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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边疆,今天怀柔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其向某食品公司作出的编号为2008188号的《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25:24]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14:26:01]
- [主持人]:北京市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7月21日审批的2008188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具体内容为:批准某食品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人数是81人,实行期限1年。原告认为其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每月平均加班时间超过100小时,该公司不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定,被告的审批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2008188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14:30:04]
- [主持人]:本案由吴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站水、董爱军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李曼担任法庭记录。[14:32:30]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32:50]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4:34:34]
- [书记员]: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14:35:43]
-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和第三人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14:36:10]
- [原告]:没有。[14:36:31]
-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和第三人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14:36:50]
- [被告]:没有异议。[14:37:11]
- [审判长]:第三人你对原告和被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14:37:30]
- [第三人]:没有。[14:37:48]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张某、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本庭准予原告张某、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立案后,合议庭认为某食品公司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通知某食品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某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杨某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其出庭参加诉讼。[14:39:42]
- [审判长]: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2010)怀行初字第19号原告张某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某食品公司作出的编号为2008188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吴军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于站水、董爱军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李曼担任法庭记录。[14:40:26]
- [审判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1、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略);2、提供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4、最后陈述的权利;5、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是: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4、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当事人对此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14:40:45]
-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听清,不申请。[ 第三人]:听清,不申请。[14:41:40]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14:42:39]
- [被告]:没有。[14:42:51]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法庭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法进行。[14:43:10]
-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被告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14:43:30]
-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7月21日审批的2008188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具体内容为:被批准企业名称是某食品公司;企业性质是有限责任;地址是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无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是某某;联系电话是XXXXXX;职工人数是121人;审批种类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人数是81人,其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搅拌工28人、筛面工10人、包装工10人、卸货工8人、机械维修工7人、烘干工10人,以月为计算周期单位,实行期限1年,不定时工作制的外勤销售员5人、外勤销售经理1人、外勤采购经理1人、研发经理1人,实行期限1年。[14:44:04]
- [审判长]:原告陈述诉讼意见。[14:47:10]
- [原告]:诉讼请求是撤销被告作出的2008188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2010年我在与,某食品公司加班工资等劳动争议中,该公司根据2008188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拒绝向我支付加班工资,我才得知该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规定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以及加班时间“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某食品公司属于普通生产企业,每天实际实行标准的定时工作时间,原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每月平均加班时间超过100小时。[14:49:28]
- [原告]:从该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看,根本不存在生产的淡季与旺季,不存在生产任务不均衡的问题,申报材料与实际生产情况完全不符。该公司不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定,并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工人长期超时加班,严重侵害职工休息权。被告的审批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客观上造成和纵容用人单位侵犯我取得加班工资和休息的权益。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2008188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14:49:47]
- [审判长]:被告陈述答辩意见。[14:50:09]
- [被告]:一、我单位作出的北京市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京怀劳社行字[2008]188号),其附件为2008188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我单位准许第三人某食品公司申请的搅拌工、烘干工等6个岗位或工种共计73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14:50:53]
- [被告]:二、该行政许可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程序规定。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94号)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单位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三、原告称其在2010年3月19日与第三人的劳动争议中才开始知道企业就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原告签名的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签字确认表,说明原告在全体职工大会之时,就知道企业的该项申请及其从事岗位的性质。[14:51:47]
- [被告]:四、第三人安排的用工时间违法与我单位作出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并无关联。该行政许可针对的是岗位或工种,不是针对职工个人,且并不是第三人用工时间违法行为的依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可依、无理可据,我单位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14:52:16]
-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诉讼意见。[14:52:34]
- [第三人]:原告提出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在申报特殊工时审批之前,已经通过相关的程序,2008年6月4日,全体职工参加的会议上,公司准备申请实行特殊工时时已经说明,同时会后的职工签字环节上,有原告本人的签字。同时,每年都要签订合同,合同中也明确表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所以我们的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14:53:01]
- [审判长]:合议庭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并结合原告的诉讼主张及理由、被告的答辩意见及第三人的陈述,故确定本案审理的重点是:被告向第三人作出的编号为2008188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是否合法,原告称依据其所在岗位的实际情况,应当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原北京市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第三人所作的行政许可违法之主张是否成立。对此,原、被告及第三人是否有异议?[14:53:26]
-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第三人]:没有。[14:53:39]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职权范围。[14:54:15]
- [被告]:法律依据是《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五条规定。政策依据是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94号)第四条规定。[14:54:40]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职权范围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14:54:59]
-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职权范围有无异议?[ 第三人]:没有。[14:55:20]
- [审判长]:下面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第三人于2008年7月14日向原北京市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特殊工时审批事项的申请,原北京市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第三人申报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于2008年7月21日向第三人作出京怀劳社行字[2008]188号行政许可决定书,该决定书准予第三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或工种,具体内容为编号2008188号《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所载内容。[14:55:44]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被告对认定事实部分进行举证,原告及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把证据交换时有异议的证据再进行举证质证,没有异议的证据就不再说了,原告,这样可以吗?[14:56:28]
- [原告]:可以。[ 审判长]:第三人,可以吗?[ 第三人]:没有。[14:57:00]
- [审判长]:被告举证。[ 被告]:证据目录中的第二组证据是事实证据:某食品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案卷材料,有接收清单、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2008188号)、某食品公司书面申请各1份。[14:58:01]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对申报表有异议,合同上写的是清洁工,这个申请中不包含我。[14:58:21]
- [审判长]:公司是2008年7月14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当时你在什么岗位?[ 原告]:记不清楚了,开始进单位时是库房清洁员,后来到缺少人手的部门帮忙,2007年6月我得工作病后,把证明交给单位,单位又让我回库房了,一直到离开单位。对别的证据没有异议。[14:58:45]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第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14:59:09]
- [被告]:关于部分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全体职工大会会议纪要、执行综合工时员工签字确认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北京市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内部流程表、行政许可结案审批表各1份。[14:59:29]
- [审判长]:原告对这些证据有异议吗?[ 原告]:职工大会纪要,开会时我不知道,而且签字不是我本人签的。[14:59:46]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第三人]:没有。关于原告提出的签字,我们开会当天原告是在工作场所,我们开会时把当天的职工召集在一起,这是事实,组织签字的叫张某,他回忆当时是全部到场的,而且都是本人签字的,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说法。[15:00:22]
- [审判长]:原告,关于第三人的说法,你怎么说?[ 原告]:我们单位有时发工资时就可以别人代签,考勤表上也有别人代签的情况。[15:00:41]
- [审判长]:第三人,有这种情况吗?[ 第三人]:有原告当天上班的考勤记录。[ 审判长]:原告还有要说的吗?[ 原告]:上班时间对,但签字不是我本人签的。[ 第三人]:实际上劳动合同上写的也很明确,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与职工大会上的内容是一致的。[15:01:17]
- [审判长]:被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被告]: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举证,被告及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15:01:51]
- [原告]:我的2007、2008年考勤卡各1份。证明我实际工作的时间超过了标准工时,超出时间超过了36小时。[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这不是第三人提交的材料,不是我们审核的内容。[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第三人]:对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15:02:45]
- ?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举证,原告及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第三人]:1、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2008188号)1份。证明经过我公司申请,被告审批同意我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度。2、关于部分人员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全体职工大会会议纪要、执行综合工时员工签字确认表各1份。证明我们申请前向大家说明情况。3、某食品公司与张某于2008年1月4日和2009年1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各1份。证明合同中明确记载按照综合工时计算,原告是签字认可的。[15:03:40]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合同中的手写的内容不是我写的,只有后面我本人的签字是我签的,[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继续举证。[ 第三人]:没有了。[15:04:16]
- [审判长]: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请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15:04:38]
-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94号)第四条规定。[15:04:55]
- [审判长]:请原告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 原告]:没有意见。[ 审判长]:请第三人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 第三人]:没有意见。[15:05:55]
- [审判长]: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请被告说明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关于程序方面的证据、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15:06:47]
- [被告]:《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94号)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第三人]:没有。[15:07:27]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还有无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有无需法庭调取的证据?[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第三人]:没有。[15:20:08]
- [审判长]:问一下原告,你什么时间开始在这单位工作?[ 原告]:2003年3月,我进单位一直在库房打扫卫生。[ 审判长]:原告什么时间到搅拌工岗位上工作的?[ 原告]:我一直没有在搅拌工岗位上工作,只是经常去帮忙,2007年6月我得工作病后,才不去搅拌工岗位帮忙。[ 审判长]:原告你在别的岗位上帮忙过吗?[ 原告]:在烘干岗位工作过。[ 审判长]:你什么时间离开这个单位的?[ 原告]:2009年5月8日我在职业病休假期间被开除的,有一个通知书。[15:21:17]
- [审判长]:第三人有什么要说的吗?[ 第三人]:2003年3月到2008年1月1日,他与北京市外企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劳务派遣人员。2008年1月4日,他正式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月,他说有病,需要检查,陆陆续续一直到5月8日,他一直不上班,累计旷工,我们在这种情况下,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审判长:原告,第三人说的对吗?[ 原告]:对。[15:22:28]
- [第三人]:朝阳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原告没有尘肺。原告开始劳动争议到现在,他认为哮喘病是他的职业引起的,但没有相关的证明。[ 审判长]:问一下第三人,他从进公司开始,在哪些岗位?[ 第三人]:搅拌工、烘干工等多个岗位,我们公司确实是哪个部门缺少人手,就派人到哪个部门,合同中只写明一个岗位,但实际上也去了多个岗位。[ 审判长]:你们公司申报实行综合工时时,他在什么岗位?[ 第三人]:应该是库房。[15:23:25]
- [审判长]:确认书上为什么有他的签字?[ 第三人]:这是一个综合的岗位,库房有卸货工作,我们召开的是全体职工大会,职工签字确认表中有我们申报的在岗职工,也有在岗职工之外的职工,就是要让全体职工知道这个情况。[ 审判长]:原告有要说的吗?[ 原告]:关于职业病这个问题,我已经在朝阳医院检查了,我的诊断证明大概是7月出具的,没有诊断证明时他们就把我开除了。[15:23:58]
- [审判长]: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原告陈述辩论意见。[15:24:44]
- [原告]:根据503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但单位没有公示过,也没有和我们协商过。还有单位一直没有工会。没有别的意见了。[15:29:34]
- [审判长]: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被告]:坚持认为我们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被告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关于原告对签名的问题,被告进行形式上审查,由申请人对真实性负责,关于原告所说的综合工时,第三人没有公示,我们认为与本案没有关系。第三,而且第三人的证据能证明第三人申报情况与原告的岗位性质是经过了协商。第四,原告认为第三人实行工作时间用工超时,与被告是否作出实行综合工时的许可没有关系,我们针对岗位,不是针对个人。[15:30:25]
-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辩论意见。[ 第三人]:关于原告坚持的公示问题,原告引用的第十四条规定,与审批表是否公示没有关系。[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 第三人]:没有。[15:31:38]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审判长]: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我的工作应当实行标准工时,坚持我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最后意见。[ 第三人]:同意被告答辩意见。[15:32:54]
-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经过今天的庭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但有些证据合议庭需要进一步合议予以确认,何时宣判另行通知,现在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5:33:17]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在此,我们向中国法院网、北京高院法宣处的鼎力支持表示感谢!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边疆。在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5:33:51]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3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