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庭审现场

原告方

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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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15:30,直播昌平法院审理“股东权益受到侵害 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张俊。
    [15:26:30]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王某诉称:2004年原告与赵某各出资人民币50万元设立被告北京百善欧马家具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原告占50%的股权。被告成立后,原告任公司监事,赵某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自2008年起,原告与赵某就业务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分歧,原告无法参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于2008年3月被迫离开公司。2009年,原告在被告第二次股东会会议上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赵某不同意,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另外,赵某及其母亲于2009年设立了北京环球欧马家具厂,并把公司的资产转移到了该厂,公司的业务也由该厂进行。而且,被告在原告离开公司后,毁灭了公司的部分财务原始凭证,涉嫌伪造虚假账目、偷逃国家税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股东权益。
    自2008年以来,原告无法知晓被告的实际经营状况,被告的资产和盈利都被赵某所控制和侵占。原告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实际已被剥夺,股东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公司经营已陷入僵局。故原告王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散北京百善欧马家具有限公司。
    [15:28:01]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助理审判员尤文静独任审判,书记员赵娟担任法庭记录。
    [15:44:42]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5:45:16]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王某,男,1982年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委托代理人,田某,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善欧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百善镇上东廓村。法定代表人: 赵某,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北京市建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黑龙江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 审判员]: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北京百善欧马家具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尤文静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赵娟担任法庭记录。
    [16:00:11]
  • [审判员]:
    宣布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权利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
    [16:01:13]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是否听清上述权利和义务,你们双方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请求回避?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6:01:16]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
    [ 被告代理人]:
    我们认为该案不应当受理,不同意调解。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代理人]:
    原告于2004年6月3日与赵某各出资人民币50万元设立北京百善欧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原告占50%。被告成立之后,召开了首次股东会并选举原告任公司监事,自2008年起,原告与赵某就业务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分歧,此后,赵某利用担任董事长,及其母亲控制公司财务的便利,在经营管理方面独断专行,导致原告无法参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于2008年3月被迫离开公司。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召开股东会,但被告一直推诿、拒绝召开。2009年4月26日,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之下,被告召开了第二次股东会会议,原告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赵某不同意原告的请求。由于原告与赵某均为持有公司50%的股权的股东,因此,股东表决解散公司的请求无法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比例,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16:03:46]
  • [原告代理人]:
    另外,赵某及其母亲于2009年9月21日设立了北京环球欧马家具厂,并且把公司的资产转移到了北京环球欧马家具厂,公司的业务也由北京环球欧马家具厂进行。而且,被告在原告离开公司之后,毁灭了公司的部分财务原始凭证,涉嫌伪造虚假账目、偷逃国家税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股东权益。自2008年以来,原告无法知晓被告的实际经营状况,被告的资产和盈利都被赵某所控制和侵占。原告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实际已被剥夺,股东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公司经营已陷入僵局。综上,被告经营管理已陷入僵局,继续存续会使原告的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已不能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天:“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困难的;……”,原告恳请贵院判令解散被告,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16:04:08]
  • [审判员]:
    原告你的诉讼请求有什么补充或变更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收到起诉书?
    [ 被告代理人]:
    收到。
    [16:04:42]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代理人]:
    第一,原告的起诉不应受理,原告在起诉状中自认09年4月26日被告召开过股东会,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纠纷诉讼的形式审查条件,被告公司不符合公司解散形式审查的条件,并没有持续两年以上没有召开股东会的情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二,原告是否具有被告公司股东身份的案件尚未审结,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第三,本案还存在没有通知股东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问题,还不能进行实体审理。
    [16:06:42]
  • [审判员]:
    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被告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被告的企业法人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包括注册登记委托书,董事、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个人投资名录),证明原告出资50万元,是被告公司的合法股东,并担任监事职务
    证据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终字第666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是被告的合法股东
    证据3、股东会议纪要,证明2009年4月26日,被告召开了第二次股东会会议;股东表决解散公司的请求无法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不能做出有效地股东会决议。
    [16:08:20]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于证明事项不认可,原告是否公司的合法股东,还在另案审理中 。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力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判决书审理的是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主要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王某在被告公司的身份而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只是从形式上认定了王某的股东知情权。在该判决之后,赵某已经就王某的股东身份向昌平法院提出了诉讼,案件还没有审结,对于王某是否具有被告公司的股东身份还没有确认。对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但是该证据正说明原告自认在09年4月26日被告召开了股东会,公司不存在连续两年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不符合公司解散纠纷的受理条件,该诉讼不应当受理;该会议是由王某父子和赵某母女召开的,其中王某的父亲认为自己有股份,因为其本身的健康原因要求退出股份,并不是因为公司经营陷入僵局。
    [16:21:08]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举证,并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诉讼费票据及民事起诉书各一份,证明赵某向昌平法院提起股权确认纠纷,该案已经立案,没有审结,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待股权确认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后,以其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
    证据2、办理欧马公司登记手续的委托书,证明该委托书上赵某的签字不是本人的签字,且被委托人的照片粘贴处是王某的照片,是王某一手操作的,不存在共同办理登记手续的事实。
    [16:37:40]
  • [被告代理人]:
    证据3、王某某取款农行取款凭条,证明被告公司注册资金47万元是王某某出的。
    证据4、昌平农行记账凭证,证明欧马公司注册资金的另一半是从赵某的账户上提取的,05年5月24日被告公司账户收到的款项是赵某与王某某出的。
    证据5、北京农行现金送款簿,证明银行对于王某要求公司的入资人记成王某有异议,遂在送款簿上记上了王某某的名字与电话。
    证据6、北京昌平农行投资者入资表,证明银行是根据送款簿等为欧马公司出具了入资证明。
    [16:38:07]
  • [被告代理人]:
    证据7、被告公司对赵某的出资证明,证明欧马公司确认赵某出资50万元到位 。
    证据8、被告对王某某的出资证明,证明欧马公司确认王某某出资50万元到位 。
    证据9、王某某银行对账单,证明欧马公司用于注册的100万元中的47万元、租赁欧马公司的经营场所以及购买该场所地上附着物的钱都是从王某某的账户中支取的。
    证据10、王某某与上东廓村的土地租赁合同,证明欧马公司所需的土地是王某某与上东廓村签订的合同取得的,不是王某出资取得的。
    [16:38:32]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1、土地租赁金收据,证明成立欧马公司所需的场地租金4万元以及之后的租金都是王某某支付的。
    证据12、王某某与尚某的转让合同,证明欧马公司的场地补偿款也是王某某出的。
    证据13、100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收据,证明成立欧马公司所需产所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都是王某某出的;欧马公司的注册以及实际经营所需王某都没有出资。
    证据14、王某之父出具的投资说明,证明王某自称有20万元出资是虚假的,出资不是真实的。
    证据15、王某之父签署的通知书,证明王某之父承认因王某突然离场,外出办厂而解除王某的职务,王某也没有股东身份,离场后就与被告公司没有关系了,王某不具有股东身份,不具有提出公司解散纠纷的主体身份。
    [16:38:48]
  • [审判长]: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是依据公司法第183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中的第二种情形,无法做出有效地股东会决议;赵某提出股东确认纠纷是在王某的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二审判决之前提出的,一中院做出的判决确认了王某的股东身份。对证据2、照片贴成王某是贴错了,在被告起诉工商局的行政案件中已经确认是工商局的工作失误,欧马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是赵某办理的。 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是只能证明取款的事实,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写上王某某的名字是因为其是公司的联系人,管公司的财务。对证据5、证明事项不能成立。对证据6、恰能证明王某的出资。对证据7-8、真实性不予认可。
    [16:52:42]
  •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9、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公司的股东情况。对证据10、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与证明股东资格无关。对证据11、真实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12、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对证据13、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对证据14、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的证明事项自相矛盾。对证据15、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不能证明王某在被告公司无投资无股份的事实。
    [16:53:34]
  • [审判员]:
    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结束,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本庭予以确认,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本庭庭下进行认证。
    [ 原告代理人]:
    知道了。
    [ 被告代理人]:
    知道了。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6:54:18]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继续以提问方式进行法庭调查:原告,被告公司有几个股东?
    [ 原告代理人]:
    两个,赵某和王某。
    [ 被告代理人]:
    两个,赵某与王某某。
    [ 审判员]:
    原告,你们提交的股东会议记录为什么参加人员这么多?
    [ 原告]:
    04年之前欧马公司还没有成立,我父亲与王某某在02年就有合作,欧马公司成立之后,我父亲与某某是参与管理,但是我和赵某是股东。
    [16:55:40]
  • [审判员]:
    被告,赵某起诉王某股东身份确认纠纷进展到什么阶段了?
    [ 被告代理人]:
    正在就委托书中的赵某的签字做鉴定,还没有审结。
    [ 审判员]:
    由于本案的股东身份问题还没有确认,今天就开到这里,双方有新的证据可以继续提交,休庭,看笔录签字。
    [ 原告]:
    知道了,我签字。
    [ 被告代理人]:
    知道了,我签字。
    [16:56:23]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研究室祁菲、民三庭赵娟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6:58:46]
  • [声明]: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5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