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主审法官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2010年10月15日9: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学校健康权案
  • [主持人]:
    今天为你直播的是宝山法院民一庭审理的原告汪某与被告某中学的健康权纠纷一案。
    [08:55:30]
  • [主持人]:
    2009年9月29日,原告在上体育课的自由活动时与其他年级学生打篮球受伤,韧带断裂,外侧半月板损伤,至今未能恢复正常行走。原告认为被告学校体育老师未尽管理义务,要求赔偿医疗费等4万多元。
    [09:00:34]
  • [主持人]:
    由于原告还未到庭,本院现在等待原告到庭后进行开庭审理。
    [09:03:31]
  • [主持人]:
    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事项。
    原告:汪某,男,199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理人:汪某某(原告父亲),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09:17:06]
  • [主持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顾康明,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邹高飞,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09:17:22]
  • [主持人]:
    被告:上海市某某中学,住所地子青路99号。
    负责人:张某。
    被告委托代理人:严某,学校德育处老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秉惠,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09:17:59]
  • [主持人]:
    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原告汪某与被告上海市某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蓓蓉独任审理,书记员韩晨晨担任法庭记录。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听清了。
    被:听清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不申请。
    被:不申请。
    [09:18:23]
  • [主持人]: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听清了。
    被:听清了。
    [09:18:40]
  • [主持人]:
    审: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6527.1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10000元、营养费900元、鉴定费1700元、律师费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20:04]
  • [主持人]:
    审: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代:要求驳回原告诉请。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学校体育课时老师一直在场巡视,原告选择了篮球活动,原告在抢篮板时与另一个同学相撞倒地,但并未造成原告所述伤情。原告受伤后,并未请病假,还是继续来上课,并参加体育课。原告之后去医院鉴定是在12月5日之后,据其他学生反映,9月29日之后原告继续参加学校的体育活动,在校踢足球时也发生过碰撞,在校外是否有其他碰撞我们也不清楚。故我们认为9月29日发生的事情与原告目前伤情无关,我们不同意承担责任。
    [09:25:24]
  • [主持人]:
    问:左膝韧带的伤情是哪一天查出的?
    被代:12月5日。
    [09:26:19]
  • [主持人]:
    原代:根据病历卡的陈述,9月29日的伤情与12月5日是一致的。9月29日之后,原告走路一直不是很适应,实际也未参加学校的体育活动,到12月5日一直没恢复的情况下,原告才去医院就诊,检查出原告目前的伤情结论。09年10月8日长假过后,原告父亲给原告写了一张请假条,让原告带去学校,申请免上体育课。
    [09:28:48]
  • [主持人]:
    审:双方当事人就各自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现在法庭进行举证质证。
    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
    原代:1、病历记录;2、09.12.16出院小结,住院期间原告做了重建手术;3、医疗费票据、辅助器具费发票;4、复旦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期间用药记录。以上证据证明原告的伤情及治疗情况。
    审:请被告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
    [09:34:37]
  • [主持人]:
    被代:对证据1、2、3、4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些证明均不能证明是学校的责任造成原告伤害的。
    [09:40:21]
  • [主持人]: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代:出示:5、原告父亲收入证明,每月收入5000元,计算2个月,护理费为10000元,证明原告父亲为护理原告发生的误工损失。
    [09:41:43]
  • [主持人]:
    被代: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原告父亲两个月没有上班在家照顾孩子,应出具单位证明,证明原告父亲没有上班,确实是扣了工资。对于原告父亲每月收入是否为5000元月我们不清楚。
    审:原告能否进一步证明护理人实际误工情况?
    原代:无其它证据,护理费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
    [09:43:15]
  • [主持人]:
    审:继续举证。
    原代:出示:6、鉴定报告,证明原告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告的伤情尚未达到伤残程度。
    被代:对真实性无异议,对结论也无异议。
    原代:出示:7、鉴定费发票。
    被代:真实性无异议,由法院依法认定。
    [09:46:07]
  • [主持人]:
    原代:出示:8、律师费收据、律师聘用合同。
    被代:对聘用合同无异议,但是对收据不予认可,律师费应该出具正规的发票。
    审:原告能否提供交通费发票?
    原代:交通费300元我们是估算的,没有票据。
    被代:不同意支付300元,具体金额请求由法院依法认定。
    审:原告营养费如何计算?
    原代:30元/天,计算30天。
    被代:对标准无异议。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代:出示:9、原告同班同学陈某、王某出具的证明,证明09年9月29日原告上体育课受伤的情况,也证明了老师当时看到原告受伤后询问了一下情况,之后不了了之,老师并未做好监管工作。
    [09:50:43]
  • [主持人]:
    被代:证明上反映不出证明出具的时间,也无法证明是否是原告同班同学出具的,更无法证明老师没有做好监管工作。根据证言的内容,能够证明当时学校老师是在现场巡视的。
    [09:52:41]
  • [主持人]:
    原代:该份证据是今年9月初原告自己去找同班同学,让他们作的说明,故格式上可能不是很完备。
    被代:当时上的是体育选修课,是学生根据自己的爱好及身体状况自行选择体育项目。原告摔倒后,老师已经去进行了询问,已经尽到了责任。而且当天原告也去了医院,医院只是说软组织挫伤,别的也没有什么问题。另外,学校并没有收到过原告的请假条,事发后,原告还一直自己要求参加体育运动。
    [09:58:59]
  • [主持人]:
    审:现在由被告进行举证,原告进行质证。
    被代:出示:1、两张操场照片,证明学校的运动场地是符合规格的;2、原告自己写的事发经过,说明9月29日原告是跳起来与其他同学抢篮板时被别人撞到的,并非学校老师的过错,当天他只是软组织挫伤,直到12月5日才诊断出目前的伤情,故原告的韧带伤及半月板伤是在12月5日才出现的;3、10年10月8日陈同学的谈话笔录,证明学校篮球场是标准篮球场,09年9月29日的体育课是选修课,他亲眼看到原告在与另一位同学跳起来争球时撞倒,老师当时一直在操场巡视,第二天原告还是继续来上课。之后原告在学校踢足球时也有过碰撞;4、当时的体育老师作的情况说明,证明当天的事发情况,以及学校事后没有收到原告请假条。
    [10:10:05]
  • [主持人]:
    审:请原告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
    原代: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自书的受伤经过与我们的陈述是一致的。对证据3,该笔录是在学校办公室做的,陈同学的陈述是否受到干涉我们不清楚,在场人员也没有在上面签字,笔录也是律师书写的,无法排除存在误导性。原告9月29日上的是体育课,这与选修课是不同的,当天高一的同学是在上选修课,原告是与高一的学生一起打篮球。证明中只陈述了老师在巡视,但没有说明事发后老师做了些什么。陈同学称之后原告踢足球也有被撞倒的情况,但并没有作详细的描述,我们对此情况不能认可。对证据4,其内容无法确认,该老师称原告事发后没有休息,继续参加锻炼,但实际上原告在事发后是不能进行正常锻炼的。另外,学校称没有收到请假条不是事实,原告父亲确实是让原告将请假条带到学校的。事发后,原告在该学期的成绩单上,体育课一栏的成绩是病休和免修,这与被告的陈述也是互相矛盾的。
    [10:13:46]
  • [主持人]:
    审:双方是否还有其它证据?
    原:无。
    被:无。
    审:法庭就案件相关事实进一步询问双方当事人。
    问:事发后被告有无向原告支付过费用?
    被代:没有。但我们有协助原告去办理意外险理赔。
    原代:我们在起诉时没有将保险公司理赔的820元计算在内。
    [10:17:26]
  • [主持人]:
    审:就事实部分双方有无补充?
    被代:学校都是根据教育大纲进行课程安排的,并没有进行违规安排。原告受伤后,是上体育课的,但学校还是给予其关心,让他不要参加过多锻炼。
    审:9月29日原告上的是什么课程?
    原代:体育课。
    被代:是体育自我锻炼课,是可以自行选择锻炼内容的。
    审:当时体育老师有无在旁边监管?
    原代:没有,场地上一个老师都没有。
    被代:根据陈同学的陈述,老师在操场上巡视。
    [10:20:35]
  • [主持人]:
    审:当天原告受伤的原因?
    原代:是在打篮球争抢篮板时,对方撞击过大,导致原告倒地受伤。
    被代:是在与别人争抢篮球时导致的,但究竟是谁撞击谁,我们不清楚。
    审:9月29日-12月5日期间原告有无发生别的意外?
    原代:没有。9月29日后原告根本无法参加运动,上下学脚上都是扎绷带的,扎在裤子里,外面可能看不出来。原告上楼梯都是有困难的,根本无法正常上体育课、参加体育运动。
    被代:原告自己有疾病、扎绷带并未告诉老师,而且事发后的体育课原告都是上的,但是否正常参加课程活动,体育老师也不记得了。我们认为原告目前的伤情可能是由于其在之后一段时间里与其它同学踢足球过程中碰撞所致。
    [10:27:21]
  • [主持人]:
    原代:陈同学的说明中,只说了原告一直来上课,并不是说一直在上体育课。陈同学也陈述,原告一直去看病,医生叫他去休息,这个情况同学都知道,老师不可能不知道。
    审:陈同学指的踢足球绊倒的事情是否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
    被代:不是上课期间,学校没有组织过踢足球的活动。
    审:双方对事实及证据是否还有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10:29:59]
  • [主持人]: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我们提供的证据充分表明事故发生与原告受伤部位一致,原告的病情自始至终都是存在的,只是前期并没有及时发现。原告的同学出具了原告受伤时的事实证明,清晰得反应了校方的过错:开始体育课前老师应组织学生开展充分的热身运动,仅仅两圈跑步是根本不能达到热身的要求的,而且事发后老师仅仅简单询问了两句便离开,并没有及时送原告去医务室就诊,未尽到义务。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学校在学生于校内活动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在原告运动时老师在旁进行指导,受到损伤的概率会大大降低,即使发生了运动损伤,体育老师是有处理经验的,完全可以将损伤程度降到最低。故被告应对原告的伤情承担责任。
    [10:35:57]
  • [主持人]:
    审: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学校在本次事故中是没有责任的,不存在过错。原告09.9.29上体育课,在与其他同学进行篮球友谊赛时被撞倒,当时医院医生只作出了软组织挫伤的诊断,可见原告目前的伤情并不是9月29日造成的。而且事发后,原告并未将其病情告诉老师,也没有跟老师说医生叫他注意休息。根据原告同班同学反映,在两个多月后学校举行完校庆后,原告与同学自发组织踢足球时产生了碰撞,故我们认为原告目前的伤情是应当是踢足球时造成的。学校运动场地都是标准场地,体育课的内容也是根据大纲规定安排的,在原告上体育选修课时,老师也一直在操场上巡视,也告知了学生有关的安全事项,老师已经尽到了自己的监管责任,学校在管理上并无过错。原告9月29日受伤当时并未检查出伤情,而且事情发生在原告与其他同学打友谊赛过程中,学校并无责任,但学校同意出于道义进行适当的补助。
    审:原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补充?
    原代:原告受伤后没有正常上体育课,证明其伤情并没有好,原告病历上的病情都是连贯的。课间学校老师的管理义务是非常严格的,安全措施不仅仅是让学生跑两圈步、告知一下注意事项就行了的,老师在学生进行剧烈运动时,没有在旁进行指导,没有对学生间过激的运动行为进行劝阻,老师明显是存在责任。
    [10:48:23]
  • [主持人]:
    审:被告是否有新的补充?
    被代:事发后原告是去上体育课的,还进行了打羽毛球、踢足球的运动,这些其他同学都予以了证明。从证据来看,9月29日并未造成原告半月板撕裂。学校不管从管理、教育、场地设施上来说,都是符合规定的,给学生的课程安排也并未超出教育大纲的规定。学校对原告的损害是没有责任的。
    [10:52:01]
  • [主持人]:
    原代:即使被告陈述的原告踢足球摔倒的事实存在,但被告无法证明该事实就与原告目前的伤情存在因果关系。9月29日事发时如果体育老师能尽到责任,找出撞伤原告的学生,我们对于之后事情也能作出比较好的处理。在学生上体育课时,即便是自由活动,体育老师也应在旁监管。另外,9月30日原告父亲打过电话给原告班主任讲述原告伤情,10月8日也让原告带病假单去学校,现学校推说不知道原告的伤情,不是事实。而且学校在知道原告受伤的情况下,还让原告继续上体育课,也是监管不力。
    被代:9月29日的体育活动课老师一直是在场巡视的。原告无证据证明老师未履行义务。
    原代:老师光是在操场边巡视是不够的。
    审:双方是否还有补充的辩论意见?
    原代:无。
    被代:无。
    审: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询问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代:坚持诉讼请求。
    被代:驳回原告诉请。
    [10:59:34]
  • [主持人]:
    审:今日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10:59:57]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内容不作为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