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法院

独任审判

法官吴海涛

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现场

媒体关注

庭审现场

原告方提交证据
10月13日9时,直播石景山法院审理“藏獒咬人被起诉 侵权法新规来维权”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早上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何照新。
    [09:01:14]
  • [主持人]:
    今天,我们将一同关注一起“藏獒咬人被起诉 侵权法新规来维权”的民事案件。
    [09:02:42]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
    [09:03:02]
  • [主持人]:
    据原告诉称:2010年7月28日19时许,61岁的王老太抱着2岁半的孙女在石景山区八大处公园停车场出入口附近玩耍,适逢张某带着藏獒遛弯,但张某未给藏獒束犬链,也未给藏獒戴嘴套。其间,藏獒突然冲向王老太与孩童,王老太护住孙女后,被藏獒咬伤。因被袭的经历,王老太一直惊慌、心悸、全身颤抖,第二天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现王老太起诉张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一万余元。
    [09:03:33]
  • [主持人]:
    本案由石景山法院法官吴海涛独任审理,书记员王春英担任法庭记录。
    [09:04:29]
  • [主持人]: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04:4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05:03]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
    [ 原告]:
    王远兰,女,汉族,无业,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海清,律师。
    [ 被告]:
    张海洋,男,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 被告]:
    张金民,男,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各方当事人]:
    无异议。
    [09:09:58]
  • [审判员]: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远兰被告张海洋、张金民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吴海涛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王春英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当事人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各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12:17]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海清:2010年7月28日19时许,原告抱着2岁半的孙女在石景山区八大处公元停车场出入口玩耍时,被被告携带的未束犬链、未戴口罩的成年藏獒咬成重伤,当即至其左臀部出现6×10CM范围咬伤,6个狗牙印,鲜血直流,上衣及裙子均被撕破。被咬伤后,原告经常出现恐惧、惊慌、心悸、心跳加快、全身颤抖等不良症状,一旦卧床就产生猛犬赴上来撕咬的幻觉,夜间难以入眠,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经石景山医院做心电图检查,发现原告心电图有ST段改变。由于原告心慌及心前区疼痛症状加重,于次日被送到石景山医院心血管内科住院治疗,诊断为狗咬伤所引起的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以及该条第五款之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口罩、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被告饲养的藏獒为烈性犬,根据此规定,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十八条“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70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2、衣物损失2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09:19:19]
  • [张海洋]:
    当时我晚上七点多遛狗,当时是拴着狗链的。当我走到停车场时狗链有点松,这时王远兰从山上下来,就喊了一句说谁家的狗,狗就惊了,狗挣脱了狗链扑了过去。后来我说送王远兰赶快去医院,王远兰的儿子就报警了,当时天黑我没看清楚,王远兰的亲戚有点残疾,他说是因为听说他母亲被狗咬了骑车过来被撞了,我也不知道是不是从小的疾病,送到医院医生说没什么事情,让打疫苗,我说打最好的。后来王远兰的亲戚来了,也没说王远兰的病情怎么样,就向我要两、三万元。第二天我带王远兰去石景山医院做检查,内科、外科、心理科都看了。当时内科医生说这个是狗咬的,医生说心电图是因为心血管狭窄造成的,与狗咬的没有关系,后来还打了破伤风针。他亲属来了以后说要住院,但我说内科、外科都看了不用住院,他的亲属说要到部队医院,我说去301医院。于是下午到了301医院,内科、外科都看了,医生说没什么事。他提出要住院,301医院的医生说这个病不需要住院,打针就可以了。对方又提出做狂犬疫苗的检查,我问了医生,说北京做不了,要到武汉去。我问防疫站是否可以做,防疫站说非常危险,要抽取脑髓,问他们亲属以后,他们亲属也说不做了。他去石景山医院住院也没和我说,我也不知道。我和王远兰的儿子说我每次接着打针就可以了,问他这个事情怎么解决。他们就找到苹果园派出所说狗证的问题,我这个狗是小狗,是人家送给张教练的,咬人的时候是七个月大。5月份石景山查狗的时候,一开始我也不知道这个狗是否可以办狗证,我咨询了一下,说石景山平房可以养狗,因为我没带钱就只登记了,也就没拿狗证。这是6月底登记的,我也不知道他们拿没拿狗证,他们到分局说狗证的事情,我说了登记的事情,后来我把狗证拿回来交到派出所了。我和王远兰的儿子商量这个事情,每次王远兰打针都是我接送。我说衣服和鞋子给500元,其他的事情再商量,他儿子说要两、三万元,我说没有这么多钱,赔偿不了。
    [ 张金民]:
    养的狗咬人了,我心里很难过。有派出所调查、取证,我也不再到说什么。我相信公安机关和法院能作出总公正的判决。到医院看病,一天去了两个医院,医院是这么说的。
    [09:29:54]
  • [审判员]: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 王海清]:
    证据1、诊断证明书、病例、住院记录、挂号票据,证明原告的受伤情况、原告精神受到创伤及心脏病症状,原告住院四天。证据2、医院收费专用收据,证明原告支出医疗费;证据3、医院护理员服务协议书;证据4、护理费证明;证据5、保姆证件及保姆费用收据,是原告的实际损失,相当于误工费;证据6、营养费发票,因原告受伤购买必须营养品的支出;证据7、照片;证据8、衣服、鞋子实物,证明原告的衣服、鞋子破损情况,无法继续穿着,这个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提交)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证据的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09:35:54]
  • [张海洋]:
    (阅)诊断证明和医生说的是一样的。医生问王远兰看过病没有,他说没有,医生说这个是心血管狭窄,不是一天半天的,将来可能会有冠心病,和狗咬没有关系,所以这个医院诊断的证明我不认可。关于护理费收据,王远兰当时能走能动,所以我不认可这个证据。衣服、和鞋子我认可。其他的我不认可。
    [ 张金民]:
    (阅)我相信科学、医学,相信法院可以作出公正的判决,我同意张海洋的意见。
    [ 审判员]:
    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 张海洋]:
    没有。
    [ 张金民]:
    没有。
    [09:37:56]
  • [审判员]:
    依据原告的申请,法院调取了苹果园派出所就本案的询问笔录,在开庭前已经向双方送达了询问笔录,针对询问笔录,原、被告有无说明?
    [ 王海清]:
    有。被告的陈述,尤其是关于狗证这块前后有明显矛盾的情况,证明对方有陈述不实或故意隐瞒的情况。2010年7月28日22时的询问笔录(宣),张金民明确说狗是他饲养,说有狗证,在五里坨养犬基地。到2010年8月的询问笔录,问哪办的狗证,说石景山分局,与上一份笔录说的五里坨不同。张海洋在狗证的事情上也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关于狗证的办理,张金民说是张海洋及其爱人去办的,张海洋的笔录说有狗证,不是周杰办的就是张金民办的,他们是两口子。据我们了解,狗咬人的时候没有办狗证,根据规定城八区不能养大型犬。
    [ 张海洋]:
    关于狗证的事情。在5月份查狗的时候,张金民家看狗的形状不太好,就不想要,我说我来养这个狗,因为我和周杰是老乡,所以这个狗就给我养了。一开始我也认为城八区不可以办理狗证,后来经过咨询石景山可以办理大型犬证,5月底或6月初我在石景山登记的。
    [09:40:37]
  • [审判员]:
    在何处登记的?
    [ 张海洋]:
    在石景山分局边上一个登记大厅。
    [ 审判员]:
    办理了何手续?
    [ 张海洋]:
    登记了我的地址和身份证,因为我当时没带钱。
    [ 审判员]:
    当时是否办理完了?
    [ 张海洋]:
    没有。
    [ 审判员]:
    是否给你登记凭证了?
    [ 张海洋]:
    没有。
    [ 审判员]:
    如何证明你去登记了?
    [ 张海洋]:
    在登记本上有。
    [10:01:27]
  • [审判员]:
    是否可以确定在2010年6月30日的登记本上有你说的内容?
    [ 张海洋]:
    是,我看见了。
    [ 审判员]:
    被告张金民,你在7月28日的询问笔录为何陈述狗证在五里坨养犬基地?
    [ 张金民]:
    狗拿来以后,我让朋友办的狗证,也让张海洋去办了,具体谁办了我也不知道。
    [ 审判员]:
    网上办证的时间是7月29日,没有6月30日的登记情况。
    [ 张海洋]:
    是7月29日拿证的。
    [ 审判员]:
    你向派出所民警陈述的情况是否属实的?
    [ 张金民]:
    当时我不知道狗证在谁手里,肯定有狗证。
    [ 审判员]:
    2010年8月1日向派出所陈述狗证何时办的,是2010年7外出办的,为何张海洋说是在5月底或6月初?后来还说狗证放在五里坨的朋友那,张金民你在派出所的陈述是否属实?
    [ 张金民]:
    办狗证不是在一起办的。
    [ 审判员]:
    狗是谁的?
    [ 张金民]:
    我的。
    [ 审判员]:
    张海洋有无异议?
    [ 张海洋]:
    没有。
    [10:04:00]
  • [审判员]:
    办狗证时,养犬办是否告知你大型犬是不能外出遛狗的?
    [ 张海洋]:
    没有。
    [ 审判员]:
    你是否知道狗要在非重点地点圈养?
    [ 张海洋]:
    知道,但我认为狗还不大。
    [ 审判员]:
    张金民,张海洋遛狗的时候你是否制止过?
    [ 张海洋]:
    张金民不知道,狗笼子的钥匙在我这,我遛狗他们家都不知道。
    [ 张金民]:
    他是有狗链遛狗的,我说让他牵住。
    [ 审判员]:
    原来张海洋有遛狗的行为,你没有制止,让他把狗牵住?
    [ 张金民]:
    是。
    [ 审判员]:
    实际养狗地点在八大处?
    [ 张海洋]:
    是。
    [ 审判员]:
    针对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举证及相应陈述。法庭做几点说明,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医疗费用这方面,被告对医疗费用的关联性提出异议,涉及到专业判断的问题,是否原告的住院与被狗咬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对这个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只能由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这个问题作出判断,鉴定费用由原告预交,根据最后的鉴定结果确定最终承担人。
    [ 审判员]:
    护理费及营养费有无医疗机构的证明?
    [ 王海清]:
    护理费没有,在诊断证明上有写注意休息及营养。冠心病有可能是长期造成的,但因为狗咬引发了心绞痛。
    [ 审判员]:
    关于衣物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明?
    [ 王海清]:
    我们带了实物及照片,两件衣服及鞋子完全破损,没有单据,希望法庭根据破损情况来考虑。
    [10:07:13]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王海清]:
    对方刚才说原告所发生的心脏疾病及所体现的其他问题与狗咬没有关系,这显然是没有客观、公正的看待这个问题。当时的情形,大家试想一下,一个老人这么大年纪,带着一个两岁多的孩子,被藏鏊扑咬,当时受到的惊吓,家里人因为老人遇到这个的事情,他们的心理情况,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设身处地的想一下。在医院体现的病症,不是被告的一句不认可就可以抹消的,老人从看病到现在,那种情况还深深的在老人脑中,这个是印记障碍。原告受到的侵害不仅仅是体现在外伤,也包含了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具体我们才提出一系列的诉讼请求,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被告饲养藏鏊作为烈型犬,不能在城八区饲养,就算饲养也应圈养,被告也尽到管理的义务,被告完全没有考虑给公众造成的损害,被告是在公园停车场出口遛狗,是公共场所,被告在这个事情中存在非常严重的过错,首先是违法养犬、违法遛犬,在发生事件以后,也没有积极承担责任,而是进行虚假陈述,避重就轻,企图逃避自己的责任。被告应当对自己的非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的行为应当得到一定的处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 审判员]: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张海洋]:
    关于责任问题,王远兰被狗咬了以后,我马上把他带到医院,第二天带老人去石景山医院的内科、外科,都说没有问题,说养伤就可以了,但他家里不干,说要住院,后来去了301医院。如果我不负责任不可能一天带他去两家医院,我又买了东西到老人居住的地方去看,但他的大儿子不让我进去,把我的东西扔出来,但我仍然带着老人把防疫针打完,老人看见狗就害怕。
    [ 王海清]:
    对方看到的是外部的伤害,但对内在的伤害就不负责了,如果是负责的养狗人,可能到公园去遛狗吗,一个老人受到这样的伤害,被告在医院是什么态度?
    [ 原告]:
    开始我带孩子从公园下来,狗要咬孩子,我就把孩子举起来,就咬到我了。他把狗牵走了就不管我了,我身上都是血,我家里人来了就找不到他了,我孩子骑自行车去追他。狗没有拴住,就在公园里面转,可以看监控录像。我孩子天天晚上叫,根本睡觉不好。他的狗特别大。我几个晚上特别难受,睡不着觉,不打电话张海洋根本不过来,他今天说话不实在。
    [ 张海洋]:
    我走了,怎么带老人去医院。我是要先把狗送回去,把老人安顿在车上?
    [ 张金民]:
    刚才对方说被咬的鲜血之流,我有异议,在派出所做这个工作为何没有看到鲜血流。
    [10:15:13]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 王海清]:
    同意。
    [ 张海洋]:
    不同意。
    [10:16:14]
  • [审判员]:
    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因本案被告对医疗情况存在异议,现需要启动鉴定程序,鉴定费用由原告预交。关于鉴定机构方式的选择,可以到高院进行摇号选择鉴定机构,也可由双方在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也可由双方同意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 张海洋]:
    我选择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 王海清]:
    可以。
    [ 审判员]:
    原告需要提供鉴定的材料,原告需提供全部住院病例,被告需提供打狂犬疫苗的单据。
    [ 王海清]:
    可以。
    [ 张海洋]:
    打狂犬疫苗的单据没留。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鉴材是否需要质证?
    [ 张海洋]:
    不用。
    [ 张金民]:
    不用。
    [ 审判员]:
    在原告提交鉴材以后,法院会约定时间让双方到鉴定机构。如原告未提交鉴材或未预交鉴定费用,将视为放弃鉴定申请,原告听清楚了吗?
    [ 王海清]:
    听清楚了。
    [10:17:23]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0:19:20]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民一庭董杰给予此次直播的大力协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王娇,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技术室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回直播再会。
    [10:21:19]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