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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14:26:03]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副总经理遭遇欠薪 侵占公司货款被诉”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某旅游公司诉称:其单位的武某在该旅游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由于旅游公司未能按时向武某发放薪金,武某为了拿到自己的工资未按正常程序索要,反而利用职务便利将旅游公司客户支付给该公司的9.5万元结算款揣进了自己的腰包,还对公司谎称客户并未支付公司结算款项。旅游公司与该客户核实后,才知道客户已支付款项,向法院起诉武某,要求其返还客户向公司交付的结算款9.5万元。[14:26:49]
- [主持人]:本案由本院斋堂法庭代理审判员李欢喜独任审判。[14:29:43]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14:30:01]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14:32:03]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14:32:29]
- [审判员]:现在开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斋堂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武某反还原物纠纷一案。[14:34:05]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14:34:22]
- [原告方]:原告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法定代表人盖某,总经理。(未出庭)委托代理人赵某,女,1984年8月1日出生,原告公司人事主管,住北京某酒店。[14:35:29]
- [被告方]:被告武某,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李同红,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14:36:01]
- [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方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方]:没有。[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14:36:54]
- [审判员]:经本院核对,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与向本院提交的个人、法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记载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14:37:13]
- [审判员]: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李欢喜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张源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证据、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如实陈述事实。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法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14:39:00]
-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方]: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方]: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39:26]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方]:宣读起诉书其单位的武某在该旅游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由于旅游公司未能按时向武某发放薪金,武某为了拿到自己的工资未按正常程序索要,反而利用职务便利将旅游公司客户支付给该公司的9.5万元结算款揣进了自己的腰包,还对公司谎称客户并未支付公司结算款项。旅游公司与该客户核实后,才知道客户已支付款项,向法院起诉武某,要求其返还客户向公司交付的结算款9.5万元。公民权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财务款9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对原告陈述、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原告陈述的事实。被告已经向原告进行了结算,没有给付结算款项,向单位领导反映了结算款项进行了交接,被告结余的款项包括个人的工资和提成,符合公司的结算方式,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建议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他没有了。[15:09:48]
-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进行举证。[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从北京某旅行社调取的武某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该旅行社已经将财务款支付给了武某。[ 审判员]: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方]:对该收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这9.5万元是武某收取的。[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方]:举证完毕。[15:22:57]
- [审判员]:被告方进行举证。[ 被告方]:向法庭提交原告公司给武某的传真件,证明:工资的发放数额以及业绩提成款的数额、结算方式。[ 审判员]: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方]:该证据是我公司传真给武某的,这种表格就是我公司给武某发送的,与我公司财务部门保留的传真件的原件是一样的。[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15:23:53]
- [被告方]:我方有证人于某出庭作证,证实武某已经将9.5万元已经与公司进行了结算,并且已经结算了工资和提成款,剩余的款项3万元已经由武某交给了原告方公司的领导。[15:24:26]
- [审判员]:下面通知证人于某出庭作证(证人于江入庭)。下面核对证人身份,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 证人]:于某,男,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作证时,应客观、公正的提供证言,不得作伪证,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是否听清?[ 证人]:听清了。[15:25:18]
- [审判员]:证人你如实陈述所了解的与本案有关的情况。[ 证人]:武某2010年6月代表原告公司与客户结算了这笔财务款9.5万元,我们6月份在牛街见的面,一共是9.5万元,武某给了我3万元,剩下的6.5万元是2010年2月份核算武某的工资、提成、返佣的钱,一共是6万多元。我让武某通知原告公司的财务部门,这6.5万元是武某的工资、提成、返佣。当时在任的财务经理已经核算过了。我让武某给原告公司的财务经理打个电话,让武某与原告公司进行核算。原告公司以前有制度,按照这种方式进行结算,也就是职工介绍过旅游团,旅游团交过钱之后,职工再从旅游团交的钱里支取自己的工资。以前原告公司没有钱,支不出工资,因此采取这种方式开支。[15:29:2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如有问题可以向证人提问,问题必需围绕本案焦点,证人要以明确的肯定或否定予以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证人有权拒绝回答。如因作证受到打击报复,有权请求司法保护。证人是否听清?[ 证人]:听清了。[15:30:01]
-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有问题要向证人提问?[ 被告方]:有提问。[ 审判员]:被告方进行提问?[ 被告方]:武某是否与你结算过原告公司的财务款?[ 证人]:是的。[ 被告方]:从财务款里结算是公司制度吗,还是偶尔这样?[ 证人]:是一项制度,不是偶尔这样。[ 被告方]:你看一下我刚才向法庭提交的传真件?[ 证人]:是我公司发给武某的。[15:31:55]
- [审判员]:原告方进行提问。[ 原告方]:武某是否与你已经结算过3万元的财务款?[ 证人]:我承认武某已经给了3万元。[ 原告方]:武某已经不是我公司的员工了,因此这3万元没有入过公司的账。我公司从来没有用财务款抵销工资。被告提交的传真件只能证明我们向武某通知过关于他工资数额的事,不能证明武某已经向我公司结算过财务款。于某证言的真实性有待考察。[15:40:37]
- [审判员]:证人,你在原告公司担任何种职务?[ 证人]:副总经理。[ 审判员]:证人,你是从何时开始休假的?[ 证人]:2010年4月初开始休假。[ 审判员]:证人,你是辞职还是休假。[ 证人]:不是辞职,是休假。公司总经理盖某通知我休假,然后再给我安排新的工作。[ 审判员]:武某是从何处结算的这9.5万元钱?[ 证人]:我不清楚,对方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 审判员]:证人,武某是何时与你结算的?[ 证人]:结算完毕之后,武某就通知我了。这个是2010年1月发生的。[15:42:17]
- [审判员]:证人,武某是何时与你结算的财务款?[ 证人]:是2010年6月份结算的。[ 审判员]:证人,武某支付给了你多少款项?[ 证人]:3万元。[ 审判员]:证人,这3万元是何性质的款项?[ 证人]:这3万元是给原告公司的结算款,武某不愿意去原告公司了,让我把这3万元带过去。[ 审判员]:证人,你是否已经将这3万元结算款支付给原告公司?[ 证人]:我还没有把这3万元交给公司,因为延庆县太远,而且原告公司一直拖欠了我四个月的工资,原告公司老说没钱。原告的帐户已经被冻结了。[ 审判员]:证人,原告公司是否拖欠武某的工资?[ 证人]:原告一直欠着武某的工资,现在还有好几个部门经理在延庆法院起诉了原告公司。打电话永远是帐户没钱。[15:43:45]
- [审判员]:证人,原告公司的应收款项是如何收取的?[ 证人]:将收回的应收款项扣除员工的工资、提成、返佣后,算出该退给公司多少,就给公司多少结算款。武某作为公司的高管,有时还会垫付对方一些钱。[ 审判员]:原告,于某是何时离开公司工作的?[ 原告方]:我是今年四月才到公司工作的,于某何时离开公司的我不清楚,从2010年4月之后,公司没有于某这个人。[ 审判员]:证人,你再陈述一下武某向你结算原告公司财务款的过程。[ 证人]:武某从某旅行社结回9.5万元之后,给了我3万元,这3万元我一直没有交给公司呢,今年我四月就已经休假了。这整个过程我都知道。[ 审判员]:你说的是哪个过程?[ 证人]:指接待这个团队并结算的过程。[ 原告方]:我们有自己的财务经理,不用于某负责结算。[ 审判员]:原告先不要发言。[ 审判员]:证人退庭,庭后在看笔录签字。(证人退出法庭)[15:45:36]
- [审判员]:被告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方]:没有异议。[ 审判员]:原告方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原告方]:与刚才说的一致。[15:46:37]
- [审判员]:原告方,证人表示职工将结算款收回来之后,公司扣除工资和员工的提成及返佣后再将结算款抵销职工的工资,有无这种结算方式?[ 原告方]:没有这种结算方式。[ 审判员]:被告,武某是何时结算回这9.5万元款项的?[ 被告方]:是2010年6月份左右从某旅行社结算回来的这9.5万元钱。[ 审判员]:当时武某在原告公司担任何种职务?[ 被告方]:销售副总监。[ 原告方]:属实,但武某无故旷工,武某在我公司担任至2010年3月份就不再担任原告公司的销售副总监了。[ 被告方]:我向法庭提交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公司是在2010年6月20日解除的劳动合同。武某的职务不需要坐班,是在外面跑业务的,不存在旷工。[15:48:30]
- [审判员]: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方]:这是之前的人事主管做的,这个事情我不清楚,公章是我公司的,该公章是否是真的还是假的我不清楚。我2010年4月份来公司的时候并未负责人事部分的事务。[ 审判员]:被告方,你方认为武某从某旅行社结算的结算款扣除工资、提成、返佣后应当返还公司多少结算款?[ 被告方]:应该是不到3万元钱,但当时武某对于某说先给公司结3万元,给武某6.5万元,然后再多退少补。[ 审判员]:原告方,你方是否否认该结算方式?[ 原告方]:我方不认可被告主张的我公司结算工资的方式。[ 审判员]:原告方,武某结算的9.5万元款项有无交回公司?[ 原告方]:武某结算的这9.5万元没有交回公司。[15:50:19]
- [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原告方]:没有变更。[ 审判员]:被告的答辩意见有无变更?[ 被告方]:没有变更。[ 审判员]:原告有无新的证据提交?[ 原告方]:没有。[ 审判员]:被告有无新的证据提交?[ 被告方]:没有。[16:03:48]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方]:我公司有一定的结算体系,不可能直接由销售员从结算回来的款项中扣除工资,即使是销售员也不例外。证人于某扣留的3万元也没有交给酒店。武某的6.5万元工资款已经足够支付其工资,那么剩余的3万元也应由武某支付给我公司。我公司财务上没有这9.5万元的记载,因此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16:07:03]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方]:1、关于原告公司发放工资的制度,原告方在举证质证的时候已经做了明确,并认可该传真件是给武某发送的,该传真件已经体现出了原告公司结算工资的方式,也就是说业务员应当从结算款中扣除业务员本人的工资、提成,剩余的结算款要交回公司。因此该结算制度存在。于某的证言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原告方所的主张的事实也已经印证了公司的这种结算方式是一种制度。不同公司的业务员工资发放制度是有其特点的,不能一概而论。已经有很多原告公司的员工在延庆县因原告公司拖欠工资而起诉原告公司了。我认为公司的这种结算制度是存在的,武某将公司的结算款扣除自己的工资、提成后,将剩余的结算款交给公司是正当的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公司内部制度上的依据。2、于某系原告公司的副总经理,武某将公司的结算款与于江,也就是公司的领导进行了交接和结算,不存在隐瞒的行为。本案属劳资纠纷,不属于返还原物纠纷。[16:11:00]
- [审判员]: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方]:我公司给武某发这份传真件是让他把他应当交回公司的款项交回我公司,并不表明该传真件证明武某已经向我公司交回过结算款项。[ 审判员]: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方]:原告不能自己否定自己的观点。其他没有了。[ 审判员]: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方]: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审判员]: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方]: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审判员]: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6:12:10]
- [原告方]: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被告方发表最后意见。[ 被告方]:坚持答辩及质证意见。[ 审判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庭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原告方]:如果武某同意将剩余的2.5万元还给我公司的话,同意调解。[ 被告方]:我解释一下,我方向法庭提交的传真件载明的金额不是本案争议的款项。如果原告同意武某工资的数额的话,我方同意调解。[ 审判员]:鉴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过大,本庭不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解,将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16:13:01]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张源,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6:13:50]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6:1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