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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参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孙莹,今天我院将公开开庭审理“莫名其妙频遭骚扰,不堪忍受夫妻维权”一案。[09:42:38]
- [主持人]:利用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的情况。
东城区是首都功能核心区,位于北京市城区东部,历史悠久,商业、服务业发达,文物古迹众多,文化氛围浓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机关、北京市委、市政府等市级机关均位于辖区之内。东城法院主要受理辖区内一审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近年来,东城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为民实践活动,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全力提升队伍素质,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水平不断进步,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基础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涌现出一批中央、市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该院先后荣获“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北京市先进法院”、“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09:42:52] - [主持人]:庭审开始前,我先简要地给大家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孟某、张某诉称,二原告为夫妻关系,在同一单位同一部门工作。自2010年1月起,被告张某经常三更半夜给二原告手机上发骚扰短信,并多次派快递公司向二原告单位送价值上万元的演唱会门票,共计两张。被告还经常叫肯德基快餐送往原告单位,快餐金额为2000元。2010年6月,被告竟然向二原告单位送来了一个深红色的骨灰盒。被告连续的不法行为已对二原告的生活、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干扰,也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赔礼道歉,保证不再打扰原告的生活。[09:43:44]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44:05]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46:11]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 庭审准备工作已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员]: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当事人身份略)[ 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员]: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活动。[09:56:13]
- [审判员]:(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孟某、张某诉被告张某侵犯人格权”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东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提也就是我本人依法独任审判,书记员聂婷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现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审判员]:原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我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被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我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双方当事人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审判员]:上述权利双方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 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二、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审判员]:以上义务原告听清了吗?[ 原告]:我听清了。[ 审判员]:以上义务被告听清了吗?[ 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听清了。[09:59:03]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审判员]:原告首先明确诉讼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 原告]:二原告为夫妻关系,在同一单位同一部门工作。自2010年1月起,被告经常三更半夜给二原告手机上发骚扰短信,并多次派快递公司向二原告单位送价值上万元的演唱会门票,共计两张。被告还经常叫肯德基快餐送往原告单位,快餐金额为2000元。2010年6月,被告竟然向二原告单位送来了一个深红色的骨灰盒。被告连续的不法行为已对二原告的生活、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干扰,也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赔礼道歉,保证不再打扰原告的生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赔礼道歉的方式是什么?[ 原告]:当面致歉。[ 审判员]:5万元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原告]:被告发给我们的短信,说要我们给他20万元,不然跟大兴灭门案一样。后来,我收到骨灰盒的时候,吓得我心脏病犯了,一直不能上班,使我失去了经济收入,使我们生活和精神上都受到极大的损失。我的爱人因为我的缘故,也经常不能去上班。[10:02:01]
- [审判员]: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的女儿孟某某是夫妻关系,短信内容是针对孟某某的,演唱会门票也是给孟某某的,价格为1000多元,快餐也是订给孟某某的,总共200多元,没有恶意。骨灰盒也是给孟某某,已经过派出所处理。送骨灰盒的前提是孟某某跑到被告公司处闹事,表示要离婚必须给她一套房子或50万元,并表示被告性功能不行,在大庭广众下羞辱被告。所以,被告送给孟某某骨灰盒表示两人婚姻关系的结束。所以,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这只是被告夫妻之间的家庭纠纷,与二原告无关。[10:05:08]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 原告]:证据一,13张照片。证明被告送给原告的骨灰盒,以及发送短信的截取照片。证据二,派出所的审讯记录。证明被告承认发过骚扰短信。[ 审判员]:被告看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1.骨灰盒的样子需要跟被告本人核实一下。送骨灰盒的事实是有的,但是拍摄的时间不是原告收到骨灰盒当天的时间。2.短信不予认可,这不是被告本人的联系方式,被告本人的电话是135的手机,而不是照片上的130、150的号码。[10:10:21]
- [审判员]:被告出示证据。[ 被告委托代理人]:1.公司存折,被告是东城区房地中心供暖中心的工作人员。证明被告的经济收入,对原告的过高索赔不认可。2.门诊手册,证明被告没有任何疾病,证明原告侮辱被告身体不行负有过错。3.单位的证明,证明原告及其女儿孟某某于8月16日到被告单位闹事,并破坏公物,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证据1与本案无关。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应该是指定医院出具的,或者双方都到场做出诊断。证据3暂时无异议,有待进一步查证。[10:13:47]
- [审判员]:二原告什么关系?[ 原告]:夫妻关系。[ 审判员]:二原告与被告什么关系?[ 原告]:女婿关系。我的女儿叫孟某某。双方目前还维系夫妻关系。[ 审判员]:今年1月,原告收到骚扰短信,手机号码是多少?[ 原告]:这个号码在家里,没有带手机。[ 审判员]:有2个手机号码,1350xxxxxxx、1501xxxxxxx。收到短信的手机是谁的?[ 原告孟某]:是我的。这个手机号码是不记名的手机号,当我们收到20万元的敲诈短信时,就报警了。还有很多其他的短信。[ 审判员]:如何证明就是被告发的短信?[ 原告]:东四派出所有审讯证明,当时被告给我们订快餐、订演唱会门票用的手机号就是用的1350的号码。对此,被告都承认了,并且被告也承认送了骨灰盒。审讯现场我们没有在场,审讯笔录法院可以去东四派出所进行调取。所以,我们认为,骚扰短信也是被告发的。自此之后,被告再也没有收到过骚扰短信了。[ 审判员]:演唱会门票送给谁的?[ 原告]:送给原告孟某的,送到我们的公司留住记忆家政公司,地址东四朝门北大街。当时,我记得特别清楚,4月份的时候,第一张演唱会的票是梅兰芳大戏院的。后来又送过一次,是中国大戏院的。但是门票费要我们出,如果被告是送票的话,怎么不付费呢?后来,我们让送票的退回去了。[10:26:32]
- [审判员]:原告陈述送门票是被告送的,有证据证明吗?[ 原告]:送票的单子上有手机号码,就是上面被告使用的1350、1501的号码。[ 审判员]:被告在东四派出所间接承认过发骚扰短信的事实,是否属实?[ 被告]:被告使用的是1355的手机号码,孟某某的电话是134的号码,被告只给这个号码发过短信。对原告推论被告发骚扰短信的问题,没有证据,我们不予认可。门票确实为孟某某订过一次,但原告所述的上万元的门票是没有的,1000元左右,两张,收件人是孟某某。骨灰盒也是寄给孟某某的,不是给原告孟某的。[ 审判员]:孟某某也是这个家政公司的员工吗?[ 原告]:不是,她在三里屯的另一家家政公司工作。[ 审判员]:快餐是什么时候订的?[ 原告]:5月份,肯德基的快餐,先来我们这里核实订单,大概2000多元,收件人是原告孟某。我们明确表示不是我们订餐的。根据之前的经验,我们推定就是被告干的。[ 审判员]:骨灰盒什么时候送的?[ 原告]:6月份,送到我们的家政公司了。当天我们报警了,110有记录的。一个鲜花店的经营人送过来的,上面没有写收件人的名字,直接送过来的。当时怕有炸弹,就报警了。[ 审判员]:被告订过快餐吗?[ 被告]:给孟某某订过,送到家政公司了,200多元。没有给原告订过。[ 审判员]:骨灰盒什么时候送的?[ 被告]:6月份送到家政公司了,之所以送骨灰盒,是因为原告及其女儿孟某某经常到被告单位闹事,所以才送的骨灰盒。[10:29:56]
- [审判员]:由于双方还有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今天开庭到此结束。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10:34:39]
- [主持人]:各位网友,现在审判员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本院研究室的帮助以及现场参与直播的代净等同志的辛勤工作!直播到此结束。[10:36:56]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本案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0:3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