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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今天为大家网络直播的是由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审理的吴某诉苏州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在2008年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了2年。2009年底病休就医,后在2010年春节期间因休假与被告单位发生争议。现被告以原告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原告遂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13:56:14]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法官入庭。[13:59:28] -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基本情况[14:00:37]
- [原告]:原告吴某,男[14:01:35]
- [原告]:被告苏州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董事长。[14:02:21] - [审判长]: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叶其成、娄[14:04:08]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原告有变更撤销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当事人还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向证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进行辩论,发表最后意见,请求调解和申请执行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对笔录中记载自己陈述部分确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当事人还有权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14:05:29]
-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与本案有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14:05:46]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06:13]
-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06:36]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14:07:03]
- [原告]:宣读诉状。[14:07:50]
- [审判长]:被告,起诉状副本是否收到?[14:08:13]
- [被告]:收到了[14:08:27]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诉请发表辩论意见[14:08:50]
- [被告]:认为原告的请求超过法定时效,劳动争议时效为1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1月22日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请求不成立。造成劳动合同没有签订系原告自己的原因造成。同时原告作为被告处高级管理人员,其待遇没有受到影响,被告不存在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告的医疗期已经届满,被告不承担医疗金。关于年薪差额,我们已经足额支付,故原告的请求不成立。原告的诉请没有任何依据。[14:12:04]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有何意见。[14:12:21]
- [原告]:不签订合同的原因在被告,不在原告。被告曾以看病为由在原告家里私自录音,并恶意诱导原告谈话,2010年10月2日,2月9日被告要求原告补签之前劳动合同,其用意可想而知。[14:14:23]
- [原告]:原告2007年7月26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签订一份劳动合同,08年7月26日之后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直至原告被辞退。08年5月,原告因身体欠佳,向被告申请病假。被告后去原告家探望病情,同时对原告进行电话录音。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回答其问题。原告在此期间有领导审批的加班单53小时左右。元旦期间,原告向被告电话申请调休,被告同意。10年2月10日被告单方面通知原告于2月22日上班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20:11]
- [审判员]:第一份合同签订时原告月工资是多少[14:20:28]
- [原告]:9000元每月[14:20:48]
- [审判员]:升任总监助理时间[14:21:08]
- [原告]:09年2月开始基本工资7200,考核工资4800,一直延续到2009年9月。第一份合同约定考核奖是另行支付的。第二份合同没有签订过。[14:23:15]
- [审判员]:续约合同意向表何时给你的[14:23:54]
- [原告]:第一份合同期满之前给我的。2008年5月[14:24:17]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发表意见[14:25:05]
- [被告]:对入职时间和岗位没有意见。对续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我们有异议。被告在征求原告意向后交付原告劳动合同,原告以其他理由拒绝续签。原告陈述2010年2月份才拿到合同不是事实。原告请假调休的事实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从未向被告申请过调休,原告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矿工,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有权直接解除合同。[14:27:35]
- [被告]:被告在终止合同当天发EMS给原告[14:28:38]
- [审判员]:原告有无收到被告EMS。[14:28:58]
- [原告]:没有收到被告所述材料。仅收到被告要求原告返回岗位正常上班的通知。[14:29:29]
- [审判员]:补充年薪差额事实[14:29:54]
- [原告]:被告提供的工资明细里有原告09年1-9月份考核分数,其中多个月份考核分数超过一百分。就算被告认定原告考评分70分,那么根据8万差额计算,原告年薪应为27.6万。原告收到的为13万多,要求被告补足。[14:32:40]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关于年薪差额事实部分有何抗辩意见[14:33:04]
- [被告]:考核是根据综合情况进行的,考虑原告实际出勤情况,年薪只有12.28-16.78万。被告实际发放15.8万,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存在差额。[14:34:33]
- [审判员]:被告确定原告年薪22-30万的依据是什么[14:35:04]
- [被告]:根据公司的考核制度计算的。09年3月出台《关于09年度绩效考核办法》针对年薪制和非年薪制员工进行考核。实际年薪数=年度考核评分/100*考核分数/实际出勤天数。[14:36:53]
- [审判员]:如果仅根据考核办法,原告年薪是多少[14:37:36]
- [被告]:15.4-21万之间[14:37:51]
- [审判员]:原告意见[14:38:15]
- [原告]:没有看到过该年薪考核办法[14:38:34]
- [被告]:我们将这个制度发至每个员工邮箱,然后会再公示栏里公示,员工也可以像部门负责人申请查阅。可以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14:39:44]
- [审判员]:原告,你是通过什么途径得知自己的年薪数额的[14:40:25]
- [原告]:与被告协商得出的。[14:41:02]
- [审判员]:原告,对已经支付的月薪是否认可[14:41:32]
- [原告]:确认,13万多[14:41:55]
- [审判长]:对2万差额,原告有否收到[14:43:42]
- [原告]:没有收到过。[14:44:07]
- [审判员]:原告旷工几天[14:45:15]
- [被告]:旷工6天,10年1月4日-7日,2月8日-9日。[14:46:23]
- [原告]:没有病假单是事实,但是原告电话申请过调休,被告没有要求原告出具书面手续[15:06:35]
- [审判员]:原告事后有无补办过相应休假手续[15:07:27]
- [原告]:原告对手续办理不知情,故没有去办理。且公司没有关于罚款、扣款之类规定。根据员工手册关于旷工的规定,原告从未收到被告的警告等通知。且原告也多次询问被告公司负责人请假手续,被告均未告知。在考勤记录里一直记载缺勤。[15:11:59]
- [审判员]:被告对考勤表记录及2月22日要求原告补办假事手续作解释[15:15:05]
- [被告]:被告从未知道原告申请调休,被告也不会在电话中许可原告调休。故被告一直要求原告补全假事手续,并多次通知原告前来上班,春节前夕被告通知原告过节后前来上班但是原告均置之不理,被告无奈遂与之解除合同。[15:18:43]
- [审判长]:原告因何原因不去上班。调休是在什么时候[15:19:13]
- [原告]:心脏病,调休时间在两次病假期间。09年10月19日第一次请病假,调休是10年4-7日,2月8-9日期间。此后10年2月22日-3月23日请病假。[15:21:59]
- [审判员]:原告,如果扣除缺勤的6天,对仲裁确认的工资6082.76元是否认可[15:23:45]
- [原告]:没有异议。[15:24:01]
- [审判员]:原告请求医疗补助费有何依据[15:24:18]
- [原告]: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15:24:37]
- [审判员]:原告在事实上有无补充[15:25:06]
- [原告]:对被告陈述的考核分不予认可[15:26:32]
- [审判员]:被告有无补充[15:26:44]
- [被告]:被告公司有薪酬通知单书面通知年薪考核方法,且有员工的签字确认。[15:27:59]
- [审判员]:归纳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15:28:36]
- [审判员]:对于本庭归纳的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双方有无异议?[15:29:14]
- [原告]:没有异议。[15:29:35]
- [被告]:没有异议[15:29:44]
- [审判员]:归纳双方争议焦点:1、未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哪一方;2、被告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合法;3、除了每月被告已经支付的工资外,原告是否有权获得工资之外的年薪差额。双方应对上述争议,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15:32:06]
- [审判员]:现在就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被告对第一项争议焦点提供相关证据[15:33:23]
- [被告]:详见证据清单中证据1-6。[15:36:36]
-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5:38:44]
- [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愿意续签劳动合同;证据2-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4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5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6被告以看病为由私自录音,合法性不予认可。[15:40:53]
- [审判员]:被告对该项争议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供[15:41:19]
- [被告]:没有[15:41:56]
- [审判员]:原告有无反驳证据[15:42:08]
- [原告]:被告邮寄空白合同给原告的快递单、通知[15:42:58]
- [被告]:对快递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从整理过的录音资料里原告解释不签合同的原因是因为合同条款不对,可以证明被告在合同期满前已经将合同给原告。后因原告一直未将合同给被告,被告又再次寄合同给原告。[15:44:59]
- [原告]:我们认为该通知是他人冒名发的邮件通知。[15:47:24]
- [审判长]:书面征询续签劳动合同意见后原告是否向被告主张过续签合同的意愿[15:48:23]
- [原告]:有,多次向被告交涉过。[15:49:03]
- [原告]:录音资料可以证明[15:49:27]
- [审判员]:原告有无证据证明自己邮箱密码被盗[15:50:42]
- [原告]:没有。现在原告已经无法进入该邮箱,没有办法提供证据。[15:51:11]
- [审判长]:被告对第二项争议焦点提供相关证据[15:51:34]
- [被告]:证据8、11、12。[15:53:16]
-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5:53:31]
- [原告]:录音显示原告表示被告寄出的地址其经常不在,但被告仍继续往该地址寄材料。对工资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上面没有体现罚款和旷工扣款。关于员工手册签名真实性认可,但被告未对员工手册进行公示及发至员工邮箱。[15:57:41]
- [审判员]:原告有无反驳证据[15:57:59]
- [原告]:1、考勤;2、工资单;3、手机话单;4加班单;5、快递通知;6、录音文字稿,在原告整理的录音证据里有证据证明原告申请过调休。;7、短信息内容二份(一份是原告发给后总的,一份是人事钱某发给原告的)。[16:02:19]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6:02:34]
- [被告]:对短信息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内容的关联性有异议。[16:06:32]
-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出勤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16:07:57]
- [审判员]:原告对第三组争议焦点提供证据。[16:08:16]
- [原告]:1、被告工资明细;2、被告在仲裁庭提供的关于原告案件的有关情况的说明[16:10:35]
- [审判员]:被告,对考核制度有何证据[16:10:58]
- [被告]:薪酬通知单;09年度考核情况表;09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其他两个员工的年度考核资料[16:12:00]
-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6:12:13]
- [原告]:对薪酬通知单予以认可,年薪考核不予认可,原告七月份后考核分数不合理。[16:16:15]
- [审判长]:双方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供[16:16:30]
- [原告]:没有[16:16:38]
- [被告]:没有。[16:16:52]
- [审判长]:双方就事实部分有无发问[16:17:27]
- [原告]:没有[16:17:36]
- [被告]:没有问题[16:17:4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发表辩论意见[16:18:04]
- [原告]:坚持庭审中的意见。[16:23:47]
- [被告]:关于双倍工资赔偿,被告认为原告部分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录音陈述,时间在09年11月份,原告提到条款不对,证明原告陈述自己10年2月份之前已经收到过劳动合同;原告作为公司高管,有责任配合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未续签的情况下,公司仍按时给付原告报酬,未侵害原告的权益。关于违法解除,原告确实有6天缺勤,并未提供任何请假手续或申请调休,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关于年薪,根据公司的规定及原告实际考核分数,被告已经足额支付年薪报酬,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差额。[16:27:34]
- [审判员]: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6:29:46]
- [原告]:没有。[16:29:54]
- [被告]:没有[16:30:05]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16:30:24]
- [原告]:坚持诉请[16:30:42]
- [被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16:30:52]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发表调解意见[16:31:31]
- [原告]:同意调解,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万。[16:31:51]
- [被告]:同意调解,但是现在无法出具调解方案。[16:32:32]
- [审判员]:鉴于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休庭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16:33:15]
- [审判长]:现在休庭[16:33:39]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因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鉴于本案事实清楚,本庭对本案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010年2月病假工资人民币6082.76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退工单及劳动手册;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009年年薪差额2291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和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7:14:12] - [审判长]:关于本案法庭一审审理终结,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闭庭。[17:14:30]
- [主持人]: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直播,不具有法律效力。[17:14: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