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侯洪涛,今天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将庭审现场带到您的面前。[09:03:08]
- [主持人]:首先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大力推动,为各个法院提供了相互学习和面向社会的平台。在这里,我们向北京市高院、最高院致以由衷感谢!我们会不断努力,加大直播工作的力度,加强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09:03:48]
- [主持人]:2010年8月17日,王某夫妇儿子王金龙在某垂钓园中游泳溺水死亡。该垂钓园是私自改造潮白河道建设的观景,且园中无明显警示牌等安全警示措施,某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垂钓园的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也无专人对垂钓园进行看护管理。该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的不作为与儿子溺水身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儿子的死亡给王某夫妇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双方协商未果,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14442元。被告表示出事地点并非其公司管理范围,故此次事故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即将公开审理王某夫妇诉某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相信几个小时之后,我们将有一个答案。[09:08:45]
- [主持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位于北京市东北部的密云县城西101国道北侧,辖区人口43万人,面积2229.45平方公里,是北京市土地面积最大的区县,辖区内共有17个镇1个民族乡,有66个居委会,339个村委会。[09:09:14]
- [主持人]:本案由密云法院巨各庄法庭进行审理。密云县法院巨各庄法庭位于密云县东南部山区,管辖巨各庄、东邵渠、大城子、穆家峪四个镇,辖区面积463平方千米,人口约9万。几年来,庭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拓宽思路,注重与辖区职能部门的互动配合,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出了“四互动、四延伸”、“分别工作、个别立案、互动配合” 、“百村庭审行”、“百案大评比” 、“六进六讲”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并与辖区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互动配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得到有关部门及辖区百姓的好评。先后数次立功受奖。[09:09:59]
- [主持人]:担任该案独任审判员的是宿航法官,男,汉族,1979年3月生,2002年6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年7月到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工作,现任密云县人民法院巨各庄法庭助理审判员。[09:11:04]
- [主持人]:好,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程一已经进入法庭,开始宣布法庭规则:[09:11:53]
- [书记员]: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9:13:18]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 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09:13:50]
- [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员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告王某夫妇与被告某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符合开庭条件。[09:15:53]
- [审判员]:请坐。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09:16:36]
- [原告]:王某,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云县穆家峪镇某村。[ 原告]:陈某,女,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旅游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9:20:03]
- [审判员]:原、被告对对方当事人出庭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09:21:28]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本案诉讼均无异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09:22:00]
- [审判 员]: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在巨各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陈某与被告某度假村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宿航独任审判,书记员程一担任法庭记录。[09:25:57]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09:26:23]
- [审判员]: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遵守以下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如实的陈述事实;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09:26:49]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1、审判员、书记员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09:27:12]
- [审判员]:对上述权利、义务原告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09:27:58]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原告方在进行陈述时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原告方进行陈述。[09:28:41]
- [原告代理人]:被告私自改造潮白河河道,建设了一个景观垂钓园,二原告系夫妻关系,有一子王金龙,13岁,王金龙于2010年8月17日到被告的垂钓园游泳,致溺水身亡,该垂钓园周围无明显的警示牌,二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垂钓园的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也无专人对其看护关管理,被告的不作为与原告之子王金龙的溺水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王金龙是二原告的唯一子女,其死亡给二原告造成巨大的痛苦,出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清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39720元,丧葬费24222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09:32:32]
- [审判员]:王金龙的具体出生日期。[ 原告代理人]:1997年6月5日出生。[ 审判员]:当时王金龙去垂钓园干什么。[ 原告代理人]:听说他去游泳了,当时二原告并没有在场。[ 审判员]:你们知不知道这块水面让不让游泳。[ 原告代理人]:不知道。[09:33:58]
- [审判员]:原告陈述具体计算标准。[ 原告代理人]:死亡赔偿金按农民的人均纯收入20年,按每年11486元计算,计算20年。丧葬费按北京平均工资的6个月24222元,有火化费,交通费、误工费招待亲属的费用。[09:35:21]
- [审判员]:实际支出多少钱[ 原告代理人]:没有留票据,就按规定要的。[ 审判员]:火化费有票据吗。[ 原告代理人]:花了1100多元,票今天没有带,将来还有可能有安葬墓地的费用。[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09:37:01]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李某]:首先对原告夫妻的这个事故表示同情。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此类事故应该由水面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这部分水面分两部分,西面属娄子峪村所有,东部布属于国家所有,本案的被告不是所有人。[09:40:17]
- [被告代理人李某]:从经营者角度,西部村集体部分,2003年是由我公司租赁过来,2006年与个人张启金签订一份承包合同,从2007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由其个人经营。在这个时间内,由他个人进行管理,所以本案的被告也不是经营者,我们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公司的主体是错误的。[09:43:24]
- [被告代理人李某]:其次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据了解,水面四周树有多个铁制的警示牌,上面很明显的写着禁止游泳禁止垂钓的字样,而且很显眼,而且还有3个专人在水面北部建了房子,轮流看护,其目的就是禁止公司的员工和周围个村的百姓去游泳或其他活动。[09:43:38]
- [被告代理人李某]:在出事当天,据看护人员锚链将讲,看到了几个孩子下到了水里,因为里的相对距离,就在岸边大声喊,禁止他们上岸,孩子没有听,他就其这电动自行车王那边干,感到是上岸的孩子说有人溺水,据锚链将反映,孩子下水脱的衣服就里警示派有不到十米,孩子应该能看到,而且王金龙已经13岁,上中学,应该对警示派上的字体很清楚。[09:43:47]
- [被告代理人李某]:我们认为管理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第三,我们认为,虽然事故发生了,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名知道有警示,作为13岁的孩子,不是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对于后果有一定的考虑,作为孩子的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孩子应该有监护义务,导致不行的发生,我认为是有多方面的原因,孩子本身具有一定的责任,其父母也应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09:45:41]
- [被告代理人李某]: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计算方式无异议,丧葬费数额与原告所实际花费差距过大,交通费误工费实际发生也就是500元,招待汽油的费用没有依据也没有凭据,不应该支持,或者可以酌情支持,但数额不以过高,按这个统计,实际发生的丧葬费用不过几千元,原告主张与实际不符,对于精神损害。[09:46:10]
- [被告代理人李某]:我认为,法庭应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希望法庭选择合理的数字。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不承担赔偿义务,管理者张启金也尽到了合理保障义务,本案是多因一果的事故,具体应当由谁承担责任由法庭评判。[09:46:40]
- [审判员]:警示牌是谁建的。[ 被告代理人李某]:是张启金立的。[ 审判员]:被告公司对河道进行了治理吗。[ 被告代理人李某]:没有,是国家治理的。[09:48:51]
- [审判员]: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时河道治理了吗。[ 被告代理人李某]:已经治理了,我们租赁就是用作一个景观,不作垂钓用及他用。[ 审判员]:原告对事实有无补充。[09:50:58]
- [原告代理人]:水面是被告公司2008年治理的,而且挖出来的石料现在还在那堆着,被告说经密云县政府特批的。并不是被告代理人说的那样。[ 审判员]:进行举证质证。[09:51:06]
- [原告代理人]:我们提交孩子的户口本,另外关于孩子死亡的事实,我方申请法院调取公安局相关卷宗。[ 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代理人李某]:我们提交水面承包合同。证明在2006年12月26日承包给了张启金。[09:52:05]
- [审判员]: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代理人]:对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因被告已经陈述承包水面不作他用,但又租给张启金是作什么用,合同中没有经济内容,达不到被告证明目的,我们认为合同的说法只是说被告将他管理水面的责任委托张启金来管理,但不影响被告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他只是把他的一部分工作委托给别人。[09:56:10]
- [被告代理人李某]:我解释合同,优龙公司承租只是作景观使用,当时为了以后出现相关的事情,承包给了张启金,他是自负盈亏,我们不收费,就是让他管理水面的安全等相关问题。他如何经营,我们不干涉,约定在承包期间,如果发生了问题,由张启金负责,承包期间的收益由他所有。[ 被告代理人赵某]:我们公司有几百职工,还有游客,为了不出事,就是让他把水面管起来,他爱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据了解他在河里撒了些鱼苗,具体作什么我不清楚,也不否认有零星的垂钓的。[09:58:04]
- [审判员]:在没有与张启金签定合同之前,河道是被告管理的。[ 被告代理人赵某]:是,我们与娄子峪村签订了租赁协议。[ 审判员]:与娄子峪签订的租赁合同允许被告转租吗。[ 被告代理人李某]:我还没有看到合同,目前说不好。[09:59:01]
- [审判员]:法庭依照原告的申请调取了公安局的治安卷宗,现在进行宣读(略)。从笔录中相关孩子陈述,反映孩子是自愿去游泳的,没有意识到安全问题,从东岸下水,游到离西案七八米处出事的,按被告陈述的范围,也游到被告这边了。对此双方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李某]:我们认可。[10:01:53]
- [原告]:我们认可。[ 审判员]:宣读与张某的询问笔录(略)对此双方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李某]:无异议。[10:03:37]
- [被告代理人李某]:法官,公安局的笔录有毛某的笔录吗,他是目击人。[ 审判员]:没有。[ 审判员]:对于一个现场平面示意图,双方看一下。[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10:07:22]
- [审判员]:根据现场平面图,反映孩子现场当时的情况。公安局的现场笔录确认的地点名字是被告公司放生池,法医鉴定中认定的地点是娄子峪村河道。对此我们与相关警官了解,他们只是表述死亡的地点,不表示地点的所有情况。[ 被告代理人李某]:这只是名称的称谓。[10:08:07]
- [被告代理人李某]:这是村民习惯的说法。[ 审判员]:本院去潮白河道管理所了解,该河道的归属问题,他们认为这块水面应该由被告公司负责,而且在2010年7月还向被告公司发了关于在潮河娄子峪段鱼池设立警示标志的通知,当时是被告公司单位员工签收的。[ 被告代理人李某]:是我们公司签收的,但我们租出去了,这个情况管理所不知道。[10:11:43]
- [原告代理人]:对这个情况我们无异议。[ 审判员]:我们到荆子峪村村委会了解情况,村委会表示他们是本村村民,他们与两为原告去被告单位找过,协调过,这个地方在被告公司的示意图上见到过,叫2号荷花湖,水面是被告公司采的沙蓄的水,而且孩子是从西边捞上来的。对此双方有无异议。[10:17:49]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李某]:即便图上有这个东西,也是我们对游客的的设计,并不代表实际就有。河道具体怎么形成的我们不太清楚,如果原告说河道是被告挖的应举证。[ 原告王某]:当时被告谭总就是这么说的,我们没有别的证据。[10:18:42]
- [审判员]:根据现有的证据,我们认为这块水面应该由被告公司管理经营,至于被告开没有开发,目前现场情况看不出来,河道经营是由被告负责。至于被告说河道包给了张启金,对于是否允许转包,以及转包的性质问题存在疑问。[ 被告代理人李某]:不是把安全问题转给张启金,是整个河道包给他。[10:21:00]
- [审判员]:因双方目前都没有证据提交,双方能不能进行调解。对于孩子的监护人对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10:22:38]
- [审判员]:现在休庭十分钟。[10:26:09]
- [主持人]:休庭十分钟,大家可以休息一下。[10:26:58]
- [主持人]:法庭恢复审理,敬请大家继续关注。[10:40:43]
- [审判员]:休庭结束,恢复审理。[10:41:29]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 原告代理人]:我们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十万元。[ 被告代理人李某]:需要回去请示领导再做决定。[ 审判员]:既然这样,今天先到这里,休庭,双方当事人查阅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确认。[10:52:37]
- [主持人]: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院长、王严冬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相颖、冯伯军、谭建军的辛勤工作![10:54:25]
- [主持人]: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10:54:45]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5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