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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9:30,直播西城法院审理“爱犬被撞索赔损失 保险公司称不属理赔范围”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爱犬被撞索赔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否认属理赔范围”一案,感谢您的关注。
    [09:26:42]
  • [主持人]:
    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原告巨女士诉称,2010年8月3日,原告的爱人带着小银狐犬穿过人行横道时,被告某出租汽车司机高某驾驶出租车沿自行车道疾驶而来,并将小狗撞伤,小狗经诊断为“内脏出血,骨盆3、4处粉碎性骨折”。被告公司的出租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该小狗为原告及家人的精神寄托,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小狗的医疗费1500元,狂犬疫苗费150元,营养费500元,原告的误工费35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
    经法院与保险公司联系,保险公司称小狗被汽车撞伤后的赔偿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更不可能赔偿精神损失费。
    [09:27:47]
  • [主持人]:
    本案采取简易程序,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助理审判员张爽独任审理,书记员宛丹妮担任法庭记录。现在法庭已做好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35:15]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09:35:46]
  • [书记员]: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36:47]
  • [审判员]:
    请坐。
    [09:37:03]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09:37:29]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的情况。
    [09:37:43]
  • [审判员]:
    原告巨某,女,195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共汽车公司五厂退休职工,住西城区复兴门。
    委托代理人罗某,原告之夫,北京市实美职业学院职员,住同原告。
    被告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某,被告公司职员,住址同被告公司。
    被告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09:40:13]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40:38]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09:40:58]
  • [审判员]:
    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巨某(女)与第一被告某汽车公司,第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北京朝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助理审判员张爽独任审判,书记员苑丹妮担任法庭记录。被告保险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
    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42:33]
  • [审判员]:
    以上内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42:50]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第一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4:4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45:08]
  • [原告]:
    2010年8月3日上午约9时,原告的爱人罗某带着小银狐犬在复兴门外真武庙二里职工之家附近的马路时,由东向西过马路,该路口是丁字路口,我走在自行车道上时,站在人行横道内等待,当时四处看了一下,南北方向都没有车,正要过马路的时候,被告汽车公司司机驾驶出租车自东向北右转弯,从我们后边沿自行车道行行驶过来,车速比较快,当时我向司机看过去,注意到司机也看了我和小狗一眼,司机没有让行,按原速强行转弯,出租车的前方撞到小狗,当时车过去之后我看到小狗已经跌跌撞撞的跑到了路对面,趴在路面上了。出租车当时转弯角度很小,且开在了自行车道上,压着实线行驶,转弯之后行驶了二十米,我喊司机,出租车司机停车看了一下,我说让看小狗撞的情况,结果司机马上又走了,我当时记下了车牌号为京JK3287。然后我带小狗去就医,当时小狗的状况比较差,宠物医院给我病危通知书了,然后进行止血,输液等治疗,治疗之后病情有所缓解。
    [10:00:19]
  • [原告]:
    我回到家之后向110报警,并且到月坛派出所报案,后来民警通过派出所查到该出租车属于被告公司,并经被告出租车公司得知出租车司机个人电话,当时民警通知出租车司机来派出所协商解决,司机态度很差,拒绝前来协商,后原告找被告出租车公司协商,但被告出租车公司领导态度很不好,没有协商解决。小狗经诊断为“内脏出血,骨盆3,4处粉碎性骨折”。被撞后的两个星期,小狗都不怎么能动,还不停的叫,原告和爱人都对小狗很有感情,小狗受伤给原告及家人带来了很大的精神痛苦,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给小狗看病的医疗费1600元,狂犬疫苗费150元(小狗很痛苦,我爱人过去看的时候被它咬伤了),误工费35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0:01:1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10:02:17]
  • [第一被告]:
    对于该次事故,我们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公安交管部门的公安交管部门开具的责任认定书,也没有提供公安部门相关记录,没有提供犬的相关证明,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他意见根据证据情况进行补充。
    [10:04:5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10:05:25]
  • [原告]:
    1、北京市养犬登记证。
    [10:05:45]
  • [第一被告]:
    没有异议。
    [10:06:04]
  • [原告]:
    2、原告与被告单位联系协商的通话记录(手抄件),证明我们跟被告单位一直在联系协商解决此事,包括没有人接的时候,共20次,也包括被告公司的司机给我们打电话的一次。
    [10:08:37]
  • 第一被告“情况说明是原告自己写的,且八月份期间的通话记录没有包含电话号码,对该证据不认可。”
    [10:09:13]
  • [原告]:
    3、动物医院收据,动物医院病历档案,事发后原告两次带着小狗去动物医院就诊。
    [10:13:45]
  • [第一被告]:
    对于威卡姆动物医院的收据和发票,只能证明原告曾经带小狗看过病,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博望动物医院的收据,认为与本次事故没有关联性,因为没有在同一家医院看病。
    [10:16:34]
  • [原告]:
    4、动物医院病历档案。
    [10:19:58]
  • [第一被告]:
    病例上记录有“未见明显异常”,与原告所述伤情不符。
    [10:20:36]
  • [原告]:
    该记录是医院刚看见小狗时候所说的,因为是内脏出血,所以一眼看不出来,当时的那个医院条件和设备较差,没有看出来。就医时小狗的伤情,都是该次车祸造成的。
    [10:21:04]
  • [原告]:
    5、原告本人被狗咬伤打疫苗的医疗单据,因为小狗被撞伤后很痛苦,谁动就咬谁,该次打疫苗的医疗损失是该次事故引起的,是被告所造成的损失。
    [10:21:27]
  • [第一被告]:
    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
    [10:23:41]
  • [原高]:
    原告因为该次事故而被小狗咬伤,与本次事故有关。
    [10:24:00]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10:24:35]
  • [原告]:
    没有了。
    [10:24:52]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0:25:15]
  • [第一被告]:
    没有证据提交。
    [10:25:41]
  • [审判员]:
    现出示法院工作人员自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调取的“110”处接警记录。
    [10:26:12]
  • [原告]:
    真实性无异议。
    [10:26:28]
  • [第一被告]:
    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了原告当时报警了,但是没有显示车牌号。
    [10:26:53]
  • [原告]:
    因为当时报警时,110民警没有问我车号,所以只说紧急情况。
    [10:28:09]
  • [审判员]:
    以上证据待本庭审查后再确定其效力。
    [10:28:29]
  • [原告]:
    明白。
    [10:28:53]
  • [第一被告]:
    明白。
    [10:29:13]
  • [审判员]:
    双方如有新的证据提交,请于三日内向法院提交,否则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
    [10:31:44]
  • [原告]:
    听清了。
    [10:31:56]
  • [第一被告]:
    听清了。
    [10:32:13]
  • [审判员]:
    原告当时过马路是否给小狗拴狗绳?
    [10:32:37]
  • [原告]:
    没有。
    [10:32:53]
  • [审判员]:
    原告所称误工费问题指的什么?
    [10:33:29]
  • [原告]:
    原告在做人口普查工作,因为带小狗就医,工作受到影响,350元赔偿数额系估算。
    [10:33:54]
  • [审判员]:
    原告所称营养费问题怎么计算的?
    [10:34:16]
  • [原告]:
    小狗受伤后需要加强营养,原告从网上购买的给小狗的营养品。
    [10:34:35]
  • [审判员]:
    第一被告说一下车辆保险情况。
    [10:35:17]
  • [第一被告]:
    该车在第二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发在保险期限范围内。
    [10:35:56]
  • [审判员]:
    原告所述事发时间和地点是否属实?
    [10:36:13]
  • [第一被告]:
    属实,事发时我公司车辆正在路口转弯,代理人间接听驾驶员说当时看到一个人和狗过马路,但是驾驶员没有过多注意,也没有注意到撞到小狗的情况。是否停车查看不清楚,庭后核实。
    [10:36:46]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是否有补充?
    [10:37:07]
  • [原告]:
    没有。
    [ 第一被告]:
    没有。
    [10:37:46]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38:22]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认为司机在开车时候,在我们后边进行右转弯,且现场有让行标志,被告公司司机小角度急转弯,我们遵守了交通规则,司机没有遵守,现认为司机应该负主要责任,至少有一半的责任。而且司机当场逃逸,属于逃避责任。
    [10:38:52]
  • [第一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认为事发地点属实,属于城市主要干道,原告带小狗通过,因为道路是为人修建的,狗没有这个权利,人和车依据交通规则通行,这种权利不应被狗剥夺,如果狗与人同行,应算是人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如果撞伤狗应该按照规定赔偿财产损失,但是按照北京市规定,带狗出行应当由成年人携带,原告带狗出行没有拴狗绳,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另外,道路同行应该是主要保障人的通行权利。同时应当注意避免有人利用狗来敲诈,索赔。狗同样有生命,但其生命和安全应当由监护人来保障。现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10:43:02]
  • [原告]:
    我认为我养狗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饲养,属于合法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保障。而且事发时狗是与我同行。当时司机对于人和狗都没有避让,被告公司司机小角度急转弯,应当负担相应责任。
    [10:44:23]
  • [审判员]:
    下面进入最后陈述。
    [10:44:51]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45:06]
  • [第一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45:25]
  • [审判员]:
    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0:45:46]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汪琦副院长、高峙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
    [10:46:44]
  • [主持人]:
    本次直播指导:汪琦 高峙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白露 付晓斌
    照片提供:谢伟辉
    [10:47:39]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4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