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审判长

审判台

原告方

被告方

法庭全景

直播台

旁听席
10月12日9:30,直播西城法院审理“谭家菜起争端 商标持有人状告侵权”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谭家菜起争端 商标持有人状告侵权”一案,感谢您的关注。
    [09:20:36]
  • [主持人]:
    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原告北京市北京饭店称谭府谭家菜在京城及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拥有一批忠实的食客。1996年原告先后将“谭”“谭府”“谭家菜”申请为注册商标。原告认为被告北京世纪谭府酒楼餐饮有限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诉称,1958年开始经营谭家菜,并且是“谭”“谭府”“谭家菜”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谭府谭家菜在原告的经营下已在国内外拥有许多忠实的顾客,亦成为国家礼宾宴会的主要菜品之一。后原告发现被告开设一家以经营谭家菜为主的酒楼,并在店外匾牌中使用“世纪谭府”字样,在广告宣传使用了“世纪谭府”“谭府酒楼”等字样,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09:22:05]
  • [主持人]:
    本案由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武
    [09:23:50]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29:04]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09:29:45]
  • [书记员]: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09:30:08]
  • [审判长]:
    请坐。
    [09:30:40]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09:31:01]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09:31:34]
  • [审判长]:
    原告北京市北京饭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33号。
    法定代理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欣,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越佳,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2:38]
  • [审判长]:
    被告北京世纪谭府酒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飞,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欢,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3:22]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33:37]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09:33:57]
  • [审判长]:
    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北京市北京饭店诉被告北京世纪谭府酒楼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武
    [09:34:35]
  • [审判长]: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09:34:58]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35:11]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
    [09:35:40]
  • [原告]:
    事实理由,原告北京市北京饭店自1958年开始经营谭家菜,并于1996年先后将“谭”、“谭府”、“谭家菜”申请为注册商标。原告以被告北京世纪谭府酒楼餐饮有限公司开设了一家以经营谭家菜为主的酒楼,且在其广告宣传及店外牌匾中突出使用了“世纪谭府”、“谭府”字样,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请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变更公司名称;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37:08]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答辩。
    [09:37:32]
  • [被告]:
    1、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答辩人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2、“世纪谭府”是答辩人企业名称简称,答辩人依法使用该简称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原告注册商标文字是菜品通用名称,在其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不具有显著性,不应限制他人正常使用,(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通用名称等,不得限制他人使用;(2)原告商标中的“谭家菜”、“谭府”是历史上流传已久的官府菜品种,是公众熟知的通用名称;(3)原告无权限制答辩人正常使用“谭府”;
    4、答辩人使用的“世纪谭府”不会引起混淆误认,并未侵害原告权益,(1)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需以误导公众、引起公众误认为构成要件;(2)答辩人主观上没有误导公众的意图,客观上未引起公众误认的结果;
    5、按照法律规定,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需受到一定限制,原告提供的证据为答辩人使用“世纪谭府”的材料,而“世纪谭府”是答辩人企业名称的简称,答辩人使用该文字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答辩人使用的“世纪谭府”与原告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
    [09:45:10]
  • [被告]:
    希望原告明确一下诉讼请求。
    [09:48:46]
  • [原告]:
    侵犯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09:49:02]
  • [被告]:
    不正当竞争在原起诉书中没有提起,并且增加了新的事实。
    [09:49:29]
  • [原告]:
    我们在原起诉中已经陈述了有关的事实,只是并没有明确提出不正当竞争。
    [09:49:48]
  • [审判长]:
    关于这个问题法庭辩论时再进一步陈述。
    [09:50:13]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
    [09:50:48]
  • [原告]:
    第一组证据,证据1,第869914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原告合法持有并有权使用“谭”的商标;证据2,第869912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原告合法持有并有权使用“谭府”的商标;证据3,第778473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原告合法持有并有权使用“谭家菜”的商标。
    [09:52:55]
  • [被告]:
    无异议。
    [09:53:12]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09:53:34]
  • [原告]:
    第二组证据,证据4,荣誉证书,证明原告持有并使用的商标为北京市著名商标。
    [09:54:49]
  • [被告]:
    无异议。
    [09:55:11]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09:55:58]
  • [原告]:
    第三组证据,证据5,2010年4月3日出版的《北京晚报》第25版,证据6,2010年6月15日出版的《北京晚报》第32版,证明被告在《北京晚报》为其经营的“世纪谭府”酒楼刊登广告,并突出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
    [09:57:46]
  • [被告]:
    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首先我们已经说过了“谭府”是菜品的名称,是被告经营的菜品的内容;第二,北京晚报是一个新闻报道不是我们的宣传材料;第三,报道的内容写的是“世纪谭府”,并没有突出使用原告的商标。所以这里使用的“世纪谭府”是企业的简称,与商标无关。
    [09:58:36]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09:59:15]
  • [原告]:
    第四组证据,证据7,被告位于西直门店的订餐卡,证明被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的商标宣传其经营的酒楼。
    [10:00:17]
  • [被告]:
    企业名称是被告注册的真实合法的名称,订餐卡上涉及的是我们企业的简称。
    [10:03:54]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0:04:14]
  • [原告]:
    第五组证据,证据8,“世纪谭府”酒楼的宣传单,证明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的商标宣传其经营的酒楼,并在宣传单上宣称被告为谭家菜的正宗传人。
    [10:04:43]
  • [被告]:
    首先,明确标明的是北京世纪谭府餐饮有限公司,而且使用的是“世纪谭府”的简称。“百年谭府”只是一个书法作品,在办公室里起装饰作用,只是叙述了一个事实,而不是商品名称。
    [10:05:03]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0:05:24]
  • [原告]:
    第六组证据,证据9,照片,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外悬挂的店外牌匾中使用了“世纪谭府”及“谭府酒楼”字样。
    [10:06:14]
  • [被告]: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解释,被告使用的“世纪谭府”标识只是企业名称的标识的简称,“谭府”、“酒楼”也是简称。我们在2010年春节前后开始使用的,7、8月份就摘除了。
    [10:06:48]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0:07:02]
  • [原告]:
    第七组证据,证据10,网页宣传资料,证明被告在网上擅自使用应属于原告的“谭家菜”历史传承材料进行宣传,被告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其为谭家菜的正宗传人,这一宣传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0:07:50]
  • [被告]:
    只是网页的介绍,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内容本身也没有与北京饭店有任何混淆之处。
    [10:08:45]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0:09:00]
  • [原告]:
    第八组证据,证据11,交通银行信用卡特惠商户优惠单,证明被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进行宣传。
    [10:09:24]
  • [被告]:
    只是交通银行的列表,很多企业都使用了缩写。这本身不是被告宣传的材料,是交通银行的宣传材料。
    [10:09:41]
  • [审判长]:
    被告与交通银行有合作关系吗?
    [10:10:04]
  • [被告]:
    有合作关系,但是有没有合同不知道。
    [10:10:19]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0:10:42]
  • [原告]:
    第九组证据,证据12,公证书,证明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谭府”的汉语全拼注册为网络域名,并在该网站宣传其经营的酒楼,且被告将原应属于原告的关于谭家菜的历史传承用来宣传其经营的酒楼。
    [10:12:05]
  • [被告]:
    这些都是在网页上搜出来,而且网页上标明了都是“世纪谭府”,其是作为被告企业名称的简称,
    [10:12:23]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0:12:43]
  • [原告]:
    没有证据了。
    [10:12:55]
  • [审判长]:
    被告方出示证据。
    [10:13:24]
  • [被告]:
    第一组证据,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对“谭家菜”所做解释,证明“谭家菜”是通用名称。
    [10:14:22]
  • [原告]:
    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大辞典仅印了一个目录与本案无关。另外,百科全书介绍的是北京饭店的谭家菜。其他的介绍也是介绍的北京饭店的谭家菜,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
    [10:14:50]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10:15:58]
  • [被告]:
    第二组证据,文学书刊中对“谭家菜”的描述,证明“谭家菜”是通用名称。
    [10:17:07]
  • [原告]:
    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与本案无关,无证明力。
    [10:17:20]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10:17:46]
  • [被告]:
    第三组证据,照片,证明被告目前使用的店铺牌匾。
    [10:18:16]
  • [审判长]:
    原来是如何写的?
    [10:18:29]
  • [被告]:
    原来写的是“谭府酒楼”,后来我们将“谭府酒楼”摘掉。
    [10:18:48]
  • [原告]:
    真实性无异议。现在仍然侵犯了我们的专用权。
    [10:18:59]
  • [审判长]:
    被告认为哪一种表述是通用名称?
    [10:19:21]
  • [被告]:
    我们认为“谭家菜”是通用名词。
    [10:19:31]
  • [审判长]:
    但是双方争议的是“世纪谭府”和“谭府”,希望双方围绕这个争议点展开。谭家菜酒楼还存在吗?
    [10:20:10]
  • [原告]:
    存在。
    [10:20:20]
  • [审判长]:
    原告你们的注册商标使用了吗?
    [10:20:35]
  • [原告]:
    正在使用。不但我们自己使用还有一些外地的加盟商。
    [10:20:49]
  • [审判长]:
    原告你们为什么不同意被告使用“世纪谭府”这四个字?
    [10:21:20]
  • [原告]:
    我们认为“世纪谭府”与我们的商标构成近似,容易给大众造成混淆。
    [10:21:33]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10:28:30]
  • [被告]:
    没有证据了。
    [10:29:05]
  • [审判长]:
    对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于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由本院依法判定,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新的举证期限?
    [10:29:33]
  • [原告]:
    好的,不要求新的举证期限了。
    [10:29:48]
  • [被告]:
    好的,不要求新的举证期限了。
    [10:30:03]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就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10:30:20]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0:30:2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31:13]
  • [原告 ]:
    一,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且在企业名称中直接使用的原告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二,被告将原告的商标注册域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三,原告提出了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四,被告的虚假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10:33:16]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34:11]
  • [被告]:
    原告起诉的主要是商标侵权行为,一个是突出使用,一个是混淆。实际上我们使用“世纪谭府”是企业简称,并符合有关规定,我们是合理使用;而且我们在使用时注意到了避免混淆,实际上也没有造成混淆,所以不构成商标侵权。对于不正当竞争,原告指控是虚假宣传,实际上我们在宣传中使用的是“谭家菜”,“谭家菜”是一个历史的传承,不能应该由一家独享,我们不过是客观公正的叙述一个历史,内容上也不存在这虚假,更何况构不成不正当竞争。而且原告的起诉书中并没有提到不正当竞争,如果要是增加或者是变更诉讼请求,应当是在举证期限之前提出。
    [10:35:53]
  • [原告]:
    被告的企业名称与我们的商标存在着混淆,公证书就是关于混淆的佐证。
    [10:36:27]
  • [被告]:
    原告搜索的是被告的企业简称,所以会出现这种所谓的混淆情况。
    [10:40:06]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吗?
    [10:40:21]
  • [原告]:
    可以。我们的调解意见是可以将赔偿金降至20万元人民币,摘除牌匾,刊登道歉声明,变更公司名称。
    [10:40:41]
  • [被告]:
    可以。不同意他们的意见,但“世纪谭府”是我们公司的简称,以前的使用中有不妥,如“谭府”我们已经摘除了。同意赔偿三万元人民币。
    [10:41:06]
  • [审判长]:
    因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
    [10:41:24]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41:36]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41:48]
  • [审判长]:
    今天开庭到此,休庭,看笔录签字。
    [10:42:03]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院张卫副院长、孙敬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
    [10:42:35]
  • [主持人]:
    本次直播指导:张卫 孙敬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白露 付莎莎
    照片提供:谢伟辉
    [10:43:21]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4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