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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辰,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徐先生与北京市某大型菜市场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41:34]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09:41:46]
- [主持人]:徐先生是北京市一家大型菜市场中心的股东,2001年持股至今,企业年年都应该有分红,但是他却未领到过一分钱。在要求查看企业的经营状况遭拒的情况下,他将菜市场中心起诉到法院,要求行使自己的股东知情权。[09:42:50]
- [主持人]:徐先生起诉称,2001年,北京市一家经贸公司、一家超级商场和另外一家商场改制,组建成了一家菜市场中心,他作为当年改制时的原始股东,持股1万元。按照《股份合作制章程》第十条规定“股东享有以下权利:4、按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第三十三条第6项:“提取税后利润的80%为劳动分红基金”的规定,他应当按股份比例分得菜市场中心自2001年改制后至今每年分配的红利,但是至今未得分文。[09:43:06]
- [主持人]:徐先生认为,他享有知情权,但是菜市场中心成立至今,他既不知道这九年来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也不知晓企业分红具体情况。他为此起诉要求行使自己的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2001年至今的财务账簿及每年的分工情况,并查阅股东会、职工大会会议记录。[09:43:22]
- [主持人]: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二庭法官朱凌琳担任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09:45:03]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51:39]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52:47]
- [书记员]: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09:53:07]
- [原告]:徐某,男,汉族,1956年出生,菜市场中心股东,住北京市崇文区。委托代理人 韩温利,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 马骏,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09:54:02]
- [被告]:北京某菜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 刘某,经理。委托代理人 高鹏,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09:54:27]
-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09:54:43]
- [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北京某菜市场中心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丰台法院民二庭法官朱凌琳独任审理,书记员赵昭担任法庭记录。[09:55:28]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09:55:44]
- [审判员]: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10:00:00]
-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10:00:55]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根据、理由和具体诉讼请求。[10:01:18]
-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为1.查阅被告自2001年以来至今的经营和财务账簿及每年分红情况;2.查阅股东会、职工大会会议记录;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10:12:15]
- [原告代理人]:事实与理由为,2001年,北京市一家经贸公司、一家超级商场和另外一家商场改制,组建成了一家菜市场中心,他作为当年改制时的原始股东,持股1万元。按照《股份合作制章程》第十条规定“股东享有以下权利:4、按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第三十三条第6项:“提取税后利润的80%为劳动分红基金”的规定,他应当按股份比例分得菜市场中心自2001年改制后至今每年分配的红利,但是至今未得分文。[10:12:49]
- [原告代理人]:徐先生认为,他享有知情权,但是菜市场中心成立至今,他既不知道这九年来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也不知晓企业分红具体情况。他为此起诉要求行使自己的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2001年至今的财务账簿及每年的分工情况,并查阅股东会、职工大会会议记录。[10:13:12]
- [审判员]:股份合作制企业参照公司法执行,请原告参照公司法34条考虑是否变更诉求?[ 原告代理人]:要求变更,第1条变更为要求查阅自2001年3月至今的财务账簿,第2项变更为要求查阅自2001年3月至今的股东会、职工大会会议记录。[10:14:23]
- [审判员]:被告就原告起诉的事实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公司法34条第二款,股东应申请,公司可拒绝查阅。原告对公司经营不管不问,现听说被告摊位有收益才要求查阅,目的不纯。原告没有说明查账目的。原告称被告出租摊位过低,实际是故意干涉公司经营,要求分红。原告诉求不符合法定的查询条件和范围。企业实行的是股东和职工大会合议制度,股东会和职工大会是一致的,被告主张查询于法无据,请求驳回。[10:15:11]
- [审判员]:下面进行证据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代理人]: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身份。证据2,被告企业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身份。证据3,收条出资证明,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股金及数额,出资15000元,公司注册资本115100元,占13%。证据4,协议书5份,证明原告要求上班但被告要求原告待岗,双方协议待岗,而不是原告自动离开。[10:26:27]
- [审判员]: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证据5,工商档案,证明原告为原始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职工大会会议记录、经营和财务状况,应当分得红利。公司章程记载原告实际出资8560元,购买净资产投资1890元。工商登记的出资额与公司给被告的出资证明记载的出资额不同。公司工商登记出资额115100元。工商登记显示原告出资占9.04%。2001年3月6日验资报告显示,占9.08%,后来没有变化过。但公司给原告的出资证明书显示出资15000元。证据6,律师函、特快专递,证明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主张权利。证据7,查阅工商会计账簿申请。股东会和职工大会记录及特快专递拒收单,证明原告申请查阅遭被告拒绝。[10:27:04]
- [审判员]:出示证据原件。[ 被告代理人]:核对无误。[10:27:43]
-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证据1、2不是证据;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出资证明与资产清单有矛盾;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表明是原告自愿离岗回家,不是待岗,该证据无法体现原告要求上班,5份协议看出原告已不是公司员工,但被告一直给他三险和基本工资。[10:28:29]
- [审判员]: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企业实行职工和股东合议制度,虽然规定了分红情况,但未达条件无法分红;证据6律师函未请求查询公司账簿,只要求分红,只要求提高租金,其要求查询公司账簿的目的不纯;证据7未说明查询公司账簿目的为何,不符合法律规定。[10:29:13]
- [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代理人]:无证据。[10:29:39]
- [审判员]:法庭提问,被告公司股东?[ 被告代理人]:8名,有徐某,但其出资比例我们不清楚。[10:30:29]
- [审判员]:股东会和职工会是否一致?[ 原告代理人]:一致,我要求变更诉求,第二项诉求变更为只要求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10:30:58]
- [审判员]:查阅账簿目的?[ 原告代理人]:要求分红,以前从未分过红。[10:31:15]
- [审判员]:要求查阅申请是否收到?[ 被告代理人]:没有收到。我方地址未变,但不知邮件送给谁了。[ 原告代理人]:被告拒收,我方邮件书写清晰,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名称。[10:41:42]
- [审判员]:公司成立名称?[ 原告代理人]:2001年3月6日,公司叫某商场,我方为股东。后于2002年8月6日核准变更为菜市场中心。公司工商登记8名股东。[10:42:58]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是否还有补充、是否有新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代理人]:没有新证据。协议书显示企业效益不好,要求原告待岗,不是离岗。[ 审判员]:事实部分有没有补充。[ 被告代理人]:没有。[10:44:29]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原告诉求为股东基本权利,应予支持。发改委文件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分红。股东享有获取股利权利为公司章程规定。原告为被告原始股东,享有分红权。被告剥夺原告知情权。应比照公司法34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被告不接受原告申请查阅的邮件。请法庭支持原告诉求。被告称徐铭和与公司在公司困难时失去联系没有证据证明,法律赋予股东查阅账簿,原告享有查阅权。[ 被告代理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提出了书面查账申请,不能证明其有合法的查账目的。股东应通过合法组织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不能以个人名义干预公司经营。原告查账目的是为干涉公司经营,要解除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对公司正常经营行为造成损害。原告查账目的不纯,查账不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现在合法经营。公司现在8名股东。原告诉求无法律依据。[10:46:09]
- [审判员]:还有何补充?[ 原告代理人]:原告申请遭被告拒绝,不是未申请,我方查账目的就是要分红,依据账簿分红,查账目的合理。只有刻意隐瞒才不让查账。查账与公司遭受损失没有必然关联性。出资不清说明有人贪占公司财产。分红是股东股权孳息,主张分红合理正当。即使原告认为租金偏低是为公司考虑。[ 被告代理人]:原告查账目的不纯,股东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参与经营。不同意以不正当的目的查账。[10:48:21]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进行当事人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查账目的是为分红,没有不正当目的。[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0:48:53]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10:4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