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办公大楼

民三庭干警合影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合议庭组成人员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原告证据1

原告证据2

被告证人1

被告证人2

旁听人员

全体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10月19日9时,直播密云法院审理“盖牛圈被牛踢伤 伤者诉牛主人赔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寻朝兰,很高兴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与大家见面,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支持。今天我们要直播的是一起因牛踢人引发的特殊侵权纠纷案件。
    [09:01:16]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各位网友介绍一下即将直播案件承办庭室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基本情况。
    [09:05:27]
  • [主持人]:
    密云法院民三庭主要肩负本院县域中心区范围内的家庭邻里、打架赔偿、民间借贷、物业管理等传统类民事案件的审理,年平均审结案件近2000件,结案数在本院各业务庭室中首屈一指。全庭现有干警22人,除正、副庭长外,有审判员9名,书记员11名。今年初,经本院人员结构调整,该庭新、老审判人员的比例达到1:1,具备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亦在本院中名列前茅。
    [09:07:08]
  • [主持人]:
    民三庭是本院一只年富力强、朝气蓬勃的青年庭室。在庭长肖春芹的带领下,全庭干警胸怀大局、团结向上,以“服务百姓生活、关心民生需求”为己任,强化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推出了审判技能评查、业务经验交流等提高自身审判素质的系列工作机制以及“调解四心、三结合”等行之有效的系列促和维稳工作方法,促使本庭室司法为民水平的稳步提高。
    [09:07:38]
  • [主持人]:
    担任本期网络直播案件的审判长是密云法院民三庭青年法官陈乐。陈乐,女,2002年6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获学士学位。之后进入密云法院工作,2007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2010年6月取得中国人民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学位,现任四级法官。陈乐法官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踏实、耐心的审判作风,在处理传统民事案件方面注重法理与情感相结合,所审理的案件有调解率高、判决上诉率少的特点,审判风格日趋成熟,已逐渐成长为民三庭处理传统民事案件的骨干力量。
    [09:08:06]
  • [主持人]:
    本案邀请了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参与案件审理,分别是
    人民陪审员丁首相,男,现任密云县总工会权益部部长暨经费审查委员会副主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已连续两届担任密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参审案件广泛,陪审经验丰富。
    [09:08:58]
  • [主持人]:
    人民陪审员何桂云,女,现任密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科长,本科学历,是密云法院新任一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类型多样、陪审风格认真、严谨。
    [09:09:35]
  • [主持人]:
    现在审判直播庭内,负责审判以及直播的工作人员已开始进行紧张有序的庭前准备。为了更好地让广大网友关注案件、参与到直播案件网络平台的讨论中来,下面由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10:00]
  • [主持人]:
    六旬老人张生在为他人盖牛圈过程中被圈在一旁的牛意外踢伤,面对承包盖牛圈活儿、没有什么经济来源的雇主曹某以及家境殷实的牛主人张玉芳,张生为确保自己的损失尽快得到赔偿,选择起诉动物饲养人即牛主人张玉芳来承担赔偿责任。
    [09:10:22]
  • [主持人]:
    现在审判直播庭内,负责审判以及直播的工作人员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庭前准备。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张玉坡已经进入法庭,开始宣布法庭规则。
    [09:12:03]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一、审判人员入庭、退庭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关闭寻呼机及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五、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在听到法槌声后,应当立即停止发言和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09:13:19]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09:13:51]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21:31]
  • [审判长]:
    请坐下。现在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先由原告自报基本情况。
    [09:30:01]
  • [原告]:
    张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x镇x村。
    [ 委托代理人殷红天]:
    殷红天,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连华]:
    王连华,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县。
    [09:31:21]
  • [被告]:
    张玉芳,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x镇x村。
    [ 委托代理人郑静艳]:
    郑静艳,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09:33:23]
  • [审判长]:
    原、被告对对方的出庭身份有无异议?
    [09:34:03]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34:15]
  • [审判长]:
    本案经审查,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诉讼均表示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开庭。
    [09:34:54]
  • [审判长]:
    密云县人民法院今天在本院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生诉被告张玉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丁首相、人民陪审员何桂云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玉坡担任法庭记录。
    [09:35:13]
  • [审判长]:
    下面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诉讼权利有,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进行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双方遵守的诉讼义务有,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如实陈述事实;4、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
    [09:35:3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1、审判员、书记员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36:20]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36:36]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案件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09:36:48]
  • [原告委托代理人殷红天]:
    原告在2010年4月13日为被告盖牛圈,由于被告未将牛拴好,致使原告被牛顶伤后又被踩伤,造成原告右小腿骨折,腓神经损伤,于2010年4月13日至2010年5月16日在北京市密云县医院住院治疗,花费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2720元,因被告拒不承担上述费用,故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营养费2040元(住院34天×60元/天=2040元)、护理费 2720元(住院期间的实际护理费用,原告在住院期间是原告的儿媳妇护理的,住院34天×80元/天=2720元);现在增加诉讼请求如下:1、住院期间的护理费7310元(34天X215元\天),出院后的护理费8400元。2、误工费11340元(162天的)。3、营养费1000元。4、伤残赔偿金33560.8元。5、鉴定费225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09:37:16]
  • [审判长]: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什么意见。
    [09:37:37]
  • [被告委托代理人郑静艳]:
    不同意给付误工费。
    [09:38:18]
  • [审判长]:
    原告另一位委托代理人在事实上是否有补充?
    [09:38:40]
  •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连华]:
    没有。
    [09:39:52]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09:40:08]
  • [被告委托代理人郑静艳]:
    原告受伤的时间是2010年4月13日,原告确实是在被告家里盖牛圈过程中受伤但我们已经履行了看管和防范义务,另外被告张玉芳已将自家盖牛圈的活儿包给了同村村民曹明仁,并与曹明仁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书,我们认为原告所受之伤不应由被告承担,张玉芳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另外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牛并非没拴好,牛我们已拴好了,原告在远离了他的工作区域内导致出现事故,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原告所造成的伤害应由其自身负担,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40:44]
  • [被告委托代理人郑静艳]:
    原告提出了住院的护理费,我们已经对原告提供了护理,营养费也给了1000元,回家的护理费350元,出院之后的237.05元的复查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给了400元,康文义在看望他时给了张生200元,支付了急诊费用112元。住院期间的药费25206.31元也是我们负担的。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认为:1、原告要求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过高,2、住院时的护理费被告已经支付了3500元,不同意承担护理费,3、原告已经67岁了,不同意给付误工费,4、原告自身存在过错,伤残赔偿金应双方负担,5、另外由我们先期垫付的费用也要求按照责任比例由双方负担。
    [09:42:02]
  • [审判长]:
    原告方计算一下具体的赔偿数额。
    [09:42:21]
  • [委托代理人殷红天]:
    一共是62749元。
    [09:42:3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交。首先从原告方开始出示。
    [09:42:5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殷红天]:
    证据1、2010年5月16日北京市密云县医院诊断书一张,证明原告张生之伤被诊断为“右小腿骨折、腓神经损伤”;证据2、北京市密云县医院住院病案复印件14页,证明原告张生2010年4月13日至5月16日住院期间治疗情况;证据3、2010年7月5日曹德出具的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张生于2010年4月13日为张玉芳盖牛圈过程,因牛没拴好,跑出来将张生顶倒踩伤,3份录音笔录,新证据有密云县医院出具的建议原告手术后休息一个月的证明。
    [09:43:31]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09:43:52]
  • [被告委托代理人郑静艳]:
    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意见。对证据3不发表质证意见,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对原告提交的新证据诊断书不予认可,5月16日的证据没有写清出院后护理的相关信息,对由此产生的出院后的护理费我们不予认可。针对医药费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要求原告提供x光片。
    [09:47:45]
  • [审判长]:
    这份曹德的证人证言是其本人写的吗?
    [09:48: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连华]:
    不是本人写的,我要求撤回这份证人证言。
    [09:48:2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出示证据。
    [09:48:47]
  • [被告委托代理人郑静艳]:
    证据1、2010年4月9日张玉芳和曹明仁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书一份,协议第二项约定“在施工期间,乙方(即曹明仁)工作人员如有出现一切意外工伤事故,乙方全部承担,甲方(即张玉芳)不负担一切责任。”;证据2、2010年4月16日曹明仁收到张玉芳施工费1900元的收款条一张;证据3、2010年5月19日的曹明仁欠张玉芳给张生看腿用现金33642.4元的欠条一张,证明原告的医疗费是张玉芳垫付的,曹明仁根据施工安全协议的内容为张玉芳写的欠条。新证据有垫付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的票据。
    [09:49:52]
  • [审判长]:
    原告针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分别发表质证意见。
    [09:50:25]
  • [原告委托代理人殷红天]:
    对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09:51:16]
  •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连华]:
    对护工出具的票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我们不予认可。
    [09:52:21]
  • [审判长]:
    原告张生在你住院期间被告给你找护工了吗?
    [09:54:45]
  • [原告张生]:
    找了。
    [09:54:57]
  • [被告委托代理人郑静艳]:
    1、曹明仁能证明3是原告出事时并没有在施工区域。
    [09:55:29]
  • [被告委托代理人郑静艳]:
    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真实性必须由曹明仁本人来核实,并且这两个证据和本案诉求没有法律关系,我们现在是依据动物饲养人责任对被告张玉芳提起的诉讼。
    [09:55:55]
  • [审判长]:
    下面传证人曹某到庭。
    [09:56:30]
  • [审判长]:
    证人你主要说明什么问题?
    [09:57:48]
  • [证人曹某]:
    被告张玉芳盖牛圈的活是包给我的,我们第一天在东边施工,就把牛都用杠子栏到北边了,用了四个杠子,中间用铁丝和绳子拴住,一共40多头牛。原告出事时我们在东边垒砖,施工地离圈牛的地方大概6、7米远。我不知道原告张生去牛圈那干什么了,就知道他是在牛圈北面的地方摔倒了。
    [10:02:00]
  • [审判长]:
    北面有东西拦着牛吗?
    [10:02:23]
  • [证人曹某]:
    有1米5左右高的栅栏拦着呢。
    [10:02:51]
  • [审判长]:
    原被告双方对证人有发问的吗?
    [10:03: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殷红天]:
    没有。
    [10:04:46]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出事的地点在什么地方?
    [10:05:07]
  • [证人曹某]:
    原告出事的地方是在牛圈的北面护栏二丈外。
    [10:06:12]
  • [审判长]:
    传下一个证人。
    [10:07:19]
  • [证人沈某]:
    沈某,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某镇某村。
    [10:08:19]
  • [审判长]:
    你今天来想要证明什么问题?
    [10:08:38]
  • [证人沈某]:
    我在被告的牛场喂牛已经8年多了,原告出事那天我也在施工现场,我们都在南面干活,不知道原告什么时候去了北面,原告被牛撞了之后,我们才发现他在北面,牛的四周都围着呢,东西栅栏有1人多高,南北也绑了1.5米左右的杠子。
    [10:09:59]
  • [审判长]:
    原被告双方对证人有什么发问的吗?
    [10:10:34]
  • [原告委托代理人殷红天]:
    没有。
    [10:11:39]
  • [被告委托代理人郑静艳]:
    没有。
    [10:12:04]
  • [审判长]:
    证人退庭。
    [10:12:42]
  • [原告张生]:
    证人说的都不属实,当时根本就没有栏杆,现在的栏杆是伪造的。我出事时在牛圈的北面,我当时是去推砖了,南面过不去,我才由北面走的。
    [10:13:48]
  •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连华]:
    两位证人都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对其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10:14:42]
  • [被告委托代理人郑静艳]:
    证人在前后两次出庭时陈述的事实是一致的,可以认定为事实。
    [10:15:00]
  • [审判长]:
    原告方的证人到庭了吗?
    [10:21:23]
  •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连华]:
    没有到庭,证人不到庭,一是有顾虑二是身体不方便。
    [10:22:11]
  • [审判长]:
    双方同意调解吗?
    [10:22:29]
  • [原告委托代理人殷红天]:
    同意。
    [10:22:43]
  • [被告委托代理人郑静艳]:
    不同意。
    [10:23:32]
  • [原告委托代理人殷红天]:
    宣读代理词(略)。我们认为我们要求被告赔偿的费用都是合理的,伤残补偿费也有相关的鉴定书予以支持。
    [10:26:08]
  • [被告委托代理人郑静艳]:
    我们认为原告在这起事故中存在过错行为,证人已将基本事实如实陈述,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10:30:36]
  • [审判长]:
    双方对争议焦点还有补充吗?
    [10:31:48]
  • [原告委托代理人殷红天]:
    我认为被告采取的防范措施是远远不够的。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10:32:23]
  •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连华]: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样责任应完全由被告承担。
    [10:33:09]
  • [被告委托代理人郑静艳]:
    我们认为我们所做的防范措施很到位。原告在我们防范措施以外也就是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事故,自身存在严重的过失。
    [10:34:53]
  • [被告张玉芳]:
    我的意见与代理人的意见一致。在我们双方协商中,原告拒绝让我报销医药费。
    [10:37:28]
  • [审判长]:
    双方在事实上还有争议吗?
    [10:38:05]
  • [原告委托代理人殷红天]:
    原告是否被牛伤与是否在施工现场无关,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责任。
    [10:38:5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
    [10:39:0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希望法庭依法判决。
    [10:39:37]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希望法庭依法判决。
    [10:39:58]
  • [审判长]:
    现在休庭。
    [10:40:52]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庭审,通过庭下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现在双方将自己的调解意见说一下。
    [11:17:57]
  •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连华]:
    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4万元医药费,这里面就将二次手术费什么的都包括了。
    [11:18:20]
  • [被告张玉芳]:
    除先前垫付的费用外只同意再给付原告1.5万元。
    [11:18:39]
  • [审判长]: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庭不再调解,今天开庭就到着,双方阅笔录签字,闭庭,本院将择日宣判。
    [11:19:21]
  • [主持人]:
    本次网络直播到此结束。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院长、肖春芹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王忠利、周雨琦、相颖的辛勤工作!
    [11:21:06]
  • [主持人]:
    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
    [11:21:48]
  • [声明]:
    此次直播不是开庭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