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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黄硕。[09:09:35]
- [主持人]:庭审开始之前,我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09:10:16]
- [主持人]:杜小小(化名)的法定代理人赵女士与丈夫离婚后曾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要求将已判给自己抚养的女儿杜小小改姓赵,籍贯由河南变更为北京。派出所以赵女士提交的申请材料不足为由未予办理。
赵女士诉称,离婚后法院将女儿判给自己抚养,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为了能让孩子更好更快的融入新的家庭,开始新的生活,要求将女儿的姓氏改了赵,籍贯改为北京。
派出所称,根据相关规定,离异夫妻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需要提交双方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协议书并经分局审批后才能办理;将籍贯变更为北京需要提供祖父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杜小小与其祖父的关系证明;杜小小祖父长期居住北京的证明。在派出所将上述情况告知赵女士后,赵女士至今未补充任何材料,故派出所未予杜小小进行姓名和籍贯的变更。[09:10:44] - [主持人]:现在,审判员已经走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09:11:09]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生纠纷,5、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09:11:53]
- [书记员]: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略)。[09:12:19]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没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09:12:56]
- [审判员]:今天本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杜小小(化名)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十八里店派出所要求履行办理变更姓名及籍贯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长卞京英、代理审判员秦齐祺及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寇天功担任法庭记录。[09:18:54]
- [审判员]: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2、委托代理人。3、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4、提起反诉。5、申请回避。当事人有如下义务: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09:19:08]
- [审判员]:双方是否申请回避?[09:19:51]
-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09:20:07]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明确一下你方的诉讼请求。[09:20:24]
- [原告]:判令被告给予原告杜小小(化名)办理变更姓名及籍贯。[09:22:48]
- [审判员]:请原告简要陈述一下起诉的事实和理由。[09:26:23]
- [原告]:经过民事判决原告归赵婷抚养,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村委会也开具了证明,原告法定监护人代理原告办理变更姓名及籍贯变更事宜,但遭到拒绝。2010年1月29日原告诉至贵院,审理后法官提出由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解决,故原告于4月30日撤诉,5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因行政答复期未满于6月1日再次撤诉。今答复期已满,故再次诉至法院。我与前夫都是北京户口且我居住北京,女儿判由我抚养,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为了能让孩子更好更快的融入新的家庭,开始新的生活,诉至法院将赵婷女儿的名字由杜小小(化名)改为赵小小,籍贯由河南改为北京。[09:27:47]
- [审判员]:请被告陈述答辩意见。[09:28:01]
- [被告]:2010年5月,我所辖区居民赵婷携带其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杜小小户口本、出生证、法院判决书及村委会证明到我所为其女杜小小申请变更姓名、变更籍贯。我所民警要求赵婷填写填写变更姓名、变更籍贯申请书各一份。我所民警审查材料后明确告知赵婷,关于变更姓名事宜,根据有关规定,离异夫妇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应提供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及离异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经分局审批后才能够办理。同时告知关于变更籍贯事宜,按照有关规定,籍贯应随祖父长期居住地,杜小小变更籍贯应补充提供杜小小祖父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杜小小与其祖父的关系证明;杜小小祖父在北京长期居住的证明。赵婷拒绝在书面告知书上签字后离开我所,至今未补充任何材料。综上,我所在赵婷为杜小小申请变更姓名、籍贯一案中依法行政,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9:30:05]
- [审判员]: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承担已经向被告提出过履行职责的申请的证据。原告是否有证据向法院提交提交?[09:30:33]
- [原告]:2009年5月,我拿着村委会证明、法院生效判决、户口本和杜小小的出生证明,到十八里店派出所口头提出申请,要求给杜小小变更姓名和籍贯。经法院做工作撤诉。2010年5月正式向派出所提交书面的变更申请。(出示申请书)[09:31:16]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的陈述是否有异议?[09:31:28]
- [被告]:向我所提出的时间为2010年5月14日,出示两个申请书。赵婷当场在派出所填写的。这个原告不用举证了,申请的事实我们认可。(出示在派出所填写的变更申请)[09:31:52]
- [审判员]:原告你看一下被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是否是你本人在派出所填写的?[09:32:12]
- [原告]:(看被告证据材料后)是我填写的。是在派出所写的。[09:32:24]
- [审判员]:原告提出的要求变更姓名和籍贯,是否属于你所的职权范围?[09:41:48]
- [被告]:是我们的职权范围。《户口登记条例》就变更姓名有一个笼统的规定,2004年北京市公安局根据户口条例制订了《派出所办理常驻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该规范中规定,父母离异的情况下,需要提交离异双方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协议书。2002年5月21日公安部针对安徽省公安厅对离婚后离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进行过批复。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填写补充材料书,本案是原告申请材料不全,在被告处当场填写。变更籍贯的问题是依照登记来具体执行的。公民在出生或者申报户口的时候需要填写籍贯一栏,填写籍贯是有规定的,应当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所以原告籍贯一栏应当填写其祖父的居住地,也就是说如果原告杜小小祖父居住地变更的那么我们可以为她变更。[09:42:39]
- [审判员]:被告你提到的关于籍贯的规定有何依据?[09:42:54]
- [被告]:1、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2、北京市公安局有一个关于更换户口本、籍贯的解答中对籍贯如何填写做出解答。[09:43:06]
- [审判长]:根据以上你所陈述的依据,归纳一下变更姓名、籍贯所需要哪些材料?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条件?[09:43:24]
- [被告]:户口这一块是非常复杂的问题,根据不同案件情况也不一样,根据本案具体的情况,先说变更姓名原告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原告本人的出生证,因为原告父母双方是离异的所以要提供原告父母离异的证明,以及其父母同意其变更姓名的协议书。本案原告提交的是法院的判决书证明其父母离异是可以的。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变更姓名工作规范规定,父母同意子女变更姓名协议书是不能缺少的,原告申请变更姓名这块儿缺少这个材料,是不符合规定的。[09:43:48]
- [审判长]:要求提交这个协议书是要求父母双方必须到场?还是就一份协议书就可以?[09:43:59]
- [被告]:我局要求是父母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操作起来就是要求父母双方认可签字。协议真实有效。[09:44:09]
- [审判长]:原告提交哪些申请材料?[09:44:17]
- [被告]:赵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我所留存复印件。还有杜小小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杜小小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父母离婚的一、二审民事判决书。还有一份是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这是原告当时申请时向我们提交的材料。[09:44:44]
- [审判长]:原告看一下是否全部就这些材料?[ 原告]:是,就这些材料。[09:44:58]
- [审判员]:被告继续陈述审查情况?[09:51:36]
- [被告]:原告属于申请不齐全,民警当场口头告知原告申请办理变更材料不齐全并制作办理户口补充材料告知书,当时交给赵婷但是赵婷没有要,没有签字也没有拿走就离开了。当场填写补充材料书。[09:51:52]
- [审判员]:原告你认可被告陈述内容吗?[09:52:00]
- [原告]:是,给我送达了,也告诉我了我没要。[09:52:09]
- [审判员]:被告继续陈述?[09:52:15]
- [被告]:姓名情况就是这样,关于籍贯的问题,根据市局以及公安部的规定原则,籍贯应当填写原告祖父的居住地或者祖父居住较长的地点。根据以上规定我局要求提供其祖父居住地或者常住地证明。当时原告提供的其祖父居住地地点为河南伊川,原告现申请将户口便变更为北京,我局要求其提供其祖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地点为北京的依据。我局认为原告申请变更籍贯缺少证明其祖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北京的证明。[09:54:02]
- [审判员]:被告你陈述的这个情况是否向原告进行告知?[09:54:20]
- [被告]:这个情况我们也向原告进行告知了,当时告知原告缺少三份材料一个是其祖父在北京长期居住的证明、其祖父的身份证以及原告本人与其祖父关系的证明。[09:54:35]
- [审判员]:原告,被告陈述的情况你是否认可?是否向你进行了告知?[09:54:58]
- [原告]:告知了,也向我送达了,我没要。[09:55:05]
- [审判长]:原告,你因为什么原因拒绝签收被告想你送达的告知材料?[09:55:14]
- [原告]:因为这个根本不可能实现的,我和我前夫离婚以后根本就没有联系,他要求我提交的材料根本就提交不了,所以我没签收。[09:55:26]
- [审判员]:被告还有其他材料要提交吗?[10:05:10]
- [被告]:我们有一份视听资料需要向法庭提交并当庭播放,证明目的是证明原告当时到派出所申请的情况以及当时被告履行告知职责的情况。[10:05:24]
- [审判员]:上述询问过程中法庭已经询问原告是否认可你方陈述的向其进行告知并送达告知材料的情况,原告认可你方陈述的事实情况,你方是否坚持出示该份视听资料?[10:05:39]
- [被告]:我们坚持出示一下,主要是证明一下被告向其告知缺少申请材料的过程以及缺少资料的情况。我们申请节选主要片段播放一下。[10:05:57]
- [审判长]:可以播放。[10:06:05]
- [被告]:(当庭播放视听资料)。[10:06:18]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播放的试听资料有何异议?[ 原告]:属实,我没有意见。[10:06:27]
-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以上陈述的法律依据以及规定事项是否有异议?[10:07:02]
- [原告]:我不认可,被告要求我提交的材料我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我和我前夫离婚后根本就没有联系,而且离婚以后孩子一直是跟和我生活。根据婚姻法规定孩子的姓名可以根据父姓也可以跟随母姓,所以我认为孩子可以跟随我的姓氏。还有也是为了孩子成长着想,孩子一直跟我姓,周围也都知道我孩子是叫赵小小。孩子父亲没付过抚养费。对被告陈述的情况我认为孩子现在既然跟随我生活应当跟随我的姓,籍贯也可以跟随外祖父的籍贯。[10:08:54]
- [审判长]:你所陈述的跟随外祖父籍贯是否有法律依据?[ 原告]:没有,就是常理应当这样。[10:09:18]
- [审判员]:被告,市公安局1062号文件规定离异父母需要提交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协议书,该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10:11:33]
- [被告]:具体的立法本意我不清楚,也是为了给予真实意思表示考虑。尊重双方父母意见。[10:12:26]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12:38]
- [原告]:没有补充要说的了。[10:12:46]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12:56]
- [被告]:我们认为原告应当正确认识籍贯的问题,籍贯也没有什么歧视问题,原告提交的材料确实不符合规定变更的材料。希望原告正确认识吧。[10:14:41]
-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补充意见?[10:14:48]
- [原告]:没有。[10:14:54]
- [审]: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发表最后意见?[10:15:00]
- [原]:坚持诉讼请求。[ 被]:坚持答辩意见。[10:15:08]
- [审]:现在闭庭。[10:16:29]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中国法院网和北京法院直播网的技术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10:1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