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14:44:14]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原告北京中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北京中辰防水材料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富各村。
法定代表人贺国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家仲,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师。
被告徐州压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盛才良,该公司经理。[14:47:50]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法官入庭。[14:52:19]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14:52:58]
- [原告]:原告北京中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北京中辰防水材料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富各村。
法定代表人贺国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家仲,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师。[14:53:28] - [被告]:被告徐州压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盛才良,该公司经理。[14:53:49]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14:55:45]
- [原告]:没有异议。[14:55:58]
- [被告]:没有异议。[14:56:07]
- [审判员]: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开开庭审原告北京中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北京中辰防水材料厂)诉被告被告徐州压力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康磊独任审判,书记员席莹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由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搜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由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开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最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上告知的有关申请回避事项,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14:58:29]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14:58:58]
-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14:59:09]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诉状,陈述事实及理由[15:00:03]
- [原告代理人]:原被告于2002年7月26日至2007年6月28日先后签订了10份合同,名称分别为国营北京中辰防水材料防水施工工程合同、世纪星集团北京中辰防水材料厂防水施工工程合同,合同对承包方式、付款方式、施工规范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将工程交付给被告。而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工程交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清偿了部分款项后,拒不支付剩余款项。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偿还53964.2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5:00:05]
- [审判员]:被告答辩[15:00:24]
- [被告代理人]:1、原告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2、现在还未到付款期限。3、原告未履行义务。[15:01:04]
- [审判员]: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结合本案案情,法庭归纳争议焦点如下:原告的起诉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15:01:24]
- [原被告]: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15:01:50]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举证[15:02:17]
- [原告代理人]:1、合同原件.2、发票原件[15:04:10]
- [审判员]:被告质证。[15:04:36]
- [被告代理人]:对其中8份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些合同仅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即被告应付全部工程款。根据合同规定,工程款应在保证期满后支付。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已验收合格,且已履行了保修义务。对2006年7月10日的合同提出异议,该合同为复印件,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与原件相一致。对工程发票的附联不予认可,该发票没有盖章,发票金额与原告应向被告开具的发票金额相距甚远。[15:10:31]
- [审判员]:本案仅涉及到应付款,被告下面不要再说验收的事。原告说有10份合同原件,但现在没有这么多,还有1份复印件,被告对此还有无证据?[15:12:39]
- [原告代理人]:我们提供原件。未提供的1份是补充合同。[15:13:15]
- [审判员]:被告质证。[15:13:33]
- [被告]:对合同无异议。[15:13:48]
- [审判员]:原告方继续举证。[15:15:11]
- [原告代理人]:2、施工进度图复印件1份、检测报告原件5份,证明工程已经完成并交付了[15:18:09]
- [审判员]:被告质证[15:18:14]
- [被告代理人]:1、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该检测材料是作为合同约定的原告应履行的一项义务,该材料并不能证明原告在保修期内履行了保修义务。2、所原告所述,原被告共签订了10份合同,但这中间只有6份检测报告,其他4份均未经过防水材料检测。对施工图纸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关联。[15:21:29]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15:23:19]
-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15:23:29]
- [审判员]:被告举证[15:23:32]
- [被告代理人]:1、工程施工合同9份,也没有06年7月10日的,与原告提供的相同,证明根据2002年7月26日、8月19日签订的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是07年和08年,而原告在2010年提起诉讼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还证明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除两份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分别为两年、一年以外,其他的保修期均为五年,原告所请求的保证金金应在保修期满后并履行了相应的保修义务后,被告才应支付。但2006年5月26、6月21日的合同的保修期分别是在2011年后到期,被告还未到付款期限。[15:27:44]
- [被告代理人]:2、被告在2010年7月13日向徐州利居装饰公司支付楼面翻修的发票及付款凭证,双方也签订了防水工程合同,因为被告保管合同的人员出差,将在庭后提供,以证明原告在保修期内未履行保修义务,被告无奈向第三方请求翻修,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15:29:47]
-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5:31:40]
- [原告代理人]: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是五年,我的理解是事实上被告方厂址搬迁到其他地方,我们合同的标的物工程原告都已按合同严格履行了,五后后找不到这个工程了,五年的期限是虚构的。这几份合同具有连贯性,后一个合同是建立在前一个合同的基础上的,是建立在被告许诺,工程款待后一个合同履行完再付,他们的诉讼时效没有超过。提供发票的单位和原告方相去甚远,是装饰公司,对发票的真实性不加评议,但与此案无关联性。[15:36:12]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15:38:01]
- [被告代理人]:没有。[15:38:16]
- [审判员]:就本案事实部分,双方当事人有无问题相互发问?[15:39:50]
- [原告代理人]:如果你们说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这几份合同你们的通知方式是什么?[15:40:25]
- [被告代理人]:是通过电话通知的,电话是签订合同上你们预留的手机号码。
发现漏水时被告通知原告时发现电话已经停机变为空号了。[15:40:51] - [原告代理人]:你们现在厂房改造的进度与这份合同相对的影响是什么?[15:41:31]
- [被告]:被告单位的厂房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是一致的,现在被告单位并没有搬迁,仍在原址正常生产经营。厂房跟签订合同时没有任何改动[15:41:46]
- [原告代理人]:这几项工程现在还保存在那吗?[15:42:35]
-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15:42:56]
- [审判员]:被告有无问题向原告发问?[15:43:11]
- [被告代理人]:原告是否已就被告支付过的工程款已足额开具发票吗?[15:43:29]
- [原告]:已经全额都开过了[15:43:32]
- [被告代理人]:我们双方合同的总标的额应该有40多万元,但原告仅在2002年开具了2万余元的发票。[15:44:27]
- [审判员]:除了这百分之十的合同款,其它的工程款都支付清了吗?[15:44:48]
- [原告代理人]:支付清了[15:44:58]
- [审判员]:被告,原告所述是否属实?[15:45:12]
- [被告代理人]:是这样的[15:45:28]
- [审判员]:关于宿舍楼,你们有没有装修?[15:47:18]
- [原告代理人]:没有[15:47:21]
- [审判员]:被告现在的厂房仍存在,原告2005年、2006年的合同还没有到保质期,对于这部分诉讼请求你们仍继续主张吗?[15:49:43]
- [原告代理人]:我们希望和对方以调解的方式根据客观情况来解决,因为时间毕竟很短,出现漏水的可能性很小,这是我们的建议。从02年到07年时间很长了。[15:50:59]
- [审判员]:关于这部分,被告有何意见?[15:51:36]
- [被告代理人]:对于未到期的部分工程,代理人庭后会和被告方负责人联系,再作决定。[15:52:18]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5:53:01]
- [原告代理人]:1、关于时效问题,每一份合同的签订都是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02到03短短一年双方签订了4份合同,这4份合同被告至今未完全严格履行,原告方则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应该说是被告方失约在先,违背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加大了原告方的求偿费用成本。原告方直至07年始终与原告建立了良好的合同关系,工程款至今未偿的责任在被告方。2、五年的保修期对原告说是显失公平的,按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在工程出现瑕疵的情况下有义务通知原告,以通知到达原告有效。原告没有收到通知等附随义务,不能体现出原告没有严格履行义务,原告则多次向被告索偿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3、此项工程的验收都是原告通知被告方到现场目测合格后支付了90%的工种款。即使在不考虑利息的情况下,工程款也不多,被告应当依法履行。[16:00:00]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6:00:04]
- [被告代理人]:原告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2006年的两份俩均未到付款时间,因此原告要求该两笔合同的保证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存在未履行合同的行为,被告有权直接抵扣工程款。原告并没有证明已就已经付的工程款开具发票,由此可知。原告开具发票应是其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未开发票给被告造成的税费的相关损失,原告应承担责任,被告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五年的保修期系双方约定,原被告双方均应受此约束,作为防水工程,在五年内出现漏水等现象应属众所周知的事实,被告并不需要举证证明,而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时留下的联系方式,当工程出现漏水状况时被告并不能根据此联系方式联系到原告,迫于无奈才向第三方求助,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完毕[16:04:24] - [审判员]: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16:04:37]
- [被告代理人]:没有[16:05:32]
- [原告代理人]:没有了。[16:05:39]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作最后陈述。[16:05:59]
- [原告代理人]:请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16:06:49]
- [被告代理人]:请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16:06:56]
- [原告代理人]: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6:07:21]
- [原被告]:同意[16:07:22]
- [被告]:可以考虑,但调解方案需庭后提供[16:07:47]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后签字。[16:07:58]
- [主持人]:庭审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6: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