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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案情简介:1995年6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皇卫东伙同皇解放(另案处理)、张高产(已被判刑十年)在徐州市云龙湖大堤为实施抢劫开枪击中被害人梅荣亮面部,致使其左侧鼻翼、左眼周和左颧面部形成10x8厘米黑色沉着区并伴有黑色疤痕,经鉴定为轻伤,并从被害人聂金荣手中抢走手提包一只,包内有人民币300元。2010年5月,皇卫东被警方抓获。[09:08:13]
- [主持人]:庭审已正式开始。[10:09:09]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10:09:50]
- [书记员]:查明被告人自然情况。
被告人:被告人皇卫东,男,1976年12月1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327197612112414,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皇集乡皇集村委五组295号。[10:18:16] - [审判员]: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10:18:48]
- [被告人]:没有。[10:19:09]
- [审判员]:被告人,你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10:19:44]
- [被告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10:20:03]
- [审判员]: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的?[10:20:27]
- [被告人]:收到了。[10:20:44]
- [审判长]: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袁雪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黎方和人民陪审员杨军慧组成合议庭。见习书记员张彬担任法庭记录。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允龙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黄卫东亲属的委托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孙晋国律师为其出庭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回避的权利,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10:21:48]
- [被告人]:不申请。[10:22:27]
-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2、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4、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可以互相辩论;
5、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可以作最后陈述。
以上交代的权利听清楚了没有?[10:23:05] - [被告人]:听清楚了。[10:23:21]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0:37:54]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10:38:54]
-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听清楚?[10:39:07]
- [被告人]:听清楚了。[10:39:27]
- [审判员]: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10:39:45]
- [被告人]:我没有异议。[10:39:57]
- [审判员]: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不作无罪辩护,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同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否认罪?被告人、辩护人是否同意?[10:40:20]
- [被告人]:我自愿认罪,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10:40:33]
-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做无罪辩护?[10:40:46]
- [辩护人]:不做无罪辩护。[10:40:59]
-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需要陈述?[10:41:15]
- [被告人]:我以前不懂事,做了这个错事,我认罪伏法。[10:41:38]
- [审判员]:公诉人讯问被告人。[10:41:50]
-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供述是否属实。[10:42:17]
- [被告人]:属实。[10:42:30]
- [公诉人]:你和黄解放3人,抢劫前是怎么商量的?[10:42:54]
- [被告人]:刚开始就是没钱了,他们两人就要这么作,他们说这个不犯法,火药枪伤不了人,我最后还是同意了。[10:43:13]
- [公诉人]:被告人为什么最后还是同意了。[10:43:28]
- [被告人]:他给我说这个伤不到人,我就不太害怕了。[10:43:52]
- [公诉人]:你在枪响之前还是之后抢的包?[10:44:26]
- [被告人]:抢到一个手提包,黄解放拿走了,他告诉我里面有300元。[10:44:52]
- [审判员]: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告人。[10:45:32]
- [辩护人]:被告人实施抢劫的时候有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和恐吓。[10:45:49]
- [被告人]:没有,枪响拿包就走了。[10:46:08]
- [辩护人]:谁提议抢劫的?[10:46:24]
- [被告人]:黄解放提议的。[10:46:40]
- [辩护人]:包里有多少钱?[10:46:55]
- [被告人]:黄解放告诉我有300元,我没有亲眼见到,我们就分开跑了。[10:47:11]
- [辩护人]:在什么情况下黄解放这么告诉你的。[10:47:29]
- [被告人]:一边跑他一边告诉我的。[10:47:42]
- [辩护人]:火药枪是谁提供的?[10:47:54]
- [被告人]:张高产提供的,开枪也是他开的。[10:48:06]
- [审判员]:枪是什么样的枪?[10:48:21]
- [被告人]:枪是自己做的,有10几公分长,里面放些黑色的火药。[10:48:32]
- [审判员]:这个枪据你所知是张持有的,是他自己改造的还是购买的?[10:48:45]
- [被告人]:不知道从哪弄的?[10:48:58]
- [审判员]:枪里有没有装钢弹之类的?[10:49:12]
- [被告人]:没看见。只看装次药打了一次。[10:49:32]
- [审判员]:案发后,直到今年被抓获你在哪了?[10:49:45]
- [被告人]:到处流浪,打个临时工。[10:50:04]
- [审判员]:为什么想到今年回来?[10:50:22]
- [被告人]:我不懂法,想认罪伏法了。[10:50:32]
- [审判员]:逃跑的15年里结婚没有?[10:50:47]
- [被告人]:结婚了,没告诉我老婆这事。孩子7岁了。[10:50:58]
-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案出示相关证据。[10:54:10]
- [公诉人]:犯罪嫌疑人黄卫东的供述节录 证据卷P1-13
黄卫东到案后在侦查机关做过五次供述,内容基本一致。
主要内容:1995年6月初,我、黄解放、张高产准备一起到宁波去打工,张高产拿着一把自制的火枪。6月9日下午四点从商丘坐火车到徐州,到达徐州大概是晚上7点多钟左右。三个人在地摊上吃完饭,三人就在徐州遛着玩。三人就遛着遛着走到了云龙湖,到云龙湖时大概有八点多钟,黄解放问我和张高产:“你们身上还有多少钱?”我说我没带钱,张高产说就几十块钱了。这时看到大堤湖边上坐着一男一女,旁边还有两辆自行车。黄解放说:“咱们过去劫点钱,好去买车票去宁波。”我说:“那有自行车我们推走卖钱吧”。张高产说:“还是劫点钱吧”,我就说行。我们三人朝那个男的走去,张高产跟在我和黄解放后面,黄解放对那个男的说:“给你借点钱花。”那个男的就说了一个字接着一扬手,我们以为他要反抗,张高产过来开了一枪,正好打在那个男的脸上,我看到那个男的脸上流血了,然后黄解放抢了那个女的手里的包就跑了,我推着那个女的旁边的自行车想骑走,但是锁上了,我就顺手把车扔路边。
然后往西跑一直跑,在跑的路上黄解放说:“这个包里面有三百元钱,钱装在我兜里了”。我说知道了。向西跑了很远,遇见几个联防队员查身份证,黄解放把身份证交给对方看,我们都害怕被发现抢劫了就分散跑了,张高产没有跑掉。这几年我一直躲藏,但是在5月8日在黄集吃饭的时候还是被抓了。
枪是张高产的,是发令枪改的,是纸火药,枪管里装的是铁砂粒。在我们跑的时候枪被张高产扔了,抢到的黑色手提包里面有300块钱,被联防队收了。[10:55:27] - [公诉人]:被害人聂金荣的陈述 证据卷P14-15、P44-49
1995年6月9日在市三院的陈述
主要内容:1995年6月8日,我和梅荣亮出去进货,回来时在骑到云龙湖大堤后,顺着大堤向东骑,骑到一个翻水小屋,梅荣亮说他难受,两人将车子停在大堤上,梅荣亮下到大堤下面蹲下想吐,我也把车子扎好跟在他后面有两步的样子。这时不知从什么地方出来三个人,其中两人一左一右站在梅荣亮跟前,另外一个人比较瘦,什么也没说上来就抓住我的左手腕,我就挣,但是不敢吱声,这时听见一声枪响,我看到梅荣亮跟前的两人就向西跑。路过我跟前时,我右手拎的包是梅荣亮的,被他们抢跑了。抓我手腕的找个人听见枪声,也往西跑,其中一个个子比较高的人还想推俺的车子跑,可能没推动就撒下车子向西跑了。我看见梅荣亮的左脸一片黑,有什么东西淌出来,梅荣亮捂着脸还想追,我说还追啥,赶紧回去看看怎么样了。在回来的路上,我说赶紧去医院把,这时血都淌出来了,脸也肿了,梅荣亮说你回家吧,我就骑车子回家了。[10:56:10] - [公诉人]:1995年9月16日在段庄派出所的陈述
主要内容:……下了大坝有3、4米的远的地方,我和梅荣亮蹲在那里,我看见三个男青年出现在大堤上时,我就站起来了,其中两个男青年就下了大堤朝梅荣亮走来,我就用右手拎着梅荣亮的手提包朝大堤走去,站在大堤上的那个男青年(指张高产)就拦着我,并抓住我的左手脖子,这时枪响了,张高产松开我的手腕就朝西跑,围着梅荣亮的那两个男青年从我身边跑过的时候,不知谁把我右手拎的手提包抢走了。我能肯定不是张高产抢我的包。
2010年7月9日,在云龙湖派出所的陈述
主要内容和以前供述基本一致,其不能想起来是谁开的枪。[10:56:38] - [公诉人]:被害人梅荣亮陈述 据卷P38-43
主要内容:1995年6月8日晚9点左右,我和同事聂金荣外出联系业务,我们一起骑自行车到云龙湖大堤时,我有些难受,我们便停下来休息,接着聂金荣从我自行车车把上拎下我带的黑色手提包。这时有三个男青年由西向东直朝我们走来,还没等我反应过来时,三个男青年中的一矮一高来到我面前,距离我有半米远,矮个青年说:“伙计,借两个钱用用”,我想说“什么”问问情况,只说出:“什...”的时候,我就见矮个男青年对我一伸手,我觉得他要打我脸时,本能的一偏头,进听见了“轰”的一声枪响,一团火弹头打在我左脸上。我脑子一蒙,看见打我一枪的男一高一矮青年先朝西跑,那个高个子男青年跑上大坝后,推走聂金荣停放在坝上的自行车就跑,推着自行车跑了两三米远,自行车倒了,这个高个男青年就扔下自行车也朝西跑了。
我追上云龙湖大坝,因为我看见打我一枪的后一高一矮两个男青年,从聂金荣身边跑过时,有个男青年(没看清是高是矮)将聂金荣右手提着的我的黑色手提包一把抢了过去跑了。这时聂金荣说:“别追了,别再有人劫你。”我就没有再追,我的左脸淌了很多血,我就掏出张纸捂脸。然后聂金荣骑车回家,我骑车到民主北路107号岳母家喊我小孩舅杨淑伟一起去了医院。
我被抢的手提包是聂金荣提着的,里面有现金300元,还有一些其他物品。[10:56:59] - [公诉人]:证人张高产的证言 据卷P16-37
主要内容:我和黄卫东、黄解放商量去宁波打工,在6月8日晚上从商丘坐火车到达徐州。黄卫东从家中带了一支枪,“在商丘火车站我看见他带枪,当时他对黄解放说这个东西带着不方便来,我问什么东西不方便,他说是枪,我一掀他褂子,看见枪在他腰里别着。”
三人到徐州后在饭店吃饭,之后就顺着大马路向西走,慢慢走到一个大湖前面,又顺着大湖大堤向西走,大湖下面是一排铁栏杆,过了栏杆又向西走了很远,走着走着发现大堤上有停着两辆车子,大堤下面靠水跟前有一男一女。这时,卫东说推辆车子可能能到宁波。到车子旁边,解放说咱问那个大哥借钱去,说完他叫我在上面等人,他和卫东下去弄钱去,他们走到大堤那两个人跟前去。
这时女的站了起来,朝大堤上走,我拦住她一把抓住女的左手脖子,女的拽了几下没有拽开,吓的哎了一声,女的刚哎过我就听到打的下面枪响了
枪响之后,我就从路北旁向西跑了,跑到离云龙湖有两公里时,回头看见黄解放手里拎着一个黑色小提包,黄解放还说包里有钱,但是包里有什么东西我没有看见。然后又往西走了几步,被派出所查身份证的人抓住了,黄解放和黄卫东跑了,我被抓住后送到了派出所。我在打抓那个女的时侯在斜坡的上部,他们俩在斜坡的下面靠近水面,跟我有10步的距离。提包里面的钢珠、火药、发令纸是卫东让我带的,他把火药分了叁份,我们三个各带一份。[10:57:17] - [公诉人]:证人史胜岭1995年6月9日在段庄派出所证言 证据卷P54-55
主要内容:1995年6月8日晚10时许,我带领段庄派出所四名联防队员执行夜间巡逻任务,我们行至淮海西路延长段塑料彩印厂附近时,发现三名男青年由东向西来,行动很慌张并四处张望,其中有个男青年怀里还拎着东西。我带领联防队员遂上前盘问,这三名男青年还未等我话音落地,就转头往北面附近的麦田里跑,因为麦田地很深,我们只抓了一个跑后面的男青年,从他身上搜出很多火药(散样黑火药),还有一个折叠刀,接着我们又在麦田里找到一个黑色手提包、一双皮鞋、一个褂子,褂子口袋内有张身份证等物品。[10:57:31] - [公诉人]:证人刘勇刚1995年6月9日在段庄派出所证言 证据卷P56-57
主要内容:1995年6月8日晚10时许,我们联防队员由队长史胜岭的带领下,巡逻至淮海西路延长段塑料彩印厂附近时,发现有三个男青年转头往北边麦田地跑,我们只抓住一个男青年。接着我们再买田地里搜出了,一个黑色公文包。一双皮鞋、一个褂子。那两名男青年不知去向了。[10:57:44] - [公诉人]:证人黄超顺1995年6月10日在柘城县黄集派出所的证言 证据卷P39-40
主要内容:黄卫东是我二儿子,他现在不在家有三天的样子,不知道他在什么地方,不知道带什么东西走的。[10:57:59] - [公诉人]:证人黄雅仲1995年6月10日在河南柘城黄集乡派出所证言 证据卷P60-61
主要内容:我儿子小名叫解放,大名叫黄凡中。(辨认黄凡中的身份证)称黄凡中5、6天前说要和黄卫东去宁波扎钢筋打工。要到商丘坐火车去宁波,黄雅仲给了他120元钱。黄雅仲不知道黄解放带了什么东西走的。[10:58:09] - [公诉人]:证人刘丙林(时任河南省柘城县铁关乡戴刘庄书记)1995年6月11日的证言 证据卷P62-64
主要内容:1991年我到宁波打工搞建筑,柘城县有七八十个在那里,我都不认识,黄集乡有没有那里打工我不清楚。[10:58:23] - [公诉人]:物证:
张高产身上携带的火药及钢珠的照片、发令纸 证据卷P65、66
被抢劫的黑色手提包及包内部分赃物 证据卷P66
徐州市公安局关于梅荣亮伤情的鉴定结论 文书卷P11-12
1995年9月26日,徐公法门(95)259号:梅荣亮左颧颞外龇部大面积焦黑色,被覆黑色粉末状物,部分表皮脱落,可见数处皮肤洞型破损,外龇及下睑肿胀。经诊断系火器伤,经手术取出七枚散粒弹。后被害人一处伤口弹洞未愈合,左侧鼻翼、左眼周、左颧面部有一10乘8厘米的黑色沉着区伴有黑色疤痕。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梅荣亮的损伤已经构成轻伤。
抓获及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 证据卷P67-68、76
证实:2010年5月8日河南省柘城县黄集派出所将被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黄卫东抓获,并羁押在河南省柘城县看守所。5月10日移交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派出所。黄卫东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黄卫东、黄解放的在逃信息登记表 证据卷P69-70
证实:二人分别于2010年3月26日、2010年3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湖派出所网上追逃。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1995年11月26日所作的(1995)泉刑初第207号判决书 证据卷P71-73
证实:张高产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本案被害人梅荣亮、聂金荣的户籍材料及情况说明一份 证据卷P74、75、77
证实:被害人梅荣亮家庭住址变更且无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10:59:02] -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异议。[11:09:53]
- [辩护人]:1.公诉人出示被告人和张的供述相互矛盾,前后5次供述均证实枪是张所有,也是张开的枪。张的供述恰相反。被害人梅容亮的陈述,在案发当晚是谁的开的枪的是这么陈述的:我就见矮个男青年对我一伸手,我觉得他要打我脸时,本能的一偏头,就听见了“轰”的一声枪响。梅与开枪打他的犯罪人面对面半米之遥,黄卫东的外貌特征非常明显,被害人应很容易辨认,证据的证明力较弱。2公诉机关出示的伤情鉴定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对被害人作伤情鉴定的人员是徐州市公安局的法医,最后署名的是检察院的法医,无论是1979年的刑诉法还是新的刑诉法均规定了鉴定报告向被告人告知,剥夺了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就算限制于95年的办案条件,在黄卫东归案后也应补充告知。3.被害人梅容亮的证词P42-43对证词有疑义,95年9月16日被害人作出的证词不具有法律效力,后面没有被害人的签名。4.被告人张高产的证词,辩护人认为不具有证据效力,无论是新的刑诉法还是老的均规定讯问被告人应有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均违反了法律程序。这份证据虽然预审员是两个人的名字,从笔记上来看是同一个笔迹,如何区分是两名侦查员,主要从笔录中的签名来辨认,现在看签名是同一笔迹,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5.本案中被抢的300元的问题,仅有被害人的陈述,黄卫东是在逃跑的过程中听黄解放讲的,自己没有亲眼看到,被告人张高产根本不知道抢了多少钱,被害人在刚刚遭遇犯罪,很有可能做出虚假陈述。3名年轻人作案后逃跑中能查出包中金额,这一情节值得推敲、被害人陈述这300元夹在证件中。仅凭现有证据有许多疑点得不到合理的排除。6.公诉机关所举的其他证据,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关联性。[11:10:13]
- [审判员]:公诉人进行答辩。[11:10:23]
- [公诉人]:1.被告人和张高产的供述有一定的矛盾。刑诉法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强调证据的本身和其他材料能形成相互印证的。同案犯为了推卸责任而发现笔录的不一致。公诉机关认为,这个案件中是谁开枪不是本案的基本事实,是3名疑犯开枪抢劫的事实。其他证据也能证实,有伤情,有枪响。2.在公诉人出示公安大队长的证言可以看到,邀请了公安局的法医对被告人作鉴定,是公安机关鉴定的鉴定书,检察院会诊的法医没有任何权利在鉴定书上签名的。3.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一个人有两个名字是很正常的,就算是因为笔误或其他原因所造成,其证人签名均是一个人,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的笔迹相同,对于这个笔迹不是我们自我感觉。4.关于抢劫数额的认定问题,辩护人认为只有黄解放的供述,一个被害人对自己被抢包里东西有多少钱应当是非常清楚的,两份证言可以相互印证,95年300元是一笔不算太小的钱。5.证据的关联性问题,本案物证是由当时的联防队员提供的,如没有两名证人物证不能保存完整,为什么他们的证言没有关联性?公诉人答辩到此。[11:10:38]
-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11:14:28]
- [被告人]:没有。[11:14:39]
- [审判员]: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11:14:59]
- [辩护人]:没有。[11:15:26]
- [审判员]:上诉证据系公安机关侦查所得,来源合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经合议庭合议后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11:15:40]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1:15:56]
- [公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我们受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1、公诉机关通过今天的庭审讯问了被告人,并逐项进行了举证,各证据相互关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据收据合法,内容可靠。有利证明了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黄卫东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黄卫东以暴力方法预谋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被告人黄卫东伙同他人持枪抢劫并造成一被害人轻伤,且在外潜逃,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4、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今天庭审中被告人黄卫东的态度,法庭可以综合考虑对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综上,提请法庭予以在量刑时参考。[11:16:08]
-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出庭辩护。本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根据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持异议。认定被告人持枪抢劫的罪名不能成立。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持枪抢劫,作案工具的枪在哪卷宗没有,要定持枪抢劫,作案工具是必不可少的物证。2、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黄卫东在抢劫的过程中使用了枪支。枪属于谁所有谁开的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被告人供述枪是张所有,也是张开的枪。张的证词供述枪是被告人带的枪,结合被告人供述,认定持枪证据不足。该抢劫案发生95年的6月8日。96年的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法律的形式将火药枪认定为枪支的范畴。从轻的原则应当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一直表现良好没有前科,95年实施犯罪时黄卫东刚刚成年,人生观和价值观都还没有最终形成,从95年至今长达15年的时间内,黄卫东没有重新犯罪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这一切都表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15年前只是初犯偶犯。起初被告人是因为买车票钱不够黄提出偷一辆自行车去卖。在犯罪提起上本意只是盗窃,提取上主观恶性要小的多。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被告人不是积极主动的去参与,根据现有的证据及庭审查明在实施抢劫中没有具体犯罪行为。在量刑上黄卫东的行为应该和其他的被告人是有所区别的,可以体现出法律的公正,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非常好,能正视自己的问题。被告人黄卫东家是河南小县城,上有80岁老父亲患有糖尿病,其是家里的支柱,希望法庭考虑。审判长辩护意见完毕。[11:27:37]
- [公诉人]:对于皇卫东刑期计算的问题,公诉人已在开庭前提交给合议庭。尽管皇卫东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不是法律量刑考虑的范围内。本案中皇卫东、张高产有证据证实抢劫中使用了枪支,被害人脸上有伤情,从其身上提取了火药、钢珠,如没有钢珠被害人脸上的伤是怎么形成的,谁使用的枪不是本案的基本事实。属于共同犯罪的共同事实,被告人积极的参加抢劫,在枪响后去夺取被害人自行车,在行为上是主动的,本案中黄卫东理所当然持枪抢劫的是可以认定的。修订前刑法150条规定,严重后果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枪支的使用是客观的事实,被害人轻伤后果的出现是依法可以认定的。公诉人答辩到此。[11:38:12]
- [审判员]:辩护人有没有新的意见?[11:38:41]
- [辩护人]:没有。[11:39:07]
- [审判员]:对被告人进行法律释明。抢劫一直是严打,对这种犯罪的打击得到各阶层的支持,情节严重判处10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法庭也注意了95年对张高产进行了判决,被害人没法辨认是谁开的枪,法庭考虑用基本事实来认定,采用最低刑进行量刑。经合议庭合议基本事实是存在的,你听清了没有?[11:39:33]
- [被告人]:听清了。[11:39:47]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陈述最后意见。[11:40:03]
- [被告人]:我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了,我认罪伏法好好改过。[11:40:17]
- [审判员]:现在休庭,等待合议庭合议。[11:40:41]
- [审判员]:现在继续开庭。提被告皇卫东人到庭。[11:45:21]
- [审判员]:合议庭休庭进行了合议,被告人皇卫东以暴力的行为抢劫他人财物,应按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从轻从旧的原则,被告人的罪行应处10年以上。案发后15年内没有劣迹,没有危害社会,综上公诉机关起诉皇卫东犯抢劫罪的事实本院确认。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书面判决5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人是否听清?[11:46:26]
- [被告人]:听清了。[11:46:38]
- [被告人]:审判员:现在闭庭,被告人看笔录签字。[11:46:44]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至此结束,感谢大家。[11:4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