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网络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08:44]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袁鹏。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一起工伤认定案,我们将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9:47]
- [书记员]: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09:20:44]
- [书记员]:原告徐州速利达金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在丰县开发区。法定代理人连广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景波,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09:21:17]
- [书记员]:被告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在丰县凤城镇工农南路50号。法定代表人孙祥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于世友,该局职工。特别授权。[09:21:42]
- [书记员]:第三人朱联产,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师寨镇汪屯东南队224号。委托代理人韩天辉,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09:22:09]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09:22:47]
- [审判长]:宣布开庭。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徐州速利达金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本庭由陈志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郭新,人民陪审员杜鹏参加评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史晓娟担任法庭记录。[09:23:56]
- [审判长]:本案当事人身份书记员已经核对完毕,原、被告及第三人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09:26:04]
- [原告]:无异议[09:26:13]
- [被告]:无异议[09:26:28]
- [第三人]:无异议[09:26:33]
- [审判长]:现在陈述所争议的行政行为。[09:27:03]
- [被告]:宣读(2010)第016号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及丰县人民政府(2010)丰行复字第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09:28:58]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09:29:22]
- [原告]:事实及理由:第三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是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当时原告没有安排任何人通知第三人上班。本案在2009年8月27日中止工伤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没有符合工伤认定的事实,依据工伤认定的法律条款显然适用法律错误。[09:32:31]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答辩。[09:33:26]
- [被告]:第三人应原告电话要求去单位处理机床故障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当事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差异较大,需进一步核实相关材料,被告因此中止认定程序并在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在第三人申请下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且经丰县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因此,请求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09:33:55]
-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09:36:03]
- [第三人]:没有喝酒的事实认定,原告主张不能成立。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的程序正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09:38:42]
- [审判长]:原告认为,第三人虽然诉称是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但没有事实及证据证明,因此被告认定第三人为工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丰劳社伤认字(2010)第016号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你的意见是不是这样,有无补充?[09:39:30]
- [原告]:是的,没有补充。[09:40:33]
-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09:42:04]
- [被告]:没有补充。[09:42:09]
- [审判长]:第三人认为,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交通事故没有认定喝酒事实,因此原告主张不能成立,终止诉讼有明确的法律规定。[09:42:56]
- [审判长]:第三人对庭总结有无异议和补充?[09:43:15]
- [第三人]:没有异议和补充。[09:43:21]
- [审判长]:在开庭前已经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原告对被告提供的1号证据中的结婚证有异议;对3号证据有异议;对4号证据有异议;对5号证据中的本人自述、邵恩峰的证人证、张兹文、张宝宝的证人证言能通话记录、路线图有异议,因为电话还没听,现在不好发表意见;对6号证据中的病案材料有异议;对7号证据整个无异议;对8号证据中对朱联产的调查笔录部分有异议,对王亮亮、师传明的调查笔录有异议;对9号证据中的2009年8月5日的特快专递邮寄详单有异议,对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有异议,对恢复程序通知书有异议;对10号中的工伤认定结案审批表有异议;对11号证据的证明观点有异议;对12、13、14、15号证据法律依据无异议,但被告提供的不全面。[09:46:25]
- [审判长]:在证据交换中,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09:47:03]
- [审判长]:在证据交换中,被告对原告提供1号证据有异议;对2号证据无异议;对3号证据无异议;对4号证据有异议;对5号证据有异议;对6号证据中的2009年8月25日调查笔录我们工伤认定时未采纳对此有异议,对2010年4月9日调查笔录无异议;对7号证据有异议。[09:52:34]
- [审判长]:在证据交换中,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有异议;对2号证据中的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但原告提供的档案我们没见到,其他质证观点同被告代理人的质证意见。[09:53:00]
- [审判长]:对无异议的部分,合议庭将根据和本案的关联性及合法性在判决书中予以认定。对有异议的证据,将有各方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原告发表质证意见?[09:53:31]
- [原告]:被告受理条件及行为不合法。[09:54:10]
- [被告]:本机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09:54:45]
- [第三人]:申请表合法有效,被告据此认定工伤正确。[09:56:30]
- [审判长]:原告有无补充?[10:02:45]
- [原告]:被告在受理时直接受理是工伤认定,显然受理不合法,申请人在申请时都没有提出申请的是什么。被告提出是第三人家属代为申请,当时第三人在住院,到底谁申请被告很清楚,显然是第三人本人申请,不是代理申请,同时在法庭填充说明“第九条”已经说明要填清与申请人关系。[10:03:04]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补充有无意见?[10:03:46]
- [被告]:申请人与受害人关系从结婚证已经说明。[10:03:55]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意见?[10:04:05]
- [第三人]:不存在代理人申请,受伤家属可以直接以受伤人名义来申请工伤。申请工伤与事实不影响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的正确性。[10:04:20]
- [审判长]:被告举证?[10:20:40]
- [被告]:本人自述、证人证言、电话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路线图、电话簿、电话录音、本人照片,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10:21:40]
- [审判长]:原告质证?[10:21:54]
- [原告]:“本人自述”不是本人签字,内容不是事实。证人证言不符合证据要求。事实上是汪明亮和张宝宝把第三人送到医院,显然是他们相约在一起然后才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对路线图有异议,此路线图只能反映第三人走到厂子的路,第三人到工作地有四条路线,第三人这次走的是最远的一条路线。对电话录音要求当庭播放与我们听到的不一样,第九分钟二十六秒有说明第三人要求邵长文说“要求第三人到厂子去维修”但邵长文说了他不能说假话,电话录音能反映第三人诱导邵长文说让第三人去厂里进行维修。要求当庭播放录音。[10:24:31]
- [审判长]:休庭十五分钟。[10:26:26]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10:43:44]
- [审判长]:原告播放录音。[10:44:06]
- [原告]:播放录音(略)。[10:44:20]
- [原告]:录音里有邵长文说不能说让第三人去厂里的假话。[10:58:14]
-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意见发表意见?[10:58:32]
- [被告]:由于第三人右手不能写字,签字是第三人家属签的字,电话录音和我们两次对邵长文的调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层层相联,可以认定邵长文与第三人打过电话要求去修理机床。[11:04:22]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意见?[11:04:36]
- [第三人]:确实是由第三人家属签字,因为第三人右手不能写字。关于是不是证人签字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通过电话录音能充分说明第三人受伤是因为邵长文打电话给第三人让第三人到厂里去加班。[11:10:51]
- [审判长]:原告针对被告及第三人发表意见?[11:16:51]
- [原告]:被告没有让我们看过相关材料,也没有质证,这是强加给我们的举证责任。对张慈文的证言也没有调查下文了。录音反映是邵长文不愿意说假话并不是单纯的反供,此录音也是与被告调查的两次是吻合的。[11:17:53]
- [审判长]:被告有无补充?[11:18:03]
- [被告]:没有。[11:18:20]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意见?[11:18:41]
- [第三人]:被告依职权作出工伤认定,也是没有听证程序的,在工伤认定前对每份材料都是调查核实的,原告有异议就应该由原告举证。对张慈文的调查有无下文与本案没有关系。关于录音资料因为邵长文是原告职工,要认定录音要综合整个录音,不能单凭一句话。[11:19:45]
- [被告]:我补充一句,这是邵长文打给朱联产的电话而不是第三人打给邵长文的。[11:20:39]
-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11:20:53]
- [原告]:我们现在不知道电话是谁打给谁的,但不管谁打给谁,但录音是第三人录的,而且是第三人提供的证据。[11:21:37]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11:22:34]
- [被告]:病历、住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病案材料及会诊报告单一套,证明第三人受伤及救治经过。[11:23:03]
- [审判长]:原告质证?[11:23:50]
- [原告]:真实性无异议,但与工伤认定没有关联性,工伤认定时应提交疾病诊断证明书,故此组证据反映不出第三人伤情,应提供就诊的疾病诊断书。[11:24:23]
- [审判长]:被告发表意见?[11:24:53]
- [被告]:在受理时第三人提供的就没有疾病诊断证明书,但不影响作出本案的定性。[11:25:20]
- [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意见有无反驳?[11:25:45]
- [第三人]:这些手续是工伤认定的必须材料,同时这些病案材料足以证明第三人受伤。[11:26:13]
- [审判长]:原告有无补充?[11:26:48]
- [原告]:原告:被告受理不合法,材料不齐就不应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11:27:04]
- [审判长]:被告、第三人有无补偿?[11:27:25]
- [被告]:没有。[11:27:31]
- [第三人]:这些材料的证明效力要比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强,被告依据这些病案材料来受理及作出工伤认定是正确的。[11:28:05]
- [审判长]:原告你认为第三人提供的病案材料没有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会不会影响具体行政行为认定?[11:29:11]
- [原告]:我们认为会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受理程序。[11:29:35]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11:30:16]
- [被告]:申请人的举证材料:关于对朱联产工伤认定的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询问笔录、考勤表,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11:30:57]
- [审判长]:原告质证?[11:32:17]
- [原告]: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观点有异议。关于第三人是否喝酒我们认为没有查明的事实不代表没有发生的事实,这组证据与被告查明的证据相吻合第三人与同事一起吃饭,交警队有无查明不代表没有发生。[11:32:46]
- [审判长]:被告发表意见?[11:32:59]
- [被告]:关于第三人是否喝酒,不是原告说的,应提供证据。[11:33:28]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意见?[11:34:07]
- [第三人]:第三人驾驶的机动车,在事故认定前就应查清驾驶人是否喝酒。[11:34:27]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11:34:51]
- [被告]:调查笔录及证人身份证明,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11:35:43]
- [审判长]:原告质证?[11:35:50]
- [原告]:对邵长文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形式不合法,笔录时间是在中止工伤认定后,中止后再作调查是违法的。对第三人本人的调查笔录恰反映单位没有通知其本人去单位上班。对王亮亮笔录有异议,不能作为证据。对师传明的调查笔录有异议,不能反映第三人是因为工作发生事故,他只是听说。对姬广州的两份调查笔录真实性无异议,能证明发生事故前与他们在一起喝酒。对邵长文问话笔录无异议,能反映当天第三人喝酒了。这组证据充分反映了在事故发生前第三人喝酒了,邵长文给他打电话只是问张慈文的下落而不是让第三人去上班。[11:44:41]
- [审判长]:被告发表意见?[11:49:44]
- [被告]:王亮亮在本案中只是起到了一个印证的作用;师传明也是听同事说第三人因工作发生交通事故也是印证作用;对邵长文的调查,虽然在中止期间但不违法,被告可以在中止期间作调查笔录;姬广州只是证明与第三人在一起喝酒,但喝酒与否在原告与第三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原告也没提供相关医疗机构的证明。[11:49:51]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意见?[11:52:18]
- [第三人]:执法部门要去违存真,要综合考虑整个事件,对某些证人证言说的不是事实而没有采纳是合理合法的执法行为。[11:52:36]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11:54:36]
- [被告]: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送达回证、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送达回证、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11:54:49]
- [审判长]:原告质证?[11:55:00]
- [原告]:对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此案号的案件至今没有结案。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真实性无异议,但程序违法。特快专递邮寄详单这个证明程序明显违法,送达程序不合法。对恢复程序通知书,中止原告与恢复原告是不一致的,没法律依据。对工伤结案审批表有异议,不符合平常办公流程。[12:01:46]
-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质证意见发表意见?[12:04:50]
- [被告]:由于申请人申请,在2009年结案在2010发生案号变化是正常的。由于客观条件申请人由于在民事诉讼中,本机关依据现有材料及有关法律作出工伤认定是正确的。结案审批表符合相关内部规定。[12:05:03]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意见?[12:05:18]
- [第三人]:同意被告质证意见。[12:05:28]
- [审判工]:被告继续举证?[12:05:37]
- [被告]:丰劳社伤认字(2010)第016号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12:06:48]
- [审判长]:原告质证?[12:07:13]
- [原告]:工伤认定作出时间与机关领导同意时间不一致,认定作出时间领导还没有同意。[12:07:22]
- [审判长]:现在休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原、被告及第三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12:11:58]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2:12:25]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丰县法院行政庭的大力支持,感谢丰县法院办公室史宝光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蒋新建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行政庭书记员雷含雪、史晓娟和研究室王营的辛勤劳动。欢迎您继续关注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2:12:41]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2:13: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