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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庭审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规范庭审行为,接受社会监督。[08:28:36]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蚌埠法院网直播主持人罗晓敏,欢迎大家参与蚌埠中院庭审直播。[08:28:59]
- [主持人]:本网和中国法院网今天同步图文直播的是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担保追偿纠纷案的一审公开开庭。[08:29:59]
- [主持人]:我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锦绣公司借给被告穆某15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不低于3个月且不超过100天,确保出借人3%的月回报,穆某以其投资控股的被告福康投资公司和被告久鹿公司的资产作担保和抵押,原告对该笔借款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逾期后被告穆某仅通过原告账户归还锦绣公司500万元。2009年8月20日,原告与锦绣公司达成关于免除担保责任的协议,原告替穆某支付700万元免除原告的担保责任,同时锦绣公司将对穆某的该700万元债权全部转让到原告名下。2009年9月2日原告支付700万元给锦绣公司。被告福康投资公司和被告久鹿公司系上述借款的保证人,应当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穆某是被告福康公司和被告久鹿公司以及被告福康药业公司绝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被告富康投资公司和被告福康药业公司经营场所、法人代表、财务混同,且穆某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故被告福康药业公司应当与穆某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被告王某是穆某的配偶,穆某将其投资的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故被告王某也应以其与穆某的家庭共有财产对原告承担偿还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穆某立即偿还原告700万元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和违约利息;2.判令被告福康公司、被告久鹿公司、被告福康药业公司和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08:30:53] - [主持人]:马上就要开庭,让我们一起走进法庭。[08:33:59]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庭书记员唐红艳开始查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08:34:24]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指挥,如不遵守法庭秩序、又不听劝告,本庭将勒令退出;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打断他人讲话,发言须经审判长许可;
三、到庭人员携带的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四、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宣告判决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起立,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对严重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本庭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书记员:请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到庭,可以开庭。[08:34:47] - [书记员]:原告:安徽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中荣街。
法定代表人:吕磊,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宫长胜,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涛,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穆华国,男,回族,住蚌埠市,系安徽福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福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
被告:安徽福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长青南路。
法定代表人:穆华国,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被告:安徽久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荣玉春,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被告:安徽福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长青南路。
法定代表人:穆华国,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被告:王晓英,女,汉族,住蚌埠市,系被告之妻。(未到庭)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青,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茂铭,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08:49:57] - [审判长]:请问各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08:50:26]
- [原告]:没有异议。[08:50:42]
- [被告]:没有异议。[08:50:52]
- [审判长]:到庭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身份属实,可以参加诉讼。[08:51:12]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龚松青,姚昌米,唐传佳三人组成,由是龚松青担任审判长,唐传佳主审本案;本院书记员唐红艳担任法庭记录。[08:51:5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它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收集、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
3、上诉人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4、被上诉人有承认、反驳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权利;
5、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作出说明的权利;
7、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
8、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3、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08:52:22]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否听清?[08:52:32]
- [原告]:听清了。[08:52:54]
- [被告]:听清了。[08:53:07]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回避?[08:53:24]
- [原告]:不申请。[08:53:32]
- [被告]:不申请。[08:53:41]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由主审法官主持。[08:53:56]
- [主审法官]:原告宣读起诉状。[08:54:13]
- [原告]:2008年10月,锦绣公司借给被告穆某15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不低于3个月且不超过100天,确保出借人3%的月回报,穆某以其投资控股的被告福康投资公司和被告九鹿公司的资产作担保和抵押,原告对该笔借款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逾期后被告穆某仅通过原告账户归还锦绣公司500万元。2009年8月20日,原告与锦绣公司达成关于免除担保责任的协议,原告替穆某支付700万元免除原告的担保责任,同时锦绣公司将对穆某的该700万元债权全部转让到原告名下。2009年9月2日原告支付700万元给锦绣公司。被告福康投资公司和被告九鹿公司系上述借款的保证人,应当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穆某是被告福康公司和被告九鹿公司以及被告福康药业公司绝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被告富康投资公司和被告福康药业公司经营场所、法人代表、财务混同,且穆某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故被告福康药业公司应当与穆某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被告王某是穆某的配偶,穆某将其投资的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故被告王某也应以其与穆某的家庭共有财产对原告承担偿还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穆某立即偿还原告700万元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和违约利息;2.判令被告福康公司、被告九鹿公司、被告福康药业公司和被告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08:54:41]
- [主审法官]:被告答辩。[08:59:23]
- [被告代理人]:我代表五被告共同答辩如下:1、本案的主合同是借贷合同,700万元是主合同项下的附合同,700万元是本金还是本金加上利息原告表述不清;2、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按担保法的规定,已经超过了担保期限。在担保期限之外,担保人无法定义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由担保人自己承担;3、穆华国与锦绣纺织有限公司的借贷关系仍在执行之中,本案第三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我方并不知道,我方目前仍然在偿还债务;4、请求列被告二、三、四公司法人作为本案的被告并请求三法人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属所诉主体不当,原告称个人和法人单位的财产混同,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王晓英和穆华国是夫妻,但原告要求用妻子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09:03:42]
- [主审法官]:原告明确一下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一偿还700万元是本金还是本金加上利息?[09:13:44]
- [原告代理人]:是本金。[09:14:05]
- [主审法官]:归纳争议焦点:1、本案的担保是否超过了担保期限,原告自动履行了担保义务,是否有权向被告追偿;2、被告一穆华国与锦绣纺织有限公司之间的该笔借款是否仍然在履行,原告与锦绣公司的担保责任承担,作为被告穆华国是否已经明知;3、被告二、三、四作为本案主体是否妥当,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五王晓英作为穆华国之妻是否对穆华国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争议焦点,双方可以予以补充。现在由原告予以举证。[09:15:04]
- [原告代理人]:证据1、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锦绣公司与穆华国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证明借款担保关系成立,穆华国借款及原告等为其提供担保事实。[09:22:43]
- [主审法官]:被告质证。[09:22:55]
- [被告代理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该协议中可以明确看出原告方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09:23:09]
- [主审法官]:原告继续举证。[09:23:28]
- [原告代理人]:证据2、2008年10月24日穆华国出具的借条一份,盖有福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证明借款关系成立。[09:23:44]
- [主审法官]:被告质证。[09:23:56]
- [被告代理人]:仅对借条的内容,我方无异议。但借条中有句话:安徽省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为穆华国还本金700万元,珠城公司于2009年9月2日前支付700万元,安徽锦绣纺织有限公司同意放弃追究珠城公司违约责任。这句话涉及事实的认定。[09:24:12]
- [主审法官]:对于借款协议书的履行期限如何计算,双方解释一下?[09:24:34]
- [原告代理人]:该合同第二条可以看出起始时间是2008.10.28,合作期限不得低于三个月,最长100天。但在三个月之后,还可以继续履行。该协议并没有终止期限。[09:24:56]
- [被告代理人]:整个期限三个月,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00天,如果超过期限,就要承担100万元的补偿金。原告在诉状中的第一点计算期限就是满三个月的次日,要求我方支付违约金。从该协议和原告诉状可以看出期限是三个月。[09:25:13]
- [主审法官]:原告继续举证。[09:25:27]
- [原告代理人]:证据3、安徽省锦绣公司出具的《说明》及汇款附件,证明出借人出借1500万元、出借人按借款人穆华国的要求直接汇入珠城公司作为偿还前穆华国对珠城公司等其他借款。[09:29:41]
- [主审法官]:被告质证。[09:29:52]
- [被告代理人]:我要求看原件。[09:30:10]
- [原告代理人]:说明没有原件,因为说明原件是安徽省锦绣公司出具的,不在我处,汇款附件有原件。(提供汇款附件原件)[09:43:39]
- [被告代理人]:对于出借人出借1500万元我没有异议,我方也确实收到了该笔款,但原告举证的复印件与原件并不一致。[09:43:53]
- [主审法官]:原告继续举证。[09:44:05]
- [原告代理人]:证据4、2008年10月24的电汇凭证一份。2008年10月29日徽商银行的还款进账单一份, 2008年10月30日徽商银行的还款进账单一份和中国银行的还款进账单一份,2008年11月4日徽商银行的还款进账单一份,2009年11月11日徽商银行的还款进账单一份 ,2009年3月13日徽商银行的还款进账单一份 证明穆华国通过珠城公司还款500万元,先打入珠城公司帐户,珠城公司当日转给锦绣公司(见证据六)。[09:44:22]
- [主审法官]:原告对于穆华国归还500万元有无异议?[09:44:37]
- [原告代理人]:500万元已经归还,但这其中还有支付给锦绣公司的利息。总额是500万元没有异议。[09:44:51]
- [主审法官]:原告继续举证。[09:45:06]
- [原告代理人]:证据5、安徽锦绣公司与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免除担保责任的协议书》及附件,证明珠城公司为穆华国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代偿700万元,以及相关保证责任免除、该700万元项下债权转移给原告的事实。证据6、2009年9月1日《收据》一份,2009年2月11日《收据》一份,2009年3月13日《收据》一份,证明锦绣公司收到珠城公司代偿700万元;将穆华国还款500万元当日转给锦绣公司。[10:02:39]
- [主审法官]:被告质证。[10:02:54]
- [被告代理人]:在原告起诉后我方才知道锦绣公司与珠城公司在09年8月20日达成了免除担保责任的协议书。对方偿还了700万元我方认为是在免除担保责任协议书的名义下,在实现了原告与案外人的利益。这个担保协议从法律规定上看与债务人继续履行义务并没有因果关系。[10:03:15]
- [主审法官]:原告继续举证。[10:03:28]
- [原告代理人]:证据7、《土地买卖拍卖公告》及附件,证明穆华国应享受拍卖宗地的权益,穆华国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债务。[10:03:41]
- [主审法官]:被告质证。[10:03:54]
- [被告代理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穆华国有无偿还能力,法律与社会会有措施。[10:04:10]
- [主审法官]:原告还有无证据提交?[10:04:22]
- [原告代理人]:没有。[10:04:33]
- [主审法官]:被告有无证据提交?[10:04:48]
- [被告代理人]:没有。[10:05:03]
- [主审法官]:通过举证质证,法庭对原告提出的上述1-6证据的客观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可,本庭当庭予以确认。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对于证据7《土地买卖拍卖公告》及附件,按照原告的证据目的,这个权益与穆华国的偿还能力无关联性,对证据7《土地买卖拍卖公告》及附件,法庭不予认可。[10:05:26]
- [主审法官]:被告,穆除了已经偿还500万元外,是否还偿还了其它款项?[10:05:38]
- [被告代理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还偿还了其它款项。[10:05:53]
- [主审法官]:双方有无要互相发问的?[10:06:05]
- [原告代理人]:没有。[10:06:16]
- [被告代理人]:没有。[10:06:25]
- [主审法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双方发表辩论意见。[10:06:41]
- [原告代理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依法行使追偿权应当受到法院支持。1、借款担保民事法律关系成立。借款协议书是借款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借款人是穆华国,担保人是被告二、三、四,借款金额是1500万元,被告二、三是穆的控股公司,原告对借款的归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锦绣公司分五次将1500万元按穆的要求转入珠城公司的帐户,用于归还穆欠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来的借款。借款协议书是按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订立,应当认定借款担保法律关系成立;2、原告依法享有追偿权。借款到期后,穆通过原告的帐户偿还了锦绣公司500万元,剩余借款没有偿还。介于被告不守信和锦绣公司的资金压力,为了履行自己的担保责任,也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原告遂与锦绣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达成《关于免除担保责任的协议书》,锦绣公司在原告替被告支付700万元后免除原告的连带担保责任。按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履行了700万元的还款即取得了对穆的追偿权。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间有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二人以上为连带共同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它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份额。被告一与被告五是夫妻关系,资产混同。本案原告将五被告列入被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本案担保合同没有逾期,如果合同逾期,原告也不可能再履行担保义务。是否逾期与借款人无关。被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穆还在偿还债务。综上,原告履行了偿还义务,享有对五被告的追偿权。该700万元从偿还之日至今,借款并没有给付。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损失。请合议庭对我方意见予以支持。[10:17:27]
- [被告代理人]:1、穆华国与锦绣纺织有限公司之间目前还尚欠本息1000多万元,原告仅支付700万元。根据我方了解及当事人的陈述,实际上是在借贷协议之外有默契,即是3%的好处费。款是穆借的,但并没有进到穆的帐户。由出借人直接打到了原告帐户。这500万元是由原告直接还给锦绣纺织有限公司,原告不仅承担担保,这700万元是在借贷协议之外的;2、借贷当事人穆与锦绣纺织有限公司对于原告履行担保偿还行为并不知道,锦绣纺织有限公司仍然要求穆华国承担偿还义务。穆与锦绣纺织有限公司就借贷余款进行过对帐,锦绣纺织有限公司认为穆还应当偿还11969440.40元。双方借贷行为还在持续状况,不存在借款人催要借款的行为。担保人没有证据证明锦绣纺织有限公司已经向其追偿,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09.8.20,原告未通过被告的情况下,承担了700万元的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未通过债务人的情况下,把债务人对抗的权力割断了,这种担保偿还行为并不被穆所接受。按法律规定,原告的担保行为无效,应由原告自己负担。原告作为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在借贷、担保合同之外,自愿的,为其个人、公司的利益承担的,与穆华国无关系。借贷合同签订于08.11.23日,借款期限是3个月,从终止期限起,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是6个月即09.7.24,超过这个时间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在8月份,原告与锦绣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免除担保责任的协议书》,原告偿还借款没有正当的目的;3、锦绣纺织有限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因为锦绣纺织有限公司对事实比较清楚,也利于法庭查明事实。原告的主张与其和锦绣纺织有限公司达成的协议书有冲突,原告承担担保责任,我们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其主观动机及实际效果,法院应当查明全部事实。穆已经与锦绣纺织有限公司就欠款达成一致,原告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10:28:30]
- [主审法官]:双方有无新意见?[10:29:03]
- [原告代理人]:借款协议书的第二条可以看出借款期限并不明确,合作期限不低于三个月。这句话限定的是锦绣纺织有限公司,借款不得低于3个月。而“不得超过100天与下面的否则承担3%的利息”这句话有歧议;2、原告不可能在担保逾期后再予以还款;3、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偿的700万元。法律规定,对于担保中负连带担保责任的,债务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也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向担保人主张的,无需通知债务人;被告的代理意见无证据予以支持。如其称锦绣纺织有限公司与穆仍按借款协议履行,且该主张也与本案无关。
1、我方担保是因为如不担保,锦绣纺织有限公司不会借款给穆;2、在借款协议履行100天后,锦绣纺织有限公司要求穆还款,但其不还,锦绣纺织有限公司找到我们后,我方迫不得已才偿还了该700万元。锦绣纺织有限公司找我方还款是因为另外几家担保是穆自己的公司不予还款。综上,请求依法判决。[10:40:51] - [被告代理人]:1、担保法12条规定,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或要求其它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份额,现在应当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借款协议第五条就几方之间的担保行为有约定,原告把担保人作为被告不适格。且夫妻财产在没有析产的情况下,不能将王晓英列为被告;2、对方称整个合同的期限不确定,如果期限不确定,违约责任就无从谈起。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就不会发生担保行为,对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就没有依据;3、原告与锦绣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免除担保责任的协议书》按法律规定是不需要通知我方,只是我方不知道此事。[10:41:05]
- [主审法官]:法庭辩论结束。[10:41:30]
- [主审法官]:双方进行最后陈述。[10:43:45]
- [原告代理人]: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穆华国偿还原告代偿的700万元及利息损失。[10:43:59]
- [被告代理人]:借贷关系是存在的,原告承担担保责任无理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44:10]
- [主审法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0:44:21]
- [原告代理人]:同意。[10:44:34]
- [被告代理人]:回去和当事人协商一下再确定。[10:44:45]
- [主审法官]:由于原告同意调解,被告不否定同意调解,本案不当庭宣判。[10:44:58]
- [主审法官]:闭庭。[10:45:06]
- [主持人]:审判长已经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和参与。本案的裁判结果,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蚌埠法院网)将继续关注并及时发布,欢迎网友登录蚌埠法院网浏览。[10:45:28]
- [主持人]:感谢中国法院网对本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蚌埠中院民二庭、办公室、书记官处的协助和配合!感谢直播员王亚群、书记员唐红艳、现场摄影王龙江和技术保障刘冬、吴洪义![10:45:48]
- [主持人]:【特别声明】直播文字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45: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