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庭审全景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证据原件

被告代理人质证

被告代理人举证

审判员向原告提问

原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10月13日9:30,直播丰台法院审理“称被欺骗签代理合同 起诉房产中介要求解除”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雪洁,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张先生起诉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7:21]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42:23]
  • [主持人]:
    家住北京的张先生认为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房地产经纪公司”)假借个人承租房屋名义欺骗他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将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腾空并交付房屋。
    [09:46:33]
  • [主持人]:
    张先生起诉称,2010年6月20日,他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由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出租张先生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处房屋。但张先生在签订合同后发现,代理合同是房地产经纪公司假借个人承租房屋的名义欺骗他签订的。发现受骗的张先生立即找到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协商,要求解除代理合同,并强调不要将该房屋出租,但被告公司置之不理,不但不同意解除代理合同,还将房屋出租。
    [09:52:01]
  • [主持人]:
    张先生多次就代理合同解除事宜找到被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协商均未果,2010年7月7日,张先生向被告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又致电被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协商,但被告不是不同意解除,就是提出无理的要求。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先生将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腾空并交付房屋。
    [09:52:13]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一庭法官万迪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
    [09:52:24]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52:38]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原告张先生,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孟宪芹,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滔滔,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先生,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被告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方先生,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被告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09:54:36]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通审理原告张先生诉被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民一庭法官万迪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书记员姬园担任法庭记录。
    [09:55:21]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 审判员]: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09:56:04]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 被告]:
    不申请。
    [09:57:07]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00:45]
  • [原告代理人]:
    2010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由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出租原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处房屋。但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发现,代理合同是房地产经纪公司假借个人承租房屋的名义欺骗他签订的。原告立即找到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协商,要求解除代理合同,并强调不要将该房屋出租,但被告公司置之不理,不但不同意解除代理合同,还将房屋出租。
    [10:02:11]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多次就代理合同解除事宜找到被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协商均未果,2010年7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又致电被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协商,但被告不是不同意解除,就是提出无理的要求。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原告将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腾空并交付房屋。
    [10:06:35]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10:07:02]
  • [被告代理人]:
    原告所提到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不予认可。2010年6月20日,我们带领原告去看房,原告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与我公司签订了合同。之后承租人不履行合同,要求退房。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两年,我公司有权利将房屋再出租给别人。后来我公司收到了原告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其中所述的理由是不存在的。在9月25日,我公司与原告电话联系要给付房租。
    [10:11:0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10:16:36]
  • [原告代理人]:
    1、改造拆迁补偿及置换新村住宅协议书,证明诉争房屋是原告的;
    2、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情况;
    [10:24:20]
  • [原告代理人]:
    3、租房广告;
    4、解除合同通知书、邮件快递单、快递单详情,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解除合同;
    [10:30:03]
  • [原告代理人]:
    5、媒体对被告公司的报道及网友对被告公司的评价。
    [10:34:23]
  • [审判员]:
    被告就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10:36:17]
  • [被告代理人]:
    1、认可;
    2、认可,在6月20日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代理合同,我公司也确实接到过原告的电话要求协商此事。电话沟通之后我公司与原告当面进行了合同变更,原告也签字认可了,这份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3、市面上都有,该证据无法说明任何问题;
    4、认可;
    5、中国是言论自由的国家,谁都可以发表意见,无法代表我公司的形象。网络上报道的事情既使是真的,也是代表个人行为,而不是我公司行为。
    [10:39:06]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 被告代理人]:
    收据。
    [ 审判员]:
    原告就被告出具的证据进行质证。
    [ 原告代理人]:
    证据形式不符合证据规则,应有原件。原告之所以给打收条是因为住房的人说单位要给报销租金,原告是出于好意,才打了这份收条。打收条的时候并不知道被告公司是什么情况,这是应当时住房人的个人要求才打的收条。对收条上原告签名的真实性认可,但是数额有差异,且收条内容也不是原告本人意思的真实表示,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认可。原告的房屋是想租给个人的,而不是想租给中介公司的。原告的房屋被被告占用,原告当时是出于无奈收了钱,因为原告当时考虑自己的权利会受到不利影响,出于无奈才收的这份钱。
    [10:45:27]
  • [审判员]:
    被告代理人方先生,原告退给你5000元了吗?
    [ 方先生]:
    退回了。5000元是免租期和返的差价。6月20日签定合同后,租金当时给了,后来在改合同的时候原告也签字认可了。
    [ 审判员]:
    原告是这样吗?
    [ 原告]:
    签定合同是6月20日,改合同是在6月24日,返了我5000元。租房是个人与我联系的,他带来的被告公司,让我签订的代理合同,说他的工作单位可以给他报销租金,但是个人是没有权利开具的,所以找来了被告中介公司。
    [ 审判员]:
    原告需要看证据的原件吗?
    [ 原告代理人]:
    需要看原件,因为该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
    [ 审判员]:
    被告明天下午3点半将证据原件带到法院,逾期不带来视为没有提交证据
    [ 被告代理人]:
    可以。
    [ 审判员]:
    原告房屋有房产证吗?
    [ 原告]:
    现在还没有办下来。
    [ 审判员]:
    原告要求房屋解除的依据?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是受欺骗签订的合同,并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出租代理合同是属于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代理合同。由于被告公司的口碑相当的差,管理相当的混乱,原告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希望踏踏实实的过日子。由于被告的对外出租行为,而导致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基于上述理由,原告提出解除代理合同。该房屋出租之后,房屋的邻居多次找到原告,说房屋中居住的人员太杂了,给邻居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合同中明确约定第12条第1款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原告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被告,即可以解除合同。我已经于7月份向被告提出了书面解除合同,被告也承认收到了。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的基础上,擅自拿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到供电局将原告的电卡更换了,这是原告最大的担心。
    [10:48:37]
  • [审判员]:
    原告提交的网络打印材料的证明目的是什么?
    [ 原告代理人]:
    想证明被告公司的口碑和被告公司的诚信度,被告公司的管理相当混乱。
    [ 审判员]:
    原告当时签定合同的时候是自愿的吗?
    [ 原告]:
    是自愿签订的。
    [ 审判员]:
    现在房屋的情况是怎样的?
    [ 被告代理人]:
    已经租出去了。是以我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10:52:3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第4条第1项,应该是以甲方的名义出租,被告公司没有权利以他的名义进行房屋出租。被告找了一个个人来与原告说要签订出租合同,又以需要报销为由找了被告委托代理人方先生来欺骗原告签订了代理合同,签定合同之后,被告又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租了房屋,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出租代理合同的约定,已经构成违约。房屋出租之后存在扰民的情况,邻居经常来到原告要说法。原告在觉得自己受骗后,被告没有通过原告本人的同意,也没有与原告协商,拿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去办理了电卡,原告有一个担心就是被告公司是否会将原告的房屋私下出售了。原告上网查询之后吓出了一身冷汗,被告公司的信誉度实在是太差了。原告在要求解除合同之后,也曾接到被告公司的恐吓电话,基于此,我方认为该合同可以被依法解除。
    [10:55:41]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我认为原告是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他可以很清晰的表达自己的意思,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原告也是自愿的。中国是言论自由的国家,谁都可以发表意见,无法代表我公司的形象。网络上报道的事情既使是真的,也是代表个人行为,而不是我公司行为。原告在没有通知我公司的情况下,私自更换了电卡。按照第12条第1款的约定,除了约定解除的日期外还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情况。
    [10:56:3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出租代理合同第6条第2款约定,原告是支付了委托代理费的,这点被告之前也是认可的。根据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是强制性的规定,并不是说可以,可以是法律赋于的权利。原告认为法院应该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法律条款中规定的并不是强制性的,合同是经过原告签字认可的,合同中也明确规定了原告要承担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的。
    [10:57:20]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 原告]:
    愿意。
    [ 被告代理人]:
    我们愿意庭下调解。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