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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庭审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宣传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这次庭审直播活动的主持人郑菊。欢迎大家关注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本次庭审直播。[09:24:40]
- [主持人]:今天我们直播的是一起不当得利纠纷,合议庭正在做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下面介绍一下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审判长卢增吉,人民陪审员张远、人民陪审员钦伦涛。[09:28:16]
- [主持人]:审判长卢增吉,法律本科学历,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前三季度结案170余件,调解率达到70%,办案质量较高,并多次主审典型案例。[09:29:39]
- [主持人]:人民陪审员张远,中共党员,通过国家审计师统考,徐州市贾汪区审计局审计师,工商企业审计科科长。[09:30:06]
- [主持人]:人民陪审员钦伦涛,中共党员,任贾汪区卫生局法制监督科长。[09:30:33]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葛汝利,被告于桂芝。原告诉称,2008年8月3日,原告与货主人魏全礼通过新疆李建华经营的配货站签订货运合同,将一车哈密瓜由新疆运往南京。运输途中,原告接到李建华的电话,李建华称接到货主魏全礼指示,将货物改卸在本案被告徐州于桂芝处。原告按照电话指示将货物送到于桂芝处,结清运费后原告返回。后魏全礼否认指示改变送货地点,以运输合同纠纷将原告诉至山东临邑县法院。因李建华下落不明,原告被判赔偿魏全礼货物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共计89554元。原告认为,魏全礼否认指示将货物送往徐州于桂芝处,因此,被告于桂芝的收获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09:31:24]
- [主持人]:下面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09:31:44]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33:22] - [书记员]: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09:43:00]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43:30]
-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09:46:01]
- [审判长]:原告葛汝利,男,汉族,年龄**,职业**,住**。身份证号码**。[09:46:28]
- [审判长]:委托代理人刘增江,男,汉族,年龄**,无业,住**。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09:46:55]
- [审判长]:被告于桂芝,女,汉族,年龄**,个体工商户,住**。身份证号码**。[09:48:37]
- [审判长]:委托代理人吴勇,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09:49:00]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诉讼有无异议?[09:49:28]
- [原告]:无异议。[09:50:40]
- [被告]:无异议。[09:50:53]
- [审判长]: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对上述陈述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能否确认?[09:51:18]
- [原告]:能。[09:52:11]
- [被告]:能。[09:52:33]
- [审判长]:如果地址变更,要及时和本庭释明。[09:52:55]
- [原告]:听清了。[09:53:46]
- [被告]:听清了。[09:54:03]
- [审判长]:经核对,以上出庭人员手续、证件均无误,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09:54:52]
- [审判长]: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原告葛汝利与被告于桂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卢增吉、人民陪审员张远、人民陪审员钦伦涛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卢增吉主审,书记员段新闻担任本庭记录。[09:55:27]
- [审判长]:下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需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当事人对以上告知的权利、义务是否听清。[09:56:22]
- [原告]:听清。不回避。[09:57:01]
- [被告]:听清。不回避。[09:57:19]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57:50]
- [原告]:宣读起诉状:2008年9月3日,原告与案外人魏全礼在新疆通过李建华经营的配货站联系签订运输合同,由原告将魏全礼额哈密瓜30520千克运往江苏省南京市,魏全礼现行支付运费12000元。后原告在运输途中,李建华打电话给原告称魏全礼指示将哈密瓜改卸在徐州本案被告处,并告知了被告于桂芝的联系电话。原告遂将哈密瓜送至被告处指示的徐州源洋商贸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9月7日上午8时30分左右,被告到徐州源洋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批发市场大门口后,被告带原告到其摊位后将哈密瓜卸车,被告并支付了剩余运费17600元。但同年9月9日左右,魏全礼打电话询问哈密瓜为何没送到南京,原告称已按照其指示将哈密瓜送到徐州于桂芝处,但魏全礼予以否认,并起诉原告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89554元,退还运费12000元等。原告认为,因魏全礼否认指示原告将哈密瓜送到被告处,被告收取原告运送哈密瓜构成不当得利,并造成原告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我不当利益89554元,赔偿其他费用损失4424元。[10:00:33]
-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的诉求进行答辩。[10:09:46]
- [被告代理人]:一、被告不存在从原告获得不正当利益,原被告在2008年9月发生交易前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也不相识,被告在街道原告货物之前也没有接到案外人李建华魏全礼电话和指令交易该货物,2008年9月6日,被告接到本案原告葛汝利电话要求将其从新疆拉来的哈密瓜即3万公斤在徐州水果市场进行出售,被告按照惯例建议对原告说明代卖一车货物收取手续费600元,同时,原告应按照该市场规则缴纳部分税费,在出售完该货物后,被告扣除600元手续费后把原告货物所应得货款已全额交付了原告及同来的共3人,这是本案的事实。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委托交易行为,被告在该批货物交易后,只能向原告支付该批货物的货款,被告与原告或案外人李建华魏全礼没有任何联系,被告也不是该批货物的货主,不可能也不存在向原告支付运费的行为,三、原被告只是按照市场交易规则交易完毕后货款两清,如果被告存在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原告不可能答应也不可能长期的置之不理,四、原告在诉状要求赔偿8万9千余元,是原告与货主魏全礼达成交易后没有按照其约定履行合同,赔偿其货款及其他损失。该损失全部是原告唯一的行为造成,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其所有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综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求。[10:11:51]
- [被告代理人]:一、被告不存在从原告获得不正当利益,原被告在2008年9月发生交易前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也不相识,被告在街道原告货物之前也没有接到案外人李建华魏全礼电话和指令交易该货物,2008年9月6日,被告接到本案原告葛汝利电话要求将其从新疆拉来的哈密瓜即3万公斤在徐州水果市场进行出售,被告按照建议惯例对原告说明代卖一车货物收取手续费600元,同时,原告应按照该市场规则缴纳部分税费,在出售完该货物后,被告扣除600元手续费后把原告货物所应得货款已全额交付了原告及同来的共3人,这是本案的事实。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委托交易行为,被告在该批货物交易后,只能向原告支付该批货物的货款,被告与原告或案外人李建华魏全礼没有任何联系,被告也不是该批货物的货主,不可能也不存在向原告支付运费的行为,三、原被告只是按照市场交易规则交易完毕后货款两清,如果被告存在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原告不可能答应也不可能长期的置之不理,四、原告在诉状要求赔偿8万9千余元,是原告与货主魏全礼达成交易后没有按照其约定履行合同,赔偿其货款及其他损失。该损失全部是原告唯一的行为造成,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其所有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同时说明原告不正当不诚信行为是法制社会所不允许与容忍的。综上,请求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求。[10:14:17]
- [审判长]:根据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本庭归纳争议焦点如下: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货物代理交易行为。2、被告获得原告的货物有无合法依据,是否存在不当得利。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有无补充?[10:14:46]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无补充。[10:15:17]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无补充。[10:15:44]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无补充。[10:15:44]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进行举证。[10:17:09]
- [原告代理人]: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08)临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1、原告在2008年9月3日与南京的魏全礼签订一份运输哈密瓜到南京的运输合同,运载哈密瓜的数量为30520千克,运费为29600元,魏全礼预付12000元运费。2、原告在2008年9月7日哈密瓜运至徐州。3、该判决能证明哈密瓜成本价格是43774元,魏全礼可得利益损失45780元,魏全礼处理此事的火车票184元,案件受理费3470元,保全费300元。[10:17:55]
- [审判长]:被告方质证。[10:18:22]
- [被告代理人]:1、真实性无异议。2、从该判决书可以证明本案原告是与魏全礼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货主为魏全礼,合同约定的卸货为南京,而不是本案被告所在地徐州。3、本判决书证明是在2008年9月原告葛汝利电话联系本案被告于桂芝要求其代卖货物,而不是被告于桂芝先与原告联系买卖货物,原、被告之间只是货物的代卖行为,是一种代理行为。4、本判决书已经确认本案原告葛汝利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约履行其责任,但在运输合同中擅自改变卸货地点,违约。说明对货主魏全礼的所有损失都是本案原告违约行为造成的,与被告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从该判决书可以推之,本案被告于桂芝没有与魏全礼或李建华恶意窜通的行为,也没有与本案原告窜通损害魏全礼的行为。因此,对本案原告所要证明的事实,证明魏全礼的所有损失,本案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总体来说,该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与于桂芝没有关系。[10:19:36]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10:19:56]
- [原告代理人]:调查笔录二份、徐州源洋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结算单三张,相关证据是我们从临邑县人民法院调取的,加盖了临邑县人民法院的齐缝章,证明1、于桂芝在笔录中说在9月7日支付原告4万元货款是不属实的。2、涉案货物是2008年9月7日11点左右通过于桂芝领到其摊位。[10:20:49]
- [审判长]:被告方质证。[10:21:08]
- [被告代理人]:首先对原告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临邑县法院调查笔录地51页让我代买哈密瓜是笔误,是代卖行为。第一、该两份调查笔录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货物代卖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被告仅收取原告劳务费600元,已把原告应得货款交付给9月7日本案原告,于桂芝自述没有支付运输款,也不是货主,不会向原告支付运输款,支付的欠款不是货款,其数额也不是原告陈述的17000元,第三、两份笔录不能证明原告陈述的货款为4万多元,被告在调查时陈述大约4万元,且多次陈述记不清,是不足4万元,从原告提供的三份结算单不能证明原告陈述的被告在9月7日没有向原告支付货款,原被告认可在9月7日该货物已经交易完毕,该货物的单价及总价已经明确,应原告要求,被告在当天晚上用自身货款将货款结算完毕,而且,原告也认可被告在当日支付了其17000元,从而不能认定当日对该批货款进行结算,从而不支付货款。[10:23:53]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10:24:16]
- [原告代理人]: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原告从新疆运送哈密瓜,并将哈密瓜送到被告处的事实。[10:45:57]
- [审判长]:既然原、被告对这一事实均已认可,原告从新疆运送哈密瓜,并将哈密瓜送到被告处的事实均不持异议,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已经确认的事实没有证人出庭的必要。为了客观的查明事实,传证人到庭。[10:46:30]
- [审判长]:证人向法庭陈述自然情况。[10:46:58]
- [证人]:宫肇民,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德平镇德平直。身份证号码****。[10:47:17]
- [审判长]:证人要如实陈述事实情况,如作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0:47:51]
- [证人]:听清。[10:49:34]
- [审判长]:原告方向证人发问。[10:49:52]
- [原告代理人]:你和葛汝利是什么关系?[10:50:09]
- [证人]:我是他以前的驾驶员。[10:50:23]
- [原告代理人]:你是否知道葛汝利将哈密瓜送到徐州的事?[10:50:43]
- [证人]:2008年9月3日在新疆装的货,装完货给了1万余元的运费,其余的运费说是交货的时候再给。货物本来是卸在南京,9月6日接到新疆货站李建华的电话,说现在货物地点改在徐州。我们给货主打电话联系不上,李建华给了徐州的电话号码,说跟这个电话联系好了,你给他打电话就行了。车主葛老板问运费怎么算,李建华说运费该怎么付怎么付。给徐州打电话问了一下市场在哪里,后来将货物拉到徐州,接货的人来把我们领到其摊位,停好车后接货人就开始在车上卖货了。7号下午没到黑天的时候就不卖货了,把货物卸了之后,我们就空着回去了,徐州的于桂芝在过磅的地方把剩余的运费给了。[10:51:39]
- [原告代理人]:你是否认识接货的人,是否为本案的被告?[10:52:13]
- [证人]:认识,是本案的被告。[10:52:31]
- [审判长]:被告方可以向证人发问。[10:52:58]
- [被告代理人]:你所知道的是葛汝利先给于桂芝的联系,还是于桂芝先给联系葛汝利的?[10:53:21]
- [证人]:是葛汝利给于桂芝联系的。[10:53:41]
- [被告代理人]:你见到于桂芝把钱交给葛汝利或给你了吗,你是否在现场?[10:54:02]
- [证人]:我在现场,于桂芝把钱给的葛汝利。[10:54:22]
- [被告代理人]:这批货物到徐州的距离与到南京的距离短多少公里?[10:54:43]
- [证人]:相差100来公里。[10:55:10]
- [被告代理人]:你所陈述的接到李建华的电话,是在什么地点接到李建华的电话?[10:55:31]
- [证人]:在连货高速河南段。[10:55:51]
- [审判长]:证人,你当时在收款现场,钱的具体数额是多少?[10:56:54]
- [证人]:17000元左右。[10:57:16]
- [审判长]:当时有没有说这是什么钱?[10:58:19]
- [证人]:剩余的运费。[10:58:37]
- [审判长]:接货的人有没有给你们货款。[10:59:00]
- [证人]:我们负责运输收运费,没有收取货款。[10:59:18]
- [审判长]:收钱的时候有没有给被告出具相应收据?[10:59:36]
- [证人]:没有,我们都是接货方接货后拿合同收取运费。[10:59:53]
- [审判长]:证人庭后核对笔录签字[11:00:11]
- [证人]:好的。[11:00:25]
-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11:01:10]
- [审判长]:原告方继续举证。[11:01:56]
- [原告代理人]:无证据。2010年9月20日曾经向贵院申请调查徐州源洋商贸有限公司2008年9月7日原告车辆进入市场的情况,请法院出示调查结果。[11:02:14]
- [审判长]:对于本院调取证据待被告举证后出示,被告方举证,原告方进行质证。[11:02:51]
- [被告代理人]:徐州水果批发市场向被告出具的证明,证明9月5日到9月8日被告在我市场销售哈密瓜一车,所有的货物都要在市场过磅,统一销售。[11:03:14]
- [审判长]:原告方质证[11:03:39]
- [原告代理人]:第一、从形式要件看,该证明是先按章后写字,第二、根据我方结算单看,对外应该由徐州源洋商贸有限公司加盖公章,该证据形式不符合证据要件,我们不予认可。[11:04:44]
-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11:05:26]
- [被告]:没有。[11:05:39]
- [审判长]:原告的申请,我们到徐州源洋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宣读询问笔录。(姚鑫,男,徐州源洋商贸公司 发展规划部付主任。身份证号码:***)审:我们是贾汪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略)姚:好的。审:请你介绍一下公司交易货物的流程。
姚:我们公司相当于农贸市场,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自行交易,我们只是从事市场管理,收取部分管理费用,买方和卖方均未独立主体。审:货物正常的交易流程是怎么回事?
姚:一车货物进市场后,先行登记,对登记结果微机存档,货来后需找到市场的货主,货主卖货,货款由货主凭结算卡和结算票以及货主身份证去结算中心结算货款。审:货主是谁?姚:货主是指接货人,司机是拉货人,一般应当指市场经营的货主。审:也就是指在咱们市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姚:可以这么说。审:提供源洋公司结算单,为什么货主与实际签字人不一致?姚:应当是签字的唐磊拿货主于桂芝的结算卡,并且结算卡有密码,身份证才能进行结算,唐磊有可能是于桂芝的雇员或者合伙人或者其他关系。审:鲁N73310货车最终在市场交易金额是多少?姚:市场记录扣除管理费用,货主实际结算时34189.6元。审:为什么鲁N73310号登记重量与合同重量不完全一致?姚:有误差也是正常的。审: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姚:好的[11:25:51] - [原告]:无异议。[11:26:25]
- [被告]:无异议。[11:26:43]
- [审判长]:原告是否向被告发问?[11:27:59]
- [原告]:无发问[11:28:17]
- [审判长]:被告有无内容提醒法庭注意,向原告发问?[11:28:54]
- [被告代理人]:无发问。[11:29:11]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询问被告,你付的货款是否是你自己的钱?[11:30:32]
- [被告]:用我本人的现金结的帐。[11:31:22]
- [审判长]:具体结算多少钱?[11:31:51]
- [被告]:29000多元钱。[11:32:34]
- [审判长]:被告,唐磊与你什么关系?[11:32:54]
- [被告]:我以唐磊的名义办理相关的结算手续。[11:33:55]
- [审判长]:被告,你主张与原告存在代卖货物的行为,你解释一下在代卖货物之前先垫付货款的合理性?在2008年11月13日临邑县人民法院的调查笔录中第53页,唐磊领的钱,把钱给我,我又把钱给葛汝利。为什么与刚才你陈述的付款方式不一致?[11:37:01]
- [被告]:我的钱不够,唐磊领的钱给我,我又把钱给他了。反正我当天把钱给他了,唐磊怎么领的钱我也说不清了。[11:37:51]
- [被告]:因原告的车辆及住所不在本地,代为卖货先行垫付贷款是符合常理的,且原告手里有大量的现金可以先行代付。[11:38:20]
- [审判长]:原告,魏全礼和李建华现在能找到吗?[11:38:47]
- [原告]:现在他们两人下落不明,找不到。[11:39:08]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1:39:23]
- [原告代理人]:根据法院调查查明的事实能够证明被告收取原告运送到徐州整车哈密瓜,于桂芝仅仅支付给原告17600元的运费,而被告从徐州源洋商贸有限公司结算的货款为34189.6元。原告因货主魏全礼存在运输合同纠纷诉至临邑县人民法院,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决葛汝利因违反其与魏全礼运输合同,将本应送往南京的哈密瓜送往徐州,从而给魏全礼造成损失,故判令葛汝利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葛汝利因听信李建华的指示,将哈密瓜送往于桂芝处,现因魏全礼否认,曾经通过李建华指示原告改变卸货地点,故本案被告于桂芝收取涉案的哈密瓜没有合法的根据,被告哈密瓜虽辩称是代买卖行为,并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的证据来证明其所称的代理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11:40:11]
-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1:40:27]
- [被告代理人]:1、辩论意见与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一致。2、从法庭调查可以得出,魏全礼是葛汝利运输的货主,原告所陈述的李建华仅仅是物流的一个中介,其中介完成原告装完货后,李建华对原告运魏全礼的货不承担义务,原告所陈述接到李建华的指令而改变货物的卸货地点,是与事实或者常理不相符。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只有货主或者货主与运输方所约定的接货人有权利改变货物的卸货地点。在临邑法院审理时,原告陈述手机坏了,无法与魏全礼联系,但后来又说是接到李建华的指令,这一点本身就相互矛盾。且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长期搞长途运费的货车车主,应当知道在完成运输合同签订后怎么安全地把货物送到地点,原告的所有陈述仔细推敲都不符合常理。从原告在开庭时陈述,货物的成本已达40000元左右,李建华不可能擅自指令原告把货物仅卖到30000余元,不符合常理。从这一点可以证明,原告擅自违约,存在主观恶性。[11:41:2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11:41:41]
- [原告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1:41:57]
- [被告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11:42:09]
- [审判长]:按照法律规定,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1:42:25]
- [原告代理人]:同意[11:42:41]
-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11:42:51]
- [审判长]: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主持调解。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本院将择日依法作出判决。[11:43:36]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欢迎各位网友关注。[11:46:15]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48: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