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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再次与大家见面,我是本次的庭审直播员周娜。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睢宁县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不服工伤认定行政”案,欢迎大家关注。[09:02:28]
-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今天直播的基本案情。原告胡某系睢宁县水利局职工,2009年一天下午,原告等人因从事公务被村民围攻,原告突发动脉瘤破裂出血,大面积脑梗塞疾病。睢宁县水利局向被告(睢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向睢宁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09:03:14]
- [主持人]:合议庭正在做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下面介绍一下合议庭的组成情况。
审判长金传会,男,行政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法律硕士,审判经验丰富,曾多次被评为市、县二级先进工作者、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等称号;
代理审判员卜召其,大学文化。
人民陪审员丁宛平,男,本科学历,睢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参与多次庭审,经验丰富。[09:04:18] - [主持人]:庭前准备已就绪,庭审马上开始。[09:06:15]
- [书记员]:查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请入席。[09:07:01]
- [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5)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6)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09:07:16]
- [书记员]: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09:07:36]
-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09:07:54]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09:08:22]
-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睢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09:08:40]
- [审判长]:原告:胡某某,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睢宁县水利局职工,住睢宁县睢城镇元府西路200-43号。
法定代理人:郭某,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胡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朱春,男,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睢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宋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亮,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09:09:03]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09:09:12]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09:09:29]
-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09:10:12]
- [审判长]:各方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无异议,本庭对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予以确认。经审查,今天参加庭审的诉讼参与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09:10:27]
- [审判长]: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庭前已书面告知了各方当事人。原、被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09:10:36]
- [原告代理人]:已收到,清楚。[09:10:49]
- [被告代理人]:清楚。[09:11:01]
- [审判长]: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金传会、代理审判员卜召其、人民陪审员丁宛平组成,由金传会担任审判长,并担任主审,书记员郑炜担任本案记录。[09:11:18]
- [审判长]: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认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申请其回避。[09:11:26]
-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09:11:35]
-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09:11:48]
-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09:13:03]
- [被告代理人]:我们不申请。[09:14:37]
-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09:14:45]
- [原告代理人]:有证人出庭。[09:14:56]
- [审判长]:作为证人不得参加庭审旁听,请在庭外等候通知。[09:15:10]
- [审判长]:法庭审理的程序包括陈述行政争议、法庭查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裁判等几个阶段。在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发言要经过法庭的允许、在陈述案件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辩论意见时,语言要文明,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对方。各方是否听清?[09:15:18]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09:15:30]
- [被告代理人]:听清楚了。[09:15:38]
- [审判长]:首先由被告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09:15:51]
- [被告代理人]:宣读睢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09:16:08]
- [被告代理人]:宣读睢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代:睢宁县水利局:2010年7月26日你局职工胡某某家属郭某报来的工伤认定申请已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现决定不予受理。[09:19:50] - [审判长]: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是被告刚才陈述的内容?[09:20:02]
- [原告代理人]:是的。[09:20:56]
- [审判长]: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09:21:14]
-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睢劳社伤认字[2010]第127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依法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代:事实和理由:原告胡某某系睢宁县水利局职工,1995年和睢宁县水利局水利工程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被聘用为睢宁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党支部书记。2009年12月14日15时30分许,水利局领导安排原告和张玉、戚锦胜三人,到徐沙河大桥东王林镇双庄村处理当地村民阻挠工程运土车辆土方外运事情。因遭当地村民围攻,致原告突发疾病。原告被送医院抢救后,经诊断为左颈内动脉瘤破裂出血,大面积脑梗塞。在睢宁县人民医院抢救至今,仍不省人事。[09:21:40]
- [原告代理人]:原告认为,原告系受单位领导安排,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到徐沙河桥东现场处理事故的,在该工作过程中因受当地百姓围攻,而致突发疾病,不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作。被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认定原告不属于工伤,不符合受理条件,是对事实认定的错误,对法律、法规适用的错误。应予纠正。[09:21:50]
- [原告代理人]:为保障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诉讼请求如前,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09:22:08]
-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进行答辩。[09:22:21]
- [被告代理人]:因胡某某诉我局不履行工伤认定一案,我局作答辩如下:
一、因原告方从未依法向我局提出过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故我局就不可能受理其所谓的工伤认定申请。就胡某某一事,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是睢宁县水利局,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也是发给该水利局的。[09:22:29] - [被告代理人]:二、答辩人作出的睢劳社伤认定[2010]第127号不予受理决定,是正确的。[09:23:22]
- [被告代理人]:1、本案中事故发生之日是2009年12月14日,而县水利局向我局提出申请的时间为2010年7月26日,早就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时限(30日内)。[09:23:43]
- [被告代理人]:2、我局收到的申请表上用人单位是“睢宁县水利局”,但劳动合同书上的用人单位是“睢宁县水利局第二工程队”,而聘用干部合同书上的聘用单位却是“睢宁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所以,胡某某的真正用人单位并不明确。[09:33:10]
- [被告代理人]:3、从申请方提供的材料看,不能够证明其病系因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所致,且其并非下落不明,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应认定为工伤;从申请方的材料看,胡某某是根据领导的安排,在履行自己职责的过程中发病的,并非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所致,故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视同工伤。
综上所述,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正确的,敬请维持,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9:33:19] - [审判长]:根据上述各方当事人的诉辩内容,本庭归纳如下争议焦点:[09:33:35]
- [审判长]: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2、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09:34:46]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09:35:03]
-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09:35:18]
-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不需要补充[09:35:31]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查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被告的行政主体是否适格;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职权范围内作出,是否超越职权;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参照的规章是否正确,是否有滥用职权的问题;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等。[09:37:24]
-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应该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09:37:32]
- [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09:37:40]
- [审判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今天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的责任,应该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及各被告提出申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举证或举证不足将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09:37:50]
- [审判长]:首先由被告向法庭出示其职权性依据。[09:37:57]
- [被告代理人]:职权性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江苏省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的规定[09:39:27]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有无异议?[09:40:09]
-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09:40:35]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职权性依据无异议,本庭予以采信。[09:40:52]
-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09:44:32]
- [被告代理人]:一、被告收到的申请方材料,1、申请表一份;2、劳动合同书、聘用干部合同书各一份;3、证人证言;4、住院病历。
二、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上证据证明申请人是睢宁县水利局不是郭某;由证据显示被告的用人单位是三个单位,具体用人单位不明。[09:44:55] - [审判长]:原告对证据进行质证。[09:45:59]
- [原告代理人]:对工伤认定申请表、聘任干部登记表、两份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人主张。首先我们认为工伤认定申请表的申请人是郭某而不是睢宁县水利局,主要理由如下:1、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栏目有申请人、申请人与受伤职工的关系是夫妻,如果申请人是睢宁县水利局的话,与郭某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是夫妻,且住址一栏写的是胡某某与郭某的住址,联系电话写的也是郭某的手机号,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本案的申请人是郭某,而不是睢宁县水利局。2、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用人单位一栏,睢宁县水利局填写并加盖了公章,本证据证明睢宁县水利局对胡某是其职工不持异议。
3、从工伤认定申请表可以看出,胡某某受伤的时间2009年12月14日,这点被告不持异议,而郭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是2010年7月,我们认为没有超过一年的法定时效。
4、申请人提出申请所提出的材料是齐全、完整的。
二、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样可以证明两个问题。1、该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发给睢宁县水利局,在该通知书中表述:你局职工胡某某的家属递交的申请书已收悉,证明被告对胡某某是睢宁县水利局职工予以认可。2、可以反映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先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才能作出是否是工伤的决定。被告引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被告是先认定了胡某某不符合工伤,才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是违反法定程序的。[09:46:26] - [人民陪审员]:被告,我问你一个问题,你们在接受胡某某的申请时是否核实了申请人的身份?[09:47:05]
- [被告代理人]:我们在核对时发现核对栏没有签字,我们就认定申请人是睢宁县水利局,郭某没有向我们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因郭某不是申请人,所以我们不需要对其审查。[09:58:36]
- [审判长]:这些材料是谁送到你方的。[09:59:04]
- [被告代理人]:是胡某某的弟弟。[09:59:28]
- [人民陪审员]: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上为什么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这些条文?[09:59:44]
- [被告代理人]:我们核实后认为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10:00:12]
- [审判长]:通知书是解决工伤认定问题还是工伤案件的受理问题?[10:00:34]
- [被告代理人]:是不予受理问题。[10:00:49]
- [审判长]:为什么引用工伤条例?[10:01:04]
- [被告代理人]:因为条文很多,有的条文没有打上去。[10:01:27]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质证发表意见。[10:01:43]
- [被告代理人]:申请人虽然写郭某,但郭某没有实际签字,虽说是夫妻关系,但没有提供夫妻关系证明,且材料是胡某某的弟弟送来的,申请表上写得很清楚,如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话,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意见栏是水利局签的,不是郭某签的,我们由此可以认定申请人是水利局。劳动书、聘用合同书和申请表上显示的是三个单位我们也无法认定是哪个单位。在不予认定书中说胡某某家属郭某是听胡某某弟弟说的,没有证据证实。材料是报来的,并不等于是申请人。[10:04:09]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0:04:19]
- [原告代理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被告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
二、胡某某在水利局工作多年,在水利局的下属多个单位都工作过。[10:05:50] - [被告代理人]:我补充一下,我们认为申请人是水利局,水利局提供的材料很完整,不需要补充。[10:06:18]
- [审判长]:申请表是谁填写的?[10:06:34]
- [原告法定代理人]:是胡某某的弟弟写的。[10:06:50]
- [原告法定代理人]:印章是水利局盖的。[10:07:01]
- [审判长]:你有没有在申请表上签字?[10:07:17]
- [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10:07:31]
-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10:07:54]
- [被告代理人]:1、《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17、18条。
2、《工伤认定办法》第2、3、5、7条。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2条。[10:09:15]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有无异议?[10:09:33]
- [原告代理人]: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不是被告审查是否受理的依据,对其他没有异议。[10:10:05]
- [审判长]:原告举证。[10:10:21]
- [原告代理人]:1、胡某某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三次治疗的病历及睢宁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胡某某一直在治疗至今昏迷不醒。
2、胡某某与郭某的结婚证;证明胡某某与郭某具有夫妻关系。
3、中共睢宁县委组织部文件;证明胡某某现任水政监察大队党支部书记。[10:12:20] - [审判长]: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0:13:03]
- [被告代理人]:1、胡某某患有脑梗塞,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2、结婚证与本案无关。因为申请人是睢宁县水利局不是郭某。
3、向我们提供申请材料时并没有这项材料。[10:14:41] - [审判长]: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的质证观点,法庭已充分注意到,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待合议庭评议再行确认。原告是否有其他证据?[10:15:37]
- [原告代理人]:申请证人戚某某、张某出庭作证。[10:16:11]
- [审判长]:传证人戚某某到庭。[10:16:31]
- [审判长]:证人戚某某,请你提交身份证件并将个人自然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10:17:28]
- [证人]:我叫戚某某,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睢宁县水利局工作人员。[10:19:40]
- [代理审判员]:证人戚某某,今天本院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睢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应原告申请,你作为证人到庭作证,作为证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法庭陈述你所知道的事实,如果故意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没有?你能如实作证吗?[10:20:08]
- [证人]:听清楚了,能如实作证。[10:20:20]
- [代理审判员]:下面首先由原告方就证人所要证明的问题向证人发问[10:20:36]
- [原告代理人]:证人,2009年12月14日胡某某受到村民围攻,你是否在现场。[10:21:01]
- [证人]:在现场。当时徐沙河土方被村围堵不给外运,胡某某上前对村民进行说明教育,但当时上来有三至四名村民围堵,胡某某说最后派个代表来,村民不听劝阻,人越来越多,半小时后,胡某某被围到中间,并向我招手,说其头疼,并让我给他五弟打电话,送到医院后,他已处在半昏迷状态,急诊是我挂的,我看情况不妙,当时给了胡某某的妻子及我局领导打了电话。[10:23:31]
- [代理审判员]:原告是否有问题向证人发问?[10:23:43]
- [原告代理人]:没有。[10:23:54]
- [代理审判员]:被告是否有问题向证人发问?[10:24:08]
- [被告代理人]:证人,当时在现场有没有村民殴打你们?[10:24:26]
- [证人]:肢体语言没有,但有过激的语言。[10:24:45]
- [审判长]:当时有多少人?[10:25:02]
- [证人]:人很多,胡某某在围到中间时发生了什么情况我不清楚,但村民有过激语言。[10:25:32]
- [审判长]:证人退庭,在庭外等候,不要走远。传证人张某到庭。[10:25:56]
- [审判长]:证人张某,请你提交身份证件并将个人自然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10:26:11]
- [证人]:我叫张某,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睢宁县水利局工作人员。[10:26:32]
- [代理审判员]:证人张某,今天本院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睢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应原告申请,你作为证人到庭作证,作为证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法庭陈述你所知道的事实,如果故意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没有?你能如实作证吗?[10:26:55]
- [证人]:能如实作证。[10:27:05]
- [代理审判员]:首先由原告向证人发问。[10:27:18]
- [原告代理人]:当时胡某某被围堵时你是否在现场,如在现场请将情况向法庭陈述。[10:27:42]
- [证人]:当时我在现场。2009年12月14日,我与胡某某、戚某某一起去徐沙河施工现场,当地老百姓阻止施工车辆不让施工,胡某某劝解村民,并让村民派代表来,老百姓有的疏散了,我当时在旁边,我一转脸胡某某与戚某某就不在现场了,我打电话给戚某某,他说胡某某进医院了。[10:30:15]
- [原告代理人]:当时你去现场是谁安排的?[10:30:48]
- [证人]:胡某某安排我去的。[10:30:57]
- [审判长]:被告向证人发问。[10:31:06]
- [被告代理人]:证人,水政监察大队的职责是什么。[10:31:21]
- [证人]:负责全县河道水利设施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等。[10:31:40]
- [被告代理人]:当时现场是什么情况。[10:32:02]
- [证人]:当时现场想把徐沙河的土运出去。[10:32:23]
- [被告代理人]:当时你们到现场后,老百姓有没有打你们?[10:32:40]
- [证人]:没有,只是围堵现场,阻止施工,说一些难听的话。[10:33:05]
- [被告代理人]:有没有与你们发生肢体冲突。[10:33:21]
- [证人]:没有。[10:33:27]
- [审判长]:证人退庭,在庭外等候,不要走远。[10:33:41]
- [审判长]:原告可以就证人所证明的问题向法庭归纳一下。[10:33:49]
- [原告代理人]:两位证人可以证明胡某某是经领导安排到现场处理事故,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受到老百姓的围堵因而发病住院。[10:34:26]
-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10:34:44]
- [被告代理人]:证人证言证明老百姓并没有对胡某某进行殴打及过激行为。[10:35:27]
-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新的意见。[10:35:46]
- [原告代理人]:戚某某的证言说的很清楚,村民有过激行为,加上当时情形是造成胡某某发病的主要原因。[10:36:28]
- [审判长]:法庭查证结束。综合庭审情况,原被告及当事人对被告的行政主体资格、职权范围无异议。对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合法性有异议,法庭归纳争议焦点: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0:37:07]
-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有异议?[10:37:26]
-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0:37:36]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0:37:44]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各方当事人有权对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陈述自己的主张、看法和根据,相互间可以进行反驳和答辩。要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包括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问题。对程序问题,都可以进行辩论。[10:38:32]
- [原告代理人]:1、本案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工伤认定办法》第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本案符合该规定。
(1)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
由于胡某某至今昏迷不醒,郭某作为其配偶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认为,该工伤认定申请是由水利局提出,于事实不符。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人一栏为郭某,申请人与受伤职工关系一栏为夫妻,申请人地址一栏为郭某的地址,联系电话为郭某的手机号。从此可看出,申请人应为郭某。而郭某具备申请资格。
(2)该申请属于被告管辖范围。
(3)该申请在受理时效内。
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的,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胡某某于2009年12月14日受到伤害,郭某于2010年7月26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该申请在受理时效内。
(4)申请材料完整。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的规定。被告辩称胡某某的用人单位不明确。但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睢宁县水利局作为用人单位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工伤认定,这说明水利局对胡居春是其职工并无异议。被告在给睢宁县水利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强调“你局职工胡某某家属郭某”,这也反映被告对胡某某和水利局之间的关系是认可的。
因此,本案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规定,被告应当受理。
2、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先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符合,就应当受理。然后方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作出认定。《工伤认定办法》第7条第1款对受理的条件、《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2条对不予受理的条件均已作出明确规定。而被告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显然是先认定胡某某不符合工伤条件,然后再决定不予受理。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定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
3、胡某某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胡某某受水利局领导安排,外出处理事件,由于工作原因受伤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10:38:40]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38:58]
- [被告代理人]:本人作为睢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就争议的焦点和相关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谁是工伤认定的申请人问题。本代理人认为:从证据材料来看,应当确定水利局是申请人。
虽然申请表封面上写有郭某的名字,但郭某没有在受伤职工或亲属意见处签名确认,所以不能认定是郭某申请的;而水利局不仅在申请人处加盖了公章,而且还在用人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了公章,结合“填表说明”的第2条“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申请人名称处加盖公章”,所以申请人显然是县水利局。
二、原告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如前所述,由于原告没有依法向被告方提出申请,没有申请,就不存在受理不受理的问题。
三、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应否撤销。
1、《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但本案中事故发生的日期是2009年12月14日,而水利局提出申请之日为2010年7月26日,显然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时限。
2、从水利局提供的认定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胡某某对应的工作单位是3个,劳动局无法确定。
3、水利局提出的申请,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所以,被告不予受理的决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10:39:10] -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10:39:21]
- [原告代理人]:没有新的意见。[10:39:44]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10:40:14]
- [被告代理人]:没有。[10:40:32]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案件,法庭可以进行协调,原告是否同意协调?[10:40:56]
- [原告代理人]:同意[10:46:50]
- [审判员]:被告是否同意[10:47:37]
- [被告代理人]:同意,原告法定代理人以其名义申请,我们再予以核实。[10:48:40]
- [审判长]:原告是否同意?[10:49:18]
- [原告法定代理人]:我们回去商量一下。[10:50:28]
- [审判长]:法庭协调结束。下面作法庭最后陈述。[10:52:02]
- [原告代理人]: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0:52:36]
- [被告代理人]: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0:53:03]
- [审判长]:现在休庭评议[敲击法槌]。[10:53:52]
- [审判长]:[敲击法槌]。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睢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庭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和诉讼主张。经合议庭评议,因双方当事人有接受法院协调的意愿,本庭将作进一步的协调工作,今天庭审到此结束。休庭[敲击法槌]。[11:07:38]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与热情参与,再见![11:16:52]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1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