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审判席人员

图文直播员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答辩

被告查看证据

原告查看证据

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视频直播员紧张工作中
10月14日14时,直播通州法院审理“诉讼期间转移房产 无法履行索赔百万”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郭颖。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诉讼期间转移房产 无法履行索赔百万”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本案由我院宋庄法庭法官张连峰承办。
    [13:54:57]
  • [主持人]:
    承办法官张连峰,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2007年9月任助理审判员,2008年和2009年被评为办案能手和先进工作者。
    [13:56:29]
  • [主持人]:
    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于2009年8月份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原告支付定金后,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我院审理,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诉讼期间,被告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案外人。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正确,本院本应维持。但鉴于被告上诉后擅自以诉争房屋抵偿债务,并已办理完过户手续,导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二中院只能改判驳回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同时认为,被告擅自将涉案房屋抵偿他人属于恶意违约,并有妨碍诉讼之嫌。原告在接到二中院判决后,遂向我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一百万元。
    [13:57:00]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3:58:57]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
    [13:59:56]
  • [审判员]: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张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李文秋,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立广,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张茜,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瑞,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14:01:31]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宋庄法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敲击法槌),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连峰独任审判,书记员陶希担任法庭记录。
    [14:02:3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原告,你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不申请。
    被告,你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
    不申请。
    (2)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4)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6)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 审判员]: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听清楚了吗?
    [ 原告]:
    是的,听清。
    [ 审判员]: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被告听清楚了吗?
    [ 被告]:
    是的,听清。
    [14:02:5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调查。
    [ 审判员]:
    首先进行当庭陈述,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一方陈述中,另一方不得打断对方发言。
    [14:04:07]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 原告]:
    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房屋买卖合同定金4万元;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最后以实际评估为准)。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是2009年8月2日原告同被告的代理人王殿运在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协助下共同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通州区通胡大街68号1号楼1单元4层东门个人房产一处卖给原告,合同价款85万元,合同同时约定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2万元等内容。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2万元定金。按照合同,原、被告及第三人的约定,被告应该协同原告去银行面签贷款协议、过户登记和缴税手续。但被告撕毁协议,拒不协助原告办理,原告于2010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2010年4月14日法院做出2010通民初字第3850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张某办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68号楼1-01-4B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期间被告恶意违约,擅自将100多万元的房租用于抵偿90万元债务,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2010年7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0)二民终字12017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正确,本院本应维持,”“被告在一审法院已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二审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未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将本案争议标的物抵偿他人,时造成本案争议之买卖关系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被告之行为显系恶意违约,并有妨碍诉讼之嫌”,“但鉴于被告上诉后擅自以诉争房屋抵偿债务,并已在房产管理部门与现所有权人李建国完成过户手续,导致张某与魏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本院只能改判驳回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由于被告恶意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于房价上涨很大,现原告再以相同价格购买同地段的房屋已成为不可能,遂起诉至法院。
    [14:07:22]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 被告]: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违约的原因与被告没有关系,是因为在其他法院有另一个借款纠纷,采取了保全措施,后在借款纠纷过程中,被告与原债权人由法院作出了调解书,将房产过户给他人是遵守了正常的程序,被告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原告提出的损失100万元根据被告与原债权人在哈密市签订的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该房以90万元抵偿债务,在此过程中被告没有获取利益,在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只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没有支付其他房款,能够履行还需要原告的履行能力,原告提出的100万元的损失不存在。缺乏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4:11:21]
  • [审判员]:
    下面归纳法庭调查重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对于法庭调查重点,原告、被告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14:13:18]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举证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的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告听清了吗?被告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
    [ 被告]:
    听清。
    [ 审判员]:
    举证按照先原告后被告的顺序进行。举证时,举证方应说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原告听清了吗?被告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
    [ 被告]:
    听清。
    [14:14:05]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
    [ 原告]:
    (1)房屋买卖合同1份复印件。
    (2)一审判决书1份原件。
    (3)二审判决书1份原件,此判决已经生效。
    (4)收条1份,原件。
    [14:15:01]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1)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认可,我们认为合同已经解除。
    (2)(3)判决是事实,我们已经对判决提出了再审申请。
    (4)认可,但交2万元定金和合同的房款85万元,是不和比例的,而且原告2次贷款没有通过,再让被告办理过户手续,风险很大。原告擅自变更合同主体已经明确表示合同解除的问题。
    [14:17:19]
  • [被告]:
    另外我们补充一点,对于法庭的焦点我们认为是原告被告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而不是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14:18:14]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 被告]:
    第一组证据 原告擅自对合同做出重大变更,并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1)《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与原告),证明2009年8月2日,由被告与原告签订,且明确约定房屋买受人是被告;
    (2)张某某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3)《变更协议书》
    (4)《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与张某某)  
    (5)2010年1月12日被告就张某某起诉提出的《反诉状》。  
    (6)《鉴定委托书》
    (7)撤诉申请书,证据2到7均证明:1、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是对合同的单方、重大变更,有违诚信和合同相对性原则;2、原告的上述行为,明确表明其已不再履行与被告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主要义务(包括收房、付款);3、链家公司做为中介方,不仅未尽到《居间合同》约定义务,还协助原告伪造合同,有违诚信和执业操守,其所出证明、证言以及在诉讼中的言行不应采信。
    (8)2010年1月12日庭审笔录。证明在张某某诉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与张某某均承认签订《变更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于签字均予认可;张某某在链家公司(中介方)的协助下,将被告拟出售给原告的房屋,办理到其个人名下,并以买受人的身份在网上进行了公示。
    [14:24:30]
  • [审判员]:
    下面先由原告就第一组证据质证
    [ 原告]:
    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目的是想证明原告有违约行为,原告是否有违约行为,一审判决3850号判决书已经作出了明确了答复。这个判决里面没有认定原告有违约行为,并且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14:27:28]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
    第二组 导致双方合同未能履行,非被告原因,而是原告所致。
    (1)证人证言
    (2)2010年3月25日一审庭审笔录,证据9、10 均证明:1、王某某代理被告出售房屋,在原告两次申请银行贷款失败后,长期未再要求配合办理贷款,也未支付房款。2、王某某代理被告参与张某某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其中,被告撤诉是在张某某和链家公司承认《变更协议》中有关被告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且张某某先行撤诉的情况下做出的。张某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09年10月9日,被告依约配合原告办理银行贷款,并按照中介方链家公司的要求提供了全部资料,但换了两家银行,两次申请均没有获批。后得知,系原告擅自更换合同主体所致。
    (3)2010年6月18日二审庭审笔录,证明张某诉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两次面签失败之后,未再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贷款,也未向被告支付房款。11月原告之子张某某提起了诉讼。
    [14:30:21]
  • [审判员]:
    原告对第二组证据进行质证
    [ 原告]:
    (1)证人所述不认可,证人与被告在合同中,在诉讼中始终是作为代理人或者是诉讼代理人出现,证人说其是被告的职员,证明的内容说去银行面签没有成功责任不在被告,而是在原告,提醒对方注意,在上次开庭时候证人说了办理两次面签太麻烦,我们不办了,所以责任不在原告,根本原因是房屋涨价了,被告不想卖给原告了。对于上个诉讼中已经处理完毕的事实不需要再有争议,上个案件已经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2)真实性无异议。证人明确说了两次无法办理下来,就不办了。
    (3)真实性无异议。在双方两次面签没有成功后,被告说不再办了,原告只能来法院起诉。
    [14:31:12]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
    第三组 本案所涉房屋折抵借款,遵循司法程序,对此被告不存在恶意。
    (1)(2010)哈市立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
    (2)《和解协议》
    (3)(2010)哈市民一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证据12、13、14均证明在该借款纠纷中,本案所涉房屋被法院查封,后用于折抵借款。此过程中,因房屋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不得另行处置,非被告可以掌控,即使不折抵借款,也面临拍卖还债的局面。为了减少损失,被告与债权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对此被告并不存在恶意。
    [14:34:11]
  • [审判员]:
    原告对第三组证据进行质证
    [ 原告]:
    对三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于证明内容有异议,现在这个房子市场价格已经达到了200万元,被告以90万元抵偿欠款是不正常的,被告在通州区有几套房子,其他房产都不存在争议,为什么拿有争议的房产来抵偿。所以被告有主观的恶意违约。
    [14:34:56]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
    第四组 被告已经明确告知原告解除合同,并且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
    (1)被告就原告第一次房屋买卖合同起诉所提出的《反诉书》,证明在两次贷款均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被告已经明确告知原告“房子不卖了”,双方合同解除。
    (2)《专用税收缴款单》,证明被告以房屋折抵李某某借款90万元,实际的交易价格也是90万元,较被告与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85万元并无太大差距,被告并没有从中另外获利。
    (3)武夷花园二手房价格走势
    (4)潞城镇地区房屋网上签约成交信息公示
    (5)附近同期在售楼盘信息表,证据16、17、18 均证明在原告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他人(09年9月10日)和两次银行贷款未获审批(09年10月9日)期间,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合同不再履行,涉案房屋的价格与合同约定的价格没有明显变化,原告所主张的损失并不存在。
    [14:42:45]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四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1)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在12017号判决中说一审的判决是正确的。
    (2)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房屋的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准。以和解的方式将房屋抵偿出去,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价格比,没有逻辑关系。
    (3)(4)(5)真实性及证明内容都不认可,这无法作为证据使用,应该以法定的法定的假定机构进行鉴定。
    [14:42:54]
  • [审判员]:
    刚才,在法庭指挥下,对全部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庭对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收条真实性予以当庭认证。对被告提供的被告与原告买卖合同、(2010)哈市立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2010)哈市民一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真实性当庭予以确认。其他证据是否予以确认以最后的书面判决为准。
    [14:43:40]
  • [审判员]:
    宣证人王某某出庭,王某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
    [ 审判员]:
    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如果做伪证法院将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否听清?
    [ 证人]:
    是的,听清。
    [ 审判员]:
    证人,你和本案原告、被告是否有亲戚、朋友或其他利害关系
    [ 证人]:
    我和被告是同学关系。
    [14:52:34]
  • [审判员]:
    证人,你看一下这个证明是否是你签的字
    [ 证人]:
    是的。这个就是我要证明的内容。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有问题问证人
    [ 被告]:
    在证明的第二项内容关于网签合同时候你是否去了
    [ 证人]:
    没有,贷款我去了。贷款去了两次,一个是北京银行,还有通州工商银行。第一次是中介带我们去的,第二次是我们自己找的。
    [ 被告]:
    为什么面签没有成功?
    [ 证人]:
    因为原告没有符合条件。当时审查资料我们不清楚,都是中介做的。
    [14:52:59]
  • [原告]:
    在原告诉讼被告的一审期间,你作为被告的什么人参加诉讼?
    [ 证人]:
    我属于代理人。
    [ 原告]:
    在买卖合同中你什么身份出现的?
    [ 证人]:
    我也是代理人。
    [ 原告]:
    你上次开庭的时候说过,两次面签不成功后,我们认为比较麻烦,我们不卖了,这是否是你说的?
    [ 证人]:
    我不记得我说过。
    [ 审判员]:
    证人退庭。庭后看笔录签字。
    [14:53:12]
  • [审判员]:
    双方对证人质证。
    [ 被告]:
    认可证人证言。
    [ 原告]:
    证人和被告的关系非同一般,据我们了解,证人是被被告雇佣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证人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出现,在诉讼中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出现,所以证人证言是不真实的。
    [14:57:16]
  • [审判员]:
    下面宣读2010年9月25日下午5时对通胡大街千氏(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当日下午5时30分对通胡大街21世纪房地产中介门店(牡丹园加盟店)的询问笔录各一份(略),下面由原被告质证。
    [ 原告]:
    真实性均没有异议。房子现在的市场价格在1.6万元到1.7万元之间。
    [ 被告]:
    真实性均没有异议,这个只是一个询价,并不是专门的机构说的。在今年3、4月份的时候价格最高,但是成交量已经下来了,成交的房子很少。价格应该遵循于合同时期的价格。目前的价格和3、4月份的价格不能代表合同履行期间的价格。
    [14:58:0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
    [ 审判员]:
    原告,你为什么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还要求损失100万元?
    [ 原告]:
    定金是主合同,损失是发生的。
    [ 审判员]:
    被告,你为何在房屋买卖审理过程中将房屋抵偿债务
    [ 被告]:
    合同是和原告签订的合同,但是原告何时在银行贷款了?原告没有履行贷款义务,合同履行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付款的要求。正因为原告不付款,又和第三人擅自变更合同主体,因为被告急着用钱,所以将房子抵偿成了别人的钱。第一次起诉我说我违约,后来又撤诉了。到底合同是跟谁履行,是跟谁签的,我不知道是谁跟我签定合同。被告有什么财产与原告没有关系。一个合同不可能有两个主体。案件是如何来的,原告为什么转换主体签字了,如何合同一直是原告在履行是否会有今天的结果。原告何时贷款了?何时给原告付款了?我没有违约。违约的是原告,不是被告。不管法院如何判决。
    [14:58:45]
  • [审判员]:
    被告,你刚才说你对二中院判决已经申请再审,再审的结果是什么?
    [ 被告]:
    还没有进行再审。
    [ 审判员]:
    被告,你是否同意退还原告双倍定金?
    [ 被告]:
    如果双方能够协商,我可以退还原告2万元的定金。
    [14:59:54]
  • [审判员]:
    原告,你和张万东关系?
    [ 原告]:
    父子。
    [ 审判员]:
    原告,当时为什么变更为张万东住房?
    [ 原告]:
    这个与本案没有关系。
    [15:00:06]
  • [审判员]:
    被告,你在武夷花园有几套房子
    [ 被告]:
    这个与这个案件有关系吗?
    [ 审判员]:
    被告,法院查封的另一套房子是否是你的?
    [ 被告]:
    是我的,但是这个是夫妻共同财产。
    [ 审判员]:
    被告,你认为违约金100万元是不高还是过高
    [ 被告]:
    我认为我没有违约责任,不应该承担责任。
    [15:00:18]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有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原告说我不配合作贷款,法庭应该作调查,调查原告是否贷款了,是否积极的负了付款义务。为什么要把合同变更为原告,我不知道。没有人通知我,违背了买卖双方一方的意志,这是什么合同?
    [15:08:27]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身攻击性言行。
    [15:08:55]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民终字第12017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被告在一审法院已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二审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未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将本案争议标的物抵偿他人,是造成本案争议之买卖关系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被告之行为显系恶意违约,并有妨碍诉讼之嫌”,对于被告的恶意违约行为的认定是已经生效判决认定的既判事实,既判事实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代理人无权提出自己的异议。
    [15:09:49]
  • [原告]:
    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本案原告如果再买相同地段的房屋原价格已经不可能,或者可以说如果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则原告可以获得的利益,无论从何种理论角度论述,原告的损失都是客观存在的。
    [15:10:12]
  • [原告]:
    三、双倍返还定金问题。
    从理论上来讲,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买卖合同是主合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是在承担主合同责任,双倍返还定金则是承担从合同责任,两者并行不悖。被告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从公平原则出发,被告也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被告的违约行为不属于一般违约行为,而属于恶意违约。其违约是因为房屋涨价获得的利益。从现实角度考虑,被告的恶意违约行为实际上已经实现了自己的目的。因为即使房屋经过评估部门的评估,那么这个评估价也往往比真实的市场价格低,被告即使按照评估价赔偿原告的损失,其也是获利的。同理,原告即使获得了赔偿,也比履行完毕获得房屋而言受损的。
    法律上有个谚语“一个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得利益”,但本案显然是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中获得了利益。这是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的。所有本案即使被告承担了违约责任,法院也应该判决被告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恶意违约,导致合同从法律上无法履行。原告的损失是巨大的,原告已经申请法院对该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减去合同价赔偿原告的损失。请法院保护善意原告的损失。
    [15:10:54]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我们已经提出再审申请。被告的证据调解书也有法律效力,涉诉房产已经经过法院的冻结,已经超出了被告掌握范围。被告是为了用钱,才抵偿债务。原告主张的100万元的损失在原告被告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只支付了2万元现金,原告也没有支付其他的房价。原告也并没有履行合同。经过两次贷款已经体现原告的付款能力。从哈密市的民事调解和过户契税的情况看,成交价和合同价没有太大的差异,被告并没有获取利益。被告没有违约,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在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被告在合同签订后90日配合原告办理手续,没有对原告付款方面作出约定,两次都是原告的儿子进行贷款,两次都没有办理下来贷款,在原告资信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还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而被告一直没有拿到房款。被告当时表示如果无法办理贷款,被告就不卖房了。我们有理有终止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在没有经过被告同意也告知被告的情况下,签订了变更协议书,并在网上进行了公示,这明确表示其已经不再和被告履行合同,被告可以依法解除与原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整个过程而言,被告在此过程中无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5:12:02]
  • [审判员]:
    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
    对于已经由判决进行的事实认定,已经不需要再进行争论。二中院的判决已经认定,不应该有异议。
    [ 被告]:
    没有。
    [15:12:1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 审判员]:
    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5:13:0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调解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被告?
    [ 原告]:
    不同意。
    [ 被告]:
    同意。
    [ 审判员]:
    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者庭后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内容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现在闭庭
    [15:13:27]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宋庄法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5:14:05]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