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法院

独任审理

原告方

被告方答辩

法官曲东民

网络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
10月18日9时,直播石景山法院审理“道路拓宽公司拆迁 员工索要安置费”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早上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何照新。
    [09:14:51]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将一同关注一起“道路拓宽公司拆迁 员工索要安置费”的民事案件。
    [09:15:51]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
    [09:16:13]
  • [主持人]:
    据刘先生诉称:2010年1月,由于阜石路拓宽工程,被告公司承租的北京宏润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宏润公司)下属石景山区金顶街西街汽车靠垫厂门市部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被告公司以主要解决安置本企业在职职工及保障退休职工福利为由与北京宏润公司协商要求拆迁补偿,被告向北京宏润公司主张要求:其现有在职职工三人,原告刘先生距退休还有14年,同事顾某距退休7年,同事左某距退休3年。按每人每月平均工资4500元、每年5.42万元计算,三名在职职工至退休时止共补偿人民币130万元。被告在与北京宏润公司达成上述补偿安置方案并由北京宏润公司报请石景山区国资委同意后,北京宏润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向被告支付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向被告支付了拆迁补偿费人民币260万余元。刘先生多次向公司索要安置费用75.88万元,遭拒。
    [09:16:35]
  • [主持人]:
    本案由石景山法院法官曲东民独任审理,书记员施佳佳担任法庭记录。
    [09:18:12]
  • [主持人]: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23:04]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25:03]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刘某,汉族,北京市凯旋金顶汽车靠垫厂司机,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孙某,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凯旋金顶汽车靠垫厂,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顾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北京金海地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单位宿舍。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各方当事人]:
    无异议。
    [09:38:41]
  • [审判员]: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北京市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曲东民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施佳佳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各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55:20]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 孙某]:
    被告是集体所有制企业。2000年,根据石体改字(2000)8号批复,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并到工商局办理的登记注册,原告是被告的职工股东。2010年1月,由于阜石路拓宽工程,被告承租的北京A公司下属某门市部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被告公司以主体解决安置本企业在职职工及保障退休职工福利为由与北京A公司协商要求拆迁补偿,被告向北京A公司主张要求:其现在在职职工三人,原告刘某距退休还有14年,顾某距退休7年,左某距退休3年。按照人每月平均工资4500元、每年5.42万计算,三名在职职工至退休时止共补偿人民币130万。被告在北京A公司达成上述补偿安置方案并由北京A公司报请石景山区国资委同意后,北京A公司与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向被告支付了拆迁补偿费260万元。在被告与北京A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中明确规定:“拆迁补偿费须全部用于妥善安置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原告系被告单位在职职工,距退休年龄14年,按每年5.42万计算应分得安置费75.88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拆迁安置费遭拒。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拆迁安置费人民币75.88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0:03:03]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 张某]:
    首先,根据劳动法及劳动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第二、2010年2月份,被告以北京A公司就拆迁一事达成协议,被告租赁北京A公司的房屋还没有到期,房屋要拆迁,被告和北京A公司达成协议达成房屋补偿的协议,北京A公司共计给付被告补偿了260万元。这个协议双方经过协商是北京A公司支付给被告法人单位的,并不是支付某一个职工的,被告即法人机构,到目前为止,并未倒闭或注销,被告企业还要经营、发展,本案的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之一,在未转让股份和辞职的情况下,要求被告补偿,是法律不允许的。第三、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的最高权力机构,2010年4月25日,被告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会议决定260万元先提取了180万元,分配给了股东,剩余款项给在职职工的钱,现在推翻现在的决议是违法的,原告的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是违法的,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0:06:26]
  • [审判员]: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 孙某]:
    (提交)证据1、房屋拆除补偿协议一份,证明北京A公司与被告签订房屋拆除补偿协议,协议的第4条规定(宣),这条还有一个明细,我方现要求法院去调查取证,这条证明了本案是劳动争议的案件,根据原告年龄计算出的金额,因此本案属于劳动纠纷;证据2、关于要求分配拆迁补偿款的告知,是北京A公司向原告刘某出具的,证明被告与北京A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中明确规定,拆迁款应该全额妥善安置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
    [10:08:10]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证据的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0:09:20]
  • [张某]:
    (阅)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目的,拆迁补偿金是是北京A公司给被告补偿款,是对退休职工的安置问题,并没有明确说明,要给某个职工多少钱,因为企业还要经营,这笔钱不是要拿过来给某个人,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拆迁补偿的分配问题不是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对证据3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是被告的股东之一。
    [10:12:09]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 张某]:
    (提交)证据1拆迁补偿协议一份,证明是北京A公司拆除未到期房屋的补偿款,是支付给被告法人单位的,并不是支付给某一个职工的;证据2、被告的公司章程一份,证明被告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一些重大的事项,都需要经过股东大会来生效的;证据3、2010年4月25日被告召开的全体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一份,证明决议具体说明了260万元的分配方案问题。
    [10:14:36]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示证据的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 孙某]:
    (阅)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我方认为,协议第10条(宣读),这条恰恰证明了拆迁补偿费是解决在职职工的补助问题,不是作为企业的利润由全体股东分配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被告要证明的内容有异议,拆迁补偿费是拆迁补助的性质,不是企业的利润,被告不能依据企业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方式,适用企业章程,应该是专款专用,不能以股东决议违反被告和北京A公司签订的协议,协议也是经过了报国资委批准的;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股东决议是被告隐瞒了与北京A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在原告违背真实意愿的背景下签订的,因为在股东大会的时候,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出示房屋补偿协议,是以原告的名义要的钱,因为共计260万元,协议的第4项(宣读),这条中说明的费用,占据了很大一部分的钱,同时我方要再次强调,不是企业的利润,不能利用分配所有的股东,必须要专款专用。对用领款的清单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公司的法人顾某的入股金额是5万元,按照分配股金15万元的分配,顾某领取到了75万元,刘某作为股东只是领取了75000元,被告公司的法人顾某恰恰其的股金数额很高,顾某所以就操纵了股东的决议,顾某是为了达到多分拆迁款的目的。
    [10:23:20]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你是何时和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
    [ 刘某]:
    1998年,应该是1998年吧,记不清楚了。
    [10:24:25]
  • [审判员]:
    被告公司和北京市B公司靠垫厂是什么关系?
    [ 顾某]:
    2000年公司改的制,在改制前名称就变更为被告公司名称了。
    [ 审判员]:
    原告是这样吗?
    [ 刘某]:
    是。
    [ 审判员]:
    何时变更的名称?
    [ 刘某]:
    1998年。
    [10:32:07]
  • [审判员]:
    原告是这样吗?
    [ 刘某]:
    是。
    [ 审判员]:
    改制前,原告,你是股东吗?
    [ 刘某]:
    我是。
    [ 审判员]:
    现在双方的劳动合同还继续履行着吗?
    [ 刘某]:
    对还在履行。
    [ 审判员]:
    原告,被告给你上着保险吗?
    [ 刘某]:
    上着保险呢,被告现在只给我最低的生活费。
    [ 审判员]:
    被告,被告说的属实吗?
    [ 顾某]:
    属实。
    [ 审判员]:
    拆迁协议是2010年2月5日签订的?
    [ 顾某]:
    是。
    [ 刘某]:
    是。
    [ 审判员]:
    你现在要求拆迁协议有你一份安置费?
    [ 孙某]:
    现在应该让被告出示一下,以北京A公司报请的拆迁补偿协议,因为我方是以劳动争议的起诉的,但是我方没有依据。
    [ 审判员]:
    拆迁协议第4项(宣)是什么意思?
    [ 张某]:
    在职职工还有3个人,企业还要运作,所谓的安置,企业还要购置其他的房屋,这笔钱,不是要给某一个人,所谓安置,我方理解是企业还要运作,并明确歇业和注销,公司还准备再买设备,扩大再生产,这样才可以安置职工的再就业。
    [10:38:0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孙某]:
    审被告与北京A公司签订的协议很关键,这个钱是安置企业职工,并不是要被告再生产。被告一直说要进行企业再买设备,再扩大生产不属实。
    [ 审判员]: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张某]:
    是否经营,不是某一个人说了算的,这个问题应该由股东大会来商议,我方认为企业还应该再经营。
    [10:42:5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 孙某]:
    不同意。
    [ 张某]:
    不同意。
    [ 审判员]:
    因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 孙某]:
    我方要求法院去北京市石景山区国资委去调取证据,我方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 张某]:
    拆迁补偿协议第4条写的非常清楚,被告与房屋所有权人北京A公司,关于房屋拆迁,对于停产停业的损失的问题,被告和北京A公司洽谈了很长的时间,具体的协议不协议的我方不清楚,我方所要的这部分钱,是因为房屋拆迁未到期所要的补偿,对于职工的安置费用,要被告公司购买设备后,扩大生产经营后,再安置职工的再就业问题,本案不属于劳务劳动争议案件。
    [ 审判员]:
    原告还有补充意见吗?
    [ 孙某]:
    我方再补充一点,对于拆迁安置费我方认为不是利润,它应该专款专用。
    [ 审判员]:
    被告还有补充吗?
    [ 张某]:
    原告一直再说专款专用的问题,其实协议上写的非常清楚了,协议上说的就是企业的经营方向,扩大再生产的问题,这个并不违反专款专用的说法。另外,在公司的章程上,对于260万元的分配问题,所有的股东都签字了,原告说,被告隐瞒了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对于拆迁补偿的问题,原告其实也一直在参与,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10:54:12]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相关规定裁定本案驳回原告起诉,裁定五日内送达。
    [ 孙某]:
    好的。
    [ 张某]:
    好的。
    [ 审判员]:
    双方是否上诉?
    [ 孙某]:
    回去考虑。
    [ 张某]:
    回去考虑。
    [ 审判员]:
    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1:01:08]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民二庭张冬给予此次直播的大力协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解文娟,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回直播再会。
    [11:05:57]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