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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庭审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15:10:11]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蚌埠法院网直播主持人罗晓敏,欢迎大家参与蚌埠中院庭审直播。[15:10:30]
- [主持人]:本网和中国法院网今天同步图文直播的是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广告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公开开庭。[15:11:14]
- [主持人]:我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审原告广告公司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11月23日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后,依约为被告制作发布15块公交车站牌广告,被告仅给付广告费5.4万元,余款3.6万元索要无果。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剩余广告费。
原审法院判决支持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称其与原告不认识,也没有业务往来;一审法院认定其为被上诉人所诉的主体证据不足;且一审审理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裁定发回重审。[15:11:49] - [主持人]:马上就要开庭,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庭。[15:12:02]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庭书记员韦艳丽开始查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15:18:11]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指挥,如不遵守法庭秩序、又不听劝告,本庭将勒令退出;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打断他人讲话,发言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到庭人员携带的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四、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宣告判决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起立,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对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本庭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书记员:请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到庭,可以开庭。[15:18:31] - [书记员]:上诉人:丁宁,女,汉族,中专文化,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水宜生专卖店业主,住安徽省蒙城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程彪,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蚌埠市实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王传富,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袁玉斌,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传斌,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15:19:47] - [审判长]:请问各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15:20:04]
- [上诉人]:没有异议。[15:20:13]
- [被上诉人]:没有异议。[15:20:22]
- [审判长]:到庭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身份属实,可以参加诉讼。[15:20:4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闫海强、白峰、陆潇茹三人组成,由闫海强担任审判长,陆潇茹主审本案;本院书记员韦艳丽担任法庭记录。[15:21:5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它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收集、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
3、上诉人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4、被上诉人有承认、反驳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权利;
5、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作出说明的权利;
7、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
8、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3、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15:22:10]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否听清?[15:22:20]
- [上诉人]:听清了。[15:22:27]
- [被上诉人]:听清了。[15:22:3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回避?[15:22:50]
- [上诉人]:不申请。[15:23:02]
- [被上诉人]:不申请。[15:23:12]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由主审法官主持。[15:23:26]
- [主审法官]:上诉人宣读上诉状。[15:23:37]
- [上诉人]:我们与上诉人不认识,也没有业务往来,一审法院认定其为被上诉人所诉的主体证据不足;且一审审理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裁定发回重审。[15:24:51]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答辩。[15:25:15]
- [樊传斌]: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准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5:30:44]
- [主审法官]:归纳争议焦点:蚌埠市水宜生专卖店与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水宜生专卖店是不是同一主体。[15:36:18]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请提供你在一审时的证据。[15:36:26]
- [樊传斌]:证据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丁宁系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水宜生专卖店业主;2、户外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及证人祝茂盛谈话笔录,证明祝茂盛系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水宜生专卖店区域经理,其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与原告签订《户外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并加盖了公章,当时店里使用的公章为“蚌埠市水宜生专卖店”。此后,原告作了广告,被告也付了三次钱。3、三张收据,证明被告共计付款5.4万元。4、照片19张,证明原告为被告在蚌埠市公交车站牌发布广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我们提出调查申请,要求对祝茂盛调查的申请事实。[15:37:02]
- [主审法官]: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一审证据质证。[15:37:19]
- [程彪]:营业执照不能证明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水宜生专卖店与蚌埠市水宜生专卖店是同一主体。其它证据也不能证明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水宜生专卖店与蚌埠市水宜生专卖店是同一主体。调查申请是在第二次开庭时,7月12日,他们是当天提出申请的,然而证据提供截止日期是2010.6.28日,申请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按证据规则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的证据涉及国家档案,而不是证人证言。[15:39:40]
- [主审法官]:上诉人一审期间没有提供证据?[15:40:00]
- [程彪]:是的。[15:40:08]
- [主审法官]:二审期间是否有新证据提供?[15:40:19]
- [程彪]:有。提供两张开庭传票。提供2010.6.13蚌山区法院签发的向丁宁2010.7.5日开庭的传票。第二张传票是2010.7.12,这两份传票证明原审法庭在2010.7.5日因为原告没有到庭就私自推迟了开庭时间,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15:40:40]
- [主审法官]:是否有其他证据?[15:40:53]
- [程彪]:没有。[15:41:03]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二审期间有没有新证据。[15:41:29]
- [樊传斌]:在经济开发区工商部门提取的企业登记资料,证明到目前为止水宜生前提的就两个商店,一个是刚刚成立的,第二个是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水宜生专卖店。在与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水宜生专卖店,而他们的公章是蚌埠市水宜生专卖店,还证明祝茂盛的证人证言是真实的。证明一审法院判决主体是正确的,是适格的。[15:43:18]
- [主审法官]: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水宜生专卖店的公章是什么样的?[15:43:46]
- [程彪]:(手势比划)[15:44:21]
- [主审法官]:有没有样?[15:44:37]
- [程彪]:应该有样。[15:44:52]
- [主审法官]:你们有没有提供?[15:45:06]
- [程彪]:没有。[15:45:13]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刚才举的证据,证明没有蚌埠市水宜生专卖店?[15:45:56]
- [樊传斌]:是的。只有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水宜生专卖店,证明与我们签订合同的单位是同一单位。[15:46:12]
- [主审法官]:上诉人,蚌埠市有没有水宜生专卖店?[15:46:24]
- [程彪]:不知道。[15:46:35]
- [主审法官]:你们的专卖店经过工商登记?[15:46:48]
- [程彪]:是的。[15:46:56]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你们提供的证据证明对方付了三次现金?[15:47:24]
- [樊传斌]:是的,一共付了我们5.4万元。有两次是转帐。[15:47:31]
- [主审法官]:谁转帐的?[15:47:57]
- [樊传斌]:是通过对方的网银转的。广告公司有几个业务员,谁做的这笔业务谁催这笔款。[15:48:18]
- [主审法官]:上诉人提供的两份证据证明原告一审没有到庭时私自推迟开庭时间。[15:48:39]
- [樊传斌]:2010.7.5确实安排开庭,但我们确实没有接到这个通知,上午九点多钟,我们接到法院的电话,我们说没有接到开庭传票,那边就没有说话,是法院又安排的。[15:49:01]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提供证据: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综合查询单,证明蚌埠市没有蚌埠市水宜生专卖店,实际蚌埠市水宜生专卖店与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水宜生专卖店是同一家店。你们查看一下证据,并发表质证意见。[15:49:32]
- [程彪]:该份证据没有在一审举证期限提交,我们不予质证。[15:49:51]
- [主审法官]:上诉人,对祝茂盛的调查笔录,你们的质证意见是什么?[15:50:04]
- [程彪]:我们不知道祝茂盛这个人。[15:50:14]
- [主审法官]:对祝茂盛这个人的身份是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区域经理,是否认可?[15:50:27]
- [程彪]:不认可。[15:50:38]
-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你们一审时有没有提供祝茂盛身份证明的证据?[15:50:54]
- [樊传斌]:提供了。当时通过身份证证明身份。通过他在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水宜生专卖店的工作经历证明了。[15:51:14]
- [主审法官]:他陈述自己是区域经理?[15:51:28]
- [樊传斌]:是的。在查明他的身份以后,他自己陈述是这个身份。当时开庭时是两个代理人,丁宁的爱人开庭时也在场,他表示认识祝茂盛。[15:51:46]
- [主审法官]:丁宁的爱人叫什么名字?[15:51:58]
- [樊传斌]:他在旁听席上。[15:52:10]
- [程彪]:第一次开庭丁宁爱人没有到法庭上。[15:52:26]
- [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有没有相互发问的事实?[15:52:37]
- [上诉人]:没有。[15:52:44]
- [被上诉人]:没有。[15:52:55]
- [主审法官]: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15:53:07]
- [程彪]:从本案证据看,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蚌埠市水宜生专卖店与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水宜生专卖店是同一主体, 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二、一审存在程序错误,被上诉人陈述没有收到开庭传票,在目前我们看到的卷宗材料,可以通过立案庭的监控看出,一切材料都是2010.6.2,而不是如被上诉人称的没有收到传票。外地的当事人都能收到传票,在当地的当事人怎么可能收不到开庭传票。关于证人的问题,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在举证期满以后仍然许可被上诉人提供证据,违反了证据规则,也违反了法庭的公平性,被上诉方起诉上诉方没有证据支持。[15:53:39]
- [樊传斌]:一、一审法院调查的事实比较清楚,双方在陈述有关事实时,7.3日开庭当天,丁宁爱人当时在场,由于他在旁听席上,有审判员、书记员在,都是都知道的。虽然这个不是主要事实,但表明当事人的心态。审判员表示你们可以调解,丁宁的爱人还给我们发了短信,说给我们一万块钱算了,我们把短信给审判人员看了。本案争议焦点是蚌埠市水宜生专卖店与蚌埠市经济开发区水宜生专卖店是不是同一主体。一审时,法院到庭的证人祝茂盛证明他的职权,工作时间,怎么与我们签订合同的,完全与我们提供的证据相符合,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适用法律是准确的,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维持原判。[15:53:56]
- [主审法官]:双方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15:54:08]
- [程彪]:一、被上诉人说7月3日开庭,那为什么没有收到7月5日的开庭传票。二、关于身份的问题,在法庭调查时,法官已经明示个人的身份不能以个人的陈述为证。三、工商部门的证据只能说明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只是查询,只是显示两个水宜生的名字,并不是说明蚌埠市只有两个水宜生。[15:54:24]
- [樊传斌]:说7月3日是我的口误,是7月5日开庭。[15:54:36]
- [主审法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进行最后陈述。[15:54:51]
- [程彪]: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5:55:06]
- [樊传斌]: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15:55:16]
- [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15:55:30]
- [程彪]:回去征求当事人意见。[15:55:53]
- [樊传斌]:不同意。[15:56:05]
- [主审法官]:本案经评议后择期宣判,闭庭。[15:56:38]
- [主持人]: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和参与。本案的裁判结果,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蚌埠法院网)将继续关注并及时发布,欢迎网友登录蚌埠法院网浏览。[15:57:02]
- [主持人]: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蚌埠中院民三庭、办公室、书记官处的协助和配合!感谢直播员王亚群、书记员韦艳丽、现场摄影王龙江和技术保障刘冬、吴洪义![15:57:26]
- [主持人]:【特别声明】直播文字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57: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