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中院第二审判区

案件开庭现场

合议庭组成人员

部分人大代表旁听了此案

合议庭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代理人

本案审判长

合议庭法官

开庭现场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原件进行核实

原被告对争议证据现场进行核实

《孟小冬》一书封面
10月20日9时,直播一中院审理“涉嫌侵犯《孟小冬》著作权 人民音乐出版社成被告”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我院审理的案件。
    [08:57:28]
  • [主持人]:
    先向大家介绍下案情:原告黄映红是《孟小冬》一书的作者。原告曾就《孟小冬》一书的出版与第一被告人民音乐出版社达成图书出版合同,但原告并未将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第一被告使用。2008年12月,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了《孟小冬》一书,图书出版后,原告发现第二被告新浪网(搜狐网)在其“读书频道”连载了原告《孟小冬》一书的第四、五、六章节,使用的字数约为70000字,约占全书的33%。原告起诉认为,第一被告在并无授权的情况下,将《孟小冬》一书的相关章节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第二被告,且第二被告审查不严,致使侵权行为发生,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6000)元以及诉讼费用及合理支出166元。
    [08:59:41]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区中法庭进行。
    [09:02:35]
  • [主持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5月10日正式履职。北京一中院依法审理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对辖区法院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案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行政案件以及最高法院交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类案件呈现出"规格比较高、难度比较大、类型比较新"的特点。
    [09:04:39]
  • [主持人]:
    北京一中院的地域管辖由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大兴区、延庆县八区一县组成。辖区内集中了80%以上在京的国家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90%以上的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比较特殊的政治、经济、人文环境。
    [09:04:54]
  • [主持人]:
    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一中院于2009年5月份启用了第二审判区,第二审判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三倾地甲三号。
    [09:07:37]
  • [主持人]:
    第二审判区案件审理范围:一审、二审商事案件及破产清算案件;一审、二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一审、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由本院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以及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等。
    [09:08:13]
  • [主持人]:
    本案由一中院民五庭审理,审理案件范围:审理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和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09:10:28]
  • [主持人]:
    北京一中院知产庭是一个团结向上的集体,2001年以来,一中院知产庭先后荣获集体一等功、二等功和两次三等功,并被授予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奥运安保先进集体、北京市法院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其先进事迹曾被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以及众多媒体加以宣传报道。
    [09:12:41]
  • [主持人]:
    由于一方当事人尚未到庭,开庭需要延迟,请各位网友耐心等待。
    [09:16:00]
  • [主持人]:
    当事人均已到庭,庭审即将开始。
    [09:25:55]
  • [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首先由原告陈述一下你公司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及代理权限。
    [09:27:49]
  • [原告代理人]:
    黄映红,女,汉族,德国国籍.委托代理人是刘某,女,汉族,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09:30:25]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陈述一下你公司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及代理权限。
    [09:34:22]
  • [被告一代理人]:
    人民音乐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甲55号。法定代表人:吴斌,社长。委托代理人是李某,女,汉族,人民音乐出版社版权处工作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音乐出版社。
    [09:34:52]
  • [被告二代理人]: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是马某,女,汉族,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09:35:40]
  •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对被告一代理人、被告二代理人陈述的身份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36:38]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代理人陈述的身份有无异议?
    [ 被告一代理人]:
    没有异议。
    [ 被告二代理人]:
    没有异议。
    [09:37:14]
  • [审判长]: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我宣布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0)一中民初字第11569号原告代理人黄映红诉被告人民音乐出版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法庭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代理审判员姜庶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司品华、人民陪审员李韵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高哓旭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由于已经在先期送达的当事人诉讼须知上告知了,因此当庭不再宣读。原告当事人是否清楚?
    [09:37:37]
  • [原告代理人]:
    清楚。
    [ 审判长]:
    是否申请合议庭人员回避?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09:37:55]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清楚?
    [ 被告一代理人]:
    清楚。
    [ 被告二代理人]:
    清楚。
    [ 审判长]:
    是否申请合议庭人员回避?
    [ 被告一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 被告二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09:38:0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代理人方陈述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根据和诉讼请求
    [09:38:23]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代理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公证费16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代理人曾就《孟小冬》图书的出版于第一被告达成图书出版合同,原告代理人并没有将图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第一被告使用。2008年12月,第一被告出版了《孟小冬》图书,图书出版后,原告代理人发现第二被告开办的“新浪网”的“读书”频道连载了原告代理人《孟小冬》图书的第四、五、六章节,使用的字数约为70000字(版面字),约占《孟小冬》图书的33%。
    [09:41:22]
  • [原告代理人]:
    经了解,第二被告的连载行为是第一被告所授权的。原告代理人认为,第一被告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将《孟小冬》图书的相关章节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第二被告,而第二被告接受授权时,审查不严,致使本案侵权行为得以发生,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代理人的著作权,为此,原告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代理人的诉讼请求
    [09:41:30]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09:41:53]
  • [被告一代理人]:
    一、我社有权通过网站介绍宣传作品,同时原告代理人已授权我社代理行使作品的其他使用权利。我社曾于2008年8月6日与黄映红签订了《孟小冬》一书的专有出版合同,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乙方选定的网站上介绍该书,以扩大宣传范围。该介绍仅限于对该书作者和该书相关内容的简介。”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代理行使本合同第一条授权范围以外的,如播放、录音、表演等权利,其使用所得报甲乙双方按50%比例分成。”由此可以看出,我社有权授权网站介绍和宣传图书并拥有使用图书内容的代理权。
    [09:43:24]
  • [被告一代理人]:
    二、我社引用了作品中较少的篇幅呈现给读者,意在使读者对作品有直观的感受,从而吸引读者购买图书。我社授权网站的引子和第四章1―5折,共46页,全书274页,所占比例16%,使用16%的篇幅对作品本身进行介绍和宣传,并不构成对作品网站传播权侵犯。且我社选取的两个部分相互独立,选取引子意在用作者自己的话对其本人及其故事的由来进行基本介绍,选取第四章1―5折,则数通过选取书中教为精华的章节,向读者展示样张,进行推广介绍,吸引读者购买本书。
    [09:43:48]
  • [被告一代理人]:
    三、我社对图书进行宣传介绍旨在增加图书及作者的影响力,同时提升图书的销售量,达到作者与出版社共赢的目的。这是对作者权益的一种保护和提升,并没有损害作者的利益。我社授权网站宣传图书,出版社和网站都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与一般的营利性信息网络传播不同,不会因点击率等数据指标而收取费用。四、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针对完整作品或作品实质内容而言,我社在宣传图书时使用很少篇幅,读者无法从这一小部分中了解全部或实质性的作品内容,因为我社并不构成对原告代理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五、我社对网站进行的宣传权主要针对引子和第四章的1―5折,网站超越授权范围使用作品,与我社无关。综上所述,我社授权网站宣传图书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代理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的侵犯。恳请法院驳回原告代理人的诉讼请求。
    [09:44:12]
  • [被告二代理人]:
    基于原告的起诉状说一下,1、与第一被告所签署的出版合同第23条,原告已经将部分的网络传播权授予被告一,我们认为是有这个权限的。被告二与被告一签订了网络授权书。我们不具有以此书牟利的目的。基于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合同,我们认为我们没有侵权的故意。而且我们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我们的目的是基于对该书的宣传,而且也有合法的授权,所以我们认为我们没有侵权行为。
    [09:51:14]
  • [审判长]:
    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件已于庭前交换完毕。首先核对证据交提交情况。
    [09:53:33]
  • [原告代理人]:
    证据清单:证据1、黄映红与人民音乐出版社签订的《孟小冬》图书出版合同。2、《孟小冬》图书。证明原告代理人对《孟小冬》图书享有著作权。3、人民音乐出版社授权新浪网连载授权书。4、(2009)京方圆民证字第01590号公证书。证明二被告侵犯原告代理人著作权的事实。5、公正收据。证明原告代理人的诉讼支出。
    [ 审判长]:
    被告方收到了吗?
    [ 被告一代理人]:
    收到了。
    [09:54:10]
  • [被告二代理人]:
    收到了。
    [ 审判长]:
    对于原告的证据有什么意见?被告一说一下?
    [ 被告一代理人]: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关联性,我们认为这个合同恰恰证明了我们是有权利进行宣传的。
    [09:54:49]
  • [被告二代理人]:
    对于证据1,证明了被告一有权将该书的内容进行宣传的内容,我们认为是合法的。对于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关联性体现不大。证据3,公证书我们需要看一下原件。
    [09:55:02]
  • [审判长]:
    对于证据2关联性有什么异议?
    [ 被告二代理人]:
    我们认为只能证明权属。
    [ 审判长]:
    有证据原件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带原件。证据4的原件带了。
    [ 审判长]:
    请提交法庭看一下。(看原件)
    [ 审判长]:
    被告看下。
    [ 被告二代理人]:
    好。对真实性没有异议。
    [09:55:45]
  • [审判长]:
    被告方庭前共向本法庭提交了多少份证据?
    [09:56:51]
  • [被告一代理人]:
    2份。证据目录清单:1、《孟小冬》图书出版合同。证明目的:人民音乐出版社拥有《孟小冬》一书的宣传和作品使用代理权,有向网站授权进行图书宣传的权利。2、给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授权书。证明目的:授权使用的内容仅为引子和第四章的1―5折。
    [09:57:23]
  • [被告二代理人]:
    证明书。证明了我们公司在合法情况下与被告一签订了合同。
    [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收到了吗?
    [ 原告代理人]:
    收到了。
    [09:58:03]
  • [审判长]:
    原告发表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 审判长]:
    理由是什么?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提交的图书出版合同不能证明被告对新浪网的授权是经过原告同意的。第二,也不能够证明被告授权的范围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里面写的只是对该书的简介。
    [09:59:15]
  • [审判长]:
    原告陈述下两被告的侵权事实。
    [ 原告代理人]:
    首先根据原告和第一被告签订的合同,原告并没有授权被告一行使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权,第一被告无权就作品授权第三方使用,被告一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从证据4中能证明。公证书中第2页。被告二在新浪网上所刊载的内容经统计版面字数约为7万字。
    [10:11:01]
  • [原告代理人]:
    证据三授权书,其中里面明确写到,被告授权新浪网的使用内容仅限于第4章1-5折,新浪网所刊载的内容是明显超出了范围。新浪网这种行为事实上扩大了侵权的范围和损害结果。综上,原告认为两被告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二的行为扩大了原告的损害后果和侵权范围。两被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点,新浪网在刊载涉案作品的时候,没有尽到应尽的合法审查义务
    [10:12:43]
  • [审判长]:
    公证书中所提出的第1-4章,第4章第1-5折,第2章是否进行全部连载?
    [ 原告]:
    是。
    [ 审判长]:
    被告一什么意见?
    [ 被告一代理人]:
    我们和原告签订的合同第23条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网站上介绍该书和进行宣传。从24条看,我们是有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行使的。我们对事实认可,但是不认可侵权。
    [10:13:59]
  • [被告二]:
    我们是有合法授权的。他做公证是没有意义的。我们是有授权的。对事实不是完全认可,认为原告对字数的统计有瑕疵的。
    [ 审判长]:
    原告公证书中可以看出来吗?
    [ 原告代理人]:
    这个是光盘。可以看。
    [ 审判长]:
    两个被告都需要看吗?
    [ 被告一]:
    是。
    [ 被告二]:
    是。
    [10:16:45]
  • [审判长]:
    两被告认可光盘封存完好吗?
    [ 被告一代理人]:
    认可。
    [ 被告二代理人]:
    认可。
    [10:17:12]
  • [审判长]:
    两被告看一下光盘。
    [10:17:51]
  • [审判长]:
    谁上传到网上的?
    [ 被告二代理人]:
    我们公司的编辑。对于时间我们不清楚。
    [10:19:46]
  • [审判长]:
    授权的时间是什么?
    [ 被告一]:
    2008年12月12日。出版时间是2009年1月。
    [ 审判长]:
    新浪网对于上传作品的文字数量认可吗?
    [ 被告二代理人]:
    我不认可。
    [10:23:31]
  • [审判长]:
    你们授权新浪网在网上刊载图书的内容,你们是否认为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种体现?
    [ 被告一代理人]:
    不是。
    [10:35:01]
  • [审判长]:
    第二被告意见?
    [ 第二被告代理人]:
    我们没有收益,如果我们侵权的话,我们应该把全部图书的内容都放到网上,我们只是放了20%左右,我们认为不构成侵权。
    [10:35:30]
  • [审判长]: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10:37:33]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并未授予被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从被告所说23条和24条看,如果说认为甲方授予乙方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23条就不会对该书做约定。从合同的目的来看,第24条未约定乙方代甲方处分权利的内容。2、第二被告在传播审理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有过错。综上我认为两被告应该承办连带的赔偿责任。
    [10:44:49]
  • [被告一代理人]:
    从原告和我们签订的合同看,从24条看,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方是授予我们的
    [ 被告二代理人]:
    根据授权书书,我们是有授权的。
    [10:45:3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鉴于是民事案件,法庭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调解?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 被告一代理人]:
    同意,但要回去协商。
    [ 被告二代理人]:
    同意。
    [10:46:14]
  • [审判长]:
    鉴于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还要在庭下继续协商,我们在庭上就不再继续调解。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原告代理人是否坚持诉讼请求?
    [10:50:13]
  • [原告代理人]:
    坚持。
    [ 审判长]:
    两被告是否坚持答辩意见?
    [ 被告一代理人]:
    坚持。
    [ 被告二代理人]:
    坚持。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签字。
    [10:50:41]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3:03]
  • [主持人]:
    今天的网络直播就到这里,非常感谢市高级法院的姚学谦和赵岩给予提供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各位网友,下次直播再见。
    [10: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