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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宁,很高兴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与大家见面,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支持。今天我们要直播的是一起“夫妻离婚分割房产 拒还房款前夫起诉”的纠纷案件。[09:07:20]
- [主持人]:首先我向各位网友介绍一下即将直播案件的承办庭室和承办法官基本情况。[09:07:56]
- [主持人]:密云法院民三庭主要肩负本院县域中心区范围内的家庭邻里、打架赔偿、民间借贷、物业管理等传统类民事案件的审理,年平均审结案件近2000件,结案数在本院各业务庭室中首屈一指。全庭现有干警22人,除正、副庭长外,有审判员9名,书记员11名。今年初,经本院人员结构调整,该庭新、老审判人员的比例达到1:1,具备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亦在本院中名列前茅。[09:09:00]
- [主持人]:民三庭是本院一只年富力强、朝气蓬勃的青年庭室。在庭长肖春芹的带领下,全庭干警胸怀大局、团结向上,以“服务百姓生活、关心民生需求”为己任,强化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推出了审判技能评查、业务经验交流等提高自身审判素质的系列工作机制以及“调解四心、三结合”等行之有效的系列促和维稳工作方法,促使本庭室司法为民水平的稳步提高。[09:09:17]
- [主持人]:担任本期网络直播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密云法院民三庭青年法官刘洋。刘洋法官于2002年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后进入法院工作,2005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办案以来,刘洋法官审结案件上千件,无一发回、改判。[09:09:38]
- [主持人]:现在审判直播庭内,负责审判以及直播的工作人员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庭前准备。[09:09:56]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书记员杨丽已经进入法庭,开始宣布法庭规则。[09:10:17]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本案系公开审理,允许新闻记者录音录像;6、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12:56]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13:16]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到庭,庭审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14:47]
- [审判员]:请坐下。现在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先由原告自报基本情况。[09:15:11]
- [原告]:袁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县宾阳北里*号楼。[ 被告]:张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县人,现住密云县长安小区*号楼。[09:17:17]
- [审判员]:原、被告对对方的出庭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员]:本案经审查,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诉讼均表示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09:18:19]
- [审判员]:现在开庭。密云县人民法院今天在第三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洋独任审判,书记员杨丽担任法庭记录。[09:19:52]
- [审判员]:下面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诉讼权利有,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进行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09:20:41]
- [审判员]:双方遵守的诉讼义务有,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如实陈述事实。[09:21:24]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1、审判员、书记员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22:07]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09:22:45]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09:23:02]
- [原告]:我与被告于2000年结婚,2003年9月4日协议离婚,离婚前我给她买一处房子,由她居住,房子在季庄小区*号楼*单元*室,当时花了10万元,协议离婚时同意把房子给她,她在5年内给我5万元。2003年农历小年之前给她搬家,这5年她没有给我一分钱。现在起诉要求被告给我5万元并支付从2008年9月4日起到2010年9月14日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09:24:33]
- [审判员]:还有补充吗?[ 原告]:没有。[09:25:22]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09:27:36]
- [被告]:原告所说的结婚和离婚的时间等情况都对。我们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的内容符合事实。关于离婚协议中所确定的财产分割情况是事实,但是关于原告所说的五年内给付5万元的房款的问题,我已经于2005年3月3日晚,在当时的特隆食府也就是现在的丛林饺子城外给了。当时原告到我的楼下,让我下楼给他钱。当时一个叫李秀玲、我二哥张国银和周辉在现场。在原告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内把钱给他了。我二哥没有进车,李秀玲和周辉都是在离车四五米的地方。我二哥在车头处。当时我上车给了他钱,是从一个牛皮纸手提袋里拿出来的,他把住房的合同、用电、供暖的合同等材料给我了,我让他打条,我在接一个电话的功夫,他就开车走了。我说你怎么走了,他按了一下喇叭就走了。我后来一直给他打电话让他给我打收条,他就不再接电话了。[09:29:00]
- [审判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什么意见?[ 被告]:我不同意给付。[09:29:35]
-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有我们的离婚证。[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离婚证有什么意见?[ 被告]:没有意见。[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原告]:有短信。[09:31:15]
- [审判员]:你用的什么电话号码?[ 原告]:我当时用的电话因为后来不用了,我不记得了,她用的是137****6595。2007天9月20日14点41分41秒被告给我发的短信。我问他是哪个房地产公司,她回复说是檀州房地产开发公司。我又发短信说你先把那5万给我我再给你材料。[ 审判员]:被告,你看看这两份短信内容,有什么意见?[ 被告]:他没有给我发过这两个短信。[09:33:07]
- [审判员]:被告,这个电话号码137****6595是你的吗?[ 被告]:我不记得是我的号,我不知道这个号码,如果是我的,我也一定记着呢。当时我已经把钱给他了。[09:34:12]
- [审判员]:被告有什么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有房本的复印件、三份证人证言,一个是张国银的,一个是周辉的,一个是李秀玲的,还有手机短信的内容的照片。[ 审判员]:原告对房本有什么意见?[ 原告]:没有意见。[09:37:02]
- [审判员]:当时原告手机号码是多少?[ 被告]:130****8409。[ 审判员]:原告这是你的手机号码吗?[ 原告]:我用过这个号。[09:38:23]
- [审判员]:原告看看这三份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原告]:我不予认可。[ 审判员]:被告宣读一下短信内容。[ 被告]:2005年2月3日晚6点40分,原告发给我的,内容是“我在吃饭”。晚上8:46,原告给我发的信息内容,“我已经到特隆食府饭店”。[ 审判员]:只有这两条短信是他给你发的吗?[ 被告]:对。我给他发的短信。手机上没有时间的记录。他给我发的短信有时间记录。[09:46:32]
- [审判员]:下面向原告出示被告手机上的短信。原告有什么意见?[ 原告]:当时我是在特隆食府外,被告让我帮她把收据改成大票,她把买房的收据给了我,当时没有别人在场,只有我和被告两个人。又过了两个月,也是在特隆食府外,我把收据还给了被告,因为当时房子还没有楼号,办不了。2月3日的短信见面是因为这个事。[ 审判员]:下面出示被告给原告发的短信,一条是发给130****8409的:“你一会儿到我家楼下给我打电话,给你钱”,你什么意见?[ 原告]:我没有收到过。我只收到过收据换大票,因为手机都已经没有了,没有记录。[09:48:52]
- [审判员]:还有一条是也是发给130****8409的,“老袁昨晚你打的五万元收据条你忘了给我,要不我没法向他说明。”对这条有什么意见?[ 原告]:没有收到过。这短信有可能现在写的。这个号码我在05年正月以后就不再用了。[09:49:51]
- [审判员]:因为在庭前,被告提供的三名证人已经到庭,经过原告被告双方在场当庭询问质证,本次开庭不再重复。被告,这5万元是怎么来的?[ 被告]:是我现在的丈夫王某给的。[ 审判员]:这钱王某怎么得来的?[ 被告]:是他的工程款。[ 审判员]:有银行取款的证明吗?[ 被告]:没有。不是从银行取的钱,无法提供。[09:50:56]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你的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没有给我钱,坚持我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我5万元的房款。[09:51:33]
- [审判员]: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我已经在2005年2月3日晚上给了原告5万元房款。原告说的协议约定的5年内给,如果说被告没有给付原告房款,如果是事实,那么原告不可能这么长时间才主张。从双方的通信的短信内容看,2005年2月3日晚上发生的给付房款和购房资料是事实,如果我拿到了收条的话,我没有保存短信的必要,足以证明我已经将房款给付原告的事实。[09:52:19]
- [审判员]: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原告]:我找过她,她说不到给付期限呢,我起诉时马上就要过诉讼时效了。坚持我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09:55:01]
- [审判员]:因为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分歧较大,故现在不再主持调解工作。今天开庭到这,现在休庭,双方核对笔录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本院择日宣判。[09:56:58]
- [主持人]:本次网络直播到此结束。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院长、肖春芹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王英楠、周静、王忠利的辛勤工作![09:57:44]
- [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09:58:09]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09:58: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