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员紧张工作

审判人员及书记员

辩护人

被告人被带上法庭接受审判

辩护人

被告人当庭供述

辩护人发表意见

审判员当庭宣判

被告人被带上法庭接受宣判
10月20日10:40,直播通州法院审理“90后不满工资收入 乘同事熟睡盗取电脑”案
  • [主持人]:
    由于网络故障,现在正在抢修中,直播稍后开始。
    [11:12:2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郭颖。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90后不满工资收入 乘同事熟睡盗取电脑”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1:22:53]
  • [主持人]:
    本案由我院刑庭法官于俊平承办。

    承办法官于俊平, 2007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专业,法学硕士,先后任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曾多次获 “办案能手”、“通州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卷烟打假先进个人”、 “调宣先进个人二等奖”、“北京高院司法建议二等奖”等荣誉。
    [11:23:14]
  • [主持人]:
    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10年8月初,被告人李某通过中介和劳务公司进入京东方公司工作,入司后工作不满意,就想到自己进公司花费了中介费,走时拿点东西补偿中介费和生活用品费,李某看上了同时尹某某的电脑。2010年8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周营村京东方光电有限公司宿舍内,以借玩儿电脑为由从同事李某某处取得尹某某(男,二十一岁)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三千二百元),并乘李某某熟睡之机,私自将电脑拿至其原出租屋,后尹某某发现电脑丢失后,通过QQ与李某联系并向其索要时,李某拒不归还。被告人李某后在暂住地被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
    [11:23:24]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1:23:29]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
    [11:24:03]
  • [代理审判员]:
    提被告人李某到庭,(法警执行),
    [ 代理审判员]:
    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 代理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是否有别名?
    [ 被告人]:
    没有。
    [ 代理审判员]:
    年龄 出生日期 民族?
    [ 被告人]:
    18岁,1991年11月15日,汉族。
    [ 代理审判员]:
    出生地及住址?
    [ 被告人]:
    山西省大同市,住山西省大同市,暂住北京市通州区。
    [11:26:10]
  • [代理审判员]:
    职业?文化水平?
    [ 被告人]:
    农民,中专。
    [ 代理审判员]:
    你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分吗?
    [ 被告人]:
    没有。
    [ 代理审判员]:
    这次因为什么、何时被刑事羁押、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的?
    [ 被告人]:
    盗窃,2010年8月13日被拘留,8月14日被羁押,2010年8月27日被逮捕。
    [ 代理审判员]: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 被告人]:
    收到了,已满十日。
    [ 代理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限20天。由代理审判员于俊平独任审判,书记员徐春雨担任法庭记录。出庭为被告人李某辩护的是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张波律师。
    [ 代理审判员]:
    被告人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代理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 代理审判员]: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代理审判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
    [ 代理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 代理审判员]:
    二、自行辩护的权利
    [ 代理审判员]:
    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的权利
    [ 代理审判员]:
    四、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 代理审判员]:
    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
    [11:26:25]
  • [代理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代理审判员宣读起诉书。
    [ 代理审判员]:
    现在由法庭代为宣读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李某,男,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西省大同市,暂住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二
    [11:26:48]
  • [代理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代理审判员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被告人]:
    一致。
    [ 代理审判员]:
    被告人李某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吗?
    [ 被告人]:
    没有。
    [11:26:56]
  • [代理审判员]:
    下面由辩护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辩护人]:
    你去京东方光电公司多长时间了?
    [ 被告人]:
    20多天。
    [ 辩护人]:
    你拿了电脑想过要还电脑吗?
    [ 被告人]:
    想过。
    [ 辩护人]:
    发问完毕。
    [11:50:16]
  • [代理审判员]:
    你在这个公司工作多长时间?
    [ 被告人]:
    20多天。
    [ 代理审判员]:
    你后来为什么不干了?
    [ 被告人]:
    没去。
    [ 代理审判员]:
    你还愿意在这个公司工作吗?
    [ 被告人]:
    愿意。
    [11:50:29]
  • [代理审判员]:
    你拿走电脑的时候怎么想的?
    [ 被告人]:
    就想借着玩。
    [ 代理审判员]:
    经过事主同意吗?
    [ 被告人]:
    没有。
    代理审判员:你带走的时候他知道吗?
    [ 被告人]:
    不知道。
    [ 代理审判员]:
    为什么事主跟你索要的时候你没有归还?
    被告人:我当时不知道。
    [ 代理审判员]:
    讯问暂时到此。
    [ 代理审判员]:
    现在向你宣读和出示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证据,现在进行法庭质证。
    [ 代理审判员]:
    估价鉴定结论、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报案、到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提取说明、物证照片、被害人尹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告人李某供述。
    [ 代理审判员]:
    举证完毕。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你对上述证据有不同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 代理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
    [ 被告人]:
    没有。
    [11:50:45]
  • [代理审判员]:
    辩护人是否有上述请求?
    [ 辩护人]:
    没有。
    [ 代理审判员]: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庭当庭予以确认。
    [ 代理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代理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进行辩护,你有自行辩护的意见吗?
    [ 被告人]:
    没有。
    [11:51:12]
  • [代理审判员]: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 辩护人]:
    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偶犯,赃物已经归还,希望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 代理审判员]:
    被告人有无补充?
    [ 被告人]:
    没有
    [ 代理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 被告人]:
    由于我对法律的认识不深,发生这种事情,经过这段时间的考虑,希望法庭从轻处罚。我认罪。
    [11:51:27]
  • [代理审判员]:
    休庭五分钟,将被告人李某带出法庭候审(法警执行)。
    (五分钟后)
    [11:51:54]
  • [代理审判员]:
    现在进行当庭宣判,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继续开庭,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
    [11:52:07]
  • [代理审判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且涉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此判决为口头判决,书面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于俊平,书记员徐春雨,2010年10月20日。
    被告人,李某,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11:52:42]
  • [代理审判员]:
    此判决为口头判决,5日内送达书面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代理审判员]:
    上诉吗?
    [ 被告人]:
    不上诉。
    [ 代理审判员]:
    现在闭庭,将被告人李某带出法庭,带回看守所继续羁押(法警执行)。
    [11:52:56]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刑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1:53:13]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