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通报会全景

参加通报会的记者

记者进行提问

市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力

门头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建京

门头沟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安李超

首师大少年司法研究主任席小华

市高院新闻宣传办副主任郭京霞

黄建京院长与席小华主任进行签字
10月15日10:30,直播门头沟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工作暨项目合作协议启动仪式”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周璐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即将在门头沟法院举办“关于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工作暨项目合作协议启动仪式”。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新闻通报会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48:27]
  • [主持人]:
    这次通报会的主题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引入专业司法社工,按照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以及少年司法改革的要求,门头沟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与首都师范大学合作,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对未成年犯罪人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和判后跟踪帮教工作。该做法目前在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是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机制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提高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10:50:27]
  • [主持人]:
    北京市高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力,新闻宣传办公室副主任郭京霞将出席此次通报会。人民法院报、中国日报、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众多新闻媒体朋友应邀到场。
    [10:54:27]
  • [主持人]:
    各项准备工作已就绪,参加会议的各位领导和记者朋友已进入会场,新闻通报会马上开始。
    [10:55:02]
  • [主持人郭京霞]:
    各位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能够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通报会上和大家见面。我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副主任郭京霞。今天的新闻通报会由我主持。
    [10:57:27]
  • [主持人郭京霞]:
    首先衷心欢迎并感谢各位媒体的朋友们在百忙之中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而且,大家看到在今天的通报会现场,还有网络媒体的参与,如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此次新闻通报会进行图文的网络直播。谢谢各位媒体朋友们长期以来对北京法院工作的支持、理解、关心和帮助。
    [10:58:50]
  • [主持人郭京霞]:
    现在,我介绍一下参加今天新闻通报会的领导:这位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力,这位是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建京,这位是门头沟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安李超,这位是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席小华。
    [11:03:16]
  • [主持人郭京霞]:
    现在请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建京致辞。
    [11:06:41]
  • [黄建京院长]:
    金秋十月,是个收获的季节。今天,我院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市高级法院、首都师范大学的领导以及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在这里齐聚一堂,就“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引入专业司法社工”问题进行通报和交流。这是门头沟法院的一大幸事,我们收获的将不仅是高级法院领导和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而且还有更多鞭策我们继续前进的力量。在此,我谨代表门头沟法院全体干警向各位领导和嘉宾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11:07:37]
  • [黄建京院长]:
    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专业司法社工,是我院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效果而做出的积极探索。在加强对特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共同目标指引下,我们有幸与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结缘,联合开展“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合作项目,将他们的专业方法与我院的实践经验有机结合,为帮助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进一步突显了司法的专业性和亲和性。
    [11:08:57]
  • [黄建京院长]:
    由于该举措是我院结合自身实际做出的一种创造性的尝试,因此与以往各项创新性工作一样,在推进和完善过程中,需要市高级法院领导以及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与帮助。我院也会进一步加强与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的沟通与磨合,努力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到实处。
    [11:09:26]
  • [黄建京院长]:
    最后,诚挚希望在座各位领导以及新闻媒体的朋友们,能够一如既往地关注、关心和支持我院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并再次对大家的光临表示感谢!谢谢各位!
    [11:09:49]
  • [主持人郭京霞]:
    下面请门头沟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安李超介绍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引入专业司法社工的基本情况。
    [11:12:26]
  • [安李超副院长]:
    各位领导、来宾以及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好。下面,我将以我院与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联合开展的合作项目为切入点,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引入专业司法社工的情况作以简单介绍。
    [11:12:57]
  • [安李超副院长]:
    一、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引入专业司法社工的必要性
    我院之所以尝试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专业司法社工,主要是考虑到“三个有利于”:
    [11:13:22]
  • [安李超副院长]:
    一是有利于正确量刑。
    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开展司法社会调查是少年司法的特色工作之一。我们认为由专业司法社工担任社会调查员,可以与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的社会调查互为补充,同时又具有以下优势:
    1、更具专业性。专业司法社工全部都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在开展社会调查时,他们会采取当面交流、问卷调查、小组评估等多种调查方法,每一份调查报告都会通过对风险因素及有利因素的综合考察,对未成年被告人再犯可能性做出评估,对法官量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11:13:40]
  • [安李超副院长]:
    2、更具客观性。由于司法社工系中立第三方,以前与未成年被告人不曾有过任何接触,因此在做出事实判断时不容易受到未成年被告人亲友的主观影响,使调查结果更加接近客观真实。
    3、更具开放性。除未成年被告人本人及其父母外,由司法社工开展社会调查,其调查对象往往还会涉及到未成年被告人的兄弟姐妹、同学、邻居、朋友,甚至是同案的其他被告人,这样可以对在不同人员、不同时间内的调查结果之间进行相互印证,以提高调查结论的真实性。同时,司法社工还不受地区限制,可以对于外地来京未成年人和京籍其他区县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弥补区域空白。
    [11:14:07]
  • [安李超副院长]:
    二是有利于顺利开展庭审。
    绝大多数未成年被告人都是初犯、偶犯,在严肃的法庭环境下,有时会产生严重的心理波动,加之紧张、恐惧心理,使得有的被告人在庭审中一言不发或者答非所问,或者情绪过激。我院引入专业司法社工,由他们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安抚,让其配合法官庭审工作。由于司法社工掌握专业的沟通方法,同时具有脱离于法院的第三方身份,而且多数又是年轻人,前期在开展社会调查时就与未成年被告人有过接触,有了一定的信任基础,因此更容易为未成年被告人所接受。
    [11:14:22]
  • [安李超副院长]:
    三是有利于实施判后帮教。
    我们认为,专业司法社工承担判后帮教工作具有以下几方面优势:
    1、帮教对象具有辐射性。可以说每一个问题少年的背后,就是一个问题家庭,在问题家庭环境中,即使家长具备一定的监管条件,也很难确保未成年被告人在适用缓刑后不出问题。经我院调研,凡是被依法撤销缓刑的未成年人基本都是因为受到其家庭和朋友的不良影响,而有些低收入、低文化或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父母自身在心理、情感、教育方法等方面也需要外界支持。司法社工不仅可以对未成年人本身进行跟踪帮教,而且还能够给其家庭和朋辈关系予以一定支持,逐步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以从根本上预防再犯的发生。
    [11:14:43]
  • [安李超副院长]:
    2、帮教时间具有长期性。虽然法官也会对未成年缓刑犯进行判后帮教,但受人员、时间、精力所限,很难保证对每名未成年缓刑犯都会做到长期、均衡地跟踪帮教。由专业司法社工承担专职帮教工作,可以大大减少法院和其他社会资源在帮教工作上的投入,而且由于职能的专一性,能够保证对帮教对象的长期动态性的关注和支持。
    [11:15:04]
  • [安李超副院长]:
    3、帮教方法具有多样性。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后普遍具有较强的抵触和敏感情绪,司法社工在对他们进行帮教时可以灵活选用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帮教方法,比如小组活动、心理测试、手机短信和网络聊天等,此外,他们与帮教对象见面沟通的地点也较为日常化,甚至可以是在麦当劳、肯德基内,在这样的环境下,未成年犯罪人可以把司法社工的帮教很自然地融入日常生活中,从而逐步矫正自身出现偏差的价值观和不良心理。
    [11:15:18]
  • [安李超副院长]:
    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引入专业司法社工的具体内容
    我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专业司法社工,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前社会调查。我院在立案后三日内发送委托调查函,司法社工在接到委托后一般在七日内调查完毕,并向法庭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庭前心理疏导。由法官视案件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开庭前是否由司法社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以促使未成年被告人打开心扉,了解其犯罪动机及内心真实想法,积极配合法官开展庭审工作。
    [11:15:41]
  • [安李超副院长]:
    3、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进行专业评估。由司法社工在庭前调查的基础上,运用专业评估工具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程度高低做出明确结论。
    4、对未成年罪犯进行长期跟踪评估。考虑到再犯高发期一般都集中于判决后一年左右的时间,我院规定司法社工对未成年缓刑犯跟踪评估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评估周期结束后,制作评估总结报告提交法院留档备查。
    5、未成年罪犯的帮教和矫正。由司法社工运用社会工作个案、小组、社区等专业工作方法,开展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和矫正工作,并着力加强对未成年罪犯及其周边人群的群体诊断,促使其最终顺利回归社会。
    [11:15:56]
  • [安李超副院长]:
    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引入专业司法社工首案介绍
    今年7月,在刘某聚众斗殴一案中,我院首次尝试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司法社工出具的调查报告除了从刘某自身性格、家庭教养方式方面进行分析外,还从学校管理以及刘某的朋辈关系等方面进行深层次挖掘,使得犯罪原因的分析更加立体化,综合各种因素考虑,最终得出刘某再犯可能性的危险程度为中度。我院法官充分参考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及评估意见,依法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1:16:22]
  • [安李超副院长]:
    判后司法社工通过查找刘某身上的有利因素,从刘某个人及其家庭两个层面分别开展个性化帮教。现在,刘某不仅树立了明确的人生目标,而且还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生活态度变得积极乐观,安全和法制意识也明显增强,会主动与司法社工沟通自己的创业想法。在一次与司法社工聊天后,他将司法社工对他讲的一句话作为自己QQ的签名:“人一定要找到能让自己坚实地踩在大地上的方法”。
    [11:16:39]
  • [安李超副院长]:
    目前,我院已在多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并得到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认同和接受,此项工作正在稳步向前推进。
    以上是我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引入专业司法社工的具体情况,介绍完毕。谢谢各位!
    [11:16:59]
  • [主持人郭京霞]:
    刚才安院长向我们介绍了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引入专业司法社工的基本情况,下面有请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席小华讲话。
    [11:20:15]
  • [席小华主任]:
    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是因为两者有着共同的价值基础,两者志同道合,少年司法是为少年犯顺利回归社会,使他们有更好的人生和未来,司法社工的工作是强调人道主义,依据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专业的工作方法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社会调查和帮教。司法社工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开展审前社会调查以及判后的跟踪帮教,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对少年犯作出高度、中度、低度的再犯可能性评估,有利于法官规范化量刑,这也是社会工作与司法工作的结合。在国外社会工作已经比较成熟,我国刚刚起步,相信我校与门头沟法院合作能补充少年司法的欠缺,实现少年司法的专业化、规范化。
    [12:35:33]
  • [主持人郭京霞]:
    下面北京市高级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力讲话。
    [12:36:30]
  • [市高院孙力副院长]:
    席小华同志说是合作,但是作为法院的人员,从法院角度来看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也特别感谢我们各位媒体的朋友,大家很关注这个工作。首先这个工作是关于未成年人的工作,未成年人的教育包括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作为社会学的角度所关心和关注的是未成年人的成长、教化,未成年人是祖国明天的希望,从这个点来讲这是一个新闻点,尤其是与司法工作者的结合。第二点就是国家强调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社会工作者如何能够介入司法领域来做好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和矫正工作,这应该说是一个点。在法院系统,司法社工介入法院系统作这样的工作,在北京范围应该说门头沟法院是第一家,也是最早的一家法院,也是基于这点的考虑,感谢媒体关注这方面的工作,让我们共同的见证它的发展和成长。
    [12:36:47]
  • [市高院孙力副院长]:
    前面安李超副院长讲了三个有利于,我也说三个有利于,第一,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引入专业司法社工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法官依据司法社工出具的专业社会调查报告,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做出依法从轻减轻的处罚的判决;第二个有利于推进法院量刑规范化程序的改革,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有更客观的量刑依据;第三个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司法社工对少年犯可以做有针对性的帮教建议,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作思想工作从而更好的挽救未成年人。刚才签订的协议,我觉得可以概括为三个结合,第一个结合促使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第二个结合就是我们教学和司法实践相结合,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有研究这样的问题,但往往案件很多,研究的前沿没有时间来顾忌,第三个结合体现过程和效果的结合,通过审前的社会调查、评估和心理疏导等等工作起到一个很好的社会效果,最后达到一个目标,双方的合作达到双赢,对通过接受专业社工的服务,我们法院能够更公正高效的处理案件,变相来说把研究的成果进行了转化。
    [12:37:19]
  • [主持人郭京霞]:
    下面请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就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工作进行提问。
    [12:37:50]
  • [记者]:
    请问一下门头沟法院安李超副院长,目前门头沟法院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引入了司法社工吗?
    [ 安李超副院长]:
    在这项工作开展前期,门头沟法院会有选择的来开展工作,目的有两项,对可能判处缓刑的单一罪犯来实行专业司法引入制度,再有对非门头沟籍的被告人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像我刚才讲的刘某聚众斗殴案件的被告人就是房山人。我们司法所只涉及门头沟籍,我们所强调的司法社工介入环节要具有全面性,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进行引入,具体情况由法官进行确认,但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在条件成熟我们会将工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延伸。
    [12:38:46]
  • [记者]:
    司法社会调查一般由司法行政矫正机关进行,引入司法社工与行政司法社会调查是否会有冲突呢?
    [ 安李超副院长]:
    原则来讲没有冲突,行政机关开展调查也进行了几年,但从实践当中,行政人员工作的环境和任务不同,专业的司法社工有专业的技术,他们作的更为立体更为广泛,更具有参考意义,而且两者可以相互结合,如果是门头沟籍被告人,本区的社会调查人员具有一些优势,非门头沟籍的被告人,则引入司法社工进行开展。
    [12:39:15]
  • [记者]:
    请问,门头沟法院黄建京院长,开展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引入专业司法社工这项工作能否提升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果?
    [ 黄建京院长]:
    按照最高法院的三五改革,要实行消灭未成年人轻罪制度,根据我们现在实行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工作,恰恰为我们法院的工作提供了很多的帮助。即使是轻罪犯罪记录也不能凭空消灭,必须要经过必要的司法审查,而专业司法社工的调查和帮教记录就是其中最主要、最客观、最具说服力的一个参考性依据,这样就能够实现少年司法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和配套,避免资源浪费。
    [12:40:59]
  • [记者]:
    请问一下,门头沟法院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全市是不是要推广这个制度?
    [ 安李超副院长]:
    今年五月份进行的工作,就目的来说只是成功的进行了首例,后期还有几个案件正在逐步的推进,成功的案例进行了一项,每年会定期的予以完成,
    [ 市高院孙力副院长]:
    我个人是完全支持的,这是一项创新,从我们这个角度来看,属于社会管理的创新,从法院来讲,极大的利用非政府的力量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所以这个方向是对的,它是创新,就需要摸索,这里面走的路会遇到什么问题怎么解决,应该说要走一段后进行总结,总结之后我们认为需要在全市推广,就会在全市推广。
    [12:41:34]
  • [记者]:
    我是中国日报的记者,请问今年11号开始量刑的改革,你认为改革的司法社工起到什么作用?
    [ 席小华主任]:
    专业的司法社工调查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再犯可能性是预测未来的,以科学的方法作为基础,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量刑报告由谁来出,法官需要中立的、超然的判断,他需要具有中立立场的调查主力来进行这个工作。另外还有一个就是司法行政部门非渐进性工作连接,但是司法行政部门一个是他的司法调查人员的专业性,另外他能否在时间内进行调查,基于以上的考虑我们才与门头沟法院有这样一个合作,弥补这样一个缺陷。
    [12:42:05]
  • [主持人郭京霞]:
    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想了解的内容不能在通报会上进行一一解答,希望咱们能进一步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工作,此次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媒体朋友。
    [12:43:3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会议宣布结束。本次网络直播要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现场参与直播王英俊等同志的辛勤工作!
    [12:4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