告三]: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并且证据恰恰证明了抱公鸡拜堂并不是李凤兰老人独有的事迹,是当地的风俗,而且与影片中的月芬故事情节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14:08:54]
- [审判长]:继续出证。[14:09:06]
- 原告:证据2,《沂蒙红嫂》一书第22页闻名遐迩的六姐妹记载了沂蒙六姐妹的事迹,证明电影《沂蒙六姐妹》中月芬形象与六姐妹差别极大,她们之中没有未婚夫参加革命保卫家园,为安慰婆母,说服父母,由嫂子怀抱大公鸡拜堂成亲;丈夫行军打仗路过蒙阴,不巧李凤兰走娘家未回,婆母派人去叫,她接到信急匆匆往回赶,一口气跑过十几里上路回到家,而丈夫和部队已经走远了;丈夫在战役中牺牲,成为烈属,与丈夫未曾蒙面却永别,这些主线事迹;[ 审判长]:被告对此有无异议?[14:10:15]
- [被告一]: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对于六姐妹的描述与与本案争议的李凤兰老人荣誉的纠纷没有任何关联。[ 被告二]: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与证明力有异议,这只是一部影片,艺术是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影片中的情节不需要完全与真人的事迹完全一致。[ 被告三]: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力有异议。书只是记录了六姐妹的一部分,并不是完全的记录。月芬的影响与现实中的人物的形象是否有差别与本案无关。原告提到的情节只是对人物的刻划起到一个烘托作用并不是影片的主线。[ 审判长]:继续出证。[14:13:52]
- [原告]:证据3,李凤兰身份证,证明李凤兰1928年出生,住山东省蒙阴县蒙阴镇小东关村;[ 审判长]:被告对此有无异议?[14:14:19]
- [被告一]: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 被告二]: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 被告三]: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14:15:08]
- [审判长]:该证据的来源。[ 原告]:是李风兰老人的遗物,由其子女所保留。[14:15:46]
- [审判长]:继续出证。原告:证据4,蒙阴县蒙阴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明李凤兰已于2008年4月9日病故,与王清福、王清荣系养母子母女关系;[14:16:15]
- [审判长]:被告对此有无异议?[14:16:54]
- [被告一]: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根据我国户籍管理的法律规定,对于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的证明应当由公安机关作为主管机关,原告提交的证据由社区委员会制作,社区委员会本身不具备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权利,故该证据不符合法律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无法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二原告是李凤兰老人的养子、养女而由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无法证明收养关系的存在。[ 被告二]:真实性、证明目的、证明力有异议。该证据有待其他证据予以作证。[14:19:38]
- [被告三]:同被告1、2的质证意见。[14:20:32]
- [审判长]:继续出证。原告:证据5,烈属证一份,证明李凤兰是革命烈属,拥有特殊身份,为中国革命事业做出了贡献;证据6,山东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模范烈属证书、“山东红嫂”荣誉称号,证明李凤兰拥有特殊身份,享有崇高荣誉权;[14:21:20]
- [审判长]:被告对此有无异议?[14:22:57]
- [被告一]: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无异议,但是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被告二]:同被告1的意见。[ 被告三]: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14:27:36]
- [被告一]:对证据6,对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三份证书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在诉讼中从未主张三被告有侵害上述三证书所代表李凤兰荣誉的行为,故该证据与本案争议无关联性。[ 被告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意义,恰恰证明了被告并没有实施非法剥夺李凤兰荣誉的行为。[ 被告三]: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此证据恰恰证明了李凤兰老人现仍然享有荣誉,其荣誉权未受到侵害。[14:28:39]
- [审判长]:继续出证。[14:30:06]
- 原告:证据7,北京青年报记者李彦文章《沂蒙六姐妹》成偶像女性战争片以柔克刚一文中,伊淑英的话“电影里,她自始至终都穿着红棉袄,这个人模原型就在蒙阴,她叫李凤兰,当年结婚时,未婚夫还在前线,是嫂子抱着大公鸡陪她拜的天地。后来丈夫再也没有回来,跟电影的情节一摸一样”,证明电影中的月芬的原型就是红嫂李凤兰;[ 审判长]:被告对此有无异议?[14:30:45]
- [被告一]:对真实性有异议,首先这是从网络上下载的证据,该证据内容无法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关于电影沂蒙六姐妹中有关任务影响和情节的问题,并非由记者报道或者是受采访者决定的,该证据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无关联性。[ 被告二]:对真实性有异议,而且不具有证明力,对证明目的也有异议,原告认为月芬的事迹融合了众多沂蒙女性的事迹,并非李凤兰老人一人的事迹,所以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 被告三]:真实性有异议,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并且此证据也与本案无关联性。[14:31:23]
- [审判长]:继续出证。[ 原告]:证据8、9,网上下载的文章,证明电影的收视率特别好,造成了侵害原告之母的荣誉权。[ 审判长]:被告对此有无异议?[14:35:46]
- [被告一]:真实性有异议,首先这是从网络上下载的证据,该证据内容无法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关于电影沂蒙六姐妹中有关影响和情节的问题,并非由记者报道或者是受采访着决定的,该证据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无关联性。[ 被告二]:真实性有异议,而且不具有证明力,对证明目的也有异议,原告认为月芬的事迹融合了众多沂蒙女性的事迹,并非李凤兰老人一人的事迹,所以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 被告三]:真实性有异议,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并且此证据也与本案无关联性。[14:36:21]
- [审判长]:继续出证。原告:证据10,电影《沂蒙六姐妹》光碟,证明影片中的月芬事迹和红嫂李凤兰的事迹高度重合,该形象实为李凤兰的再现,而非六姐妹之一,因此该影片片名为《沂蒙六姐妹》实为不当,侵害了李凤兰的荣誉权;[14:36:42]
- [审判长]:对于电影标题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 所有被告]:没有。[14:37:37]
- [审判长]:对于李凤兰老人在影片中的介绍当庭进行核实一下。[ 原告]:没有异议,是对李凤兰老人的介绍。[ 所有被告]:没有异议,是对李凤兰老人的介绍。[ 审判长]:对证据10进行质证。[14:46:09]
- [被告一]:真实性无异议,但片中没有侵害李凤兰老人的行为,与本案无关。[ 被告二]: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 被告三]: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与本案无关。[14:46:34]
- [审判长]:下面由第一被告方出证。[14:48:41]
- [被告一]:证据1,《六姐妹》协议书,证明我厂与苏小卫签订协议书,由苏小卫创作《六姐妹》的电影剧本,反映本片的编写过程。证据2,《六姐妹》电影导演工作本、《沂蒙六姐妹》座谈会纪要及讨论会纪要、《沂蒙六姐妹》影片影碟。证明1、电影是对沂蒙老革命区妇女代表性革命事迹的升华创造,并没有贬损、丑化李凤兰老人等革命妇女的内容;2、电影末尾以图片和字幕的方式,专门提到了李凤兰老人的事迹,是对李凤兰老人事迹的宣传;证据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据目的:故事片是取决于生活,采用集中概括等诈骗艺术手法进行合理创作而产生的,电影作为一部故事片,对片中“月芬的描写并不造成对原型人物的侵权。证据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影剧备字(2008)第713号《电影剧本北安回执单》,证明影片的电影剧本在国家广播总局得到备案。证据5,临沂市发行放映影片《沂蒙六姐妹》情况报告、2009年 8月,《沂蒙六姐妹》荣获中国广播影视大将“电影华表奖”优秀故事片奖、2009年 8月《沂蒙六姐妹编剧苏小卫荣获“电影华表奖”优秀编剧奖、2009年9月,《沂蒙六姐妹》融合第十一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2009年12月,《沂蒙六姐妹》荣获山东省第九届精神文明建设“文艺精品工程”特别奖、2010年1月,《沂蒙六姐妹》荣获第七届广州大学生电影节金羊杯最佳故事片提名奖。证明《沂蒙六姐妹》影片很好的展现了沂蒙地区革命妇女事迹,无论是在普通公众中还是在电影届都受到广泛的认可;[14:54:11]
- [审判长]:各方对此有无异议?[15:09:41]
- [原告]:对证据一,对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关联性有异议,协议书缺乏关联性。对证据二,对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没有异议,虽然电影没有贬损、丑化李凤兰老人,但却将其转嫁给六姐妹,比贬损筹划严重的多。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电影的改编不能无度,要有限度,不能改头换面。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五,真实性没有异议,影片把李凤兰事迹转嫁给六姐妹,随着影片的不断放映和观看人员的增加,久而久之就不会有人将这些事迹与李凤兰与老人联系起来,而成为六姐妹的事迹。[15:12:03]
- [被告二、被告三]:无异议。[15:12:27]
- [审判长]:下面由第二被告方出证。[15:12:50]
- [被告二]:证据1,(1)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关于模范烈属李凤兰的事迹记载“她说服了父母,按当地风俗,有嫂子怀抱一只大公鸡陪凤兰拜了堂”(2)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沂蒙精神》一书中第68页关于识字班的记载。证明目的;抱大公鸡是沂蒙地区的风俗,原告对此也承认,抱公鸡拜堂是沂蒙地区的风俗,原告对此也承认。抱公鸡拜堂、参加识字班、丈夫牺牲成为烈属等并非李凤兰所特有的经历,在那个时代背景下,很多沂蒙妇女都有此经历。影片不存在侵犯李凤兰荣誉权的侵权事实。[15:13:23]
- [被告二]:证据2,电影《沂蒙六姐妹》DVD光盘一张。证明目的:(1)影片中“六姐妹”并非真实姓名,影片中六姐妹为:春英、月芬、兰花、秀秀、黑燕、小鹤,现实中六姐妹真实姓名为张玉梅、伊廷珍、杨桂英、伊淑英、姬贞兰、公方莲。(2)影片属文学艺术作品,不属于纪实作品,允许为丰满艺术形象进行合理创作。(3)影片结尾真实人物照片及说明、主观为颂扬其崇高精神,客观上影片的播出也让他们为更多人知道,原告主张的损害事实不成立。强调一点,主观上不存在侵权过错,客观上也没有侵权的损害后果。[15:13:46]
- [被告二]:证据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据目的:公映许可证号为电审故字[2009]第056号,影片类型为故事片,非纪实作品,允许进行合理的艺术创作。影片是合法制作和播出的。[15:14:06]
- [被告二]:证据4,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沂蒙六姐妹》DVD版封面。证据目的:(1)表明了根据真实史料改编,并非纪实作品,艺术作品允许为刻画人物形象,突出主题,进行合理的艺术创作。(2)封面上载明:“沂蒙六姐妹”下有大号、更为醒目的字体“战争中的女人”,也是旨在通过塑造六位女性,讴歌革命女性及沂蒙人民为革命战争所作出的巨大牺牲和卓越贡献,并不仅仅是宣传、颂扬六姐妹。[15:14:29]
- [被告二]:证据5,原告起诉状第三页事实与理由部分关于影片的介绍与描述:“该影片讲述的是在解放战争时期孟良崮战役中,沂蒙山区六姐妹带领全村人民支援革命前线的感人故事。影片把人民群众对革命战争的支持与奉献浓缩在6位女性身上,表现了沂蒙人民为革命战争的胜利、为建立新中国作出的巨大牺牲和卓越贡献。”证明目的:原告也承认影片通过塑造6位女性,旨在表现沂蒙人民的崇高精神。[15:14:49]
- [被告二]:证据6,影片创作背景说明。证明目的:影片通过突出表现六位女性,颂扬沂蒙妇女对革命战争的卓越贡献。[15:15:10]
- [被告二]:证据7,影片导演阐述。证明目的:影片中六姐妹融合了众多沂蒙妇女的感人事迹,是沂蒙妇女的代表。补充一点原告提供的补充证据的标题都是战争中的女士,此影片不仅宣传六姐妹,而是正大的一个群体。[15:15:32]
- [被告二]:证据8,网上及报刊上截取的影评,用于证明观众是被沂蒙精神感动的,并不是被电影之中的人物感动的。[15:15:52]
- [审判长]:各方质证[15:16:08]
- [原告]:对证据1,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抱大公鸡结婚虽然是当地的风俗,但是看问题不能简单看,要连续来看,不能以偏概全。证据2,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电影的标题是《沂蒙六姐妹》,电影中任务名字有差别,并不影响观众的主观认定。对证据3,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无异议。对证据4,对真实性无异议,我方认为应该定位为红色故事片,与一般的故事片有区别。对证据5,对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对证据6,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我方认为本片重点宣传的是沂蒙六姐妹。对证据7,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8,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打动观众的不仅仅是沂蒙精神,沂蒙精神是建立在个人事迹的基础之上的。[15:19:07]
- [被告一、被告三]:无异议。[15:19:24]
- [审判长]:被告三出证[15:19:42]
- [被告三]:证据1,影片《沂蒙六姐妹》的《电影平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9】第056号)。证据2,影片《沂蒙六姐妹》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授予的第十三届“电影华表奖”优秀故事片奖获奖证书及中共中央宣传部颁发的第十一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获奖证书。证据3,《沂蒙六姐妹 战争中的女人》DVD封面。证据1、2、3共同证明了影片的类型为故事片,而非纪实类影片,可以为刻划人物形象,突出主题而进行合理的艺术创作。影片是旨在讴歌革命女性,宣传沂蒙精神,扩大沂蒙经在全国的影响的优秀作品,并没有损害他人荣誉权。证据4,刊登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的2010年第三期《艺术评论》(月刊)中的《蒙山般的坚韧 沂水样的柔情―电影导演阐述》,证明影片中的六姐妹是编剧和导演通过深入沂蒙山革命老区进行采访和体验生活,在现实中的沂蒙六姐妹事基础上融合个沂蒙妇女的感人事迹所创作的六个艺术形象。影片中的“六姐妹”是千千万万沂蒙红嫂的代表,并不是特指现实中的沂蒙六姐妹。抱公鸡拜堂是当时沂蒙地区的风俗,个户村村都有,并不是李凤兰老人独有的经历。[15:23:12]
- [被告三]:证据4,刊登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的2010年第三期《艺术评论》(月刊)中的《蒙山般的坚韧 沂水样的柔情―电影导演阐述》,证明影片中的六姐妹是编剧和导演通过深入沂蒙山革命老区进行采访和体验生活,在现实中的沂蒙六姐妹事基础上融合个沂蒙妇女的感人事迹所创作的六个艺术形象。影片中的“六姐妹”是千千万万沂蒙红嫂的代表,并不是特指现实中的沂蒙六姐妹。抱公鸡拜堂是当时沂蒙地区的风俗,个户村村都有,并不是李凤兰老人独有的经历。证据5, 《痴情―记模范烈属李凤兰事迹》,证明抱公鸡拜堂是当时沂蒙地区的风俗,个户村村都有,并不是李凤兰老人独有的经历。李凤兰老人的很多经历和事迹与影片中的月芬不同,并非像原告所称的高度重合。证据6,人民出版社的弘扬革命精神系列丛书《沂蒙精神》一书节选。证明:沂蒙根据地的农村青年妇女大多数参加识字班,参加识字班不是李凤兰老人独有的经历;证据7,影片DVD光盘,证明影片中的六姐妹并不是特指现实的沂蒙六姐妹,影片中的六姐妹的名字不是有现实中的沂蒙六姐妹的真实姓名,影片旨在通过塑造六位女性,讴歌沂蒙红嫂和老区人民,宣传沂蒙精神,并不仅仅是宣传弘扬六姐妹等。[15:23:24]
- [审判长]:各方质证[15:23:37]
- [原告]:对证据1,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许可证与侵权原告没有关联性。对证据2,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对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认为这时一部红色电影根据真人史料改编,只要是看过六姐妹的电影就是取自李凤兰。对证据4,质证意见同上面对第二被告相同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5,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我们主张看待事情要连贯的看,不能以偏概全。对证据6,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7,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15:26:21]
- [被告一、被告二]:没有异议。[15:26:37]
- [审判长]:原告明确具体侵权的形式是什么。[ 原告]:把原告的事迹嫁接给沂蒙六姐妹。给原告造成的伤害这种伤害是最大的,原告的母亲是经历了太多困苦获得关怀,但是三被告把关怀嫁接给沂蒙六姐妹的身上,所以要求其进行精神赔偿,没有具体赔偿标准。[ 审判长]:明确被告提出的主体问题[ 原告]:原告认为二原告系李凤兰之子之女是人人公认的事实,居委会已经出具的相关的手续,如果被告方认为欠缺的话我方可以继续提交。[ 审判长]:法庭限你七日内提交二原告是李凤兰老人的养子女的证明材料。[ 原告]:听清了。[15:28:17]
- [审判长]:对于原告主张月芬是李凤兰老人的原形是否有异议。[ 被告一]:是包括李凤兰在内的千万名沂蒙革命者是一个光荣集体的事迹。李风兰是否是月芬的原形,原告主张侵害李凤兰的荣誉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被告二、三]:同被告一的意见。[15:29:45]
- [审判长]:影片最后出现李凤兰材料是出于什么考虑。[ 被告一]:影片反映的是包括李凤兰老人在内的典型妇女的代表。[ 被告二]:是从众多代表中选出来的,对于这种精神的颂扬。[ 被告三]:同被告1、被告2意见。[15:30:5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所有意见,其他以我的起诉书为准。[15:33:07]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一]:一、被告山东电影制片厂并未侵害原告之母李凤兰老人的荣誉权构成死者侵害荣誉的民事责任应当符合侵害荣誉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荣誉权作为过错侵权责任,应当具体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过错和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山东电影制片厂的行为不具备上述四个要件中的任何一个。[15:34:05]
- [被告一]:(一)损害后果要件。原告拍摄电影《沂蒙六姐妹》并未侵害原告之养母李凤兰老人的荣誉。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所谓荣誉,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中有突出表现或者突出贡献,政府、单位团体或其它组织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的评价。其法律特征为:第一,荣誉应当是社会组织给予的评价而不是一般的社会评价。荣誉是由政府机关、单位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给予特定民事主体的评价,不是公众的评价,更不是个人的评价。第二,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正式评价而不是随意性评价。荣誉必须是由社会组织的正式评价。这种评价,其内容具有专门性,其内容必须定型化,其授予和撤销必须程序化。[15:34:27]
- [被告一]:第三,荣誉是民事主体因自己的模范行为而取得的社会组织的评价而不是自然产生的评价。而荣誉权民事主体对其所获得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认为,李凤兰老人抱着公鸡成亲等事迹是其荣誉,从而主张被告侵权,完全是对荣誉权的误解。李凤兰老人抱着公鸡成亲等,不符合荣誉所应具有的授予机关的专门性、评价的正式性、程序的固定性等法律特征,是老人的革命事迹而非荣誉。其主张“随着影片的不断放映和观看人员的增加,久而久之就不会有人将这些事迹与李凤兰老人联系起来”,我们认为根本不可能出现。退一万步说及时出现这样的情况,这种公众的随意的评价当然也不是荣誉。原告所提交的山东省妇女联合会、蒙阴县政府授予李凤兰老人的“山东红嫂”、省“三八”红旗手、“模范烈属”等荣誉称号,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荣誉,但被告并未使这些荣誉受到任何贬损,对此原告也未主张。因此,电影《沂蒙六姐妹》没有对李凤兰老人的荣誉造成任何侵害。相反,《沂蒙六姐妹》大力颂扬了包括李凤兰老人在内的沂蒙山革命老区的英雄妇女,使之为人们广为传颂,更提高了他们在人们心中的美誉度。特别在电影的片尾,对于沂蒙山老区著名的英雄妇女进行了介绍,重点介绍了李凤兰老人。其介绍词为:“蒙阴县李保德村李凤兰,丈夫参军后独自拜堂嫁入婆家,至丈夫战场牺牲未谋一面。后领养两个孩子,终身未嫁。2008年去世。”该介绍明确指出了李凤兰老人“丈夫参军后独自拜堂嫁入婆家”等事迹,并配有李凤兰老人的照片,足以使观众知悉和铭记其模范事迹,会使老人的英雄事迹发扬光大,不可能造成“不会有人将这些事迹与李凤兰老人联系起来”的情况。[15:34:45]
- [被告一]:(二)侵权行为要件。对于侵害荣誉权的侵权行为形态,《民法通则》第102条 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15:35:33]
- [被告一]: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侵害荣誉权特别是侵害死者荣誉的行为包括:第一,非法剥夺他人荣誉,即颁发或者授予荣誉的机关、单位、组织非经法定程序和因法定事由撤销或者剥夺权利人的荣誉;第二,非法侵占他人荣誉,即以非法手段窃取、强占、冒领他人的荣誉据为己有;[15:35:55]
- [被告一]:第三,严重诋毁他人所获得的荣誉;第四,侵害权利人应得的物质利益,如冒领奖金等;第五,侵夺、毁损、灭失权利人荣誉证明、证物,如撕毁荣誉证书等。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沂蒙六姐妹》在影片的拍摄、制作、发行、放映中,没有实施任何上述对李凤兰老人荣誉加以侵害的行为。(三)过错要件。如上所述,侵害荣誉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认定侵权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被告在电影的拍摄、制作、发行、放映中,没有任何侵害李凤兰老人荣誉的故意或者过失,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具有过错。相反,被告在电影中对于李凤兰老人事迹的介绍,更表明了被告对于老人英雄模范事迹的尊重。[15:36:10]
- [被告一]:(四)因果关系要件。由于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未造成被告的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自然也不存在。二、电影中的有关情节与历史人物不能一一对号入座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电审故字[2009]第056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沂蒙六姐妹》是一部故事片。故事片属于文学艺术作品,允许为丰满艺术形象进行合理创作。作为革命历史题材的故事片,电影《沂蒙六姐妹》的其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均经过史实基础上的升华和凝练。出于电影表现手法的需要,它把沂蒙老区妇女支援解放战争前夕的事迹和精神,凝聚在春英等角色的身上。春英等本身是虚构的角色,其故事有的是来源于历史史料,有的是来源于艺术创作。这就决定了这样的角色,决不能和历史真实人物一一对号入座。事迹上,春英等人的事迹,决非张玉梅等人所独有的。在那个历史年代,整个沂蒙山区,有无数的妇女为解放战争的胜利作出了无私的奉献,送丈夫、儿子上战场,为部队准备粮食、服装等均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就拿抱公鸡结婚来说,这是当时沂蒙山区一种广泛流传的民俗。电影正是通过对于沂蒙山区妇女无私奉献的一种集中表现,颂扬了沂蒙人民的革命热情、奉献精神、高尚品格和人格魅力,使沂蒙精神能够在60多年后的今天能够继续发扬光大,为人传颂。也正因如此,电影才能在国内外获得如此之多的奖项,受到各种表彰、奖励和观众的喜爱。[15:36:31]
- [被告一]:三、电影艺术创作的自由依法受到保护如前所述,电影作为一种艺术创作,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沂蒙六姐妹》为表现解放战争期间孟良崮战役中,沂蒙山区人民支援革命前线的感人事迹,将人民群众对于革命战争的支持与奉献浓缩在6位女性(即春英、月芬、兰花、秀秀、黑燕、小鹤)身上。这6个角色都是虚构的影视人物,代表了包括张玉梅等沂蒙六姐妹、李凤兰老人在内的广大沂蒙老区人民的形象,融合了众多沂蒙妇女的感人革命事迹,旨在表现沂蒙人民的崇高精神。因此,影片中对于“月芬”和公鸡拜堂等情节,均属于合理的艺术创作,不构成对李凤兰老人权利的任何侵害。如果任何对原型人物事迹的升华都被视为侵权行为,那么影视作品、文学创作都将成为不可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答辩人拍摄电影《沂蒙六姐妹》,目的是弘扬老区人民革命精神,唱响主旋律,更是为宪法所保护的创作自由,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何被告的此种创作行为也会构成侵权,那国内外凡是在真实故事基础上创作的小说、电影、电视剧等文艺作品,岂非都会构成侵权?那些我们耳熟能详、脍炙人口的影视作品,无论是《渡江侦察记》、《林海雪原》、《奇袭白虎团》、《英雄儿女》,还是《兄弟连》、《拯救大兵瑞恩》,甚至《战争与和平》、《哈姆雷特》,岂不是都要构成侵权?[15:36:46]
- [被告一]:四、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依据。本案原告以李凤兰老人的荣誉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先后将其损害赔偿请求数额从3万元并更到30万元和100万元。然而,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如何计算的,其依据何在。综上,原告关于被告山东电影制片厂拍摄、制作、发行的电影《沂蒙六姐妹》侵害李凤兰老人荣誉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被告合法权利,保护电影艺术活动的创作自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5:37:03]
- [被告二]:同被告1的辩论意见,原告不了解电影的创作特点,电影是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影片并不是宣传某一个人,是宣传沂蒙精神,并且在采访中得到证实了。[ 被告三]:同被告1、2的辩论意见。[15:43:11]
- [原告]:关于保护荣誉权的问题,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原告认为荣誉称号获得的基础是荣誉权人的事迹经历良好评价纸上的,脱离这些基础,这不电影是故事片,更是红色故事片,应该把握度,不应该是张冠李戴,关于片尾字母的出现,原告认为这不是偶然是一种必然,在沂蒙山红嫂何止几百人等出名,为什么在影片出现红嫂李凤兰呢,这是一个必然是编剧和导演在嫁接了李凤兰之后,作的一个说明。[ 被告一]:所谓荣誉称号是一种评价,我们国家对荣誉权的保护,保护荣誉权还保护基于荣誉权产生的事实和事迹,但是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我方有侵害李凤兰的行为。原告代理人提到了一个对于故事片分类的方法,我方并不清楚原告代理人的分类的方法,电影不可能把所有故事罗列出来,沂蒙六姐妹所有的角色都是作为故事虚构出来的,完全符合电影具备的创作条件和方法。这是艺术创作不能造成对于任何荣誉的侵害。[15:51:37]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原告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所有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52:51]
-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双方是否同意调解解决本案?[ 原告]:同意。[ 被告]: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进行调解。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15:54:45]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5:55:02]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5:55:17]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毛金柯副科长、陈虎对此次直播的技术支持。感谢王雪燕担任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大力支持。[15:56:04]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5:56:31]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56: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