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院外景

本案审判员

本案审判员与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本案争议的证据

到庭采访记者

庭审现场
10月21日9:30,直播东城法院审理“结账单莫名多出费用 顾客向烤鸭店索赔”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参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孙莹,今天我院将公开开庭审理“结账单莫名多出费用,顾客向烤鸭店索赔”一案。
    [09:35:07]
  • [主持人]:
    利用这个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的情况。
    东城区是首都功能核心区,位于北京市城区东部,历史悠久,商业、服务业发达,文物古迹众多,文化氛围浓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机关、北京市委、市政府等市级机关均位于辖区之内。东城法院主要受理辖区内一审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近年来,东城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确保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听呼声、走百家、送服务”为民实践活动,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全力提升队伍素质,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水平不断进步,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基础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涌现出一批中央、市级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该院先后荣获“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北京市先进法院”、“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09:35:33]
  • [主持人]:
    庭审开始前,我先简要地给大家介绍一下案情。原告诉称,2010年10月15日晚,原告到被告北京大董烤鸭店有限责任公司南新仓店就餐,用餐完毕刷卡结账时,发现结账单和票据上多出“服务费500元、单间费400元、加收的10%服务费219元”。原告认为,被告多收费用并未提前告知原告,且收取费用存在严重不合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该笔费用。
    [09:36:39]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37:46]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诉讼的行为。
    2、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
    3、对违反法庭纪律且未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设备或者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09:38:1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庭审准备工作已就绪,可以开庭。
    [09:39:30]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 原告]:
    张水保,男,1963年出生,北京市viee国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 委托代理人]:
    张振军,男,1975年出生,北京市viee国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
    [ 委托代理人]:
    张发强,北京众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一被告]:
    北京大董烤鸭店有限责任公司南新仓店,法定代表人董正祥,经理,住东城区东四十条。
    [ 委托代理人]:
    汤敏吉,女,第一被告大堂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 第二被告]:
    北京大董烤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口3号楼。
    [ 委托代理人]:
    张朝辉,男,第二被告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09:47:12]
  • [审判员]:
    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二被告]: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09:47:57]
  • [审判员]: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张水保诉北京大董烤鸭店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餐饮服务费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东城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闫慧也就是我本人独任审判,书记员程悦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员]:
    现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我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员]:
    被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二被告]:
    我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 审判员]: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双方当事人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 审判员]:
    上述权利双方是否听清?
    [ 原告]:
    听清了。
    [ 二被告]:
    听清了。
    [ 审判员]: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一、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二、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 审判员]:
    以上义务原告听清了吗?
    [ 原告]:
    我听清了。
    [ 审判员]:
    以上义务被告听清了吗?
    [ 二被告]:
    我听清了。
    [09:56:05]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 审判员]:
    原告首先明确诉讼请求,陈述事实和理由。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10年10月15日晚,原告到第一被告北京大董烤鸭店有限责任公司南新仓店就餐,用餐完毕刷卡结账时,发现结账单和票据上多出“服务费500元、单间费400元、加收的10%服务费219元”。原告认为,被告多收费用并未提前告知原告,也未向原告说明收费的具体规定,且收取费用存在严重不合理。经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被告仍然拒绝退还。由于第一被告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原告起诉第二被告承担法律责任。诉讼请求:1.二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500元,单间费400元,加收的10%服务费219元,共计1119元;2.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10:01:31]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 第一被告]:
    我方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独立资金,不能独立核算,故我方认为,我方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混淆了法人分公司与分支机构的不同之处,从而起诉我方不具有法律依据。
    [ 二被告代理人]:
    以下是二被告共同答辩意见。
    第一,原告起诉书有一个重大错误,消费单据和发票都表明消费时间2010年8月15日晚,并不是2010年10月15日晚。
    第二,事实上,我方为原告提供了不同于大厅消费的优质服务,我方收取上述费用合情合理,并无不妥。大厅的服务形式都是1-2名服务员为顾客进行餐饮服务,但是在包房,虽然菜单没有区别,但是服务质量不同于大厅:至少安排了3-4名服务员,并且提供了优质的茶水,以及定期更换鲜花、订酒服务等。包房的成本明显高于大厅8%-10%,这些成本加到顾客身上10%是我们赢利的可能,加收服务费的事实是包间顾客一般都知悉的。我方作为五星饭店,餐具、用具都是进口、特制的,顾客享受了优雅的环境。我方作为经营者,有自主制定价格的权利,根据《价格法》规定,餐厅是有自主定价的权利的,只要做到明码标价,且告知消费者,我们认为这就是合法的。我们在菜单的第一页都标明了,本店加收10%的服务费,而包房加收包房费,小房6人以下200元,大房6人以上400元。
    第三,本店拒绝自带酒水,若自带酒水,加收30%的酒水服务费。顾客通过看菜单就能知悉,并且在餐厅的进口处等都有挂牌,顾客是能明显的看到的。由此可见,顾客选择包房是顾客的自主选择。8月15日,原告带了1瓶红酒,2瓶白酒。原告自带酒水的行为是原告强加于我方的,影响我方的正常经营与服务,因此我们认为在此情形下,我们加收酒水服务费是合情合理的,并且在当时我们告知了原告的,原告也是表示同意的。我们在服务中遵守了公平、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的,没有隐瞒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原告没有要求过我方退还服务费和包房费,在我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起诉我方,因此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在结帐时是通过划卡消费的,该卡有密码,由此可见,原告是通过输入密码进行结帐的,由此可见原告在当时对收费标准和价格是没有异议的,因此原告的诉请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13:34]
  • [审判员]:
    原告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 原告]:
    被告不能以格式的公告方式来减轻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事实上没有补充。
    [ 审判员]:
    由于第一被告不具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请原告对此发表意见。
    [ 原告代理人]:
    由于第一被告对外进行经营,且我方在第一被告处就餐。所以我方坚持对第一被告的起诉。
    [10:20:50]
  • [审判员]:
    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 原告]:
    1、结帐单,证明原告在第一被告处消费的情况,证明第一被告向原告收取服务费500元、单间费400元、加收的10%服务费219元的情况。2、发票,证明第一被告收取的上述费用。3、工商银行的付款凭条,证明原告刷卡消费的情况。
    [10:21:38]
  • [审判员]:
    二被告共同发表质证意见吗?
    二被告:是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由于原告在结帐当时是认可上述收费标准和价格的基础上才进行结帐的,由此证明原告在当时是没有提出异议的。
    [10:22:32]
  • [审判员]:
    二被告共同出示证据吗?
    [ 二被告]:
    是的。1、照片8张,拍摄于我们开店之初。第二被告共有团结湖店、金宝街店、南新仓店三个分店,上述三个店面具有收费告知牌,明确告知消费者收费项目,尽到了告知的义务。2、收费项目告知牌,这是在包房内所罗列的具体项目。
    [10:23:52]
  • [审判员]:
    原告看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对1-5号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照片没有拍摄时间,不能显示原告消费时所拍摄情况真实存在。其他证据真实性认可。
    [10:36:12]
  • [审判员]:
    原告就餐时看到过被告店内的告示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出示的菜单与原告就餐时相符吗?
    [ 原告]:
    不相符。跟我就餐时的菜单就不一样,外观不符,内容也不符。
    [ 二被告]:
    这个菜单是三个店面统一使用的。
    [ 审判员]:
    二被告对事实有补充吗?
    [ 二被告]:
    这个菜单是从2008年开始使用的。这个菜单的制作成本价是1200元,我们没有必要为了这个一千多块钱的案件更换菜单。
    [10:37:51]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一下就餐事实。
    [ 原告]:
    2010年8月15日,起诉书中的10月15日是笔误。共八人在第一被告处就餐,在包间就餐,具体包间不记得了。当时点菜时就是我们报一个,服务员记录一个,只有一个服务员。我们当时没有带酒水。结帐时是原告用信用卡支付的,没有密码。我们并没有看结帐单,服务员只是报了个总价。结帐完以后,我们才看到帐单,才提出了异议,认为被告收费不合理。被告说就应该这样收费,当时朋友在场,原告没有坚持,此后没有与被告另行沟通就起诉了。
    [10:39:47]
  • [审判员]:
    被告,原告的陈述属实吗?
    [ 二被告]:
    当时原告在文渊包间就餐。我们的服务员至少有三个,一个是点菜的,一个是送菜的,一个是负责换餐具的。结帐时也不属实,原告是先看完结帐单才结帐的,用的是有密码的信用卡结帐的,在二楼收银台亲自划卡结帐的。并且,8人就餐,点菜单上没有酒水,怎么可能没有带酒水呢,原告没有陈述事实。
    [10:41:02]
  • [审判员]:
    二被告,包间费是最低消费,还是包间费?
    [ 二被告]:
    就是包间费,没有最低消费。服务费是全部菜品价格的10%,不包括其它茶水的价格。
    [ 审判员]:
    包间费的收费依据是什么?
    [ 二被告]:
    我们的餐具,用具等是定制的,并且服务质量也明显区别于大厅。大厅是收取10%服务费。国家有规定,四星级的酒店以上可以加收15%以下的服务费的。
    [ 审判员]:
    服务费的收费依据是什么?
    [ 二被告]:
    这是自带酒水的服务费,这是我们自己的定价,这符合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的标准是按照我们饭店的酒水价格的30%来收费的,我们按照1瓶白酒收费200元,1瓶红酒100元收费的,所以是500元。原告在电话订餐过程中,也是问明了包间的收费价格才来就餐的。
    [ 审判员]:
    原告就餐时喝酒了吗?
    [ 原告]:
    没有喝酒。
    [10:52:20]
  • [审判员]:
    原告对事实还有新的补充吗?
    [ 原告]:
    没有。被告没有告知,并且收费不合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店内的告示根据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 审判员]:
    被告对事实有补充吗?
    [ 二被告]:
    原始单据上有原告的签字,这证明原告在消费时是亲自签名的,结帐也是由原告本人结帐的。
    [ 审判员]:
    原告结帐时是什么时候签名的?
    [ 原告]:
    是服务员划完卡之后,回到包间让原告签名的,此时才看到消费金额了。在结帐前服务员没有给原告看菜单。
    [ 二被告]:
    这不属实,服务员是先给原告看过之后才结帐的。
    [ 审判员]:
    鉴于本案涉及第一被告的主体问题,以及双方需要证据继续证明本案有关事实。因此,今天的开庭到此结束,下面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签字。 
    [10:58:3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审判员已经宣布休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研究室的帮助以及现场参与直播的代净等同志的辛勤工作!直播到此结束。
    [11:00:38]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本案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