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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网络直播的是由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审理的原告全某诉被告上海某公司和被告邱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13:47:52]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法官入庭。[13:57:56] - [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13:58:54]
- [原告]:全某[13:59:18]
- [审判长]:第一被告经电话联系还在途中[14:00:21]
- [被告二]:邱某[14:00:36]
- [审判长]:今天到庭当事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资格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14:01:03]
-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全石峰诉被告上海胜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邱莉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孙雪梅独任审判,书记员叶若安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由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搜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14:01:34] - [原告]:听清了[14:02:22]
- [被告二]:听清了。[14:02:38]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由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开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最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上告知的有关申请回避事项,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14:03:04]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03:17]
- [被告二]: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03:31]
- [审判长]:原告陈述诉请[14:03:48]
- [原告]: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委托管理帐户中的资产7290美元或人民币5万元。
2、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14:04:02] - [原告]:第一被告承担归还责任,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14:04:54]
- [审判长]:来者何人?[14:05:11]
- [被告一]:我是被告一的代理人,我迟到了,没算准时间,向在座的道歉,不好意思。[14:05:45]
- [审判长]:被告一陈述身份情况[14:06:36]
- [被告一]: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4:06:57]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14:07:12]
- [审判长]:陈述事实理由[14:09:05]
- [原告]:宣读诉状[14:09:42]
- [审判长]:第一被告,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是否收到?有无书面答辩?是否提出过反诉?[14:10:38]
- [被告一]:收到诉状,有书面答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合同不是原被告签订的,被告一从来没有收到过该合同文本,不清楚投资的情况,包括账户的开设和委托理财的情况被告一都不清楚。账户开设之后,原告称操作密码告知过被告一,被告一不了解账户的经营情况也不知道密码,包括现在,原告声称账户是亏损,被告一也不清楚账户情况和亏损情况。[14:14:03]
- [被告一]:另外一点,被告一代理客户理财有一约定,当亏损20%将停止操作,原告称账户全部亏损,不是被告一的操作方式。故不同意诉请。[14:14:55]
- [被告二]:收到诉状。有书面答辩。庭后提交。本案的相对方与被告二无关,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4:15:58]
- [被告二]:2009年1月到9月,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员工,是以被告一的名义签订的合同,行为的结果应该是职务行为,应该由被告一承担[14:16:48]
- [被告二]:原告的诉讼基础存在问题。结算之后才有确定是否有损失,被告二没有义务和权力与原告结算,被告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14:17:52]
- [审判长]:原告,明确你的请求权基础[14:20:12]
- [原告]:是双方签订的理财协议书,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是因为第二被告有一个口头的保证,当时游说原告做理财时说最多亏损20%,不可能全部亏损,被告二愿意对此承担保证责任。要求第二被告对账户亏损超过20%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一被告诉请没有变化。[14:23:19]
- [审判长]: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本案涉及到是原告和第一被告建立的委托理财关系还是与第二被告建立的委托理财关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14:24:33]
- [审判长]:原告,主张的事实提交了哪些证据予以证明,请逐一陈述一下证据名称、证明内容。[14:24:50]
- [原告]:证据1、收条,证明原告将资金交给被告。
证据2、境外汇款申请书,证明被告将资金兑换成美元并汇到香港银行。
证据3、开户资料,证明以原告名义在英皇开设帐户。
证据4、帐户委托管理协议书,证明原告将帐户委托被告管理并约定到期结算等。
证据5、电子邮件,证明原告在英皇的帐户已开通并实际使用。[14:26:26] - [审判长]:第一被告,原告的证据是否收到?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你方的质证意见。[14:36:22]
- [被告一]:1、协议书,合同上的公章和被告一的公章一致,实际工作人员没有收到过该合同,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2、收条,该份合同是被告二个人名义给原告的,证明被告二收到了该款项,被告一没有收到该款项。
3、境外汇款申请书,真实性没有异议,名称上写的是购物,和委托理财的目的不相符,被告一无法确认该笔款项的用途。
4、开户资料,形式上和被告公司的其他客户形式是一致的,但是有一点,在所有的开户资料中有一个经纪人号码,被告一在英皇特许的号码不是该号码92CN010,我们是号码是92CN009。不对应,被告一有理由认为该笔业务非被告一公司操作。
5、电子邮件,所有的电子邮件都是发到原告个人邮箱,无法确认其真实性。[14:41:15] - [审判长]:第二被告,原告的证据是否收到?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你方的质证意见。[14:41:28]
- [被告二]:1、协议书,没有异议,是被告二代表被告一签订的。协议书中和原告陈述有不同的理解,第五条(宣读),有一个结算的前提,原告没有注意。
2、收条,没有异议。
3、境外汇款申请书,没有异议。为何写购物,被告一公司的所有的申请书写的都是购物,这是英皇公司的要求。
4、开户资料,没有异议。开户表格第五项,有一个风险披露声明(宣读)。这一条请法庭注意,这一条证明交易是杠杆式交易,被告一没有能力做到完全止损。
5、电子邮件,开户的电子邮件被告二确认。结算的电子邮件被告二无法确认,第二被告是销售人员,不负责结算。[14:47:22] - [审判长]:原告,对证据是否有补充说明?[14:47:53]
- [原告]:原告先到被告一公司现场,由被告二通过互联网为原告申请开户。开户完毕之后,确立了账号。在被告一公司当场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书。款项交付了第二被告,由第二被告办理汇款。
其他没有补充了。[14:50:34] - [审判长]:第一被告,就本案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14:50:55]
- [被告一]:1、邮件,是英皇公司发给被告一的邮件,确认被告一的经纪人帐号是92CN009。证明原告的合同不是与被告一签订的。
2、一张当时被告一技术总监的名片,名片上标注了英皇特许顾问号是92CN009。证明同上。
3、投资顾问费协议书以及一份邮件,协议书中再次确认了被告一的经纪人号码似乎92CN009。
4、原告被告一公司的员工陈飞,当时工作是合同保管,写明证言,在其任职期间,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客户资料及委托理财协议。
5、电话录音,被告一打电话到英皇公司询问经纪人编号的问题,英皇公司确认92CN010是个人登记的经纪人号码,和被告一无关。
以上证据证明了合同显示的公章虽然是被告一的,被告自始至终不知道原告这位客户,也不知道代理的委托理财合同。[14:56:13]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一的证据质证[14:56:32]
- [原告]:1、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在该电子邮件中无法看出92CN009和被告一的关系。
2、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被告一陈述的事实。
3、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被告一陈述的事实。
4、证人证言,依法正人应当出庭,证人也没有出庭,不予质证。
5、电话录音笔录,不符合证据规则,真实性不予确认。[15:00:37] - [被告二]:1、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
2、真实性没有异议,该总监已经离开公司了,关联性有异议。
3、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
4、证人证言,陈飞的身份无法证明。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
5、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通话录音中表明被告一公司不止一个经纪人号码。切009和010是连号的号码。[15:04:05] - [审判长]:被告一,对于证据是否有补充说明?[15:04:27]
- [被告一]:电话录音笔录就是电话录音中的内容,其他没有补充[15:05:11]
- [审判长]:被告二,是否向本庭提交证据?[15:05:29]
- [被告二]:1、被告一为被告二缴纳社保的证明,证明被告二是被告一是劳动关系,是被告二的员工。
2、09年9月16日的借条,证明在09年8月之前,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员工。
证明09年1月到09年7月期间,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员工,委托理财协议是职务行为[15:08:30] - [审判长]:原告,质证[15:08:37]
- [原告]: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15:08:52]
- [审判长]:被告一,质证[15:09:06]
- [被告一]: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期间被告二确是被告一员工。补充一点,被告二的职务是行政部,不属于业务部。[15:09:48]
- [审判长]:经过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原告提供的无阻证据当事人均不确认被告一提供的五种证据,证明被告一公司的经纪人号码92CN009。与本案所涉的92CN010不一致。本院认为该证据和本案审理没有直接关联性,除非证明被告一公司仅有92CN009唯一的经纪人号码。就被告二提交的2证据,当事人均无异议,本案予以确认。原告,是否就事实像两被告发问?[15:12:44]
- [原告]:没有[15:12:50]
- [被告一]:原告,2009年9月之后,账户情况如何得知?[15:13:10]
- [原告]:账户为零[15:13:33]
- [被告一]:是否清楚密码?[15:13:43]
- [原告]:我不知道密码,都给被告一了。账户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15:14:03]
- [被告二]:被告一,技术总监吴某是否还在公司?[15:14:40]
- [被告一]:不在公司了。[15:14:47]
- [审判长]:法庭就本案事实像当事人发问。如何建立委托理财关系的?[15:15:53]
- [原告]:朋友介绍的。[15:16:11]
- [原告]:朋友介绍被告一是做投资理财的,可以有收益。[15:16:34]
- [审判长]:是否知道是境内还是境外?[15:16:46]
- [原告]:当时不清楚。就给我看了保本80%的协议。[15:17:03]
- [审判长]:被告一,英皇公司和被告一的关系?[15:17:25]
- [被告一]:英皇公司提供了交易平台,具体性质不清楚。交易的内容包括外汇、贵金属。[15:18:10]
- [审判长]:收益来自哪个方面?[15:18:36]
- [被告一]:代理人不清楚[15:18:44]
- [审判长]:被告一,是否有委托理财的经营范围?[15:18:57]
- [被告一]:理财咨询是可以的,代理理财这块没有提到。[15:19:19]
- [审判长]:涉案的协议来看,存款都是汇入境外的?[15:19:44]
- [被告一]:原告方是香港账户。[15:19:53]
- [审判长]:被告二,是否清楚?[15:20:10]
- [被告二]:被告二不清楚,被告二只是根据被告一法定代表人的指令办事。[15:20:38]
- [审判长]:英皇公司是否境外公司?[15:20:55]
- [被告二]:是澳门的公司[15:21:06]
- [审判长]:被告一,是否有境外投资许可证?[15:21:46]
- [被告一]:没有。被告一只是中间介绍。代理客户把款项汇到境外。客户可以自己进行操作,也可以委托被告一代为进行操作。[15:22:49]
- [审判长]:代理客户汇款是以什么名义汇款?[15:23:01]
- [被告一]:代理人不清楚。[15:23:19]
- [审判长]:关于协议约定账户密码是如何操作的?[15:24:05]
- [被告二]:被告二是收到密码的,被告二没有改密码,吧密码交付给技术人员吴某,由技术人员进行操作。[15:25:12]
- [审判长]:是否有证据?[15:25:27]
- [被告二]:时间太长了,无法搜集证据。[15:25:44]
- [审判长]:被告一,你认为是被告二个人操作,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15:26:11]
- [被告一]:今年三月份,被告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这个情况。公章确是公司公章。没有采取措施,之后就收到了原告的诉状。[15:26:55]
- [原告]:我和被告一负责人在今年3月份有过一次见面,被告一说回去查,之后就没有回应了。[15:27:48]
- [审判长]:当事人对于事实是否还有补充?[15:28:18]
- [原告]:没有[15:28:23]
- [被告一]:没有。[15:28:34]
- [被告二]:没有[15:29:05]
- [审判长]:诉请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证据?[15:31:04]
- [原告]:就是口头的。第二被告作为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我们亏损不能超过20%。如果超过20%,愿意补给我们。[15:31:53]
- [审判长]:被告二,是否认可?[15:32:06]
- [被告二]:不认可。[15:32:13]
- [审判长]: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理财合同的效力的问题,理财合同的相对放是哪两方,法律后果应由哪方承担及承担的责任。当事人是否确认?[15:33:23]
- [原告]:确认[15:33:42]
- [被告一]:确认。[15:33:51]
- [被告二]:确认[15:34:09]
- [审判长]: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15:34:27]
- [原告]:根据合同的规定,第一被告应该承担归还投资本金的义务。合同是原告和第一被告签订的,法律后果应该由第一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第二被告承担本金的80%连带责任。[15:35:51]
- [被告一]:合同的效力问题被告一不发表意见。账户的亏损情况被告一一无所知,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账户的亏损情况。原告自始至终都是和被告二进行联系,账户密码也是给了被告二。款项也是被告二接受的。被告二对于亏损操作情况比较了解。[15:38:27]
- [被告二]:效力问题应该是合同的相对方来确认,被告二是第三人。被告二无法举证吧账户密码交付给了谁。被告二吧情况和技术总监都是沟通的,被告一不负责任的吧责任推卸到员工的个人行为是不恰当的。并无相应证据支持担保关系的成立,要求驳回原告对于被告二担保责任的诉请。[15:41:36]
- [审判长]:新的辩论意见?[15:41:48]
- [原告]: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员工,包括交付给第二被告的资金和密码等于交付了第一被告。且在第一被告的办公室办理了相关的手续。第一被告辩称说协议没有收到是不可信的。[15:43:00]
- [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15:43:08]
- [被告二]:在今年原告和被告一法定代表人见面之后,说回去查。说明法定代表人对于事实是清楚的。[15:43:46]
- [审判长]: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听以充分注意,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对本案的处理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陈述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15:45:56]
- [原告]:要求支持诉请。[15:46:32]
- [被告一]:要求驳回诉请[15:46:42]
- [被告一]:或者原告查明具体亏损的情况下承担责任。[15:47:07]
- [被告二]:要求驳回对被告二的诉请[15:47:2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二十百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院主持下进行调解?[15:48:03]
- [原告]:可以[15:48:09]
- [被告一]:不同意调解[15:48:18]
- [审判长]:由于被告一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下面休庭十分钟,休庭期间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法庭确认,若当事人在此期间不能达成调解方案,本庭将在休庭后对本案做出处理。现在休庭。(敲击法槌)[15:49:02]
-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针对本案调查的事实及辩论情况,本庭将根据现有证据择日作出处理。今天庭审到此,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阅看庭审笔录无误后签字,如认为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现在休庭。(敲击法槌)[16:03:09]
- [主持人]: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直播,不具有法律效力。[16:03: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