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庭审全貌

合议庭

审判长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举证
10月21日9:30,直播房山法院审理“建委不予受理拆迁裁决纠纷 拆迁人申请撤销”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温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不服“不予受理通知书”引发的行政纠纷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57:48]
  • [主持人]:
    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刘英飞,女,1981年10月生,汉族,自2007年开始在房山法院任法官助理、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由牛淑静担任。
    [09:58:27]
  • [主持人]: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2010年3月31日,原告与房山区拱辰街道常庄村委会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其后原告认为,常庄村委会不具备与其签订协议的资质,拆迁人为北京良乡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故于2010年6月3日向区建委提交了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被告区建委认为当事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
    [09:58:46]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59:54]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
    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
    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0:19:16]
  • [书记员]:
    现在核对当事人的身份
    [10:22:3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李海建,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兴兴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
    [ 原告委托代理人]:
    闫素珍,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兴兴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职员。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王文山,男,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许志辉,男,该单位拆迁所科员。
    [10:28:59]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10:30:01]
  • [审判长]:
    请坐下。
    [10:30:09]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诉讼其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经核对身份真实,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理。
    [10:30:20]
  • [审判长]:
    现在开庭(敲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宗江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服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本案由本院行政审判庭代理审判员刘英飞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吕婷、徐彪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牛淑静担任法庭记录。
    [10:30:50]
  • [审判长]:
    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本合议庭在庭前已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对此,原告是否已经了解?是否申请回避?
    [10:31:1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了解,不申请回避。
    [10:31:54]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已经了解?是否申请回避?
    [10:32:03]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了解,不申请回避。
    [10:32:16]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10:32:2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0:32:4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庭庭前审查,原、被告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原、被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许上述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
    [10:32:52]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法进行。法庭审查的要求,本合议庭已在庭前告知双方当事人,请当事人按照注意事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
    [10:33:03]
  • [审判长]:
    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10:33:0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10年6月3日,原告胡宗江向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房屋拆迁纠纷裁申请书,2010年6月7日房山建委作出京房建裁通字(2010)第2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房山建委认定北京市房山区供辰接到办事处常庄村村民委员会为涉案拆迁人是错误的,常庄村委员会不具备拆迁人的资格、资质与胡宗江签订台前补偿安置协议。
    二、房山建委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京国土房管拆(2002)116号)第四条、第七条规定,对胡宗江提交的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错误。
    三、房山建委认定常庄村委会为拆迁人或拆迁当事人,该认定错误。
    四、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涉案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五、胡宗江因两户享受一户待遇、拆迁补偿安置还存在争议、良乡开发公司在未经法定行政裁决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迁行为违法。
    六、良乡开发共在拆迁过程中却始终未向胡宗江出示拆迁相关审批手续。房山键位认定其拆迁行为合法,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胡宗江认定,房山键位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京建裁通字(2010)第2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10:33:43]
  • [审判长]:
    被告宣读答辩状。
    [10:33:5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因原告胡宗江不服我委作出的京房建裁通字(2010)第2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我委认为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有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
    一、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31条(三)规定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也可以由拆迁人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为户与被拆迁人签订。”北京良乡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该公司委托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常庄村村委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西部回迁区定向安置房项目建设属于集体土地房屋,适用《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
    三、我委调查查明,胡宗江已经于2010年3月31日与房山区供辰街道办事处常庄村村委会签订《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西部回迁区定向安置房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西部回迁区定向安置房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补充协议》及《购房补助奖励确认单》
    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台前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及《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等因胡宗江已经与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常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符合本委受理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定。
    四、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西部回迁区定向安置房项目建设,该项目已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北京良乡城市建设开发有公司向我委提交了规划批准、土地批准等文件、资料。我委对以上文化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第九条之规定和关于纳入绿色审批通道项目加快审核发放拆迁许可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且在拆迁范围内张贴了拆迁公告。
    综上,我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委申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我委作出的京房建裁通字(2010)第2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10:35:09]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拆除行为的法律职责和职权范围。
    [10:35:26]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长前管理办法》第4、9、12条,具有上述法定职责。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对于已经签订的裁决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10:36:58]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行使的行政职权有无异议?
    [10:40:0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有异议,被告行使职权超过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10:40:33]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审查采取举证、质证的方式进行。关于诉讼各方当事人享有的举证权利与义务,举证的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本合议庭已向诉讼各方当事人告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在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辩论。首先由被告按照证据的顺序进行出示,并说明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
    [10:41:2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证据一、原告的申请书,证明原告向我们递交的房屋拆迁申请;二、房屋拆迁决定一份;三、授权委托书;四、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实施方案;五、拆迁公告,证明原告所在宅院房屋宅基地地上物依法评估;六、原告户籍情况;七、协议一份,证明原告胡宗江等人与常庄村委会签订了相关协议,并规定在签订相关协议后5日内搬出;八、宅基地困难补助确认单。证明给原告补助;九、补充协议,给原告一户12万元补助的协议有原告签字;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证明与原告签订的协议,原告因拆迁补偿事宜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十一、购房补助及奖励安置单。有原告父亲签字;十二、回迁楼认购书一份,是2010年5月12日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认购协议;十三、选房安置表,证明原告一户已经选取了回迁房屋,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已经履行;十四、照片7长,证明原告签拆迁补偿协议的过程;十五、行政复议书。证明维持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述第一组证据综合证明被告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10:44:5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第二组证据,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材料。1、2为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存根。3、申请一份。4、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高教园区西区批复一份。5、北京市政府扩大内需项目表一份。6、规划验收书一份。证明该项目依法取得了规划手续。7、用地预审意见一份。证明该项目取得了用地预审手续。8、存款证明,证明该项目在办理许可证时提交了资金证明。9、良开公司证明,证明已经将款项拨入。10、拆迁方案。证明已经设置了合理的拆迁方案。11、评估公诉出具的资质证明。12、评估公司的委托协议书。13、拆迁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14、对于拆迁公司委托协议书。15、拆除公司资质营业执照。16、拆除工程施工合同。17、拆迁公告的照片。上述11-16证据证明,拆迁人依法委托评估拆迁拆除公司进行相关工作。这三个公司,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17、证明依法发布公告并张贴。上述二组证据综合证明被告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10:47:37]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列举的证据有无异议?
    [10:47:4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要求出示原件。
    [11:14:19]
  • [审判员]:
    原告对现有的证据质证。
    [11:14:5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于第一组证据材料。1、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证明原告裁决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被告不予受理是错误的。2、房屋拆迁公文送达回证没有异议。3、授权委托书只有单方的受权。4、该证据属于被告在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属于第0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外的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且该证据与不予受理通知书没有关联性。5、拆迁估价报告,该报告未送达胡宗江,被告单方委托确定评估机构剥夺了原告的选择权,且该证据是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不能作为依据。6、对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证明了胡宗江一家4口人不是6口人,该证据是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证据。7、该协议违法法律规定,该协议于2010年4月11日已经解除。8、宅基地困难补助确认单,常庄村村委会不具备拆迁人的资格,无权确定宅基地困难补助,且没有履行能力。
    [11:17:2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9、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西部回迁区项目回迁安置补充协议,常庄村委会不预备拆迁人的资格无履行能力,无权与胡宗江签订补充协议 ,且该协议于2010年4月11日已经解除。10、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西部回迁安置协议,常庄村委会不具备拆迁人的资格,没有履行能力,无权与胡宗江签订该协议。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平原则。剥夺了胡宗江一家法律赋予的享受村民同等待遇的权利。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于2010年4月11日已解除。11、村委会无权与原告签订奖励确认单,两户享受一户待遇无法无据。12、回迁认购书是甲方常庄村村委会与乙方签订的,与不予受理不关,是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13、常庄村村民选房安置表是被告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14、对于照片,该照片没有日期,不能反映真实情况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15、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1:26:2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第二组证据。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证据材料,1、房屋拆迁许可证符合规定。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持有异议。北京良乡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等,被告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房屋拆迁许可证属于被告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2、对于存根,原告要求出示许可证,对于其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3、北京良乡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4、该批复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关联性。5、该通知与被告作出的京房建裁通字(2010)第2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关联性。6、规划意见书,我们对其真实性、合法性都不认可。意见书不能替代建设用地许可证。
    [11:29:46]
  • [审判员]:
    关于原告要求出示原件的事情,被告请庭后提交。
    [11:31:3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于证据7我们认为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该项目预审用地无效。对于证据8、9、11、13、14、15、16、17认为该证据证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关联性。该证据属于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对于证据10、我们认为其制订的价格,过分低于市场价格。对于证据12、拆迁人未与胡宗江协商,单方委托确定评估机构,违反估价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该委托书无效。
    [11:32:45]
  • [审判员]:
    原告要求调取原告报警记录及出警记录等,回函内容是未找到报警记录及相应的出警记录。原告对于此发表意见。
    [11:33:0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是不真实的。我们持有异议。
    [11:33:2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于原告要求提交原件,我们可以提交,但是有相当一部分的文件我们没有原件,比如有关的建设手续,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等我们都没有原件,这些都是我们核对后退回了,因此我们无法提交。第二、我们认为原告质证的观点与法无据。第三、原告所陈述的内容于事实不符。对于原告申请调取出警记录我们认为法院不应向其调取,这个是两个不同的事情,因此我们对于关于调取之后的结果不予评论。
    [11:35:04]
  • [审判员]:
    现在由原告进行举证?
    [11:35:1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第一份证据,房屋拆迁纠纷申请书2份,该证据证明胡宗江的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被告不予受理是错误的。第二份证据通知一份,该证据证明2010年4月9日胡宗江依法与胡有宗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购房补助及奖励确认单。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协议补充协议购房补助等,已经解除,证明房山建委认定事实错误。第三份证据,通知胡有宗及村委会通知一份。该证据证明2010年4月9日胡宗江依法与胡有宗解除了2010年3月31日签订的协议。并通知了常庄村村民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该协议已经解除,证明被告认定事实错误。
    [11:36:3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第四份证据通知一份,该证据证明拆迁公司违法强拆。第五份证据京城特快专递邮政详单一份该证据证明胡宗江以特快转递形式送达了几方。证据六、送达通知3份。证据七,中国邮政短信,证据证明胡宗江送达的快递已经签收。证据八户口本一份。证据九,照片3页15张,该证据证明北京良乡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拆迁,造成房屋内物品损害侵害了原告的权利,证明被告不予受理违法,证明被告行政不作为。
    [11:37:27]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1:37:5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如果老百姓,向别人发出通知,就可以解除相关的协议,我们的社会秩序就会混乱,原告认为法了通知,就解除协议了,这是不对的,不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2到证据9我们认为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1:38: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所诉没有法律依据。
    [11:44:43]
  • [审判员]:
    现在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请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
    [11:44:5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11:45:24]
  • [审判员]:
    请原告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
    [11:45:3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1、北京市集体土地使用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地方管理规章,有效期限为一年,依照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答复政府规章中保留的行政规定,该管理办法已经废止。2、关于北京市集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属于被告在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新增加的程序。超出了京房建裁通字(2010)第2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法律依据的范围。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且该实施意见依据的是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依照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该实施意见早已经废止。3、该程序规定属于北京市国土局的部门规定,该程序的依据是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87号依照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其已经废止。4、该补偿办法属于政府规章,属临时行政许可。依照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11:48:06]
  • [审判员]:
    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首先请被告说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
    [11:48:1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依据北京市城市拆迁相关规定我们作出的依法不予受理通知,依据1116号文的规定。
    [11:48:25]
  • [审判员]:
    原告刚才你陈述的通知,你给谁了。
    [11:48:3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村委会沙海存(同音)已经签收了。
    [11:48:51]
  • [审判员]:
    常庄村委会作出答复了吗?
    [11:49:0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实际上已经按照合同法解除了。
    [11:49:13]
  • [审判员]:
    在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上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11:49: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1:49:29]
  • [审判员]:
    被告方关于补偿协议,是被告方与村委会签订的,刚才原告提出了其向村委会发了通知,你们知道吗?
    [11:50:0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不知道这个事情。
    [11:50:24]
  • [审判员]:
    被告,你们什么时候收到的房屋拆迁许可书?
    [11:50:5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2010年6月3日受到申请6月7日送达。
    [11:51:05]
  • [审判员]:
    原告,你方是否向被告提交通知?
    [11:51: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1:51:44]
  • [审判员]:
    原告认不认可你与村委会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吗?
    [11:51:5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补偿款没有收到。我们认可。
    [11:52:09]
  • [审判员]: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规定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你们是否协商过?
    [11:52: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1:52:33]
  • [审判员]:
    胡宗江是在真实自愿签订的协议吗?
    [11:52:4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当时不知道与谁签订的就签了。
    [11:52:48]
  • [审判员]:
    :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
    [11:53:55]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辩论中需要遵守的有关规定已向各方当事人告之,辩论依照下列顺序进行。首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11:54: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1、认定村委会为拆迁人是对法律性质认定错误。2、村委会不具备拆迁人的主体资格,无权无资格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购房补助及奖励确认单,其行为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3、村委会与原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双方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协议补充协议购房补助等中没有拆迁人名称,没有拆迁人的印章,没有委托人的名称及印章,村委会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委托行为属于单方行为,委托行为不能成立,单方委托行为不能对抗原告。
    [11:58:5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4、村委会与原告及胡有忠于3月31日签订的相关协议,原告于4月9日与胡有忠已经解除,有证据伪证,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张权利,其权利灭失,建委以作废的协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实属错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依据不充分,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证明相关的基本事实,在未掌握充分证据的前提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错误,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是北京市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法第12条和程序规定第4、7条,房山建委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对此许可法第15条和法律询问答复政府规章中保留的行政许可保留的期限有明确规定,6、房山建委收到申请后,非法剥夺了原告的陈述权,申辩权,陈述权,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合法的依据,7、良开公司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批准文件等规范性文件情况下,被告滥用职权违法发放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第39条规定。
    [11:59:37]
  • [审判长]:
    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11:59:5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涉诉通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12:00:27]
  • [审判长]: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定协议,村委会可以不可以以被拆迁人签定协议?
    [12:00:4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可以。
    [12:00:59]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2:01:1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2:01:25]
  • [审判长]:
    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2:01:36]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2:01:5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发言?
    [12:02:0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2:02:29]
  • [审判长]:
    由被告做最后陈述?
    [12:02:4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2:02:55]
  • [审判长]:
    经过今天的庭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基本查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五日内可查阅,现在休庭。
    [12:03:28]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2:04:43]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2:0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