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法院大楼外景

刑庭副庭长崇仪梅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审判员王瑞青

合议庭成员人民陪审员徐绍红

本案合议庭成员

本案公诉人

本案被告人杜伟

本案辩护人

旁听席群众旁听案件

直播工作人员在紧张忙碌

公诉人出示证据

辩护人出示证据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庭审现场

公诉人发表量刑意见

被告人发表量刑意见

辩护人发表量刑意见

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2010年10月25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租车抵押诈骗案”
  • [导播]: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安徽蚌埠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程健,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59:02]
  • [导播]: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诈骗案,欢迎大家关注。
    [14:59:32]
  • [导播]:
    案情介绍: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4月2日14时,被告人杜伟到蚌埠市永兴汽车租赁服务部租一辆皖C-03518黑色帕萨特轿车(价值96960元),合同约定租用一个月,每天租金220元,当时付定金1800元。之后杜伟即根据与同学吕肖彭的联系,在2009年4月5日将此车开到山东烟台市,以2.5万元的价格将车辆抵押给王学仁,并约定3个月“不还钱就给车”。此后杜伟除在2009年4月18日支付租金2000元外,余款均被其携款出游等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伟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5:00:13]
  • [导播]:
    现在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崇仪梅、审判员王瑞青、人民陪审员徐绍红,由审判员崇仪梅担任本案的审判长。
    [15:02:24]
  • [导播]:
    现在庭审开始了,请大家和我一起走进法庭。
    [15:03:06]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审判区;
    2、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6、对于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审判人员可以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7、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04:57]
  • [书记员]:
    请公诉人入席,请辩护人入席。
    [15:05:45]
  • [书记员]:
    请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入席。
    [15:06:04]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5:06:21]
  • [审判长]: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的身份。
    [15:06:46]
  • [审判长]:
    被告人杜伟,陈述一下你的身份。
    [15:07:10]
  • [被告人]:
    杜伟,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319851101021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蚌埠市蚌山区中荣街54号3栋3单元19号,无业。
    [15:07:28]
  • [审判长]:
    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15:07:48]
  • [被告人]:
    没有。
    [15:08:08]
  • [审判长]:
    何时因何问题被刑事拘留?
    [15:08:27]
  • [被告人]:
    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0年7月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
    [15:08:45]
  • [审判长]:
    何时被执行逮捕?
    [15:09:01]
  • [被告人]:
    2010年7月30日被逮捕。
    [15:09:15]
  • [审判长]: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收到是否超过十日?
    [15:09:29]
  • [被告人]:
    收到,已超过十日。
    [15:09:4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本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已经超过十日,说明今天的庭审符合法律规定。
    [15:09:59]
  •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伟诈骗一案,本合议庭由审判员崇仪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瑞青、人民陪审员徐绍红共同组成合议庭,由崇仪梅主审,书记员丁强担任法庭记录。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张翔出庭支持公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接受杜伟亲属的委托指派倪大庆律师为被告人杜伟辩护。
    [15:10:1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可以作最后陈述。
    5、认为庭审记录有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15:10:32]
  • [审判长]:
    被告人杜伟,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5:10:48]
  • [被告人]:
    不申请回避。
    [15:11:0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今天的庭审将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以及被告人的量刑等问题,实行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和质证、当庭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进行辩论。
    [15:11:24]
  • [审判长]:
    法庭准备工作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5:11:38]
  • [公诉人]: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蚌禹检刑诉(2010)117号
    被告人杜伟,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319851101021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蚌埠市蚌山区中荣街54号3栋3单元19号,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0年7月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伟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15:27:10]
  • [公诉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4月2日14时,被告人杜伟到本市永兴汽车租赁服务部租一辆皖C-03518黑色帕萨特轿车(价值96960元),合同约定租用一个月,每天租金220元,当时付定金1800元。之后杜伟即根据与同学吕肖彭的联系,在2009年4月5日将此车开到山东烟台市,以2.5万元将车辆抵押给王学仁,并约定3个月“不还钱就给车“。此后杜伟除在2009年4月18日支付租金2000元外,余款均被其携款出游等挥霍。
    [15:27:52]
  • [公诉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伟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吴家林陈述;
    3、证人吕肖彭、王学仁等人的证言;
    4、价格鉴定结论;
    5、被骗车辆购车发票及车管所登记信息、租车合同等书证;
    6、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15:30:55]
  • [公诉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伟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翔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15:32:21]
  • [审判长]:
    被告人杜伟,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了吗?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15:32:42]
  • [被告人]:
    听清了,一致。
    [15:33:01]
  • [审判长]: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15:33:15]
  • [被告人]:
    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我认罪,但对指控罪名有异议,我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15:33:34]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15:33:49]
  • [辩护人]:
    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罪名有异议,被告人杜伟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15:34:02]
  • [审判长]:
    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建议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但鉴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罪名提出异议,本合议庭决定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杜伟进行讯问。
    [15:34:27]
  • [公诉人]:
    被告人杜伟,你租车的时间?
    [15:34:46]
  • [被告人]:
    4月2日左右租的车。
    [15:35:00]
  • [公诉人]:
    你与吕肖彭是什么时候联系卖车的?
    [15:35:13]
  • [被告人]:
    在租车之前就已经联系了,卖车是去过之后的事了。
    [15:35:29]
  • [公诉人]:
    你是怎么和他谈的?
    [15:35:47]
  • [被告人]:
    我想让他押点钱,他说没有东西押不行,我就问车行不行,他就说,车开过来看看。
    [15:36:02]
  • [公诉人]:
    车辆的车况如何?知道大约值多少钱吗?
    [15:36:16]
  • [被告人]:
    车在租车公司有两年了,车况一般。价值十万以内吧。
    [15:36:32]
  • [公诉人]:
    你最初想将车卖给谁?
    [15:36:45]
  • [被告人]:
    最初他的一个亲戚想要,后找了一个放高利贷的卖给他。
    [15:37:01]
  • [公诉人]:
    你是如何跟吕肖彭谈及抵押车辆的事情的?
    [15:37:14]
  • [被告人]:
    他说第一个月还2.5万,第三个月4万,三个月以后车就归他了。
    [15:37:29]
  • [公诉人]:
    抵押的2.5万元,你做什么用了?
    [15:37:47]
  • [被告人]:
    除去中介费,我只拿到2.2万元,钱基本被我与吕肖彭用于挥霍。
    [15:38:01]
  • [公诉人]:
    你告诉吕肖彭准备赎回车辆吗?
    [15:38:16]
  • [被告人]:
    谈到这个问题了,当时是准备赎回车辆的,当时吕肖彭说做生意可以赚到钱,结果钱全被吃喝使用完了。后来就没有与吕肖彭联系了。
    [15:38:33]
  • [公诉人]:
    你有想过其它办法准备赎回车辆吗?
    [15:38:47]
  • [被告人]:
    我联系过家里人想办法准备赎回车辆,但高利贷利息太高及其他的原因,已经无法赎回车辆。
    [15:39:01]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15:39:17]
  • [辩护人]:
    被告人杜伟,你犯罪前有无正当职业?工作时间?
    [15:39:40]
  • [被告人]:
    有,我在巡防大队,工作了四个多月。
    [15:39:54]
  • [辩护人]:
    之前生活来源靠什么?有无自己积蓄?
    [15:40:10]
  • [被告人]:
    基本靠家里,很少有积蓄。
    [15:40:24]
  • [辩护人]: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是否愿意赔偿?准备如何赔偿?
    [15:40:40]
  • [被告人]:
    愿意。我刚工作不久,没有多少积蓄,以后会靠工作偿还。
    [15:40:55]
  • [审判长]:
    被告人杜伟,下面法庭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
    [15:41:10]
  • [审判长]:
    你是如何归案的?
    [15:41:25]
  • [被告人]:
    公安传唤的。
    [15:41:42]
  • [审判长]:
    案发后,有无退赃或者退赔?
    [15:41:58]
  • [被告人]:
    没有。
    [15:42:13]
  • [审判长]:
    你有过赎回车辆的行为吗?
    [15:42:28]
  • [被告人]:
    我联系过,但对方一直不给答复。
    [15:42:43]
  • [审判长]:
    下面先进行犯罪事实的调查,然后进行量刑事实的调查。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向法庭举证。
    [15:43:00]
  • [公诉人]:
    被告人杜伟供述(侦查卷P29-35,P40-42),证实杜伟租车抵款的目的以及车抵押掉以后,杜伟未赎车的事实。
    [15:43:16]
  • [审判长]:
    被告人杜伟及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
    [15:43:34]
  • [被告人]:
    没有。
    [15:43:47]
  • [辩护人]:
    没有。
    [15:44:06]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5:44:33]
  • [公诉人]:
    被害人吴家林陈述(侦查卷P16―18),证实其与杜伟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了权利义务,租赁期满无法联系杜伟后报案。
    [15:44:51]
  • [审判长]:
    被告人杜伟及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
    [15:45:09]
  • [被告人]:
    有,6月份我就一直在家,他只是5月份左右来过,直到今年报案前都没有联系过我。
    [15:45:25]
  • [辩护人]:
    没有。
    [15:45:44]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5:46:07]
  • [公诉人]:
    证人吕肖彭证言(侦查卷P50-53,P54-58),证实2009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吕肖彭在网上遇见杜伟,杜伟让吕帮忙找放高利贷的用车抵钱还杜伟所欠的高利贷。杜伟将车押掉以后约吕去四川游玩花钱,没有提及任何挣钱的问题。

    证人萧丰证言(侦查卷P59-63),证实萧丰接受吕肖彭的委托帮助杜伟卖车,最后联系到姜辉押车得款。

    证人王学仁证言(侦查卷P75-77),证实朋友姜辉找他,带来一个安徽的小伙,自称杜伟,说车是他的,急着用钱,想抵押给我两个月。

    证人王子奎证言(侦查卷P68-71)、证人孔翠娥证言(侦查卷P72-74),证实听王学仁说该车是别人叁万抵账抵给他的,具体对方是谁、是干什么的就不知道了。之前王学仁开这辆车时,车牌号为皖C开头的。

    证人孙本亮证言(侦查卷P64-65)、证人王桂芝证言(侦查卷P66-67),证实孙本亮不认识吕肖彭、杜伟。
    [15:46:41]
  • [审判长]:
    被告人杜伟及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
    [15:47:03]
  • [被告人]:
    没有。
    [15:47:16]
  • [辩护人]:
    没有。
    [15:47:30]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5:47:57]
  • [公诉人]:
    蚌价证鉴[2010]18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侦查卷P83-88),证实帕萨特SVW7183AG1轿车价值人民币96960元。
    [15:48:18]
  • [审判长]:
    被告人杜伟及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
    [15:48:35]
  • [被告人]:
    没有。
    [15:49:07]
  • [辩护人]:
    有2点异议:1、鉴定结果不准确。因为该轿车属于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对其的鉴定要看其综合车况、车辆险的价值、是否有罚款等多个因素;2、该鉴定书鉴定标准存在错误。该车以非经营车辆鉴定的,但该车是从事汽车租赁的车辆,应当登记为营运车辆,鉴定标准也应当以营运车辆为准。
    [15:49:28]
  • [审判长]:
    公诉人答辩。
    [15:49:48]
  • [公诉人]:
    价格鉴定是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客观、科学的鉴定结果,应当做为定案依据。辩护人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请法庭重新鉴定。
    [15:50:08]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5:50:31]
  • [公诉人]:
    以下是书证、物证:第一组:1、被骗车辆购车发票及车管所登记信息(侦查卷P89-91),证实满莺于2006年4月30日在蚌埠市事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购买皖C03518帕萨特轿车一辆,价格12万元,于 2006年5月8日在车管所变更登记;2、蚌埠市永兴汽车租赁服务部的营业执照 (侦查卷P92-93);3、杜伟租车合同(侦查卷P95-96),证实杜伟2009年4月2日租车、包车一个月。
    [15:50:48]
  • [审判长]:
    被告人杜伟及辩护人对该组证据是否有异议?
    [15:51:05]
  • [被告人]:
    没有。
    [15:51:22]
  • [辩护人]:
    没有。
    [15:51:37]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5:51:57]
  • [公诉人]:
    第二组:1、抓获经过(补充材料),证实杜伟系传唤到案;2、户籍证明(侦查卷P96),证实杜伟系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刑警大队于2010年7月15日出具的《证明》(侦查卷P78)以及2010年8月10日出具的《办案说明》(侦查卷P79)、王学仁、姜辉的户籍情况(侦查卷P80-81),证实王学仁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姜辉(真名姜耀)无法找到;卫涛的真实身份需要找到姜辉后才能查清;被骗车辆下落不明。
    [15:52:23]
  • [审判长]:
    被告人杜伟及辩护人对该组证据是否有异议?
    [15:52:41]
  • [被告人]:
    没有。
    [15:52:56]
  • [辩护人]:
    没有。
    [15:53:09]
  • [审判长]:
    被告人杜伟,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15:53:30]
  • [被告人]:
    没有。
    [15:53:43]
  • [辩护人]:
    有2个证据向法庭提交。1、P92-93,被害人吴是从事经营的个体户;2、汽车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人在租赁车辆后骗取了被害人车辆。
    [15:54:00]
  • [审判长]:
    对犯罪事实的证据调查完毕,下面进行量刑事实的调查,公诉人就本案是否有其他量刑事实需要举证?
    [15:54:15]
  • [公诉人]:
    被告人杜伟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认罪,仅对指控罪名有异议,属于自愿认罪。
    [15:54:34]
  • [审判长]:
    被告人汪伟,你可以就本案的量刑事实向法庭提交证据。辩护人是否有其他量刑事实需要举证?
    [15:54:51]
  • [被告人]:
    我认罪。
    [15:55:06]
  • [辩护人]:
    被告人自愿认罪,其他没有。
    [15:55:2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鉴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控辩双方可重点围绕本案的定性先进行辩论,然后再就量刑进行辩论。现在由公诉人就本案定性发表公诉意见。
    [15:55:44]
  •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为进一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协助法庭客观、公正地对被告人正确适用刑罚,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现公诉人对本案事实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证据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所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据以定案的所有证据均系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言词证据系诉讼参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书证系侦查人员依法调取、复制,鉴定结论系专业人员依法查明后制作,反映了本案的真实情况,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均符合客观性、合法性的特征。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均具有相应的证明能力,直接或者间接地证明了案件的主要事实或者部分事实,反映了案件的本来面目,充分显示了证据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具有客观关联性。
    足以认定以下事实:1、在租车之始杜伟没有财力支付租赁费用,也没有证据表明会有其他人代付,杜伟租车后立即赶往了烟台;2、见到其同学吕肖彭的目的就是为了以车换钱;3、因证件不全,无人肯买,最后想到了“押给放高利贷的”,将车辆低价抵押借高利贷,并签字同意“不还款就给车”;4、拿到钱后没有任何经营或者其他挣钱行为,也即无任何积极寻求挣钱赎车的可能;5、在借款到期前没有任何还款取回车辆的行为和意思表示,在车辆失去控制后,也没有联系车辆控制人、积极筹款等行为;6、在被害人被迫报案后,面对侦查机关,编造所谓“车辆开出去玩,被骗走”的谎言,妄图蒙混过关。这些足以证实被告人杜伟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被告人杜伟采用虚构需要租赁车辆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取得车辆以后到外地抵押借款,后因无力还款导致车辆无法归还。无证据能够表明其有借款后合理使用(借款做生意)、有积极还款赎回车辆的行为,致使被害人车辆无法追回,价值巨大,被告人行为已触犯刑法,理所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6:00:07]
  • [公诉人]:
    (二)本案罪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非法占有合同财物的行为。是行为人对交付了所有权的财物或者定金等钱财进行的处置。无论合同约定标的是什么,都是财物所有人受骗将财、物所有权转移后发生的非法占有。
    合同本身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双方就权利义务的约定,是体现一定市场秩序的,而合同诈骗所利用的合同,应该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公民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应构成普通诈骗罪。
    我国现行刑法根据诈骗发生的领域不同,分别规定了包括金融诈骗、票据诈骗等不同诈骗罪名,合同诈骗就是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内的一种诈骗形式。说到底,合同诈骗只不过是刑法中诈骗犯罪的一种类型,它同样具有普通诈骗罪的一般特征。合同诈骗的特殊性表现在发生的场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和欺骗的具体手段上,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不是在这些特殊领域内的诈骗行为仍应构成普通诈骗罪。
    本案虽然也有租赁协议存在,看似是一种合同,但是我们纵观全案,不难发现以下情况:
    ⑴本案不是一种体现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案发不是在市场经济的领域内,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是理所应当的。
    ⑵杜伟是2009年4月2日租车,按其供述当日连夜到烟台市;吕肖彭的证言能证实是4月5日到达烟台市,去的目的就是为了卖车弄钱。因此杜伟租车就是为了抵押挣钱是能够认定的;是符合“以合同形式遮掩诈骗的故意”,仍然是一种普通诈骗行为。
    ⑶在本案中,被告人杜伟处置车辆的行为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合同约定的是交付车辆使用权不是所有权,所以车辆的权属证明文件是不需要交付的,杜伟作为租车人,所占有的车辆使用权,没有也不可能拥有车辆的所有权,不能处置合同标的,这也是为什么他在烟台一直未能找到买家直到他决定以抵押方式。所以不能视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自然也不存在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问题。
    所谓营运车辆是指以车辆运输作为结算依据的车辆,所指的是车辆本身的运输行为,本案中的车辆是作为租赁物被转移的,其结算凭借的是物品本身而不是车辆运输的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营运车辆。
    (三)、社会危害性
    诈骗罪是一种比较普通的涉财型犯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权益。造成被害人的较大数额的财产损失,至今尚无法追回,直接危害了被害人的财产利益。
    对其自己也不是没有危害的,直接就表现为助长了不劳而获的习气,收获了刑罚处罚的苦涩。
    (四)、处罚意见
    被告人杜伟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9696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康是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目的,我们努力的指控犯罪就是通过将需要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推向法庭,接受审判,使被告人受到处罚的同时接受教育,更是为了使人民群众通过这些鲜活的案例接受教育,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达到刑法普遍教育的目的。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开庭,使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再次思考,什么是挣钱,什么是合法收入!
    [16:00:32]
  • [审判长]:
    被告人杜伟,你可以就本案的定性发表你的意见。
    [16:00:53]
  • [被告人]:
    我与租赁公司签了合同,应当属于合同诈骗罪。
    [16:01:15]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6:01:35]
  • [辩护人]:
    不同意公诉机关就本案指控的罪名。辩护人建议法庭,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
    修订后的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一般诈骗罪中单列出来,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这一修订目的是更有利于规范和打击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二者有许多共同点:但是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仍是有区别的:
    1、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主要客体是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2、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而就本案来看,蚌埠市永兴汽车租赁服务部是在工商管理机构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经营的合法个体户。在其正常经营过程中,被被告人杜伟以商务用车名义,在签订租车协议后,骗取了皖C-03518号黑色帕萨特轿车一辆。被告人杜伟犯罪客观方面所体现出的是,其在签订和履行租车合同中,采取了隐瞒以此骗取车辆搞钱花的目的,骗取蚌埠市永兴汽车租赁服务部的财物。被告人杜伟的犯罪行为不但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从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很明显该案中被告人杜伟的诈骗行为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且签订的是符合合同法中第6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中包括了;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故该案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16:06:00]
  • [审判长]:
    在刚才第一轮的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法庭已经听取,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杜伟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控辩双方可以围绕这一争论焦点继续发表新的意见,重复的不用另行发表。公诉人是否需要发表新的意见?
    [16:06:29]
  • [公诉人]:
    辩护人根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不同进行分析,正是因为这些区别,本案的诈骗不能被确定为合同诈骗罪。
    [16:08:09]
  • [审判长]:
    被告人,你还有什么需要辩护的?
    [16:08:27]
  • [被告人]:
    我是与他签完合同才拿到的车,不是骗取了他的车。
    [16:08:57]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
    [16:10:33]
  • [辩护人]:
    1、辩护人也同意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但本案中被害人的车辆是在合同签定后被骗取的,发生在市场经济活动中;2、任何诈骗犯罪行为都不可能导致物权的转移。
    [16:10:52]
  • [公诉人]: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或口头合同,但合同诈骗罪必须是涉及经济方面的合同。
    [16:11:55]
  • [审判长]:
    定性辩论到此结束,现在进行量刑辩论。首先有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
    [16:12:16]
  • [公诉人]:
    关于对被告人杜伟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杜伟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9696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伟犯诈骗罪,数额巨大,鉴于其自愿认罪,应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量刑。
    [16:12:39]
  • [审判长]:
    被告人杜伟,你可以发表你的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16:12:57]
  • [被告人]:
    我认罪,但我认为对本案定性很重要。
    [16:13:16]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你的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16:14:26]
  • [辩护人]:
    关于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
    因被告人杜伟所骗车辆经司法鉴定价值为96960元,该数额处于40000元至200000元范围中。依照刑法224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属于骗取他人财物巨大,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安徽省以及周边一些省的做法;“犯罪数额4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杜伟的基准刑期应该为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左右。
    在刚才的庭审过程中杜伟始终认罪,并对自己犯罪行很悔恨。那么,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轻处10%”。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杜伟之前,一贯表现不错,从未受到过治安和刑事处罚。这次犯罪只是初犯和偶犯。就其主观恶性不深。被害人车辆属于非法营运,而价格鉴定机构是依据非营运车辆标准进行价格鉴定,其结果很可能超过实际价值。此点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另被告人杜伟犯罪数额虽然属于巨大,但应当与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后累积达到数额巨大,在犯罪主观恶性方面以及社会危害性方面还是有区别的。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此予以考虑,依照《量刑意见》第3条第四项,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杜伟再从轻量刑10%。
    综上,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杜伟量刑主刑为4年半有期徒刑。
    [16:15:23]
  • [审判长]:
    经过辩论,控辩双方的主要观点都已经阐明,合议庭也详细并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在评议时我们将充分考虑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所提的建议和意见,以及被告人在庭审时的认罪态度。控辩双方如果还有新的意见,可以在退庭后用书面形式提供给法庭。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杜伟,你对本案的定罪和量刑,有什么要求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16:16:34]
  • [被告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因为我的冲动犯了罪,我认罪,希望合议庭能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16:17:01]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合议庭在评议后另行宣判。请法警将被告人杜伟带出法庭。
    [16:20:07]
  • [主持人]: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6: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