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员紧张工作

旁听人员

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及第三人发表答辩意见

证据材料

庭审现场1

庭审现场2

庭审现场3

庭审现场4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当庭宣判现场1

当庭宣判现场2
10月21日9:15,直播通州法院审理“物业公司获人防工程使用证 业主委员会不服申请撤销”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郭颖。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物业公司获人防工程使用证 业主委员会不服申请撤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4:18]
  • [主持人]:
    本案由我院行政庭法官孙天舒承办。
    审判长孙天舒,1983年进入我院工作,先后在办公室、申诉庭、民庭、
    [09:15:14]
  • [主持人]:
    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北京市通州区祥云天地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民防局于2008年8月27日向第三人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颁发的京[通]防用字0038号《人防工程使用证》。原告认为该案所涉人防工程系全体业主投资所建后经改造作为车库使用,第三人仅系其小区签订一年合同的临时物业公司,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就涉案人防工程违法向第三人颁发使用期限为五年的《人防工程使用证》,致使物业合同终止后第三人拒不腾退,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是否具有提起本诉的主体资格;被告作出《人防工程使用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09:15:47]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16:14]
  • [书记员]:
    (查验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传各方当事人到庭就座)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 书记员]:
    请原告向法庭报告你单位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及职务。
    [ 原告]:
    北京市通州区祥云天地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山大街35号。负责人郭庆,男,主任。
    [09:25:08]
  • [书记员]:
    请原告诉讼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德成。委托代理人陈先华。
    [ 书记员]:
    请被告向法庭报告你单位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及职务。
    [ 被告]:
    北京市通州区民防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38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和,男,局长。
    [ 书记员]:
    请被告诉讼代理人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杨树生,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杏涛,男,北京市通州区民防局干部。
    [09:27:43]
  • [书记员]:
    请第三人向法庭报告你单位的全程、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及职务。
    [ 第三人]:
    北京市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南里72号院。法定代表人赵健康,男,总经理。
    [ 书记员]:
    请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蔡春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陈述事实、参加法庭辩论、调解,代为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张燕,女,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代理权限同蔡春雷。
    [09:27:52]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
    [09:28:4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后)全体坐下,报告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已依法传唤到庭,各项准备工作就绪,是否可以开庭。
    [ 审判长]:
    可以开庭。
    [09:29:4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院认为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被告和第三人都变更了诉讼代理人。被告、第三人是否提交了变更手续。
    [ 被告、第三人]:
    我们提交了书面的变更申请,以现在的代理人为准。
    [ 审判长]:
    原告的代理人也有变更,你方以哪个代理人为准。
    [ 原告法人]:
    以今天出庭的两个代理人为准。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及你方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对原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31:28]
  • [审判长]:
    原告诉讼代理人对第三人的主体资格是否有异议,对被告、第三人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审判长]: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有异议,对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
    [ 第三人]:
    无异议。
    [09:32:22]
  • [审判长]:
    经审查,原告、被告、第三人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上述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与代理权限与庭前办理的委托代理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及其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准许被告、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09:34:15]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市通州区祥云天地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民防局(以下简称被告)行政许可一案。主持今天庭审的是本院审判员孙天舒,就是我,并由我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卢正明、张岩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此案,书记员王首丁担任今天的法庭记录。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本合议庭在庭前已向各方当事人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已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
    [ 原告]:
    清楚。
    [ 被告]:
    清楚。
    [ 第三人]:
    清楚
    [09:35:04]
  • [审判长]:
    各方是否申请本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回避?
    [ 各方]:
    不申请。
    [09:35:12]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 审判员]: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从四个方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即法定职责、认定事实的证据、适用法律法规和程序。今天的庭审中采取质辩合一的方式进行,各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各方听清了吗?
    [ 各方]:
    听清了。
    [09:35:47]
  • [审判员]:
    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审理重点为:1、原告与被告颁发被诉《人防工程使用证》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被告颁发《人防工程使用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被告、第三人对于上述审理重点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 第三人]:
    无异议。
    [09:35:55]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 原告]:
    诉讼请求,请求撤销被告于2008年8月27日发放的京[通]防用字0038号《人防工程使用证》。事实和理由,原告小区北楼人防工程的投资主体为原告小区全体业主,该人防工程后经原告投资改造用于地下车库。2008年8月,原告与北京金义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义行公司)签订期限为1年的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原告并未允许金义行公司使用该人防工程。2008年8月27日,被告违法向金义行公司发放了期限为5年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允许金义行公司使用原告小区地下人防工程,以至于2009年7月,在原告与金义行公司的物业服务协议终止后,金义行公司以其拥有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尚未到期为由拒不退出该人防工程。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违法向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发放《人防工程使用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一,给原告小区管理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破坏了原告小区的和谐稳定,原告特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人防工程使用证》。
    [09:36:2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 被告]:
    被答辩人因答辩人就2008年8月27日为第三人核发的京[通]防用字0038号《人防工程使用证》(以下简称《人防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现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答辩如下,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为第三人核发《人防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一、被答辩认不是被答辩人小区北楼人防工程的投资主体,对本案涉及的诉讼标的物不享有权利。答辩人2008年8月27日发放的《人防使用证》确定人防工程用房是:通州区中山街35号院北楼地下一层人防工程;依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和《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及功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据此规定,被答辩人小区业主并没有分摊该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所以被答辩人小区业主不是该小区人防工程的投资主体,无权对该人防工程主张任何。依据《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作为国防的组成部分,人防资产是国防资产的一部分。而依据我国《国防法》第三十七条及《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据此,作为人防资产组成部分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应当属于国家所有。二、答辩人于2008年8月27日为第三人颁发《人防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并无违法之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六条规定: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备有依法核准登记的有关文件,且应具备以下文件,1、按有关规定取得的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文件;2、按有关规定取得的卫生部门验收合格文件;3、按有关规定制度的治安管理制度、防火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4、管理单位与使用人签订的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5、按规定制定的人防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6、按规定制定的人防工程防汛应急措施;7、由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使用证》。由此得知,人防工程使用人不一定是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公司,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都有申请使用人防工程的资格。第三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2008年8月19日第三人向答辩人申请使用通州区中山街15号院北楼地下一层人工程用于地下车库,并提供了《地下空间卫生管理工作制度》、《地下空间治安管理制度》、《地下空间放火制度》、《人防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人防工程防汛应急预案》以及《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相应材料,经审查,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同意第三人使用,并颁发了人防工程使用证。综上所述,答辩人2008年8月27日为第三人颁发《人防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无理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补充一点,对人防工程的管理和行政许可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据相关法律依据被告代表政府行使人防工程管理职责,依据人民防空法第26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管理办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使允许人防工程使用的行政许可决定有相应依据。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第三人对被告补充答辩内容发表意见。
    [ 原告]:
    就被告补充答辩关于职权的内容无异议。
    [ 第三人]:
    对被告补充答辩意见无异议。
    [09:36:55]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三人宣读意见书。
    [ 第三人]:
    被答辩人北京市通州区祥云天地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北京市通州区民防局一案,通州法院追加我公司为第三人,现按照法律规定,根据事实情况答辩如下,一、我公司具备企业法人自治,具备申请人防工程使用的条件。根据规定,凡是具备企业法人资质的单位,均可申请使用人防工程。我公司是工商局认可的企业法人单位,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故我公司可申请使用人防工程。二、我公司的申请得到了通州区民防局的批准,合法了《人防工程使用证》。按照民防局的规定,我公司递交相关申请,并在相关问题上符合使用规定,为此通州区民防局为我公司颁发了5年有效的使用证,我公司申请和使用涉案人防工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三、被答辩人(原告)在诉状上自称人防工程是全体业主所有,我公司与其仅签订一年物业服务合同,民防局在批准上存在瑕疵应予以变更人防工程使用主体的意见,我公司发表如下意见。首先,被答辩人在诉状上自称人防工程为全体业主所有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人防工程系国家所有,平时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人防工程没有作为公摊面积摊入各业主,可见,被答辩人所称人防工程归全体业主的说法是错误的。其次,申请使用人防工程,并不审查是否签有物业服务合同,更不审查期限。被答辩人所称我公司与其仅签订一年物业服务合同,民防局在批准上存在瑕疵,应予变更人防工程使用主体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照法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09:37:20]
  • [审判员]:
    下面审查被告颁发《人防工程使用证》的法律依据,由被告向法庭出示法律依据。
    [ 被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6条,系作出行政许可的依据;该法第25条系被告具备作出被诉使用证法定职责的依据;
    2、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第20第1款、22条;
    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4、26条;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防办公室《关于对新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请示第2、5条;依据2至4系被告具备作出被诉使用证法定职责的依据;
    5、《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4、6条,系程序依据(审核内容);
    6、《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4至7条,系程序依据(审核内容);
    7、《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第4、5条系程序依据,该办法第2、3、7条,系作出行政许可的依据;
    8、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功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4、9条;
    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7条第1款;
    依据8、9证明人防工程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空间。
    [09:50:01]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 被告]:
    1、通州区人防工程交接书,证明2005年5月25日北京祥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涉案人防工程移交给被告;
    2、第三人向被告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证明第三人系按照《北京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4、6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3、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被告于2008年8月19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08年8月19日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第三人;
    5、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证明2008年8月21日经第三人申报,2008年8月22日被告进行初审;
    6、允许使用人防工程场地证明,系被告于2008年8月22日出具;
    7、人防工程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被告于2008年8月25日对人防工程进行现场勘验;
    8、责任书五份,证明被告按《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于2008年8月27日与第三人签订的安全使用责任书;
    9、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人防工程使用证,系被告于2008年8月27日核发第三人;
    10、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08年8月27日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人防工程使用证送达第三人。
    [10:16:28]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法律依据发表意见。
    [ 原告]:
    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第六条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告发证行为的合法性,恰恰证明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不是人防工程投资主体,不能随意允许他人使用人防工程;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17、18条,被告今天所提交的法律依据仅证明其对人防工程具备行政备案监督管理权,而并非可以允许第三人随意使用原告小区人防工程并发放人防工程使用证。
    [10:23:13]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 原告]:
    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中的移交是备案的移交,而不是将经营管理权交给被告;对证据2至10虽然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根据人防防空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被告提交的证据中缺少小区业主委员会对人防工程使用人的授权,故不能证明其欲证明的问题。涉案人防工程已经小区全体业主进行改造并增添设备,被告允许他人使用该人防工程,应经我方许可。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三人向法庭陈述被告提交的法律依据及证据的意见。
    [ 第三人]:
    均无异议,认为被告提交的这些材料全面说明被告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发证合法。另外我方认为我方已完全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暂行办法提交相应材料,被告按照法律规定也进行审核,我方取得人防工程许可经过了相应的程序,获得批准。
    [10:27:39]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 原告]:
    1、《人防工程使用证》,证明被告向第三人发放原告小区人防使用证。
    2、钥匙及收据,证明原告小区地下工程有原告投资,机械设备及其他设施已经向原告提交,我方有权利使用;
    [10:31:25]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质证。
    [ 被告]:
    对证据 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钥匙的移交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其欲证明的问题。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三人质证。
    [ 第三人]:
    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与事实不符,原告所说钥匙在我方手中。
    [10:34:49]
  • [审判员]:
    下面由第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
    [ 第三人]:
    1、第三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证明第三人具有合法的营业资格,并具有合法申请人防使用的资格;2、《人防工程使用证》,证明第三人合法拥有人防空间的使用权。
    [10:36:03]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质证。
    [ 原告]:
    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对证据1第三人认为具备法人资格就可以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的意见很牵强,不能证明其欲证明的问题。对证据2的质证意见同我方刚刚发表的意见。
    [10:36:1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质证。
    [ 被告]:
    均无异议。
    [ 审判员]:
    原告是否有规范性文件向法庭提交?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第三人是否有规范性文件向法庭提交?
    [ 第三人]:
    与被告的法律依据一致,证明我方符合使用人防工程的条件。
    [10:39:13]
  • [审判员]:
    你认为人防工程的产权人是谁?
    [ 被告]:
    我方是涉案人防工程产权人,管理人也是我方。
    [ 审判员]:
    地下车库设备属于谁所有?
    [ 被告]:
    当时开发商按照移交书进行了移交。
    [ 审判员]:
    车库什么时间建成的?
    [ 被告]:
    2005年5月25日之前开发商已建成。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所述是否有异?
    [ 原告]:
    人防工程的产权人没有具体的规定,被告认为人防工程的产权人是国家没有相应依据。另外开发商不会投资建设车库后移交给被告,不符常理。
    [ 审判员]:
    原告,你认为该人防工程谁是投资人?
    [ 原告]:
    全体业主。我方认为全体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已对该部分进行共摊,属于小区的公共部位。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对此享有权,利用小区的公共部位进行管理没有小区授权不可以使用。第三人在小区临时管理期间就该工程要求我们出具委托书,被我们拒绝,我们根本未授权第三人使用该人防工程,其没有资格申请该工程使用权。人防工程和地下车库是两个概念,被告向第三人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但不等于其就可以使用地下车库,所有的设施、设备都是我们利用小区的物业费用在维护。
    [10:41:33]
  • [原告]:
    如果被告认为其系人防工程的产权人,我们要求其出示产权证。
    [10:47:42]
  • [审判员]:
    原告,你们什么时间知道被告为第三人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的?
    [ 原告]:
    我们在要求第三人退出该工程时,第三人向我们出具的。
    [10:48:30]
  • [审判员]:
    原告是否有法律依据向法庭出示?
    [ 原告]:
    有,人民防空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
    [ 被告]:
    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6可以证明该工程产权人及管理单位为我方。原告认为该工程已共摊,我方提交的法律依据8、9可以看出人防工程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空间,故该人防工程是由建设开发部门自己投资所建,任何开发商在投资建设小区时建设地下工程是其应尽的义务,其在建成后必须将该工程移交给被告,并不像原告所述。
    [ 原告]:
    被告的说法毫无根据,被告所述的两个依据是针对所有小区。按照被告的意思为人防工程出资单位均为国家与法律规定相矛盾。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人防工程的投资人不一定是国家,我方虽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全体业主是投资者,但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国家是投资人。管理在本案中有两个意思,一是行政管理,二是经济管理,开发商已与原告小区脱离的关系,开发商对其投资建造的经营管理权应转移给全体业主而不是被告。
    [10:58:23]
  • [审判员]:
    被告,你提交的依据5中第6条规定了第三人向你方申请使用证应提交的材料,为什么没有卫生证件?
    [ 被告]:
    按照相关规定这个材料没有必要提交。
    [ 审判员]:
    第三人,你向被告提交的是变更申请。上一个使用人是谁?
    [ 第三人]:
    是金鼎华公司,此次变更已经该公司及30%的业主同意。
    [ 审判员]:
    被告,向你单位反映人防工程问题的人多吗?
    [ 被告]:
    只有个别人。
    [10:58:33]
  • [审判员]:
    你方如何界定申请人是否符合使用该人防工程?
    [ 被告]:
    凡是具备条件的都可以审批,且第三人是该小区的业务管理公司。
    [ 审判员]:
    期限如何界定的?
    [ 被告]:
    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界定的。
    [10:59:47]
  • [审判员]:
    原告,被告为第三人颁发被诉使用证侵犯了你方何种权利?
    [ 原告]:
    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人防工程使用证导致第三人与我方物业合同到期但拒不腾退该工程。
    [11:02:11]
  • [第三人]:
    我方就原告2008年8月27日我方取得该使用证,9月1日原告负责任郭庆与我公司签订车库收益分成时其就已经知道,我们有证据证明。人防工程是否属于国家所有,根据物权法第52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人防工程是国防的一个部门所以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37条第2款也说明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故我方取得的使用证符合相关规定。原告的意见人防工程除了可以作车库还可以作其他的用途,涉按工程只作车库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人防工程投资方就是开发商,这是其应尽的义务但建完之后所有权不一定是开发商,相关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另根据公摊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地下车库不计在公摊面积之中。我单位申请手续合法、完备,未给原告小区带来不便。
    [11:04:18]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 第三人]:
    没有。
    [11:04:47]
  • [审判长]:
    下面总结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各方对此焦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 第三人]:
    没有。
    [11:05:1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和庭上答辩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及补充意见。
    [ 第三人]: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审判长]:
    最后陈述结束,因合议庭需要对原告、被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评议后作出裁决,现在休庭。(敲击法槌)(审判员人员出庭)
    [11:06:04]
  • (合议庭合议后审判人员入)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对原告北京市通州区祥云天地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行政许可一案,经过法庭调查,当事人举证、质证,合议庭充分考虑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现在宣判。全体起立。
    [11:15:33]
  • [审判长]: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规定报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本案中,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人防工程系由小区业主投资、原告投资改造的事实,其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与金义行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因此原告与被诉人防许可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通州区祥云天地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诉讼费五十元,原告北京市通州区祥云天地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已交纳,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市通州区祥云天地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1:16:00]
  • [审判长]:
    全体坐下。原告刚才宣读的裁定,你听清了吗,是否上诉?
    [ 原告]:
    听清了。我方上诉。
    [ 审判长]:
    被告,刚才宣读的裁定,你听清了吗,是否上诉?
    [ 被告]:
    听清了,不上诉。
    [ 审判长]:
    第三人,刚才宣读的裁定,你听清了吗,是否上诉?
    [ 第三人]:
    听清了,不上诉。
    [11:20:09]
  • [审判长]:
    本院将于宣判后十日内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行政裁定书,各方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 第三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者庭后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内容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11:20:27]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行政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1:21:32]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