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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31:35]
-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09:33:59]
- [审判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现在开庭。[ 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上诉人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对上诉人宝房公司的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无异议。[ 审判长]:上诉人宝房公司对上诉人诚建成律师事务所的出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 宝房公司]:无异议。[ 审判长]:当事人核对完毕。[ 审判长]:上诉人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宝房(集团)有限公司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二(商)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朱志红,会同代理审判员龚婕、代理审判员王凌蔚组成,由朱志红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夏秋凤担任记录。[ 审判长]:有关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和义务,法庭在开庭前已经用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 审判长]:上诉人,本院所发的告知权利义务书是否收到?[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收到。[ 宝房公司]:收到。[ 审判长]:上诉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清楚。[ 宝房公司]:清楚。[09:34:33]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长]:上诉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不申请。[ 宝房公司]:不申请。[09:34:52]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 审判员]:上诉人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向法庭陈述上诉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判令宝房公司支付诚建成律师事务所被扣的律师费163163元,利息损失89491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宝房公司承担。[ 审判长]: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你方上诉请求是要求在原审判决的基础上再增加律师费163163元,利息损失89491元?[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是的,就是要求支持我方原审全部诉讼请求。[09:35:37]
- [审判长]:诚建成律师事务所,继续陈述事实和理由。[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合同合法有效,也肯定了上诉人的工作,但是原审认为扣除上诉人20%律师费将上诉人在一审和再审阶段的收费放在执行阶段的风险代理中,一审、再审阶段收取过律师费,但是这与执行阶段收费没有关联。执行阶段收费方式是风险代理,如果没有收益,上诉人是分文没有报酬。上诉人认为一审、再审阶段的收费与本案执行阶段收费没有关联。原审认定款项收回将近4年,原审认定错误。双方2005年4月签订聘请律师合同,至2007年7月执行款全部到位,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执行代理案件中并没有执行到位的时间约定,执行到位的时间长短和上诉人的报酬没有关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原审法院基于这两点认为酌情扣除20%律师费,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原审未支持我方利息损失的请求也是欠妥的。另说明一点,我方上诉是在收到宝房公司的上诉后才提出的。(详见上诉状)[ 审判员]:上诉人宝房公司,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以及事实理由陈述答辩意见。[ 宝房公司]:一、1、双方系争聘请律师合同中风险收费条款应当确认为无效。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律师事务所无权制定律师收费规定。2005年4月11日,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收取律师费应当按照当时上海市司法局和物价局联合颁布的收费规定执行。当时的收费规定没有风险收费的种类、比例,杨振裕律师在原审开庭时承认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时确实没有风险收费的法律依据。风险收费于法无据,是违法收费。3、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根据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并入帐,当时国家并没有风险收费的规定和标准,所以风险收费的规定违反律师法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4、当时的律师收费标准是司法局和物价局的规定,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二、原审法院扣减20%的律师费是否合法有据。1、应当扣减律师费,因为风险收费是违法、无效的。2、扣减律师费的比例应当司法局和物价局颁布的标准(2001年11月20日的收费标准)扣减,4065815元标的应当收取的费用是45158元。3、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杨振裕律师代理申北公司与晋心公司诉讼、申诉、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过程,所以应当扣减。1)在诉讼阶段,A明知申北公司已经吊销,还超标准翻倍收取律师费。B欺骗申北公司说律师费可由被告承担,所以在诉请中提出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但实际该案判决被告分文未承担。C将宝房公司支付的124800元律师费肢解为两张发票,将其中一张发票作为诉请主张,作为提供证据,还有一张未提供给宝山法院。D在调解协议中未设定制约条款,无故放弃违约金126025元,事后的履行结果证明被告还是分文未付。2)在执行阶段违反律师法的规定,双重代理,违反委托人利益,违反忠诚义务。采用欺诈手段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石泉公司的执行款在2005年12月开始陆续到帐,申北公司在2007年注销前分文未收到,损失利息20余万元。为了申北公司和晋心公司执行案件,上诉人已经向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支付了246800元的律师费,还有30815元的诉讼费。所以我方认为原审扣除20%律师费太少,应该给付诚建成律师事务所45158元律师费。[09:36:41]
- [审判长]:上诉人宝房公司,陈述上诉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宝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请。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欺诈事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避重就轻,回避事实。被上诉人在代理该案过程中存在欺诈,欺诈主要表现在,1、委托执行,上诉人已经提供给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一份晋心公司提供的函,该函表明晋心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2、在执行阶段,在申请执行表中,被上诉人在财产状况中也写明了此点。但是在这个阶段双方都是明知的,所以不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但是在2004年11月22日宝山法院立案第二天,被上诉人违背律师法的规定,双重代理,代理晋心公司与案外人石泉公司在普陀法院就镇坪路房产项目的案件。说明11月23日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已经明知晋心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对此予以隐瞒,未告知上诉人。宝山法院向晋心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但由于退回无法送达,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杨振裕律师也未告知法院晋心公司的联系方式。3、2005年1月20日宝山法院执行法官找杨振裕律师谈话,杨振裕律师告知法官被执行人在普陀法院有一案件,并且已上诉。4、杨振裕律师拿到晋心公司委托书后,2004年12月16日向普陀法院递交委托书,法院告知该案已经开庭结束,所以杨振裕律师凭该委托书在12月已经收到了该案的判决书原件,说明其已明知被执行人有债权可供执行。5、杨振裕律师告知上诉人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晋心公司在镇坪路房产项目中没有权益,但是没有告知上诉人其在晋心公司另案的情况。所以在执行没有任何进展的情况下,双方2005年4月11日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6、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后,杨振裕律师没有任何风险代理的行为,就陪同宝山法官到石泉公司做了协助执行笔录,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石泉公司应支付给晋心公司的407万元的债权予以冻结。(详见上诉状)[09:37:53]
- [宝房公司]:二、风险收费办法是否有效。风险律师收费现在是有法可依,但是在2005年签订系争合同时是不允许风险收费的。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是无法制定的,必须经过物价局和发改委规定。所以风险收费的条款在当时是无效的。三、上诉人不是该案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书上,宝房公司也不是申请执行人。宝房公司之所以在聘请律师合同上盖章,是由于上诉人的下属公司申北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名存实亡,所以宝房公司在合同上盖章是证明作为上级公司知晓这些法律行为、法律诉讼,以便支付代理费、诉讼费。在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申诉案件,聘请合同上也是两家公司盖章,但是宝房公司不是委托人,只是代申北公司支付律师费,所以上诉人不是和申北公司共同委托,而且出具给宝山法院的委托书上也只有申北公司一家的章。四、本案争议合同已经终止,双方2005年4月11日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止(宣读内容),申北公司是委托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代理执行,上诉人认为在2005年5月8日申北公司收到宝山法院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时合同已经终止。因为在恢复执行阶段,需要重新提供委托书。五、原审判决有失公正。被上诉人原审起诉状陈述其动用了各种社会关系、通过努力得到了普陀法院的判决书,但这是不能成立的,实际其得到普陀法院的判决书是根据晋心公司的委托书得到的。但是被上诉人没有将此情况告知上诉人,上诉人是在晋心公司三无的情况下,与被上诉人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所以这份合同是欺诈。[09:47:41]
- [审判长]:诚建成律师事务所,针对宝房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陈述答辩意见。[09:48:19]
-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1、对于双方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是否存在欺诈,在杨振裕律师代书的申请执行书(2004年11月18日)中,申请人是申北公司,联系人严惠霖(宝房公司当时的总经理),被申请人晋心公司,上面书写了晋心公司两个联系地址以及晋心公司两个员工的联系号码,其中明确被申请人在镇坪路有在建房屋,说明申请人对晋心公司在镇坪路有在建房屋是明知的。宝山法院立案后寄出执行通知书,但在2004年11月29日被退回,在此期间,杨振裕律师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但并未查到晋心公司名下有这个房产。2004年11月23日晋心公司法定代表人顾金心到杨振裕律师的办公室,其由于生癌,长期住院,被晋心公司两个员工架空,其对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一无所知,所以要求杨振裕律师帮忙查询晋心公司的实际状况,但杨振裕律师不知道顾金心的联系电话和地址。为此上诉人与晋心公司11月23日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委托书,但是在该合同上没有收费标准。此时上诉人并未与宝房公司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后杨振裕律师持委托书到普陀法院,但是普陀法院告知该案已经审结,而且晋心公司不服已经提出上诉,对此情况上诉人也告知了宝房公司。2005年1月5日由于工作需要,宝房公司要求杨振裕律师作为公司集团法律顾问与宝山法院联系,为此出具了委托书。2005年1月20日宝山法院找杨振裕律师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我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在普陀法院有一笔债权,同时出示了普陀法院的判决书,同时也将此情况告知了宝房公司严惠霖。[10:25:29]
- 2005年4月11日宝房公司、申北公司联合聘请上诉人全权代理执行案件,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而且上诉人在合同首部也加盖了公章。4月12日杨振裕律师陪同宝山法官到石泉公司(但这个时间不是上诉人能够确定的),此时还不知道普陀法院案件的二审情况。2004年5月8日宝山法院告知由于本案需要执行第三人的债权时间较长,原来执行案件审限已经到了,所以要求中止该案,发放债权凭证,等之后有信息后再恢复执行。上诉人也将此情况告知了宝房公司总经理,并在5月8日领取了债权凭证。后杨振裕律师找到石泉公司,石泉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并且出示了二审判决书。2005年12月5日宝山法院恢复执行,通知石泉公司将应付的款项支付给申北公司。在2005年年底联系到晋心公司,晋心公司盖章证明上诉人多次和他们联系。从2005年年底石泉公司开始陆续还款,杨振裕律师从石泉公司一共拿了四张50万元的支票,共计200万元。其他的款项也是经杨振裕律师多次催讨。到2006年2月15日宝房公司再次就宝房公司与石泉公司的执行案件出具委托书,委托杨振裕律师全权代理。2007年底、2008年1月宝房公司收取了全部执行款,后上诉人发函给宝房公司催讨代理费,但宝房公司回函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而且代理合同已经终止。 [10:28:23]
- 2、宝房公司是否是合同的主体,2005年4月11日上诉人与申北公司、宝房公司签订的律师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是共同委托。申北公司2003年6月20日发文,认为其2001年已停止,无经营场所,无注册资本,无必备人员,要求撤销建制,后宝房公司同意其撤销。2003年11月20日工商局因为申北公司2001年、2002年没有年检,对申北公司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2006年1月10日宝房公司行文向宝山法院出具关于申北公司歇业的情况说明中,表明申北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及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宝房公司通过法律程序承担。2006年2月15日本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宝房公司又单独向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出具委托书,要求协助宝房公司与石泉公司的执行案件。2007年11月29日宝房公司表述申北公司已经歇业,该企业是宝房公司的下属单位,申北公司已经办理清算,并申请工商注销,相关债权债务由宝房公司承担。当天宝房公司领取了所有执行款。所有事项都是杨振裕律师与宝房公司总经理严惠霖联系,申北公司没有人出面,所以申请执行书上联系人是严惠霖。即使聘请律师合同上没有宝房公司的盖章,由于宝房公司承接了申北公司的债权债务,所以也应由宝房公司向上诉人支付代理费。 [10:29:35]
- 3、双方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采用了风险代理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这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2001年的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和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能直接设立民事权利义务,而且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没有约定适用上述文件,故上述文件规定的收费方式、收费比例对上诉人没有约束。从双方签订合同起,宝房公司从未对双方约定的风险收费方式提出异议。而且在2008年1月宝房公司的回函中也仅是认为上诉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为其收回钱,对风险收费方式并未提出异议。这种收费方式并非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一家,而且现行的收费规定认可了这种收费方式。 [10:31:37]
- 4、恢复执行是否上诉人委托。2005年4月是宝房公司和申北公司共同委托,恢复执行后是宝房公司委托上诉人,因为上诉人是宝房公司的法律顾问,该案自始至终都是宝房公司委托上诉人,在2006年2月宝房公司还专门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宝房公司现在之所以不支付代理费是由于宝房公司领导变更,对前任的行为不予认可。 [10:32:26]
- 5、对于上诉人收取的律师费是否合理,在上诉理由中已经陈述,不再赘述。 [10:32:51]
- [审判长]:上诉人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无异议。[ 审判长]:宝房公司,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 宝房公司]:无异议。[10:33:05]
- [审判长]:根据庭前核对的事实,除了原审已查明的事实,现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归纳,1、2005年4月12日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杨振裕律师陪同宝山法院执行庭承办法官去上海石泉公司作协助执行笔录,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2005年12月16日宝山法院作出(2007)宝执恢复字第288号民事裁定书。3、2006年2月15日,宝房公司出具委托书,特别授权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杨振裕律师代理宝房公司与石泉公司的执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无争议事实是否确认?[ 上(均答)]:确认。[10:34:01]
- [审判长]:法庭在听取各方的诉辩意见后,归纳本案主要争议焦点:1、宝房公司是否为2005年4月11日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的主体?2、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在签订上述《聘请律师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3、上述《聘请律师合同》中有关风险代理费的约定是否违法?4、上述《聘请律师合同》是否在宝山法院作出(2004)宝执字第3240号民事裁定书时终止?5、一审法院调整代理费有无合理依据?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上(均答)]:无异议,无补充。[10:34:35]
- [审判长]:下面审理第一个争议焦点。宝房公司,在聘请律师合同签订之时,申北公司处于何种状态?[ 宝房公司]:已经处于清算歇业状态,没有专职人员,清算组也是宝房公司人员兼的。[ 审判长]:当时申北公司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宝房公司]:由其个人承担,宝房公司尚未承接。[ 审判长]:为何宝房公司会向宝山法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 宝房公司]:石泉公司2005年12月已经支付了100万元至宝山法院,宝房公司出具这份函的意思是这笔款是否可以由宝房公司领取,但是宝山法院没有答复。[10:40:11]
- [审判长]: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对此有无异议?[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宝房公司陈述基本属实,申北公司处于三无,所有对外债权债务由宝房公司直接操作,所以在代理案件中,是申北公司、宝房公司共同委托上诉人。[10:40:37]
- [审判长]:宝房公司,在申北公司与晋心公司诉讼、执行以及再审阶段,宝房公司、申北公司和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一共签订几份聘请律师合同?[ 宝房公司]:一共是三份。[ 审判长]:三份聘请律师合同中,在卷宗材料中反映的是执行阶段、申诉阶段的聘请合同,前面一份聘请律师合同能够提供?[ 宝房公司]:现在找不到。[ 审判长]: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前后签订过三份聘请律师合同,对此有无异议?[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无异议。[10:43:53]
- [审判长]: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你方刚才陈述执行阶段的聘请律师合同委托人一栏是申北公司和宝房公司,并加盖了两个公司的章,在落款也加盖了两个公司的章,而在申诉阶段的聘请律师合同委托人是申北公司,而宝房公司和申北公司是在落款处盖章?[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是的。[ 审判长]:宝房公司,对此有无异议?[ 宝房公司]:对客观上的差异没有异议,但合同都是杨振裕律师起草的,而宝房公司的盖章没有加盖在委托人处,而是加盖在左侧。[10:45:29]
-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这份合同是空白的拿到宝房公司填写的,由于申北公司处于快关闭的状态,而填写申北公司是由于申北公司是债权人,而钱是宝房公司领取,所以也填写了宝房公司,[ 审判长]:合同上的字是谁填写的?[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都是杨振裕律师写的。[10:46:10]
- [审判长]: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还有无补充?[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没有。[ 宝房公司]:还有其他案件也是委托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宝房公司也在上面盖章,但只是作为上级单位知晓,而不是委托人。(提供两份聘请律师合同2005年4月11日、2006年3月5日)。[10:51:58]
- [审判长]: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阅看原件)对两份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在聘请律师合同上的委托人确实既有记载申北公司,也有将申北公司和宝房公司一并记载上去。[10:52:26]
- [审判长]:这个有何区别?[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整个过程中,申北公司没有出现过,所有都是和宝房公司总经理严惠霖联系。[ 审判长]:宝房公司,还有何意见?[ 宝房公司]:合同以委托人盖章为准,说明宝房公司都不是作为案件的委托人,而是作为上级主管单位。之前上诉人陈述其风险代理只有本案一个案件,但是今天提供的材料说明上诉人是虚假陈述。[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说明上诉人和宝房公司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不是一次,风险收费方式双方早已在实施,双方是明知的。[ 审判长]:对第一个争议焦点还有无补充?[ 上(均答)]:没有。[11:01:21]
- [审判长]:下面审理第二个争议焦点。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在代理申北公司起诉晋心公司的诉讼案件过程中,申北公司是否将晋心公司有关偿债能力的函件提供给杨振裕律师?[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提供了。[ 审判长]:何时调查了财产的状况?[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在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之前。[ 审判长]:具体时间?[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在执行阶段。[ 审判长]:当时有无将财产查询的调查结果告知宝房公司?[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告知了宝房公司总经理严惠霖,本案所有的联系都是和严惠霖联系。[11:02:58]
- [审判长]:宝房公司,对诚建成律师事务所的陈述有何补充?[ 宝房公司]:对此没有异议,是在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之前。[ 审判长]: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涉及晋心公司和石泉公司的案件,你方刚才陈述在2004年11月23日晋心公司法定代表人顾金心找到你的办公室洽谈委托的事宜,当时为何会接受顾金心的委托?[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目的是想了解晋心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所以我和晋心公司的律师合同中没有约定代理费用。[11:03:19]
- [审判长]:你方接受了晋心公司的委托,具体为其实施了什么行为?[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当时顾金心被晋心公司其他两个人架空,所以对晋心公司的情况不了解,所以委托我调查了解晋心公司在普陀法院案件的情况,我拿委托书到普陀法院,但法官告知已经审结,而且晋心公司已提出上诉。后在执行法官找我谈话时,我就告知了晋心公司在普陀法院有债权,并且向法官出示了晋心公司一审的判决书。[11:04:42]
- [审判长]:宝房公司,对此有无异议?[ 宝房公司]:上诉人和晋心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日期是11月23日,一般来说,上诉人是不可能在12月16日普陀法院案件判决后再去法院。该案判决后,上诉人没有向宝房公司出示过判决书,宝房公司对此情况根本不知道。当时上诉人告知宝房公司的是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查询没有,晋心公司已经是三无公司,法院也无法送达。[11:08:53]
- [审判长]:你方认为上诉人不可能在12月16日普陀法院判决后再去,对此问题有无调查过?[ 宝房公司]:调查过,也多次到普陀法院去了解,也找过顾金心,但无法找到。[ 审判长]:严惠霖是宝房公司的总经理,对此有无异议?[ 宝房公司]:无异议。[ 审判长]:上诉人陈述所有事情都是严惠霖具体经办,对此有无异议?[ 宝房公司]:当时是严惠霖负责这个事务,也不排斥办公室主任。[ 审判长]:法庭要求你方通知严惠霖到庭作证?[ 宝房公司]:知道。[11:10:14]
- [审判长]: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何时知道法院寄送的执行通知书退回?[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2005年1月20日。[ 审判长]:你陈述顾金心从医院出来找你洽谈委托事项,没有留下任何联系地址、电话?[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是的。[ 审判长]:委托书如何取得?[11:13:56]
-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委托书也是他送过来的。更正一下,委托书是2004年11月25日寄过来的。[ 审判长]:你刚才陈述是2004年12月16日之后到普陀法院的,解释一下原因?[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反正这个庭已经结束,至于判决书如何,需要查询一下。[ 审判长]:告知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庭后核实一下此情况,庭后三日内答复法庭。[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知道。[ 审判长]:邮寄的信件中有无地址?[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就是镇坪路的地址。[11:15:19]
- [审判长]:你拿到普陀法院的判决书后,如何告知顾金心?[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现在说不清,我始终没有顾金心的联系地址。[ 审判长]:宝房公司,对诚建成律师事务所陈述有无异议?[ 宝房公司]:1、诚建成律师事务所说合同不收取代理费,但是合同上是约定代理费用另定。2、诚建成律师事务所说没有顾金心的联系方式,不符常理,我们认为是杨振裕律师隐瞒。[11:16:45]
- [审判长]: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你陈述拿到判决书后告知了宝山法院,也告知了严惠霖,为何宝房公司还愿意和你方签订风险代理合同?[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拿到了判决书,但是整个执行没有任何进展。在签订聘请律师合同之前,杨振裕律师已经做了大量工作。[ 宝房公司]:我方从未收到过普陀法院的判决书,如果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将判决书交给严惠霖,严惠霖肯定会移交,而且在一审中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也从未陈述过将判决书交给了严惠霖。[ 审判长]:诚建成律师事务所,还有何补充?[11:24:36]
-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我方要求严惠霖到庭作证。[ 审判长]:你将判决书交给严惠霖,有无交接手续?[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没有。[ 审判长]:宝房公司,对相关判决书,包括有关领取款项的支票,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主张交给了你公司总经理严惠霖,对这节事实,应当由严惠霖出庭作证?[ 宝房公司]:我方同意由严惠霖到庭陈述情况。另,据了解,石泉公司说杨振裕律师只去过一次。[11:24:55]
- [审判长]:宝房公司,诚建成律师事务所称拿到晋心公司和石泉公司的二审判决书是在聘请律师合同之后,对此有无异议?[ 宝房公司]:有异议,申请调查将此节事实查清。[11:25:05]
-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4月12日和宝山法官到石泉公司去,石泉公司总经理明确有一个案件在二中院,判决还没有下达,至少说明4月12日还没有下达。4月12日之后和石泉公司没有来往,是7月5日又到石泉公司。[ 审判长]:宝房公司,对诚建成律师事务所陈述有无异议?[ 宝房公司]:无异议。[11:26:00]
- [审判长]: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拿到二审判决书后是否也告知了宝房公司?[ 宝房公司]:告知了,包括还款计划也告知了宝房公司严惠霖。[ 审判长]:宝房公司,对此有无异议?[ 宝房公司]:有异议,双方确认2005年4月12日判决书还没有下达,但是上诉人签订聘请律师代理后第二天就陪同法院到了石泉公司。[11:26:45]
- [审判员]:下面审理第三个争议焦点。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本案中是谁提出风险代理收费?[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宝房公司。因为前面一直没有进展,而宝房公司提出本案要加大力度。另,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与第二天和宝山法院到石泉公司没有关联。[11:30:09]
- [审判员]:宝房公司,你方认为是谁提出风险代理收费?原因?[ 宝房公司]:基于晋心公司处于三无状况,晋心公司函件中提出的房产经查询没有房产权益,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提出风险代理,我方同意了。[11:30:45]
- [审判员]: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对宝房公司刚才陈述如果不是风险代理的话,代理费用是45158元,对此有无异议?[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没有计算过。[ 审判员]:如果不按照风险代理,是否是按照1997年国家计委的收费规定和2001年的收费指导规定?[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双方约定,但如果不约定的话,是适用这个规定。[ 审判员]:宝房公司,是否应适用这两个规定?[ 宝房公司]:应该是按照2001年的这个规定。对于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所说的协商,是指可以在此范围内进行协商,而不是超过范围约定。[11:33:58]
- [审判员]: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你方认为风险代理收费的依据是合同法以及风险代理收费已经被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认可,其他有无补充?[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这是双方的合同规定。[ 审判员]:宝房公司,你方认为禁止风险代理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 宝房公司]:律师法、价格法。[ 审判员]:诚建成律师事务所认为你方有一份回函中认可了该收费标准,只是认为没有收到相关执行款?[ 宝房公司]:这份函就是说明,要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要求费用要提供相应证据,我方不付钱就是说明对收费标准有异议。[ 审判员]: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对风险代理如何理解?[11:37:30]
-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的形式是基于双方平等主体的地位,合同风险代理说明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双方约定的标的物是否能兑现。如果这个案件委托人没有取得任何款项,那么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是没有任何报酬的,说明风险在上诉人处。而如果能够达到目的,委托人已经取得利益,委托人必须根据风险代理的约定支付相应报酬。[ 审判长]:有关风险代理的收费从何时开始?[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已经向原审法院提供了有关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的规定,是2006年4月13日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审判长]:宝房公司,对此有无异议?[ 宝房公司]:好象在2006年之后,以文件为准。[12:01:32]
- [审判长]:对该争议焦点,还有无补充?[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刚才宝房公司已经提供了上诉人和申北公司在同期同时又签订了另一份的风险代理,实际是宝房公司对申北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加大力度。[ 宝房公司]:1、律师对收费有明确规定,如果是法律顾问的话,应该要优惠收费。2、根据当时的收费标准,原来代理一审的,如果再代理二审或者代理执行,要减半收取,所以上诉人都是超额收费。3、当时当事人根本不了解收费标准。4、风险收费是违法的,要求按照签订合同时的国家规定执行。[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如果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确实是有优惠或者减半的规定。上诉人不仅代理了一审,之后又代理了申诉。而本案是执行,执行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双方约定是风险代理。[12:02:10]
- [审判员]:下面审理第四个争议焦点。宝房公司,在本案系争聘请律师合同中,双方有无对合同终止期限的约定?[ 宝房公司]:合同第七条约定,自签订之日起至审理终结时止,就是到宝山法院2005年5月8日裁定执行程序终结为止。[ 审判员]: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对宝房公司的陈述有无异议?[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本案合同是诉讼阶段的格式合同,宝山法院2005年5月8日的裁定书,案号是(2004)宝执字第3240号,所以上诉人认为本案不是到终结为止,当时我们拿到的是债权凭证,可以恢复执行。终结执行是司法改革的新形式。[ 审判员]:在恢复执行阶段,有无与宝房公司签订聘请律师合同?[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没有,但宝房公司出具了一份委托书,原来的合同继续有效。[12:02:54]
- [审判员]:在恢复执行阶段,履行了哪些代理行为?[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在恢复执行之前,我到石泉公司,石泉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而且从石泉公司拿到了二审判决书。由于石泉公司拿到的是房产,要将房产销售,所以出具了还款计划,并将此情况告知了宝房公司和宝山法院,同时也通知了晋心公司,晋心公司也到法院作了一个笔录。在石泉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后,我多次到石泉公司催讨,从石泉公司房屋开始销售,我在2005年12月从石泉公司拿到了100万元,复印后告知了宝房公司,将支票原件交给了宝山法院,之后一直跟踪到全部款项到位。[12:03:18]
- [审判员]:宝房公司,对此有无异议?[ 宝房公司]:有异议,1、2005年12月16日恢复执行,一般需要出具恢复执行申请书,但在(2007)宝执恢复字第288号卷宗内没有任何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代理书写的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2、诚建成律师事务所认为恢复执行是对前面执行案件的延续,但是两个案件案号不同,而且也应该有申请执行人重新出具的委托书。3、对2006年2月15日委托书的情况,上诉人原审曾提出鉴定,具体情况原审对此有记录。而且委托书权限有代收执行款,说明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也可以代为收取执行款。如果是杨振裕律师交给法院的话,根据合同约定的到一批收一批,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是不可能不收取的。[ 审判员]:对该争议焦点,有无补充?[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1、对支票是否是我们交给法院的,完全可以向当时的执行法官了解。2、对于案件恢复执行,除了一份委托书外,宝房公司也没有,是我将二审判决书、还款计划交给了法官,而且也找到了晋心公司。款项陆续到达宝山法院,如果宝山法院可以支付的话,我是不可能不要的。是否是宝山法院需要全部执行到位后再下发。[ 审判长]:宝房公司,还有无补充?[ 宝房公司]:没有。[12:08:38]
- [审判员]:下面审理第五个争议焦点。宝房公司,诚建成律师事务所陈述杨振裕律师从石泉公司收取了四张各50万元(共计200万元)的支票交给了宝山法院,对此有无异议?[ 宝房公司]:有异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杨振裕律师去拿的。[ 审判长]:诚建成律师事务所说杨振裕律师已经将款项执行到位的情况告知了宝房公司?[ 宝房公司]:有异议,我们不会知道,如果知道肯定会拿回。[ 审判长]:为何会在2007年11月到法院领取执行款?[ 宝房公司]:宝山法院法官打电话给我们总经理,说申请执行的款项都已经到位了,为什么不来领取,所以我们到宝山法院,但是法官认为申请执行人是申北公司,一定要申北公司拿,在我方提供了申北公司注销的一系列工商材料以及宝房公司作为保结单位的材料后,宝山法院将宝房公司作为申北公司的继受单位将执行款给了我们的。[ 审判长]:(下面休庭10分钟)[12:24:03]
- [审判长]:下面恢复审理。[ 审判长]:宝山法院通知你方领取执行款时,你方有无办理申北公司的注销手续?[ 宝房公司]:我们已经在办理注销手续了,但还没有办理完毕。[ 审判长]:对诚建成律师事务所陈述这些钱之所以到宝山法院没有及时领取是由于申北公司在注销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 宝房公司]:不存在这个问题。[12:24:33]
- [审判长]:对宝房公司陈述有何补充?[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杨振裕律师是宝房公司的法律顾问,钱进来了,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不可能不告知宝房公司。[ 宝房公司]:是前任总经理聘任了杨振裕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杨振裕律师也说和严惠霖是十几年的朋友,完全可以要求严惠霖出庭作证。[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只要宝房公司要求严惠霖出庭作证,我可以当场质证。[ 审判长]:对该争议焦点,有无补充?[ 上(均答)]:没有。[ 审判长]: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有无需要发问?[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没有。[ 审判长]:宝房公司,有无需要发问?[12:28:28]
- [宝房公司]: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后,至2005年4月12日陪同法官到石泉公司期间,作了哪些风险代理行为?[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4月11日签订风险代理合同,4月12日宝山法官打电话给我,问我是否有空,如果有空到石泉公司去,所以一起到石泉公司,但石泉公司不愿意签协助执行通知书,石泉公司总经理也打电话给他们的律师,我在电话中也和石泉公司的律师进行了沟通,最后石泉公司总经理是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宝房公司]:从2005年1月20日宝山法官找杨振裕律师谈话,至2005年4月10日这段期间,有无要求法院协助执行?[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没有。普陀法院的案件上诉没有结束,而且和宝房公司没有签订正式的聘请律师合同,仅仅是作为宝房公司的法律顾问关心这个案子。[12:29:27]
- [审判长]:上诉人,对事实有无补充?[ 上(均答)]: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上诉人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发表辩论意见。[12:30:11]
-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对原审判决,除了在上诉状中提到的扣减20%律师费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外,对原审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程序都是合法的。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已经尽责履行了义务,通过努力,将债权予以固定。由于考虑到顾金心的具体情况,所以没有计算复利,本案中上诉人不存在过失,不存在瑕疵,已经完成了委托人委托的事项。上诉人代理的是(2004)宝执字第3240号案件,宝房公司领取的也是(2004)宝执字第3240号执行案件的款项,而并非是领取(2007)宝执恢复字第288号的款项,权利义务对等。[12:40:29]
- [审判长]:宝房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宝房公司]:1、上诉人不是聘请律师合同的主体。上诉人在多份合同上都盖了章,但不是案件的委托人,也未出具相应的委托书。在申诉案件中也证明,我方支付的费用是代申北公司支付的费用,说明双方是代付的关系,不是共同委托的关系。2、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存在欺诈,根据诚建成律师事务所的诉状,表明其虚构了拿到判决书的事实,实际其是根据晋心公司的委托书拿到判决书。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是在掌握了普陀法院的判决书,知道没有风险的情况下与宝房公司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签订合同后即与宝山法院一起到石泉公司协助执行。3、律师必须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以及根据司法局和物价局颁布的标准收费,超过规定的收费是违法的。4、双方合同约定诉讼终结,约定不明,对此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应承担不利后果。我方认为执行终结就是合同终止,权利义务履行完毕。5、原审下降20%律师费下降幅度太少,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的形象。[12:44:13]
- [审判长]: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没有。[ 审判长]:宝房公司,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宝房公司]:没有。[12:45:17]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庭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对本案处理的最后意见。上诉人诚建成律师事务所,陈述最后意见。[12:45:33]
-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坚持上诉请求。[ 审判长]:宝房公司,陈述最后意见。[ 宝房公司]:坚持上诉请求。[12:46:02]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2:46:14]
- [审判长]:诚建成律师事务所,是否愿意在本院主持下与被上诉人进行调解?[12:46:48]
- [诚建成律师事务所]:不愿意。[12:46:56]
- [审判长]:基于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本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 审判长]:今天开庭到此结束,退庭后请各方当事人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者差错可要求书记员予以补正。[ 审判长]:现在闭庭。[12:47:48]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2:4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