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内景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合议庭

被告人
2010年10月26日10:00直播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涉嫌运输毒品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
    [08:59:59]
  • [主持人]:
    今天为大家直播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该案是由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09:00:56]
  • [主持人]:
    下面为大家介绍下蚌埠铁路法院的有关情况。
    [09:01:26]
  • [主持人]:
    蚌埠铁路运输法院是国家设立在铁路部门的专门法院。地处华东地区安徽省蚌埠市,我国第三大河流淮河从市区穿过。管辖区域分布在安徽省境内长江以北有铁路的地区,主要城市有:蚌埠、合肥、淮南、淮北、巢湖、芜湖北、滁州、阜阳、宿州、亳州、安庆、六安市及江苏铜山县等。管辖区域总长1729.5公里,覆盖安徽省大部分地区。
    [09:01:41]
  • [主持人]:
    现在为您介绍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杨宝智,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审判员巨龙,田坤。
    [09:04:48]
  • [主持人]:
    现在对该案案情进行简单介绍
    [09:05:39]
  • [主持人]:
    被告人房万民,男,因涉嫌运输毒品被蚌埠公安处执行逮捕。2010年8月14日,被告人房万民持K1264次车票进入阜阳火车站时,民警发现其形迹可疑,遂对其进行盘查,当场从其裤子左侧口袋里查获一包放置在“黄山”牌香烟盒内,用无色透明塑料袋包裹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净重47克。经阜阳市公安局鉴定,该无色晶体状物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房万民供述所携带毒品用于自己吸食。经阜阳市中医院检验科检验,被告人房万民尿检呈阳性。通过该案的审理直播,突显国家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决心和力度,坚决切断毒品运输的途径,扩大毒品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
    [09:05:55]
  • [主持人]:
    庭审于10:00整正式开始,敬请关注
    [09:06:33]
  • [主持人]:
    现在庭审正式开始
    [09:57:0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09:57:34]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一、 未经许可,不得录音、摄影和摄像;
    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 不得发言、提问,对法庭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五、 随身携带的寻呼机和移动电话调整至振动档或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审判纪律的旁听人员,经审判长决定,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或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57:53]
  • [书记员]:
    请公诉人入庭。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法庭审理准备工作完毕,请审判长开庭。
    [ 审判长]:
    传被告人房万民到庭。
    [09:58:18]
  • [审判长]:
    法警将被告人的械具解除。
    [ 审判长]:
    被告人,你的姓名?还有没有其他名字?
    [ 被告人]:
    房万民,没有。
    [09:58:36]
  • [审判长]:
    你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
    [ 被告人]:
    1968年3月29日,安徽省临泉县。
    [ 审判长]:
    什么民族?
    [ 被告人]:
    汉族。
    [ 审判长]:
    什么文化程度?
    [ 被告人]:
    小学。
    [ 审判长]:
    案发前有无职业?
    [ 被告人]:
    农民。
    [ 审判长]:
    户籍所在地在哪里?
    [ 被告人]:
    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房庄行政村房庄75号。
    [ 审判长]:
    你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是否一致?
    [ 被告人]:
    一致的。
    [09:59:39]
  • [审判长]:
    本案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因本案什么时候被抓获;什么时候被刑拘?
    [ 被告人]:
    2010年8月14日被抓获,2010年8月15日被刑拘。
    [ 审判长]:
    什么时候被逮捕;因为什么原因?
    [ 被告人]:
    2010年8月17日,非法持有毒品。
    [ 审判长]:
    被告人房万民,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 被告人]:
    收到了。
    [ 审判长]:
    你是什么时候收到的?
    [ 被告人]:
    2010年10月13日。
    [ 审判长]:
    蚌埠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今天对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房万民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名单。本合议庭由审判员杨宝智、巨龙、代理审判员田坤组成。由杨宝智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军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谢本成、顾伦。今天出庭为被告人房万民辩护的是泉河律师事务所候志杰律师。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10:01:05]
  • [审判长]:
    被告人房万民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3、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 审判长]:
    被告人房万民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宣读蚌铁检刑诉(2010)156号起诉书]
    [10:04:32]
  • [审判长]:
    下面由代理审判员田坤主持庭审。
    [ 审判员]:
    被告人房万民,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没有意见?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 审判员]:
    根据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被告人房万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本院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后,将依法对你作出有罪判决,并酌情从轻处罚,你对此有没有异议?
    [10:07:06]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讯问?
    [ 公诉人]:
    被告人房万民,起诉书指控你于2010年8月14日为个人吸食目的,携带毒品进入阜阳火车站被查获,是不是事实?
    [10:07:52]
  • [被告人]:
    是事实
    [10:07:59]
  • [公诉人]:
    你把毒品藏在什么地方?
    [ 被告人]:
    裤子左侧口袋。
    [ 公诉人]:
    查获的毒品是什么种类?有多重?如何包装的?
    [ 被告人]:
    冰毒。查获一包用“黄山”香烟装的一个无色透明塑料袋,袋子里装的是无色晶体状物。47克。
    [ 公诉人]:
    毒品来源:被查获的毒品是从里买的,买了多少?
    [ 被告人]:
    这些毒品是我8月14日中午11点多,在临泉县城南示范中学附近的一座桥头处,从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哪里,花2800元买了这包冰毒。
    [10:08:28]
  • [公诉人]:
    你平时是否吸食毒品?
    [ 被告人]:
    吸食
    [10:08:56]
  • [公诉人]:
    你携带毒品的目的是什么?
    [ 被告人]:
    自己吸食
    [10:09:42]
  •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的讯问暂时到此。
    [ 审判员]: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 辩护人]:
    没有
    [10:09:55]
  • [审判员]: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向法庭举证。
    [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为了证明起诉书的指控,将本案证据分为四组依次向法庭宣读、出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包括五份书证,证明被告人房万民在持阜阳至石家庄的K1264次客票进入阜阳火车站时被查获携带毒品的事实。
    [10:10:36]
  • 1、书证抓获经过(卷一P3)该抓获经过由蚌埠铁路公安处阜阳车站派出所出具:2010年8月14日21时左右,我在阜阳火车站候车室进站口执勤时,见一男子匆匆进站,神色慌张,遂上前对其进行盘查,该男子是临泉县瓦店镇人,持当日K1264次前往石家庄,在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当场从其裤子左侧口袋内查获一红色“黄山”牌香烟盒,内用无色塑料袋包裹的无色半晶体状物品。该男子供述其叫房万民,并承认从其身上查获的无色晶体状物品系冰毒,约47克。以上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房万民的到案经过。
    [10:10:54]
  • 2、书证提取笔录(卷二P4)提取人肖明洋、付勇,在见证人潘振峰的见证下提取被提取人房万民的笔录证实了:2010年8月14日,值勤民警肖明洋、付勇在阜阳火车站候车室进站口处对房万民盘查时,当场从房万民裤子左侧口袋内提取一红色“黄山”牌香烟盒,内装用无色透明塑料袋装的无色半透明晶体状物,房万民称是“冰毒”。
    3、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卷二P6)2010年8月14日办案人肖明洋、付勇在见证人潘振峰的见证下,扣押了物品持有人房万民无色半透明状晶体毒品疑似物一包,K1264次火车票一张。
    4、书证火车票(卷二P8)该张火车票系犯罪嫌疑人房万民案发当天所持的车票。
    5、书证刑事摄影件(卷二P7)该刑事摄影件反映犯罪嫌疑人房万民被查获的毒品包装的外部特征。
    [10:12:57]
  •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的第一组证据举证完毕,请法庭质证
    [10:13:24]
  • [审判员]:
    被告人房万民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员]: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0:13:33]
  • [公诉人]:
    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包括两份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证被告人房万民被查获的具体经过。
    1、证人潘振峰的证言(侦查员刘士新、肖明洋 卷二P21-22)潘振峰于2010年8月14日在阜阳站候车室民警值班室所做的证言称:我是阜阳火车的保安,主要在候车室三品检查处帮助客运安全检查。2010年8月14日21时,我在候车室进站口,我见一光头男子匆匆进站,没带任何行李,接着一位值勤民警拦住他,对他进行盘查,民警检查它的车票和身份证,又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当场从这名男子的左侧裤子口袋内查获一包用红色“黄山”牌香烟盒状的白色晶体物,随后,值勤民警就将其带去值班室了,这男子说他带的白色晶体状物品时毒品,具体多少克他说不知道。我也不太清楚他携带的毒品有多少克,只看是用香烟盒装的满满的。
    [10:14:12]
  • 2、证人刘庆的证言(侦查员李华军、肖明洋 卷二P23-24)刘庆于2010年8月14日在阜阳站候车室民警值班室所做的证言称:我在阜阳火车站候车室上班,岗位是在候车室三品检查处。2010年8月14日21时,我在候车室进站口,我见一光头男子匆匆进站,没带任何行李,接着一位值勤民警拦住他,对他进行盘查,民警检查它的车票和身份证,又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当场从这名男子的左侧裤子口袋内查获一包用红色“黄山”牌香烟盒状的白色晶体物,随后,值勤民警就将其带去值班室了,这男子说他带的白色晶体状物品时毒品,具体多少克他说不知道。我看他用香烟盒装的满满的,估计差不多有50克。以上证人证言证实了犯罪嫌疑人房万民阜阳站候车室被查获携带毒品的具体经过。
    [10:15:45]
  • 3、犯罪嫌疑人房万民的供述(谢本成、顾伦 2010年9月19日)2010年8月14日,我准备坐火车去石家庄打工,我买了张无座的K1264次的票。晚上21点左右,我在阜阳火车站进站口,执勤民警拦住我,检查我身份证,后来从我左侧裤子口袋检查出一个黄山烟盒,里面有一个无色透明塑料袋,袋子里装的是我买来的无色半透明状冰毒。
    这些毒品是我8月14日中午11点多,在临泉县城南示范中学附近的一座桥头处,从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哪里,花2800元买了这包冰毒。当时他从自己身上拿出这一袋冰毒,向我要5000元,我身上就3000多元,后来经过讲价,我给他2800买了这包冰毒。我就将这包冰毒装在我身上的黄山烟盒里带回家了。当晚,我带着这包冰毒准备去石家庄时被民警抓获。
    被抓获后,民警当我面称了一下,净重47克。我买这些毒品就是留自己吸食的。
    [10:16:14]
  • 审判长,公诉人的第二组证据举证完毕,请法庭质证。
    [ 审判员]:
    被告人房万民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员]: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0:16:40]
  • [公诉人]:
    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包括一份书证称量记录和一份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所携带的物品是毒品。
    [10:17:05]
  • [公诉人]:
    1、称重记录(卷二P5)该称重记录在见证人潘振峰的见证下对从房万民处查获的毒品进行称重,经称重,该包冰毒净重47克。
    2、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卷一P6)2010年8月19日由阜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2010年8月14日,蚌埠铁路公安处阜阳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房万民,查获重47克的无色晶体状嫌疑毒品,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0:17:23]
  •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的第三组证据举证完毕,请法庭质证
    [10:17:40]
  • [审判员]:
    被告人房万民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员]: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0:17:49]
  • [公诉人]:
    第四组证据,该组证据包括一份尿检报告和一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房万民系吸毒者和其身份情况。
    1、书证尿检报告(卷二P9)该尿检报告检测出犯罪嫌疑人房万民尿检呈阳性,系吸毒人员。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卷二P26-27)犯罪嫌疑人房万民1968年3月29日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0:18:07]
  •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已将本案的所有证据举证完毕。本案主要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请合议庭依法采信。
    [10:18:28]
  • [审判员]:
    被告人房万民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人房万民有什么证据向法庭出示?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护人有什么证据向法庭出示?
    [ 辩护人]:
    没有
    [10:18:50]
  • [审判员]:
    被告人对辩护人所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公诉人对辩护人所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员]:
    公诉人刚才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有效,法庭予以确认。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
    [10:19:10]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鉴于被告人已经认罪,现在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辩论
    [10:20:01]
  • [审判员]:
    现在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10:20:10]
  • [公诉人]:
    被告人房万民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今天在此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9条的规定,我们受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派,作为本案的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履行指控犯罪和法律监督的职责。在此前的庭审调查中,一切诉讼活动均依法进行,庭审活动合法公正。为进一步支持本院的诉讼主张,明确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本案的事实及证据的认识,公诉人现发表以下几点公诉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房万民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对于被告人房万民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我院在起诉书中已作出了明确的认定,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对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宣读的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及有关的书证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鉴定结论等亦与其供述相互印证形成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本院起诉书的指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主观上具有非法持有的故意,客观上非法持有的毒品要达到一定数量。本案被告人房万民明非法持有毒品47克用于自己吸食,不仅远远超过了非法持有毒品构罪的标准,也已达到情节严重,应当依法按照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本着我国对毒品实行严厉管制,对毒品犯罪实行严厉打击,房万民应当依法受到刑罚处罚。
    [10:21:26]
  • [公诉人]:
    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房万民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我们知道,对于甲基苯丙胺类的毒品如果一旦使用不当,便会使人形成瘾癖,如果任其泛滥,则会严重地危害人们的健康和幸福。而房万民的行为从本质上正是对国家这种毒品管制秩序的破坏,因此其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此,公诉人想告诫被告人房万民,通过这次教训,戒除毒瘾,切记毒品害自己、害家庭、害社会,远离毒品,重返正路。
    [10:22:54]
  • [公诉人]:
    三、对被告人房万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房万民是吸毒人员,应当知道毒品的危害性,但其仍然非法持有4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属于《刑法》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被告人房万民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及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情节及悔罪表现,公诉人建议对其判处五年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23:06]
  • 审判长,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 审判员]:
    被告人房万民,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0:23:21]
  • [辩护人]:
    辩护人对被告人罪名定性正确,辩护人不持有异议,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主管恶性较小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并主动愿意缴纳罚金,鉴于此,请求法庭坚持从教育的目的出发,给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10:27:00]
  • [审判员]:
    法庭已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辩论各方如果还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用书面方式提供给法庭。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房万民,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现在休庭20分钟,合议庭将对本案评议后宣判。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和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 审判长]:
    被告人房万民 ,你听清楚没有?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现在将被告人房万民还押。
    [ 审判长]:
    退庭。(击法槌)
    [10:28:37]
  • [审判长]:
    传被告人房万民到庭。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
    [10:46:20]
  • (击法槌)
    [10:46:49]
  • [审判员]:
    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并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又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房万民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房万民在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0:47:5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
    [10:48:08]
  • [审判员]:
    一、被告人房万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二、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10:48:38]
  • (击法槌)
    [10:48:51]
  • 书记员:请坐。
    [ 审判长]:
    被告人房万民,刚才法庭作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和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 审判长]:
    被告人房万民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现在将被告人房万民还押。
    [ 审判长]:
    闭庭。(击法槌)
    [10:49:01]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50:16]
  • [主持人]: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监管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因为在禁毒工作中经常碰到行为人在毒品犯罪被查缉后,拒不交代毒品犯罪实施方式及毒品来源和去向的情况。把发现行为人持有大量毒品,但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所得或者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即规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有利于惩治毒品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47克在火车站候车室被查获,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被告人持有毒品的数量,已经构成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对被告人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综合本案中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合议庭经评议,决定对被告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11:3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