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现场

审判员和书记员

审判员
2010年10月20日9:00直播卢湾区法院审理陈某诉上海锦江食街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
    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民商事案件,该案由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依法审理。
    [ 审判人员]:
    沈澜。
    [ 书记员]:
    阮丽华。
    宣布开庭审理(2010)卢民二(商)初字第1492号案件。
    [09:23:37]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09:28:07]
  • [审判长]:
    现在开庭。现核对当事人
    [09:32:43]
  • [审判长]:
    原告:陈某,男,汉族,1958年2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号。
    [09:34:05]
  • [审判长]: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福顺、陈晨,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36:20]
  • [审判长]:
    案件被告一:上海锦江食街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茂名南路59号
    [09:36:36]
  • [审判长]:
    法定代表人:杨海才
    [09:36:53]
  • [审判长]:
    案件被告二:上海锦江饭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茂名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君
    委托代理人:叶珉,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09:38:45]
  • [审判长]:
    上海市卢湾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就原告陈某诉被告上海锦江食街有限公司、上海锦江饭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澜独任审理,书记员阮丽华担任法庭记录。被告上海锦江食街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09:41:11]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以及查询、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但诉讼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程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09:41:49]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人二]:
    听清楚了。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是否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被告人二]:
    不申请。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 审判长]: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其相关的事实和理由。
    [ 原告]:
    案件诉请:1、判令确认以被告一名义登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内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新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上市证券代码600650)的股权2091股归原告所有(由原告于1992年7月出资人民币5200元购入法人股100股,经多年分红扩股现为2091股);按每股人民币10元计算,价值人民币20910元;2、判令被告一返还股权红利人民币1045元;3、判令第一被告协助办理上述股权变更手续。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略。我们愿意承担诉讼费。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 被告人二]:
    对于诉请无异议。
    [ 审判长]:
    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 原告]:
    1、被告一出具的收据,证明原告出资购买上海新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法人股的事实。2、被告一的股票账户,证明原告出资购买上海新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法人股登记在被告一的名下的事实。3、上海市虹口区公证处的证明书,证明俩被告侵权事实。4、上海市虹口区公证处致被告二的信访答复函,证明上海市虹口区公证处就法人股事宜致函被告二的事实。5、上市公司的分红扩股票,证明上海新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分红扩股的情况。
    [ 被告人二]:
    都无异议。
    [ 审判员]:
    对于事实有没有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人二]: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原告主张是事实,要求被告变更及返还红利。
    [ 被告人二]:
    无辩论意见。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由于第一被告没有到庭,法庭不再主持调解。双方能够最后陈述?
    [ 原告]:
    支持诉请。
    [ 被告人二]:
    依法判决。
    [ 审判员]:
    本院认为(略)。当庭判决如下: 1、确认在被告一证券账户(账户号D890049165)内“锦江投资”(证券代码为600650)法人股2091股为原告所有。2、判令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将上述股票变更登记至原告证券账户;3、判令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原告股权红利104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负担。
    今天是口头宣判,本院将在10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审]:
    今天庭审到此,当事人阅看笔录,如果发现自己的陈述与所记录的内容有差错或者有遗漏,可以要求更正或者补充,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现在闭庭。
    [09:45:55]
  • [主持人]:
    以上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应
    [09:4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