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审判长唐玉珉

审判员寿仲良

人民陪审员赵福生

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法庭事实调查

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2010年10月18日13:45直播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3:43:08]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身份。
    [13:43:27]
  • [审判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银都店、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瑞虹店、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案合议庭现变更为由审判员唐玉珉、审判员寿仲良、人民陪审员赵福生组成,由唐玉珉担任审判长,寿仲良主审本案。书记员刘群燕。
    [13:45:0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原告有变更撤销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当事人还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向证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进行辩论,发表最后意见,请求调解和申请执行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对笔录中记载自己陈述部分确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当事人还有权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13:46:38]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依法行使上述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如实回答法庭询问,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发言;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应当履行。
    [ 审判长]:
    原告,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审判长]:
    被告,听清楚了吗?
    [ 被告]:
    (均答)听清楚了。
    [13:50:52]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 审判长]:
    原告,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 审判长]:
    被告,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回避?
    [ 被告]:
    (均答)不申请。
    [13:51:43]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被告,诉状副本收到没有?是否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 被告]:
    (均答)收到了。
    [ 审判员]: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13:53:09]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
    1、判令本案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0万元;
    3、判令被告二及被告四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4、判令被告三及被告四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5、判令各所有被告各自在《解放日报》、《中国商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
    6、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依法承担。
    事实理由(详见起诉状)
    [13:53:50]
  • [审判员]:
    先由原告明确对各被告要求停止侵权所对应的的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原告代理人]:
    针对第一被告,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侵犯了原告商标有第706062号商标,构成相同;第3368418号商标构成近似侵权;第706064号商标构成近似侵权;第933429号商标系驰名商标,被告也构成近似侵权。第706063号商标现在撤回,不再主张权利。
    对第二至第四被告的侵权行为,认为与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相同,侵犯的商标专用权也同上。
    [13:54:56]
  • [审判长]:
    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针对的是哪些被告?
    [ 原告代理人]:
    针对的是所有被告,要求第一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四个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要求第二至第四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四个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审判长]:
    具体说明第一被告销售的鞋子的型号?
    [ 原告代理人]:
    是鞋子的侧面印有奔狼图形。
    [13:56:32]
  • [审判长]:
    有无具体的型号?
    [ 原告代理人]:
    本案中所有经公证取证、在本案中指控的鞋子都是由第一被告生产的。
    [ 审判长]:
    原告能否明确具体的型号?
    [ 原告代理人]:
    由于被告的侵权产品的型号我方无法统计。
    [ 审判长]:
    原告应当明确自己的请求。
    [13:57:40]
  • [审判长]:
    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
    [ 原告代理人]:
    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 审判长]:
    合理费用具体是多少?包括哪些内容?
    [ 原告代理人]:
    合理费用是公证费2254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888.9元,交通费300元。律师费20000元;其他杂费包括住宿和餐饮费用,合计3542元。
    [13:58:38]
  • [审判长]:
    原告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
    [ 原告代理人]:
    判令第二、第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 审判长]:
    其中是否包括合理费用?具体金额?
    [ 原告代理人]:
    包括合理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510元、其他杂费1000元。
    [14:04:12]
  • [审判长]:
    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不要求第三被告承担责任?
    [ 原告代理人]:
    是的。
    [ 审判长]:
    原告明确第四项诉讼请求?
    [ 原告代理人]:
    判令第三、第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 审判长]:
    这其中合理费用是多少?
    [14:04:48]
  • [原告代理人]:
    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取证费1510元、其他杂费1000元,共计5510元。
    [14:05:22]
  • [审判长]:
    原告,第三、第四项律师费用各3000元是否包含在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20000元律师费?
    [ 原告代理人]:
    包括在第二项诉讼请求中。
    [ 审判长]:
    第三、第四项公证费和杂费是否包括在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公证费和杂费中?
    [ 原告代理人]:
    包括的。
    [14:07:22]
  • [审判长]:
    原告,主张分别请求赔偿,原告的支出和请求赔偿的总额是不相等的,包括公证费和杂费?原告说明一下。
    [ 原告代理人]:
    除了对第二、第三、第四被告支出的费用外都是为制止第一被告的侵权而花费的,所以剩余的费用应由第一被告承担。
    [14:08:33]
  • [审判长]:
    即第一被告的合理费用中应扣除针对第二、第三、第四被告的合理费用金额?
    [ 原告代理人]:
    是的。
    [ 审判长]:
    原告,在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费用还有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888.9元和交通费用300元,在第三、第四项诉讼请求没有这一项目,这些费用如何分担?
    [ 原告代理人]:
    这两项应由第一被告单独承担。
    [14:09:43]
  • [审判长]:
    原告,明确第五项目诉讼请求具体的内容?
    [ 原告代理人]:
    具体内容由法院审定。
    [ 审判员]:
    原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针对第二、第三、第四被告要求停止侵权的内容再明确一下?
    [ 原告代理人]:
    要求第二至第四被告停止销售。
    [14:10:50]
  • [审判长]:
    被告,逐一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进行简要答辩。
    [14:11:25]
  • [被告一代理人]:
    针对原告要求我们停止侵权的主张,第933429、第8418号商标原告认为构成近似,我方认为这主要是文字和图案的组合商标,和第一被告生产的产品不构成相同也不相似。
    [14:12:12]
  • 第062号、第064号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我方现在难以表态,因为质证时原告商标注册证的原件没有提供,这两个图形下面是狼,图形下面需要指定颜色,这是图形和颜色构成主要的商标。我方认为狼形是一个通用的图案,如果在商标注册证中有指定颜色,只有产品上的颜色相同或相近才构成侵权。如果颜色不同,则不构成侵权。
    [14:13:26]
  • 关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必须建立在侵权的前提下才会有第二、第四项诉讼请求对第一被告有效。假设第062、064商标构成侵权,我方不完全认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主张50万元赔偿金额,提出的法定赔偿的是最高上限,但其合理费用有重复,我方认为即使要承担只能承担徐汇区公证处公证保定路销售处的产品的公证费和购买费,及到保定路的交通费。律师费,由于没有看到相关的单据,无法认同。
    [14:14:56]
  • 对第五项诉讼请求,原告要求登报消除影响,原告的请求依法只是可以判令,按本案的实际情况,如果不构成侵权,这一请求不应支持。如果构成侵权,所谓的侵权程度也没有达到必须公开在全国性的报纸上消除影响。
    [14:15:27]
  • [审判长]:
    第一被告针对原告所说的四个商标专用权有无异议?
    [ 被告一代理人]:
    没有异议。
    [ 审判长]:
    对原告指控你方生产了本案所有的被控侵权产品,并销售了这些产品有无异议?
    [14:16:57]
  • [被告一代理人]:
    有异议。原告提供的所有的所谓侵权产品只有2010年徐汇区公证处第600号公证书公证项下的在保定路购买的产品是我方生产、销售的,其他的被控侵权产品都不是我方生产、销售的。要承担责任也只针对这一产品承担责任。
    [14:17:39]
  • [审判员]:
    下面由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银都店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14:18:26]
  • [被告代理人]:
    对请求一,我方不构成侵权,我方是向案外人上海海宇商业有限公司进货的,我方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构成侵权,我方也已经在2009年将相关可能涉及侵权的产品下架、停止了销售。
    对请求对原告提出的相关费用的主张,我方没有看到律师费和相关的杂费凭据,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依据。请求数额过高。我方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14:21:16]
  • 原告请求登报赔礼道歉,由于我方没有侵权,所以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这一责任。
    [14:22:37]
  • [审判员]:
    下面由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瑞虹店简要陈述答辩意见。
    [ 被告代理人]:
    第三被告的答辩意见与第二被告答辩意见一致。
    [ 审判长]:
    第二至第四被告的答辩理由主要是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且2009年已经下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被告同意第二、第四被告的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是的。
    [14:24:31]
  • [审判长]:
    原告,你方的经济损失在第二项请求中已经提出有45万元?
    [ 原告代理人]:
    是的。
    [ 审判长]:
    在第三、第四项请求中各又有94000余元,原告在一个诉讼中的总额已经超过了法定赔偿总额,原告的主张究竟是什么?
    [ 原告代理人]:
    第一被告承担生产、销售责任,第二至第四被告是相互独立的责任,应该独立承担责任。
    [14:26:59]
  • [审判长]:
    原告,超过数额的依据是什么?
    [ 原告代理人]:
    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
    [14:30:03]
  • [审判员]:
    第四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有没有销售过原告指控的侵权产品?
    [ 被告代理人]:
    我公司并不直接销售产品,而是由第二、第三被告作为门店销售的。
    [ 审判长]:
    原告针对被告答辩意见可以发表意见。
    [14:30:52]
  • [原告代理人]:
    第四被告在第二、第三被告销售时为其出具了销售发票,第四被告也存在销售行为。
    [ 审判员]:
    原告举证权利证据。
    [ 原告代理人]:
    原告举证四个注册商标。现在当庭提供第706062号、第706064号注册商标证书原件。
    [14:33:23]
  • 1、福建厦门鹭江公证处2008第25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第33684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是奔狼图案和英文字母SEPTSWOLVES组成,核定类别是第25类,包括鞋;
    [14:35:05]
  • 2、北京中信公证处2009第301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第7060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由抽象的奔狼图案组成,核定类别第25类,包括鞋,指定为绿色。
    [14:35:35]
  • 3、北京中信公证处2009第3008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第9334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由奔狼图形、英文SEPTWOLVES和七匹狼文字组成的组合商标,有内框,核定商品为第25类,包括鞋。
    4、北京中信公证处2009第300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第706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指定的颜色为绿色。
    5、北京中信公证处2009第301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第7060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七匹狼”)。
    [14:38:08]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一代理人]:
    对商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 被告代理人]:
    第二至第四被告一并发表意见,对原告的商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14:39:08]
  • [审判长]:
    在侵权中,双方的争议在于,1、原告认为所有的侵权产品都是第一被告生产、销售的,第一被告认为仅仅生产、销售了徐汇区公证处第600号公证书项下的产品;2、本案所有的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是否构成侵权?即原告主张的商标侵权是相似还是相同?
    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有无异议或补充?
    [14:41:55]
  •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没有异议或补充。
    [ 被告一代理人]:
    听清楚了,没有异议或补充。
    [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没有异议或补充。
    [ 审判长]:
    先由原告举证侵权证据。
    [14:42:43]
  • [审判长]:
    先由原告举证侵权证据。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提交的15份公证书项下的所有的鞋子均系由第一被告生产。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就侵权证据进行举证。
    [14:44:20]
  • [原告代理人]:
    1、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2010沪徐证经字第600号《公证书》,有物证,庭前已经提供、质证。
    2、上海市闵行区公证处2009沪闵证经字第2829号《公证书》,有物证,庭前已经提供、质证。
    [14:45:10]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一代理人]:
    我方不认可这份证据,该被控侵权产品既不是第一被告生产、也不是第一被告销售的。
    [ 审判长]:
    原告,除这一公证书和相关的实物外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是第一被告生产的?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4:45:50]
  • [审判长]:
    原告说明如何证明是第一被告生产的?
    [14:47:41]
  • [原告代理人]:
    该鞋子底部有“回力”的商标和第一被告的厂名。鞋子的鞋舌、内底都有“回力”的图案商标和文字商标,这个商标好象一个横躺着的M形外面由一个椭圆形围绕着,还有回力的文字。这些都是回力的商标。在红色的吊牌上的标注了回力的第三个注册商标,是一个圆形,里面有后羿射日为原形的艺术图形的商标,标牌上还标注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在该鞋子的两侧,有“回力”拼音及“上海回力”的拼音装饰字样。
    [14:49:32]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一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一代理人]:
    这一产品既不是第一被告生产、也不是第一被告销售的,如果该产品上标有第一被告的商标,则是对第一被告的侵权。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二至第四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4:50:27]
  • [被告代理人]:
    我方是向案外人上海海宇商业有限公司合法进货的,这个产品是否是第一被告生产的,我方并不清楚。
    [ 审判长]:
    至今,第二至第四被告认为是谁生产的?
    [ 被告代理人]:
    我方认为应是第一被告生产的。
    [14:52:04]
  • [审判长]:
    你方何时知道鞋子是第一被告生产的?
    [ 被告代理人]:
    是在我方的供货商向我方供货时就知道了,是供应商告知我们的。
    [14:52:31]
  • [审判长]:
    第一被告,原告说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有三个商标是你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否是这样?(法庭出示)
    [14:55:57]
  • [被告一代理人]:
    (上前阅看)这三个注册商标是正确的,但该商标注册人是上海华谊集团有限公司(音),我方是独占许可使用人。这一鞋子的底部不同,橡胶的围条宽窄、颜色不一样,这不是我们的模具生产的鞋子;而且,我们没有生产过这种蓝色布料的鞋子。鞋帮上球的花纹、线条、文字、图案都不一样。
    [14:57:59]
  • [审判员]:
    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银都店,这份公证书项下的鞋子的“中国驰名商标”的吊牌背面有一个贴纸,上面有“上海海宇商业有限公司”的名称,“华夏西路80号,电话6893****”,这个条形码标识是进货时就有的,还是进货后你们贴上的?(出示,第二被告阅看)
    [ 被告代理人]:
    这是上海海宇商业有限公司贴的,因为其进门店时需要贴一个条形码。
    [15:01:19]
  • [审判员]:
    你们进货时,是否知道上海海宇商业有限公司生产这一产品吗?
    [ 被告代理人]:
    上海海宇商业有限公司是中间商。
    [ 审判员]:
    原告,对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银都店的意见有何需要补充?
    [15:03:04]
  • [原告代理人]:
    对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银都店的意见没有补充。
    对第一被告的质证,补充,认为第一被告否认鞋子由其生产的意见不能成立。仅仅从货品的花纹、颜色判定生产者的真伪的说法无法采信。
    [ 审判员]:
    第一被告对银都店的陈述有何意见?
    [ 被告一代理人]:
    对其陈述没有异议。我们一直在找上海海宇商业有限公司,但至今没有找到。
    [15:04:36]
  • [审判长]:
    第二至第四被告,你方是否都是独立法人?
    [ 被告代理人]:
    第二、第三被告不是独立法人,是第四被告的分支机构。
    [ 审判长]:
    第二、第三被告的货是自己进货还是由第四被告进货的?
    [ 被告代理人]:
    由第四被告统一进货后分配的。
    [ 审判长]:
    刚才你方陈述进货时已经注意到上海海宇商业有限公司有贴标贴?
    [ 被告代理人]:
    是的,是上海海宇商业有限公司贴的。
    [15:05:53]
  • [审判长]:
    上海海宇商业有限公司是否目前仍依法存在的法人机构?
    [ 被告代理人]:
    我们在下架其产品后就无法知道了。
    [ 审判长]:
    你们销售时,货架上标明的商品名称是什么?
    [ 被告代理人]:
    标的是“海宇运动休闲系列”。
    [ 审判长]:
    既然是回力球鞋,为何标的是“海宇”?
    [ 被告代理人]:
    因为我们是代销商,根据供应商上海海宇商业有限公司的要求,所以我们标注这一字样。
    [15:07:20]
  • [审判长]:
    你方认为尽到了注意义务,具体有哪些?
    [ 被告代理人]:
    我方与上海海宇商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正式的采购合同,出具了发票,察看了上海海宇商业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上海海宇商业有限公司向我方出具了鞋子的样品。我们也察看了上海海宇商业有限公司的进货发票。
    [ 审判长]:
    有没有上海海宇商业有限公司的进货发票向法庭提供?
    [ 被告代理人]:
    当时提供了,现在时间久了,找不到了。因为开始合作的时间在2007年。
    [15:08:38]
  • [审判长]:
    被告如何证明自己尽到注意义务?
    [ 被告代理人]:
    我们是建立了真实的采购行为。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5:09:15]
  • [原告代理人]:
    第3829号公证书针对的是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瑞虹店购买的实物。
    上海市闵行区公证处2009沪闵证经字第3830号《公证书》,没有带实物。证明第一被告生产、销售了该公证书中所附照片的鞋子。
    [ 审判长]:
    公证书中所说的物美超市与各被告有没有关系?
    [ 原告代理人]:
    与各被告没有关系。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一代理人]:
    原告证据残缺,不予质证。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的证据与我方无关,不予质证。
    [15:12:00]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上海市闵行区公证处2009沪闵证经字第3831号《公证书》,没有带实物。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一代理人]:
    原告证据残缺,不予质证。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的证据与我方无关,不予质证。
    [15:13:13]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上海市闵行区公证处2009沪闵证经字第3834号《公证书》,有物证,已在庭前质证时提供。该产品是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银都店购买的。要证明的内容与瑞虹店的产品一样。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一代理人]:
    产品不是我方生产、销售的。理由与瑞虹店的产品的意见一样。
    [ 被告代理人]:
    意见与瑞虹店的产品的意见一样。
    [15:14:13]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2009苏宁南证内经字第29568号《公证书》,没有实物。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一代理人]:
    原告证据残缺,不予质证。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的证据与我方无关,不予质证。
    [15:15:05]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2009苏宁南证内经字第29570号《公证书》,没有实物。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一代理人]:
    原告证据残缺,不予质证。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的证据与我方无关,不予质证。
    [15:16:14]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江苏徐州市云龙公证处2009徐云证民内字第227号《公证书》,没有实物。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一代理人]:
    原告证据残缺,不予质证。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的证据与我方无关,不予质证。
    [15:17:15]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江苏睢宁县公证处2010徐睢证民内字第172号《公证书》,有两双鞋,已在庭前已经质证时提供。(上前察看实物)两双鞋子是相同的,其中一双鞋的盒子标注了“穿回力鞋,走健康路”和回力的商标。鞋盒上还有公司地址,可是被公证时封住了,请求法庭当庭拆开。
    [ 审判长]:
    被告上前阅看。(法庭出示,被告阅看)
    [15:20:00]
  • [被告一代理人]:
    该鞋子与我公司生产的鞋子是不同的,英文字母线条的粗细与我们的不同,应是他人假冒我公司的产品。
    [ 审判长]:
    原告,这一产品与第二至第四被告是否有关?
    [ 原告代理人]:
    是与第二至第四被告无关。
    [ 原告代理人]:
    只是想证明第一被告的产品的销售范围。
    [ 审判长]:
    法庭向原告释明,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的销售商无关。
    [15:23:26]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江苏省常州市公证处2009常常证民内字第6574号《公证书》,没有实物。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一代理人]:
    原告证据残缺,不予质证。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的证据与我方无关,不予质证。
    [15:24:32]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湖北襄樊市公证处2010襄证民字第2043号《公证书》,有实物,庭前质证时已经提供。该鞋子的指控意见同刚才的实物,补充一点在该款鞋子上有吊牌,上面注明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并标注了一份2007年的年历,证明该鞋子的生产、销售时间是2007年之前或2007年当年。
    [15:26:57]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一代理人]:
    对公证书证明购买的过程没有异议。但这产品不是我生产、销售的,该产品与前几双的差异更大了。
    [ 被告一代理人]:
    (上前阅看)大底的模具的花纹不一样,与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样。
    [15:29:19]
  • [审判长]:
    第一被告说明不同之处。
    [ 被告一代理人]:
    鞋帮上的印刷,线条不一样,我们有统一的标准,仿冒的鞋子的标准达不到我们的标准,不是同一模具印刷的。大底的花纹不一样,也不能认可是我们生产的。还有围条也不一样。
    [15:30:09]
  • [被告代理人]:
    与我方无关,不予质证。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湖北襄樊市公证处2010襄证民字第2349号《公证书》,没有物证。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一代理人]:
    原告证据残缺,不予质证。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的证据与我方无关,不予质证。
    [15:31:04]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湖北十堰市公证处2010十证字第2157号《公证书》,有物证一双,庭前质证时已经提供。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一代理人]:
    这一鞋子不是第一被告生产、销售的,鞋子的底部是方格的,差异更大,其他理由与刚才一致。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的证据与我方无关,不予质证。
    [15:32:09]
  • [审判员]:
    原告举证举证。
    [ 原告代理人]:
    湖北十堰市公证处2010十证字第2158号《公证书》,没有实物。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一代理人]:
    原告证据残缺,不予质证。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的证据与我方无关,不予质证。
    [15:33:29]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代理人]:
    湖北天门市公证处2010天证字第533号《公证书》,有物证,庭前质证时已经提供。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一代理人]:
    这一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销售的,鞋子围条的花纹不一样、宽窄不一样,不是与我们的鞋子的的同一模具出来的。如果是我们生产的,尺寸应一样。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的证据与我方无关,不予质证。
    [15:34:31]
  • [审判员]:
    原告就侵权部分还有什么证据补充?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审判员]:
    第一被告,就侵权部分有没有反驳证据?
    [ 被告一代理人]:
    没有。
    [ 审判员]:
    其他被告有没有反驳证据?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35:09]
  • [审判长]:
    原告说明一下举证的侵权证据哪些有实物、哪些没有?
    [ 原告代理人]:
    公证书共15份,其中有实物的共7份,没有实物的共8份。
    [ 审判长]:
    有实物的公证书中与第二至第四被告相关的是哪些?与第一被告有关的?
    [ 原告代理人]:
    与第二至第四被告有关的是两份,闵行区公证书2009沪闵证经字第3829号和第3834号公证书。
    [15:36:07]
  • [审判长]:
    剩余的五份公证书中销售商不是本案当事人的有几份?
    [ 原告代理人]:
    有四份。
    [ 审判长]:
    具体说明?
    [ 原告代理人]:
    2010年徐睢证民内字第172号,湖北襄樊的第2043号、湖北十堰市第2057号、湖北天门市第533号。
    [15:38:24]
  • [审判员]:
    就侵权证据,第二至第四被告庭前提供的证明合法来源的合同是否作为证据提供?
    [ 被告代理人]:
    作为第二至第四被告共同提交的证据提供。
    [ 审判员]:
    原告,第二至第四被告提交了发票的复印件。现在交换给各方。(法庭交换证据)
    [15:40:04]
  • [审判员]:
    第二至第四被告举证。
    [ 被告代理人]:
    2007、2008、2009年三个年度第四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海宇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证明我方与上海海宇商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法的采购合同。
    四张增值税发票――1、2009年12月2日瑞虹店的销售发票;2、2010年2月1日瑞虹店的销售发票;3、2009年11月4日第二被告银都店销售发票;4、2010年1月6日银都店的销售发票。发票的备注栏标注了销售门店的名称,商品、规格没有注明。
    [15:43:09]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代理人]:
    对第二至第四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三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具有合法来源,其没有审查商标的合法性,三被告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发票上有销售数量,可以证明第二至第四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
    [ 审判员]:
    第一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一代理人]:
    对合同和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第一被告无关,不能证明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
    [15:43:57]
  • [审判员]:
    第二至第四被告说明一下你方签定合同、进货时如何审核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 被告代理人]:
    我方主要依据供应商的资质,并结合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如果不是自己生产的,供货商会向我们提供进货发票。
    [ 审判员]:
    本案中,供货商有没有向你们提供进货发票?
    [ 被告代理人]:
    2007年时看过的。
    [ 审判员]:
    有没有提供过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证据?
    [ 被告代理人]:
    我们要求过,但上海海宇商业有限公司表示其不是生产商,其提供了发票和合同。
    [15:46:40]
  • [审判长]:
    被告提供的合同上注明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说明)
    [ 被告代理人]:
    由于是同一供应商,所以在2007年之后的两年的合同就没有要求其提供。2007年时间比较早,目前找不到证据证明其曾经出具过。
    原告提到了销售额的问题,上海海宇商业有限公司本身有很多种产品,发票上的数量不能证明仅是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
    [15:47:14]
  • [审判员]:
    原告,就第一被告保定路店销售的侵权产品进行比对。
    [ 审判长]:
    有没有书面的比对材料?
    [ 原告代理人]:
    有的。(当庭提供书面比对材料)
    [ 审判长]:
    原告将所有的能比对的内容已经以书面的形式向法庭提交?
    [ 原告代理人]:
    是的。
    [ 审判长]:
    还有没有补充?
    [ 原告代理人]:
    没有补充。
    [15:51:28]
  • [审判长]:
    第一被告,就原告书面比对的内容逐一发表意见。
    [ 被告一代理人]:
    就保定路点购买产品的比对,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的图案是狗的形状,踩着一个足球,并加了一个黑色的框边,和整个图和和文字构成了一个整体的外观,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与原告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15:53:29]
  • [审判员]:
    就两个商标的指定颜色发表意见?
    [ 被告一代理人]:
    对指定颜色的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这两个商标本身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这一商标又是普通的动物形状,狼和狗的形状本身很难区别,国家商标局指定了该商标为图案和颜色,我们的图案颜色与原告的商标的颜色有明显的差异,一般的公众是能够分清楚的。所以我方认为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还有六个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销售的,所以我方不予认可,答辩意见与刚才一样。实物比对上看,被控侵权产品也是狗的形状、踩着球,外面有黑色的框边,蓝色的鞋子外面与原告的商标不同,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15:54:34]
  • [审判长]:
    第二至第四被告发表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同意第一被告的质证意见。
    [15:56:58]
  • [审判员]:
    原告刚才出示的侵权证据第9份江苏睢宁县的2010年公证处第172号公证书,盒子侧面名称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怀德路1002号,电话号码-021-6535****,邮政编码-200082,传真号码-021-6535****,该传真后面四位不太清晰,左边还有回力的标识。这与原告的地址是否一致?
    [ 被告一代理人]:
    传真号码应是6535****。
    [ 审判长]:
    第一被告,认为这一包装盒是否是你们的?
    [ 被告一代理人]:
    不是我们的包装盒。
    [15:59:45]
  • [审判员]:
    原告提供的第一份公证书公证的第一被告保定路门店销售的产品的包装盒与该包装盒的装璜、款式、标注的信息都是一样的?(出示、比对)
    [ 被告一代理人]:
    最主要的标注商标的位置被遮挡了,现在无法看清楚。包装盒的其他印刷已经很接近了。
    [ 审判长]: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为何没有八份没有实物?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带来。
    [ 审判长]:
    原告有实物的公证产品只有一双有盒子的?
    [ 原告代理人]:
    去超市购买时很多都没有鞋盒的,我们当时也没有要鞋盒。
    [16:02:48]
  • [审判长]:
    第一被告,主张有很多企业仿冒你们的品牌,有没有打假的相关材料?针对本案的产品?
    [ 被告一代理人]:
    针对这双鞋子在原告起诉前我们没有发现,所以没有相关材料。
    [ 审判长]:
    下面就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调查。
    [ 陪审员]:
    首先由原告就请求赔偿数额的组成、计算方式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并由原告作相应的举证。
    [16:05:14]
  • [原告代理人]:
    对第一被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的依据是法定赔偿,合理支出刚才已经陈述了具体数额。
    [ 原告代理人]:
    第一被告是生产企业,其企业的影响力较大,另考虑了我公司的影响度。
    认为第一被告生产、销售的数量、范围大,包括上海、江苏、山东、湖北等地区都有销售。
    [ 审判长]:
    原告,每双鞋的利润是多少?
    [16:11:34]
  • [原告代理人]:
    我们的销售价的70%,不同的销售单价不同,运动鞋系列的售价大约是三百多元,利润大约在两百多元。
    [ 审判长]:
    第一被告,你们的利润是多少?
    [ 被告一代理人]:
    每双鞋子的利润是出厂价的10%。
    [ 审判长]:
    对原告主张的利润额有什么意见?
    [ 被告一代理人]:
    原告的利润主张是不可能存在的。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一下确切的获利率?
    [ 原告代理人]:
    包括是按销售价计算的。
    [16:12:25]
  • [审判长]:
    第一被告,徐汇公证处公证的鞋子你们一共生产了多少双?
    [ 被告一代理人]:
    560双。
    [ 审判长]:
    第一被告,你们开一个模具需要多少钱?
    [ 被告一代理人]:
    大概在10万不到点。
    [ 审判长]:
    目前为止一共生产了多少?
    [ 被告一代理人]:
    进保定路店一共560双,当时生产后发现有点问题,执行董事及时制止了,就不生产了,所以进店只有560双。
    [16:13:37]
  • [审判长]:
    你们何时开始对外销售本案被控的这种侵权产品的?
    [ 被告一代理人]:
    是2010年1月。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是这一时间?
    [ 原告代理人]:
    根据公证时间确定。
    [ 审判长]:
    原告,后面有没有发现第一被告仍在销售?
    [ 原告代理人]:
    不清楚。
    [ 审判长]:
    第一被告,现在是否仍在销售这一产品?
    [ 原告代理人]:
    大约在4月份就不再销售了。
    [ 审判长]:
    原告可以在庭后再查实。
    [16:15:25]
  • [审判员]:
    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原告并没有提供律师费的发票?
    [ 原告代理人]:
    没有提供。
    [ 审判员]:
    有关合理费用,第一被告有何质证意见?
    [ 被告一代理人]:
    刚才已经陈述,如果我方构成侵权,也仅仅对保定路店的公证费、购买费、交通费承担责任。
    [ 审判员]:
    第二至第四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我方只认可与我方第二至日第四被告有关的、有相关凭证的费用。
    [16:16:52]
  • [审判员]:
    原告,第二至第四被告答辩时陈述在2009年已经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你们是否认可?
    [ 原告代理人]:
    我方不清楚。
    [ 审判员]:
    第二至第四被告,被控侵权产品是从何时开始销售的?
    [ 被告代理人]:
    销售合同是2007年开始签订的,但产品有很多类别,原告指控的这一产品型号,现在无法查实。
    [ 审判员]:
    从2007年开始你们每年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鞋子大概数量是?
    [ 被告代理人]:
    数量很少,每年大约100双左右。
    [16:17:57]
  • [审判员]:
    你方刚才提供的发票,是指什么?
    [ 被告代理人]:
    是指整个鞋类的总发票,具体到被控侵权产品的型号,数量很少。
    [ 审判员]:
    每双的获利是多少?
    [ 被告代理人]:
    我们是代销商,具体利润不清楚。
    [ 审判长]:
    法庭询问的是你方作为销售商的利润?
    [ 被告代理人]:
    代理人不清楚。
    [16:18:33]
  • [审判长]:
    原告,15份公证书一共花费了多少公证费?
    [ 原告代理人]:
    25540元。
    [ 审判长]:
    其中是否要扣除由第二、第三、第四被告承担的3020元公证费?
    [ 原告代理人]:
    是的,应由第一被告承担的是225540扣除3020元的公证费。
    [ 审判长]:
    原告,就事实部分还有什么需要补充或还有什么证据需要提供的?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就事实部分还有什么需要补充或还有什么证据需要提供的?
    [ 被告一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6:19:54]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言。
    [16:20:19]
  • [原告代理人]:
    本案第一被告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我方认为被告的产品构成对相关商标的相同侵权。
    作为商标的相同、近似的认定,颜色不是主要的判断要素,主要的要素是奔狼图形,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奔狼图形与原告的商标是相同的。作为图形商标主要的识别对象应是图形,不因颜色的不同而造成商标的不同。
    [16:21:00]
  • 对赔偿数额,第一被告作为生产企业,其自行陈述制作鞋底的制版费为10万元,其销售价格为每双59元,按其利润率,每双只有6元,因而可以计算出第一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是巨大的。
    第二至第四被告应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其在进货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审查上存在失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21:41]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言。
    [16:22:22]
  • [被告一代理人]:
    我方认为第一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第一被告生产的鞋子上的图案是狗的形象,踩着一个球,有黑框封闭,和周围的文字构成了完整的图案,该图案仅仅作为装饰使用,并非作为商标。第418、429都是文字组合商标,与第一被告生产的产品上的图案是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因而不够成侵权。
    [16:23:59]
  • 对另两个商标,第一被告认为不构成侵权。原告的两个商标是以狼的抽象形象画出的,以动物形象作为商标标识是通用的图案,以狼的形状本身不具有显著性,且狼和狗是同类,现实生活中,人们也是难以区分狼和狗的的,真正区别在于其叫声和动物的特性。因此,原告在注册第062、064商标时可以说相同也可以说近似,国家商标局要求其指定颜色,我方认为其图案加颜色是缺一不可的。颜色是区别于其他图案的特点之一。按照狼的形象都是可以注册的,只是颜色不同。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是绿色的图案,我们的图案是褐色的,两者的差别相当大,从公众的认知度上一眼就可以区分出两者的差异。两者的颜色差异导致了我们的图案与原告的商标不存在相同或近似。因此,我方认为我方产品上的图案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
    [16:26:15]
  • [被告代理人]:
    一、就商标是否构成侵权。三被告认为不构成侵权。具体意见与第一被告一致。补充一点,涉及第二至第四被告门店销售的鞋与原告商标指定的颜色是不同的
    二、三被告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尽大了合法、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三、即使构成侵权,第二至第四被告应承担与自己相关的合理费用。
    四、赔偿数额方面,由于第二至第四被告销售点仅仅局限于上海的部分地区,且数量很少,原告的主张是非常不合理的。
    [16:27:33]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如果还有什么新的补充意见,可以在庭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
    [ 审判长]:
    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再对相关进行核实,将以听证的形式组织双方进行。各方是否有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 被告一代理人]:
    没有异议。
    [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6:28:29]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原告,陈述你的最后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请求法庭支持。
    [ 审判长]:
    被告,陈述你的最后意见。
    [ 被告一代理人]:
    请求法庭驳回对第一被告的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请求法庭驳回对第二、第三、第四被告的诉讼请求。
    [16:29:18]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由法庭主持进行调解。现在法庭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原告,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 原告代理人]:
    愿意调解。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 被告一代理人]:
    愿意调解。
    [ 被告代理人]:
    愿意调解。
    [ 审判长]:
    既然双方都愿意调解,休庭后由主审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本案将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
    [ 审判长]:
    今天法庭审理到此。现在休庭。
    退庭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书记员予以补正。
    [16:30:00]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