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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11:15]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朱冉,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刘铭远敲诈勒索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09:13:26]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据指控,2010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刘铭远伙同李宏彦等多名男子,在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宏家村一村民家中聚众赌博,玩牌中,辽宁人张宝出老千,被刘铭远等人当场识破,刘等人将张宝强行带至大兴区赢海镇太和桥附近的一楼房内,以其出老千为由,向其索要人民币二万元,张宝的女友报案后,被告人刘铭远被抓获,现以敲诈勒索罪被公诉机关起诉到大兴法院。[09:14:11]
- [主持人]:本案由大兴法院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解文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书红、江冀兴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贺军担任法庭记录。[09:20:09]
- [主持人]: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提审到庭。[09:21:01]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09:21:35]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09:22:33]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23:16]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25:08]
- [审判长]:提被告人到庭,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09:26:05]
- [审判长]: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09:26:46]
- [审判长]:被告人刘铭远有无别名(化名)?[ 被告]:没有。[ 审判长]:你的出生日期?[ 被告]:1985年。[ 审判长]:民族?[ 被告]:汉族。[ 审判长]:出生地?[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大学本科文化。[ 审判长]:职业?[ 被告]:文职。[09:31:05]
- [审判长]:住址?[ 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 审判长]:以前是否受过行政或法律处分,处分的种类、时间?[ 被告]:没有。[ 审判长]:你被刑事拘留的时间?涉嫌什么罪名?[ 被告]:2010年5月12日,涉嫌敲诈勒索罪。[ 审判长]:你被刑事逮捕的时间?[ 被告]:2010年6月11日。[ 审判长]:是否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的时间?[ 被告]:2010年9月21日收到的。[09:33:58]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铭远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本合议庭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解文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书红、江冀兴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贺军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艳春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刘铭远及其家属的委托北京市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雷出庭担任被告人刘铭远的辩护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审判人员、公诉人、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或者认为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刘铭远,你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辩护人有上述申请吗?[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根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刘铭远,你听清了吗?[ 被告]:听清了。[09:35:59]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公诉人对起诉书的内容有无补充或变更?[ 公诉人]:没有。[09:38:23]
- [审判长]:被告人刘铭远,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是否有异议?[ 被告]:一致,对罪名没有意见,事实有异议。[ 被告]:2010年4月17日傍晚,我接到李宏彦电话他说知道张宝骗我钱了,主动说帮我把钱要回来,我就没有想那么多,说叫回来再打电话,李宏彦说让我本人去再跟他玩,等他来了之后他在过去把钱要回来,我一听没有什么不妥就答应了,我去了以后李宏彦打电话说到了,就把张宝带走了,带走后,我怕出事,就一起去了,在整个过程当中我没有说话也没有都没有做,整个过程中李宏彦也没有去都是他叫个人去的,把人带走后40分钟他才来,装作不认识我,至于2万元钱怎么商量甚至怎么给的我都不清楚。[ 审判长]:钱数你当时听见了吗?[ 被告]:没有。[09:44:07]
- [审判长]: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刘铭远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你当庭的陈述一致吗?[ 被告]:应该是一致。[ 公诉人]:你开始在公安机关是怎么讲的吗?[ 被告]:在预审找我问话的时候我是这么说的。[ 公诉人]:你刚被抓的时候也是这么说的吗?[ 被告]:刑警队找我的时候我因为害怕说这个事和我没有关系。[09:49:01]
- [公诉人]:一开始问你的时候你没有承认事情和你有关是吗?[ 被告]:是。[ 公诉人]:后来说的一样吗?[ 被告]:是。[ 公诉人]:一会儿向法庭出示被告人的供述。[ 公诉人]:你和张宝玩牌有输赢吗?[ 被告]:输过3万左右。[ 公诉人]:玩牌的过程中你赢过吗?[ 被告]:第一次我赢了之后就没赢过。[09:51:08]
- [公诉人]:张宝输过钱吗?[ 被告]:没有。[ 公诉人]:张宝出老千你有证据吗?[ 被告]:我看见了。[ 公诉人]:为什么知道他出老千还和他一起玩?[ 被告]:当时我不确定,是在李宏彦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他出老千。[ 公诉人]:你的意思是李宏彦给你打电话不是你发现的?[ 被告]:我是有记忆的,李宏彦说的时候我回忆玩牌的场面感觉他出老千了。[09:53:58]
- [公诉人]:你和李宏彦是什么关系?[ 被告]:他的暂住地和我们家很近。[ 公诉人]:你们除了认识没有其他特殊的关系是吗?[ 被告]:是。[ 公诉人]:李宏彦和张宝什么关系?[ 被告]:挺好的。[ 公诉人]:为什么帮你要钱?[ 被告]:李宏彦的话说的很好听,让我心动。[ 公诉人]:在李宏彦跟你商量好要钱的事以后,是谁约的张宝打牌?[ 被告]:正好有同学给我打电话。[09:55:47]
- [公诉人]:当天打牌的过程中李宏彦他们去了以后是谁开门的?[ 被告]:我同学。[ 公诉人]:李宏彦他们认识张宝吗?[ 被告]:我不清楚。[ 公诉人]:他们认识你同学靳松吗?[ 被告]:我接到李宏彦的电话他说到门外了,我的同学就去开门了,我怕他不认识就跟着一起出去了,带他们进来了。[ 公诉人]:他们怎么找到的被害人?[ 被告]:他们进来先问我是不是刘铭远,我说是,之后就问谁是张宝,我告诉他在屋里,告诉他们是个大个子。[09:58:10]
- [公诉人]:之后他们采取了什么行为?[ 被告]:把他带走了。[ 公诉人]:你跟着去了吗?[ 被告]:去了。[ 公诉人]:为什么一起去?[ 被告]:我觉得和李宏彦之前和我说的不一样,我就跟着去看看。[ 公诉人]:他们带张宝到什么地方?[ 被告]:离家不是很远的地方。[ 公诉人]:要了多少钱?[ 被告]:我不清楚。[09:59:37]
- [公诉人]:你在现场吗?[ 被告]:在,离的远。[ 公诉人]:他们拿钱你看到了吗?[ 被告]:看到了。[ 公诉人]:多少钱?[ 被告]:1-2万。[ 公诉人]:经你手了吗?[ 被告]:没有。[ 公诉人]:给谁了?[ 被告]:钱给了李宏彦。[ 公诉人]:之后去了哪里?[ 被告]:李宏彦带这张宝走了,我就回家了。[10:01:12]
-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辩护人]:案发当时去的几个人你都认识吗?[ 被告]:不认识。[ 辩护人]:你对张宝动手了吗?[ 被告]:没有。[ 辩护人]:2万元交到谁手里?[ 被告]:没有给我。[ 辩护人]:2万元你经手了吗?[ 被告]:没有。[ 辩护人]:是否向其他人说过?[ 被告]:没有。[ 辩护人]:案发前你是否知道李宏彦等人采取什么方式向张宝要钱?[ 被告]:我知道的就是李宏彦一个人去都不错张宝就把钱给他。[10:03:07]
- [辩护人]:你当时说有人拿着刀指者你问谁是张宝是谁是事实吗?[ 被告]:当是进来的人问我我和害怕就告诉他了。[ 辩护人]:你的家人曾经补偿过被害人是吗?[ 被告]:我家里人给了,但是他们还是要后来的就没有给。[ 辩护人]:询问完毕。[10:04:52]
-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还需要讯问吗?[ 公诉人]:补充一点,被告人刘铭远你说家里人给了张宝钱有证据吗?[ 被告]:我没有证据,我也没有在场,是我家里人给的。[ 公诉人]:你是听说这事的还是亲眼所见?[ 被告]:听说的,中间人到我家里拿钱的时候我在场,给钱的时候不在场。[ 公诉人]:你听谁说的?[ 被告]:我父亲。[ 公诉人]:讯问完毕。[10:06:57]
- [审判长]:你和张宝玩过几次牌?[ 被告]:3次。[ 审判长]:第一次是你输还是他输?[ 被告]:第一次是我赢了。[ 审判长]:第一次赢了多少钱?[ 被告]:记不清了。[ 审判长]:第二次呢?[ 被告]:我输了3万多。[ 审判长]:第三次谁赢谁输?[ 被告]:第三次是他们跟他要钱来了,这一次张宝赢钱了,我输了大概3千元左右。[ 审判长]:将张宝带走后你要求向他要钱了吗?[ 被告]:当时害怕没有。[ 审判长]:他们要前的过程你是否知道?[ 被告]:知道,不知道数额。[10:08:28]
- [审判长]: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预审卷第一卷第30-34页被告人刘铭远供述;第一卷第49-50页辨认笔录。[ 审判长]:被告人刘铭远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听清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你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你的当庭陈述不一致你怎么说?[ 被告]:公诉人提到的钱数和金额我刚才只是没有说上来。[ 审判长]:你认可自己的当庭陈述还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被告]:都认可。[ 审判长]:不一样的地方是哪?[ 被告]:不一样的地方就是数额。[ 审判长]:你知道2万块钱的数吗?[ 被告]:知道,公安机关写的钱数不是我说出来的。[10:10:42]
-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 ]:当时在玩牌,有刘铭远还有其他人,他主要是考虑自己输给哪个人,当时的数额他只是说自己没有数过这个钱,但是没有否认,只是数额不能确认。[ 审判长]:被告人刘铭远事实你认可吗?[ 被告 ]:我确认不知道钱数。[ 审判长]:听见他们说钱数了吗?[ 被告 ]:听到了。[ 审判长]:是谁打电话通知玩牌的?[ 被告 ]:靳松打的电话。[ 审判长]:为什么和口供不一致?[ 被告 ]:是他打电话让我去他们家里玩牌。[10:14:14]
- [审判长]:是谁给谁打的电话?[ 被告 ]:是靳松给我打的电话。[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当时是靳松打电话叫他去玩牌,他问了一句张宝是否在。[ 审判长]:被告人你当庭的陈述和口供不一致的地方是否认可?[ 被告 ]:是他打给我的电话。[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10:17:28]
- [公诉人]:预审卷第二卷第36-40、42-44页被害人张宝陈述及辨认笔录。[ 审判长]:被告人刘铭远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听清了,有意见,在玩牌现场不是我打电话叫的人,我在现场始终没有说话。[ 审判长]:这几个你不认识的人是怎么进来的?[ 被告 ]:我出去接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 ]:靳松打的电话而且张宝说社会上的人是刘铭远叫的只是一个猜测。[10:19:15]
- [公诉人]:靳松打电话的问题没有人否认,问题是被案的被告人让靳松打的电话,被告人刚才也承认了他告诉李宏彦正在打牌正好和细节相对应的。[ 公诉人]:预审卷第二卷第21-25页证人罗兴证言。[ 审判长]:被告人刘铭远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 ]:听清了,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 ]:他的前后回答是不一致的,5月25日讲的是张宝偶尔玩牌,之后又说经常玩牌,之后罗兴所述和李辉陈述也不一致。宣读罗兴5月25日的笔录(略)。罗兴的工资收入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对工资收入应当向法庭提交工资证明或者完税凭证。证明2万元的指控证据是不充分的。[10:22:21]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预审卷第二卷第49-52页证人李辉证言;第二卷第59-61、63页证人冯红会证言。[ 审判长]:被告人刘铭远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听清了,证人我不认识,他们说拿2万块钱我确实听到了。[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关于李辉的笔录他和罗兴的表述有矛盾,他提到了有八千元是和老冯借的,钱数不明确。[10:26:51]
- [公诉人]:预审卷第二卷第67-69页证人靳振宗证言及辨认笔录;第二卷第89-91页证人靳松证言。[ 审判长]:被告人刘铭远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听清了,有意见,我没有打电话叫人。[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 ]:靳松的笔录还有2010年4月22日12时的笔录,5月12日的笔录,靳松都表示对整个事件都不清楚,与公诉机关出示的笔录相互矛盾。[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预审卷第二卷第94-96页证人刘书方证言。[ 审判长]:被告人刘铭远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听清了,有意见,这件事情发生后,我父亲说的过程可能与事实有些不符。[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 ]:关于刘书方的证言他并没有参与其中,全部都是听说的。[10:29:48]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预审卷第二卷第101-104页被害人张宝被殴打伤情照片(出示)。[ 审判长]:被告人刘铭远看清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 ]:看清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 ]:对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害人伤不能证明是刘铭远对其实施了暴力。[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预审卷第二卷第8-9页被告人刘铭远到案经过;第一卷第53页身份证明。[ 审判长]:被告人刘铭远听清了吗,有意见吗?[ 被告]:听清了,事发后我到过公安机关,但是没有人说这个案子和我有关。[ 审判长]:你当时去公安机关说什么了?[ 被告]:说有一个案子有人报警,不是报案说的那么回事,民警问我叫什么名字,之后说没有这么个事,我以为是李宏彦在骗我。[ 审判长]:你哪天去的派出所记得吗?[ 被告 ]:报案当天的傍晚,而且是我一个朋友刘佳和我一起去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意见吗?[ 辩护人]:报警的内容和被害人陈述不一致,其他的没有了。[10:31:59]
- [公诉人]:关于伤情照片公诉机关只能证明被害人的陈述没有说是刘铭远对其进行了殴打,辩护人的意见和公诉人的举证意见没有直接关系,罗兴钱财的来源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证明是被告人听到了钱数,至于钱的来源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没有调取的必要,被告人说被抓获之前去过派出所此情节之前没有提过,公诉人想问一下细节问题?[ 审判长]:可以,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你去了派出所说了什么具体的内容?[ 被告]:他们是上午报警的,我去问有没有这么一个事。[ 公诉人]:在公安民警和你说没有这个事之后你作了什么?[ 被告 ]:没有。[ 公诉人]:你在派出所并没有将事情的经过说一下?[ 被告 ]:没有。[ 公诉人]:你再陈述一下?[ 被告]:就说有人出老千把我骗了,我要钱他报警告我,有没有这么回事。[ 公诉人]:你去派出所的目的是想知道有没有人告我,还是想证明你在其中的作用?[ 被告 ]:证实一下有李宏彦说的事情是不是真的。[ 公诉人]:讯问完毕。[10:34:09]
-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是否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刘铭远,有上述申请吗?[ 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上述申请吗?[ 辩护人]:没有,向法庭提交二份证据。[ 审判长]:法警向公诉人出示。[ 公诉人]: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也不能证明其在本案中的状况请法庭不予认可。[ 审判长]:以上宣读的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没有异议的予以确认,有异议的待本庭评议后确认。[10:37:27]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刘铭远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请合议庭依据相关证据及被告人刘铭远当庭表现依法判处。[ 审判长]:被告人刘铭远自行辩解。[ 被告]:没有。[10:38:28]
-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被告人刘铭远系初犯,在校期间成绩优异,工作期间表现积极,参加了北京奥运会等等工作,请法庭考虑被告人的过往表现及本案的特殊性,被告人刘铭远实施的行为情节较轻,被告人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只是想要回自己被骗走的钱财,被告人刘铭远是被李宏彦等人利用,被告人刘铭远之前不知道李宏彦采取何种方式要了多少钱,其在之前和李宏彦并不相识,对张宝没有实施任何的威胁和殴打行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清,指控的涉案金额证据不足,之后及其亲友曾主动赔偿被害人的补偿金说明被告人刘铭远的认罪态度,刘铭远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其悔罪态度好,请法庭给被告人刘铭远一个机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详见辩护词)[10:50:24]
- [审判长]:公诉人有新的公诉意见吗?[ 公诉人]:辩护人提到的相关证人证言矛盾进行答辩,关于被害人的钱财来源不再进行陈述,关于要回自己的赌资而不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赌博过程中有输赢,被告人刘铭远说不清楚被害人在此过程中是否使用了耍诈的手段也不能证明其赢得了多少钱,其要的钱不能证明是他的,且由张宝占有。按照相关财产占有的规定在张宝拿出来的钱应该是其自身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保护,是否一贯从事赌博行动不影响其成为本案的被害人,刘铭远是否进行分赃而且分赃多少不影响对他的处理,而且没有办法对其认定为从犯,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他去派出所是核实是不是有人告他,并不是去向公安机关说明他在整个事件中的作用,没有办法让公安机关掌握他的犯罪事实,没有主动投案的意向不能认定为自首,关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问题请合议庭综合考虑,且李宏彦没有被抓获,不能认定被告人的立功表现,辩护人提交的刘铭远在案发前的相关日前表现都是他日常生活或工作的一部分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刘铭远的供述证实他多次参与了赌博,也应当作为他的量刑情节。[10:53:20]
- [审判长]:被告人刘铭远有新的辩解意见吗?[ 被告]:我知道自己错了,希望得到从轻处罚早日与家庭团聚。[ 审判长]:辩护人有新的辩护意见吗?[ 辩护人 ]:2万元的涉案金额不同,关于伙同定罪的直接证据是刘铭远伙同他人,他去的派出所已经把案件事实对公安机关进行陈述,应当认定为自首。[10:55:38]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刘铭远作最后陈述。[ 被告]:希望得到从轻处罚。[ 审判长]:休庭,宣判日期另行公告。被告人刘铭远在开庭笔录上签字。[10:57:46]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0:59:07]
- [主持人]: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刑二庭速录员韩非和研究室肖利民、陈茜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1:00:31]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00: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