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原告方
2010年10月12日16:30直播黄浦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今天我们对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的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庭审直播。
    现在当事人已就座,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
    [16:08:37]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不得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七、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八、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员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读完毕。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
    [16:46:14]
  • [审判长]:
    请坐。
    [16:46:25]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核对完毕,原告已到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
    [16:46:42]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婕与审判员曹栋、审判员竺伟康组成合议庭,由黄婕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周晶晶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及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当事人是否听清上述诉讼权利义务?
    [16:47:02]
  • [原告]:
    听清。知道了。
    [16:47:1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如果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16:47:30]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16:47:43]
  • [审判长]:
    本案于2010年7月6日召集双方进行了庭前听证,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庭陈述了各自的诉辩主张,提供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现由主审法官归纳双方确认一致的事实、各自的诉辩主张及本案的争议焦点。
    [16:47:58]
  • [审判员]:
    双方确认的事实为:2009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以原告为乙方(受托方),被告为甲方(委托方)的《工程项目合同书》,约定被告购买原告LED显示屏并安装于户外,合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8,000元,付款方式为本合同自签字盖章生效后3日内日,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5.04万元;货到安装调试前,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5.04万元;安装调试完毕正常工作20天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5.04万元;余款10%,即人民币1.68万元,保质期到期后付清。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收到30%货款开始30天。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设备安装验收后,设备的保修期为2年。乙方安装调式后,甲方应在系统正常运行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后,由甲方开出验收报告,双方签字认可。2009年3月13日,被告支付原告第1笔货款人民币50,400元。2009年4月1日,原告进入工地现场对LED显示屏进行安装调试,次月10日,原告对LED显示屏安装调试完毕。2009年8月25日,被告支付原告第2笔货款人民币50,400元。尚有第3笔货款人民币50,400元及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6,800元被告未支付原告。
    [16:48:13]
  • [审判员]:
    原告有无异议?
    [16:48:32]
  • [原告]:
    没有异议。
    [16:48:49]
  • [审判员]:
    庭审中,原告认为,因被告尚有第3笔货款人民币50,400元及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6,800元被告未支付原告,故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第3笔货款人民币50,400元及其违约金(自2009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6,800元、查档费人民币40元。被告答辩意见:2009年5月,被告验收时,发现LED显示屏材质与合同的约定不符,且不能正常运作,原告至今未予整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就双方争议的LED显示屏存在质量问题表示另案起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未支付原告第3笔货款,即人民币5.04万元是否构成违约;二、若被告延迟支付原告第3笔付款,原告有无权利要求被告一并支付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6,800元。原告有无异议?
    [16:49:02]
  • [原告]:
    没有异议。
    [16:49:46]
  • [审判长]:
    今天的法庭调查由当事人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原告对事实有无补充?
    [16:59:39]
  • [原告]:
    我们交货及时,安装调试也没有问题,质量也没有问题,被告按照合同规定,第二笔款一直到八月才付款,已经构成违约,第三笔款到现在也没有交,调试安装结束一年以后我方追溯此款项,被告没有任何理由没有付款,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买卖货物的异议期为一年,已经逾期,所以我们认为我们没有任何问题,我们按照合同规定,两年期满后支付,我们认为是不合理的,因为被告从第二笔款开始都是延迟交付,我们没有理由相信被告会及时交付,我们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所以诉之法院。关于09年月1日,违约金是按照第三期尾款5万零300,标准是万分之两点一。16800元暂时不计算。
    [16:59:51]
  • [审判长]:
    违约金有变化,是否改变?
    [17:00:24]
  • [原告]:
    16800元计算在内,按照上次庭审的内容计算。
    [17:01:05]
  • [审判员]:
    原告,你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6800元的依据?
    [17:01:19]
  • [原告]:
    第二笔款延迟五个月支付的,第三笔款一直到我们诉至法院,被告才说支付,我们不认为被告能支付这笔款项。但是合同约定,每一笔款的付款进度,被告均不按时,故我们认为质保金还是一并主张,而且这并不影响我们对被告的质量的保证。
    [17:01:38]
  • [审判长]:
    原告,对于该笔款项的支付时间,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
    [17:01:56]
  • [原告]:
    保质期到期后付清,设备保修期为两年。
    [17:02:06]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经法庭调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延迟支付原告第3笔货款是否构成违约;二、若被告延迟支付原告第3笔付款,原告有无权利要求被告一并支付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6,800元。现在请当事人就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17:02:19]
  • [原告]:
    本案是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我们认为本案合同是买卖合同,只要交付随附的义务,我们就已经完成义务。被告的三笔款项交付,买卖合同完成。虽然被告提出我们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但是我们至今没有提出质量问题,在我们起诉之前,被告已经过了一年的异议期。我们没有必要对我们的产品进行鉴定。因此50400元,被告无任何理由拖欠。违约金,因被告一直都延迟缴纳货款,我方不相信被告能按时缴纳,故希望法院能一并处理。
    [17:03:06]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最后意见。
    [17:03:15]
  • [原告]:
    要求法院根据质证要点维护我方权利。
    [17:03:27]
  • [审判长]:
    因被告未到庭,法庭不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评议期间休庭十分钟。休庭。
    [17:03:39]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
    [17:03:51]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
    [17:08:13]
  • [审判长]:
    请坐。现在继续开庭,关于原告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原告和被告对事实的陈述,对证据的质证以及辩论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安装调试完毕后,正常工作20天后,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5.04万元。庭审中,双方确认,原告于2009年5月10日将LED显示屏安装调试完毕,故被告本应于2009年5月31日支付原告第3笔货款,因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该笔货款,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该笔货款人民币50,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原告逾期支付该笔货款,被告应赔偿原告延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09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计算。二、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应视为产品保修期间原告就产品质量和信誉向被告作出的承诺,也是原告履行产品保修义务而向被告提供债的担保。因双方约定的LED显示屏保修期为2年,原告承担质量保修的义务期限尚未届满,故该笔钱款的性质仍应为质量保证金,而非货款。因此原告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被告支付第四笔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6,800元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查档费人民币40元一节,虽是为诉讼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但为此由被告承担该部分费用却缺乏合同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7:09:5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
    [17:11:30]
  • [审判长]:
    一、被告上海XX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50,400元;
    二、被告上海XX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50,4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09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对原告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5.30元(原告已预缴),保全费人民币770元,共计人民币2,325.30元,由原告上海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21元,被告上海XX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104.30元。
    [17:12:44]
  • [审判长]:
    请坐下。本院将在十日之内向当事人送达民事判决书,具体文字表述以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为准,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刚才告知的上诉权利,是否听清?
    [17:13:15]
  • [原告]:
    听清。
    [17:13:27]
  • [审判长]:
    本案审理结束,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应阅读笔录,如有异议申请补正,然后请签名。闭庭。
    [17:13:4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
    [17:13:57]
  • [主持人]:
    以上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7: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