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一角

被告人被带进法庭

开庭现场

合议庭成员

被告人在法庭上

被告人张雪丰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辩护人

合议庭成员

张雪丰回答法庭提问

被害人之母痛斥张雪丰
10月27日10时,直播一中院审理“酒后失控 货车司机刺死工友”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09:47:36]
  • [主持人]:
    先向大家介绍下案情:被告人张雪丰于2010年5月,在北京市房山区车队工作后,因酒后怀疑李某(男,殁年39岁)对其辱骂,与李发生口角并互殴,张雪丰持尖刀刺击李胸腹部,伤及其脾动脉、结肠,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张雪丰作案后于2010年8月14日到辽宁省绥中县派出所投案。
    [09:50:00]
  • [主持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5月10日正式履职。北京一中院的地域管辖由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大兴区、延庆县八区一县组成。辖区内集中了80%以上在京的国家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90%以上的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比较特殊的政治、经济、人文环境。
    [09:50:45]
  • [主持人]:
    北京一中院依法审理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对辖区法院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案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行政案件以及最高法院交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类案件呈现出"规格比较高、难度比较大、类型比较新"的特点。
    [09:50:59]
  • [主持人]:
    今天庭审直播的案件由一中院刑一庭审理,一中院刑一庭是一个承载着诸多荣誉、团结向上的集体。
    [09:52:28]
  • [主持人]:
    刑一庭先后被授予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先进集体、北京市同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斗争暨奥运安保工作先进集体、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称号,2008年荣立集体二等功并连续多年被评为院嘉奖集体。
    [09:52:47]
  • [主持人]:
    刑一庭审理过许多大案要案,比如原铁道部副部长张辛泰受贿案、“法轮功”分子天安门广场自焚案等多起大要案,高质量地圆满完成了审判任务,为党和国家的政法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09:53:25]
  • [主持人]:
    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庭审即将开始。
    [09:54:00]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携带无限寻呼机和手持电话的人员请入庭后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审判长或者执庭人员有权口头警告、训诫,经审判长决定,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58:4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 书记员]:
    旁听人员请坐下。(旁听人员坐下)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刘耀已提到候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09:58:57]
  • 审判长: (敲击法槌)提被告人张雪丰到庭。
    [ 审判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 审判长]:
    被告人张雪丰,你还有其他名字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你的出生日期?出生地?
    [ 被告人]:
    1978年出生,出生地辽宁省。
    [ 审判长]:
    你的民族?文化程度?
    [ 被告人]:
    汉族,初中文化。
    [ 审判长]:
    职业?
    [ 被告人]:
    北京物资有限公司司机。
    [10:00:32]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此次你是什么时间因何事被羁押的?何时被逮捕?
    [ 被告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4日被拘留,2010年6月19日被逮捕。
    [ 审判长]: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 被告人]:
    收到了。
    [ 审判长]:
    何时收到的?
    [ 被告人]:
    2010年10月9日。
    [10:01:46]
  • [审判长]:
    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你进行民事赔偿的诉状收到了吗?
    [ 被告人]:
    收到了。
    [ 审判长]:
    何时收到的?
    [ 被告人]:
    2010年10月9日。
    [ 审判长]:
    跟起诉书副本收到的时间是一天吗?
    [ 被告人]:
    是。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顺才到庭了吗?
    [10:07:58]
  • [刑附民代理人]:
    因为身体不好没有到庭,我是他的代理人。
    [ 审判长]:
    他还有别的名字吗?
    [ 刑附民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你的出生日期?出生地?
    [ 刑附民代理人]:
    1947年6月15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
    [ 审判长]:
    民族?文化程度?
    [ 刑附民代理人]:
    汉族,文盲。
    [ 审判长]:
    职业?
    [ 代理人]:
    农民。
    [10:09:17]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北京承远鸿达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杨某,你向法庭介绍一下你的身份情况?
    [ 刑附民被告代理人]:
    没有别的名字,1957年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物资有限公司调度员。
    [ 审判长]: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 杨连福]:
    田某,公司经理,他是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11:30]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雪丰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一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张雪丰民事赔偿一案。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名单。本案由本院刑一庭代理审判员李洁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万学俭、人民陪审员霍秀萍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陈曦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长]: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徐焕出庭支持公诉。
    [10:12:02]
  • [审判长]:
    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红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张雪丰的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和代理。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峰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担任上述原告人的代理人,今天出庭为原告人进行代理。杨某受北京物资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北京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发表代理意见。
    [10:12:5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你们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你们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换人进行审理。
    [ 审判长]:
    被告人张雪丰,上述诉讼权利你听清了吗?申请回避吗?
    [10:13:11]
  • [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听清楚了吗?申请回避吗?
    [ 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北京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14:0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辩护的权利,即除你的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并且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对民事赔偿的事实、证据、请求可以发表意见,并可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进行辩论。
    [ 审判长]:
    被告人张雪丰,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了?
    [10:14:15]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是否听清了?
    [ 代理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是否听清了?
    [10:15:36]
  • [代理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由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北京承远鸿达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杨某是本案的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本案刑事部分的审理,因此,请杨某先退出法庭,待本案民事部分审理时在出庭。 (杨某退出法庭)
    [ 审判长]:
    现在开始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首先,就刑事部分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 审判长]:
    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21:15]
  • [公诉人]:
    被告人张雪丰,男,初中文化程度,系北京物资有限公司司机,2010年5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北京市公安局对本案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雪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雪丰于2010年5月13日23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车队,因酒后怀疑李某(男,殁年39岁)对其辱骂,后与李发生口角并互殴,张雪丰持尖刀刺击李胸腹部,伤及其脾动脉、结肠、胰腺、左肾,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张雪丰作案后于2010年8月14日到辽宁省绥中县公安局前卫镇派出所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鉴定结论,物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雪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结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审判长]:
    被告人张雪丰,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10:22:19]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长]:
    被告人你可以坐下。
    [ 审判长]:
    被告人张雪丰,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10:22:51]
  • [公诉人]:
    你把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前后经过向法庭如实陈述一下。
    [ 被告人]:
    2010年5月13日晚23时左右,我和我们队长出去玩在车队门口遇到李某,我和他说话,然后他就骂了我,还拽我,我也不知道为什么,然后我们就撕扯起来,然后我们队长就把我们拉开了,把我带到屋子里。然后李某拿着铁锹追到屋子里,然后队长把他骂跑了。
    [10:25:15]
  • [被告人]:
    后来我们队长跟我说让我别走了,我说要回家,然后就拿着队长给我的车钥匙要走,但是我要走的时候,我突然觉得这个事情发生的很突然,我想找李某说道说道这个事情,因为我们平时关系也比较好,也没有过这种冲突,然后我就去找了李某,想和他聊聊这个事情。我去他们屋叫了李某,他们屋还有二个人,那二个人也跟着出来了。我问他今天这个事情的是怎么回事,然后他就过来了,我手里有一把小的水果刀,我就伸了一下,我也是没有意识的作的这个事情,因为我也喝多了。后来我们队长又把我们拉开了,这时我看到他流血了,我就害怕了,后来我就开着车走了。回到我的暂住地也没敢进屋,我害怕就打了一个黑车走了,去的朝阳区那边,然后我坐车回的我老家,到老家以后,我父亲带着我去派出所自首。
    [10:26:40]
  • [公诉人]:
    你和被害人什么时候认识的?
    [ 被告人]:
    有半年多。
    [ 公诉人]:
    平时有矛盾吗?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案发当天你喝酒了吗?
    [ 被告人]:
    喝酒了。
    [ 公诉人]:
    喝了多少?
    [10:29:11]
  • [被告人]:
    不清楚,反正是喝多了。
    [ 公诉人]:
    你什么时候回到车队的?
    [ 被告人]:
    应该是22时左右。
    [ 公诉人]:
    你说的第一次与李某发生争执是在几点?
    [ 被告人]:
    23时左右。
    [10:29:36]
  • [公诉人]:
    这次是因为什么?
    [ 被告人]:
    因为李某说话不是很好听,所以就撕扯起来了。
    [ 公诉人]:
    当时有谁在场?有人劝你吗?
    [ 被告人]:
    队长劝了
    [ 公诉人]:
    刀是从哪里拿的?
    [ 被告人]:
    车上。
    [ 公诉人]:
    为什么拿刀?
    [ 被告人]:
    因为对方是二个人一起出来的,我怕他们打我。因为之前李某就拿着铁锹追我到办公室了。
    [10:38:51]
  • [公诉人]:
    你怀疑他们二个人要打你,你为什么要先扒拉李某一下?
    [ 被告人]:
    我看到他们二人在说话。
    [ 公诉人]:
    也就是说,你认为有二个人在场,那么这二个人必然会打你?
    [ 被告人]:
    对。
    [ 公诉人]:
    刀是什么样子的?
    [ 被告人]:
    有二个手指头那么长。
    [10:39:33]
  • [公诉人]:
    你扎了被害人几刀?
    [ 被告人]:
    我印象中是一刀,吓唬他一下,然后又扎了一下。
    [ 公诉人]:
    扎了什么地方?
    [ 被告人]:
    没有印象,只是我离开的时候看到他肚子流血了。
    [ 公诉人]:
    你想把他扎成什么样子?
    [ 被告人]:
    没有想那么多。
    [ 公诉人]:
    你作为成年人,知道你的行为会造成什么后果吗?
    [ 被告人]:
    没有想那么多,就是想吓唬吓唬他。
    [10:40:29]
  • [公诉人]:
    你现在对这个事情有什么看法?
    [ 被告人]:
    我很对不起被害人家属,我愿意尽我最大能力赔偿。
    [ 公诉人]:
    讯问完毕。
    [10:43:24]
  • [审判员]:
    你平时喝酒吗?
    [ 被告人]:
    喝,不多,也就是一瓶。
    [ 审判员]:
    你当天为什么喝酒?
    [ 被告人]:
    当时我和我们队长出去吃饭就喝了。
    [ 审判员]:
    你说李某说话不好听,他说了什么?
    [ 被告人]:
    他平时说话就不好听,带脏字。
    [10:45:02]
  • [审判员]:
    刀是做什么用的?
    [ 被告人]:
    平时晚上切西瓜。
    [ 审判员]:
    平时刀放在哪里?
    [ 被告人]:
    放在车上。
    [ 审判员]:
    扎人的位置?
    [ 被告人]:
    车队的院外。
    [10:45:30]
  • [公诉人]:
    下面宣读证人杨某的证言节录,该证人证言证明案件起因及送被害人去医院经过情况。首先宣读证人杨某2010年5月14日证言节录,证实案件起因和作案经过,证明扎人时旁边没有其他人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10:46:33]
  • [被告人]:
    没有,但我不清楚送李某去医院的时间。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有意见吗?
    [ 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10:50:59]
  • [公诉人]:
    下面宣读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复勘笔录),证实现场情况,一并出示现场勘查的照片。(宣读并出示)
    [ 审判长]:
    请法警协助出示。(法警执行)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但我认为刀没有他们说的那么长。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有意见吗?
    [ 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11:03:14]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 公诉人]:
    没有了。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没有出示?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就上述事实,被告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 被告人]:
    没有。
    [11:04:02]
  • [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有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就刑事部分有证据提供吗?
    [ 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就上述事实你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书证、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 代理人]:
    没有。
    [11:04:32]
  • [审判长]:
    对于控辨双方就本案刑事部分的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行确认。
    [ 审判长]:
    下面对本案的量刑情节进行法庭调查。
    [ 审判长]:
    首先由公诉人对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如投案、自首、立功、限制责任能力、过错、品行等)进行综述并举证。
    [11:04:51]
  • [公诉人]:
    对本案适用法律及量刑意见,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作案后有投案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构成自首,按照刑法规定应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的刑罚,如果张雪丰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 审判长]:
    被告人对公诉人综述的量刑情节及证据是否有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11:06:42]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公诉人综述的量刑情节及证据是否有异议?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对影响自己量刑的情节进行陈述并举证。
    [ 被告人]:
    没有。我会尽我的能力去赔偿,希望法庭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影响被告人量刑的情节进行综述并举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你们就量刑情节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书证、物证?
    [11:07:35]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有上述请求吗?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本案刑事部分的事实及量刑情节调查完毕。
    [ 审判长]:
    请法警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北京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杨某到庭。
    [11:08:2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民事赔偿部分的法庭调查。
    [ 审判长]:
    首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 代理人]: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请求被告人张雪丰,被告北京物资有限公司赔偿损失费90余元。
    [11:18:18]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么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的代理人有什么意见?
    [ 辩护人]:
    从法律上有意见,第一从赔偿项目来看,赔偿项目里面原告提到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没有问题,但是丧葬费已经有另一个被告垫付,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用等,但对于精神损失费不应赔偿。第二关于赔偿数额的依据应以农民标准计算。
    [ 审判长]:
    被告北京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有什么意见?
    [ 代理人]:
    对于证据没有意见。
    [11:25:28]
  • [审判长]:
    被告人有证据就民事部分出示吗?有个人财产可供赔偿吗?
    [ 被告人]:
    对于证据部分,由我的律师替我说。对于个人财产部分,我没有,但是我希望由我的家人和朋友代我赔偿。
    [ 审判长]:
    被告人的代理人有证据出示吗?
    [ 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北京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有证据出示吗?
    [ 代理人]:
    有,为张雪丰垫付费用的发票
    [11:26:05]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部分可以先行调解解决,如果调解不成,将依法判决,双方愿意调解解决吗?
    [ 代理人]:
    愿意。
    [ 被告人]:
    愿意。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进行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刑事部分的辩论分为事实部分的辩论和量刑部分的辩论。
    [11:26:27]
  • [审判长]:
    首先由公诉人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情节等发表事实部分的公诉意见。
    [ 公诉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雪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过今天庭审调查及举证质证,可以看出被告人张雪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被害人李某在案件起因上无过错,仅仅是因为被告人的酒后怀疑而导致了案件的发生,被告人张雪丰酒后在有其他车队的队长等人的劝阻的情况下,仍实施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造成李某的死亡后果的发生,虽然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报复他人的故意,但是没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也没有刻意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被告人的量刑部分,刚才已经充分阐述了
    [ 审判长]:
    被告人就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犯罪情节等自行辩护。
    [11:28:34]
  • [审判长]:
    被告人就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情节等发表辩护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11:29:24]
  • [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情节等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对于量刑意见发表如下意见:首先,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第二,被告人一直如实供述;第三,被告人日常工作表现良好;第四,本案相对于其他重大恶性案件来看,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家属表示不管被害人家属是否表示谅解,也要尽自己的能力去赔偿,现在已经凑了八万元
    [11:30:38]
  • [审判长]:
    刑事事实部分的辩论结束,下面进行量刑部分的辩论。对于被告人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的和解、调解以及可能达成的和解、调解对量刑可能产生的影响应一并辩论。
    [ 审判长]:
    首先请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
    [ 公诉人]:
    对于量刑意见刚才已经表述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若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可酌予从轻处罚。需要强调一下,刚才被告人的辩护人表示被告人家属已经凑了八万元,希望被害人家属也能考虑。量刑意见同刚才发表意见,不再赘述。
    [ 审判长]:
    被告人陈述自己的量刑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量刑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11:33:51]
  • [审判长]:
    公诉人就量刑意见进行答辩。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还有什么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辩护人还有意见吗?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控辨双方就本案的事实与量刑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法庭已记录在案,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予以充分考虑。
    [11:34:20]
  • [审判长]:
    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
    [ 审判长]:
    首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发言
    [11:34:40]
  • [代理人]:
    首先,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的死亡,故应当予以赔偿,物资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的死亡赔偿金部分,应以城镇标准计算。
    [ 审判长]:
    被告人进行答辩。
    [ 被告人]:
    没有
    [11:35:55]
  • [审判长]:
    被告人民事部分的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
    [ 辩护人]:
    坚持我刚才发表的意见。
    [11:36:28]
  •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北京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进行答辩。
    [ 代理人]:
    对于原告人诉讼我公司没尽安全管理义务的事实,答辩如下:第一,二人打架发生争执是在休息时间,不是在岗位上,且不是在我单位和宿舍发生的此事件。第二,第一次发生冲突时,已经被本公司人员拉开,后二人又发生争执,本公司无责任。第三,在事件发生后,本公司积极参与了救助被害人,且相关医疗费用也是本垫付,故原告人起诉本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无事实依据的。
    [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人及代理人]:
    同意调解。
    [ 被告人]:
    同意调解。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被告人站起来)
    [11:39:51]
  • [被告人]:
    我认罪,我因酒后伤人,我会让我家人竭尽能力去赔偿,给单位造成的麻烦,也希望单位领导能够理解,我以后会好好改造。
    [ 审判长]:
    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本案今天审理到此,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书面意见休庭后请提交法庭。庭审笔录休庭后交当事人阅读签字。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 审判长]:
    现在休庭,请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送回羁押场所继续羁押。(敲击法槌)
    [11:43:23]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高院法宣处给予的支持。各位网友,下次直播再见!
    [11:44:28]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