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院外景

本案审判长

本案合议庭及书记员

本案原告诉讼代理人

本案被告委托代理人

网络直播小组

庭审现场全景
10月27日9:30,直播东城法院审理“提供《叶问》收费点播服务酒店被诉侵权”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参与东城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孙莹,本院即将在第十九法庭公开审理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诉北京鑫海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鑫海大厦管理有限公司鑫海锦江大酒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09:32:56]
  • [主持人]:
    利用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及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情况。
    东城区是首都功能核心区,位于北京市城区东部,历史悠久,商业、服务业发达,文物古迹众多,文化氛围浓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机关、北京市委、市政府等市级机关均位于辖区之内。东城法院主要受理辖区内一审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近年来,东城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为民实践活动,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全力提升队伍素质,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水平不断进步,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基础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涌现出一批中央、市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该院先后荣获“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北京市先进法院”、“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东城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于2007年3月20日,依法受理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东城区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单位、文艺团体众多,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也相对较多。东城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成立,不仅揭开了东城法院审判工作的新一页,而且开创了首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格局,意味着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知产庭所有成员均具有法学硕士学位,审判法官均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理论基础。
    [09:33:51]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法官樊静馨、亓蕾、樊雪。书记员是曹静。
    审判长樊静馨,知产庭审判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1997年来院参加工作。历任民一庭、民二庭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主审过多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纠纷案件,审判经验丰富。曾被评为院级优秀公务员、北京市法院系统优秀法官。
    审判员亓蕾,知产庭法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5年参加工作。现任知产庭助理审判员。曾在《北京审判》、《审判前沿》、《北京市法院指导案例》发表多篇调研文章。其撰写的《程序 自治 选择》一文曾获北京法院系统论文研讨会三等奖。
    审判员樊雪,知产庭法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2006年参加工作。现任知产庭助理审判员。曾在《北京审判》、《审判前沿》、《人民法院报》发表多篇调研文章。
    [09:34:51]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诉称:原告是涉案影片《叶问》在中国大陆地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专有权利人。2010年3月25日,原告发现被告分公司所经营的鑫海锦江大酒店在客房内通过电视、机顶盒、网络、影视点播服务系统软件等相关设置,向入住客户提供涉案影片《叶问》的收费点播服务,每点播该影片一次收费88元。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未支付相应的费用,非法使用并获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原告享有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酒店DVD电影点播系统中删除侵权影片《叶问》,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2360元。
    [09:35:25]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准备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
    [09:39:32]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
    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
    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历励,北京鑫海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鑫海大厦管理有限公司鑫海锦江大酒店委托代理人郑德运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09:44:13]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今天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鑫海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鑫海大厦管理有限公司鑫海锦江大酒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 原告]: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委托代理人;刘历励,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该单位法务,住北京市昌平区。
    [ 被告一]:
    北京鑫海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东配楼301、302、303室。法定代表人于国华,总经理。
    [ 被告二]:
    北京鑫海大厦管理有限公司鑫海锦江大酒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61号。法定代表人董淑敏,董事长。
    [ 被告委托代理人]:
    郑德运,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 审判长]:
    二被告是否共同答辩?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是。
    [09:47:02]
  • [审判长]:
    双方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47:28]
  • [审判长]: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樊静馨、助理审判员亓蕾、助理审判员樊雪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樊静馨也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曹静担任法庭记录。双方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没有异议,不回请回避。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
    [09:54:28]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上述权利双方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以上义务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
    我听清了。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听清了。
    [10:00:5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 原告]:
    原告是涉案影片《叶问》在中国大陆地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专有权利人。2010年3月25日,原告发现被告分公司所经营的鑫海锦江大酒店在客房内通过电视、机顶盒、网络、影视点播服务系统软件等相关设置,向入住客户提供涉案影片《叶问》的收费点播服务,每点播该影片一次收费88元。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许可,未支付相应的费用,非法使用并获取利益,严重损害了原告享有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酒店DVD电影点播系统中删除侵权影片《叶问》,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2360元。 诉讼请求:1、判令二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酒店VOD电影点播系统中删除侵权影片《叶问》;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进行证据保全所支出的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而进行调查的合理支出1360元,包括点播费88元,住宿费1272元;5、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 审判长]:
    点播费用88元,在取证的时候,费用已经实际缴纳了吗?
    [ 原告]:
    缴纳了。
    [ 审判长]:
    二被告的关系?
    [ 原告]:
    管理公司是总公司,与大酒店是总分公司的关系。分公司无法独立承担责任,所以我们把总公司加上去了。
    [10:03:17]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我们已经将涉案影片删除了。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10万元,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我们认为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电影在被告的酒店里面被点播所收取的费用总共不足2000元。关于合理费用,不符合事实,在进行调查的时候,点播涉案影片是花费88元,住宿费1272元并不仅为调取涉案证据所支出的费用。原告取证过程当中,点播了其他的影片,所支付的费用并不是本案的侵权支出,是正常的消费支出。被告认为设置在被告酒店内的点播系统的设备所有权,属于第三人公司所有。点播系统在经营过程当中,使用的片源也由第三人提供并更新。虽然被告在与第三人合作过程当中,基于提供场地及相关的管理服务而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该费用的收取不是基于侵犯原告所称的涉案影片的权益所得。被告的场地可以租给任何一个提供点播系统的运营商。涉案电影点播系统涉嫌侵犯涉案影片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也不是被告有意所为。被告没有从该侵权行为中直接受益,因此不应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 审判长]:
    二被告的关系?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总分公司的关系。
    [ 审判长]:
    是否有相应的证据吗?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07:36]
  • [审判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凡是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庭质证的原则”,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由双方陈述各自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证据种类、证明对象。首先由原告向法院举证。
    [ 原告]:
    证据1、电影《叶问》正版DVD、电影《叶问》出品人署名字幕截图复印件、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8)第116号(复印件)。证明:1、涉案电影的原始著作权人情况,涉案影片在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出版发行、公映许可证号;2、涉案电影联合出品方为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3、被告所传播至电影正是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之电影。
    [10:10:01]
  • [原告]:
    证据2、(2010)浙甬天证民字第558号公证书。证明:1、涉案电影联合出品方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是香港合法存续的公司;2、东方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将涉案影片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在内的相关版权及相关版权之授权独家授予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3、香港影业协会给予上述权利授权之内容出具证明,证明上述授权是合法、有效、真实的;4、该份授权文件经过想干本地律师公证、中国大陆公证处公证;其作为证据是符合中国民事诉讼法证据之相关规定的;可以有效的证明文件所记载之内容。
    [ 原告]:
    证据3、(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758号公证书。证明涉案电影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人时代今典传媒有限公司将该项权利及其他相关版权独家授权给北京时代影音国际娱乐有限公司。
    [ 原告]:
    证据4、(2009)浙甬天证民字第757号公证书,证明涉案电影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人北京时代影音国际娱乐有限公司将该项权利及其他相关版权独家授权给广东国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原告]:
    证据5、(2010)浙甬天证民字第482号公证书,证明涉案电影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人广东国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该项权利及其他相关版权独家授权给本案原告。
    [10:10:31]
  • [原告]:
    证据6、(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4784号公证书,证明:1、本案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酒店局域网内传播涉案影片《叶问》的侵权行为。2、为制止被告侵权而支出的住宿费1272元,点播费88元。
    [ 原告]:
    证据7、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1-5真实性认可。证据2委托权,我们认为诉讼是委托权而不是自身拥有的权利,不是授权。时代今典没有转委托权。认可时代今典有转授权权利,认可原告的解释。时代今典往下的授权是无权授权。VOD系统和网络传播权是不一样的。大陆地区的授权书里面,08年11月18日的是六项,19日的是两项,授权给原告公司的是一项。广东公司给原告公司的授权不包括VOD授权。原告没有获得VOD播放系统的授权。证据6真实性认可。住宿费中房费600多元,另外的费用是视频点播费。视频点播其他视频与本案没有关系。被告:证据7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10:18:40]
  • [原告]:
    补充两个证据,1、版权声明,证明原告公司的授权取得。2、朝阳法院判决书(原件)。
    [ 审判长]:
    是否认可被告删除了涉案影片?
    [ 原告]:
    认可。
    [ 审判长]:
    是否主张停止侵权?
    [ 原告]:
    不主张了。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补充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10:20:08]
  • [审判长]:
    被告提交证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1、海关总署鑫海锦江大酒店视频点播VOD及信息发布系统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复印件)证明:被告VOD点播系统全部影片都由北京视瀚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神州视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如有侵权,相关责任由视瀚公司承担。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证据1认为与本案无关。其没有相应影片目录,不知道涉案电影的合法来源。变更书认为与本案无关。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2、2009-2010被告VOD点播系统《叶问》统计明细,证明:被告VOD点播系统涉案影片《叶问》点播次数及收益;点播14次,每次收费88元,共计1232元。
    [ 原告]:
    证据2是网络上下载的打印件,真实性不认可。
    [10:22:15]
  • [审判长]:
    被告方,点播系统是由第三方提供的?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
    [ 审判长]:
    海关总署是否也出资了?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海关总署、视瀚公司也应该对侵权与否的行为负责。
    [ 审判长]:
    事实部分有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补充。
    [10:25:1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 原告]:
    在酒店服务里面,通过点播系统可以使客户在这个范围内随意选择影片进行观看,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责任。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的涉案影片放置在第三人的点播系统中,设置于被告的酒店场所内,不属于被告播放侵权影片。基于被告与第三人的合作合同,该系统和片源均由第三人提供及更新,被告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来核实第三人点播系统中运行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及相关权属。被告没有基于权属影片的播放来获取利益。因此不构成原告所称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10:26:4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开始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
    同意调解。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调解。
    [ 审判长]:
    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院当庭不再作调解工作,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27:41]
  • [审判长]:
    (敲击法槌)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0:27:5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东城区人民法院薛峰副院长、知产庭庭长曾进的指导。研究室的帮助以及现场参与直播的高旭、曹静、高翡等同志的辛勤工作!直播到此结束。
    [10:28:44]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本案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