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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黄硕。[09:00:53]
- [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二)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三)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四)对违反法庭纪律且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09:11:14]
- [审判长]: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略)。[09:12:25]
- [审判长]: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方方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住房保障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卞京英担任审判长,和代理审判员秦齐祺、人民陪审员丁京莉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寇天功担任法庭记录。[09:14:18]
- [审判长]: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本合议庭在庭前已经向当事人书面告知,对此,原告是否已经收到了诉讼权利告知书?是否要求回避?[09:14:31]
- [原告]:收到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代理人]:收到了,不申请回避。[09:15:04]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审查。原告明确一下你方的诉讼请求。[09:15:21]
-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2010年4月30日作出的编号为朝住取(2010)83号《关于取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09:24:03]
- [审判长]:被告请陈述作出《关于取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的时间及内容?[09:26:09]
- [被告代理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为2010年4月30日作出,内容为2008年6月23日,刘方方家庭向安贞街道办事处申请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2008年9月3日市住房报站部门予以备案。2009年11月,被告对原告家庭购买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原告于2008年8月22日获得位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一套房产,所有权人为刘方方。因原告家庭存在隐瞒家庭住房及资产真实情况的行为,被告依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取消了原告的购买资格。该决定告知了原告复议权利及行使权利的具体期限。[09:27:02]
-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过行政复议?结果是什么?[09:27:14]
- [原告]:申请过,2010年5月25日申请复议,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复议申请,2010年7月23日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决定的决定,我是当日收到该复议决定。[09:27:26]
- [审判长]:请原告简要陈述事实与理由。[09:27:34]
- [原告]:1、被告作出的原告隐瞒真实家庭情况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不存在隐瞒住宅及家庭资产的情况,2008年6月23日申报,新增房屋于2008年8月22日获得,当时无法申报。申请的承诺书中未出现要求原告对申报后的未来期间的事项进行承诺的书面表述;2、原告提交申请后被告有法定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通过审核的家庭即原告下发《备案通知单》,由于被告未向原告下发该通知单,造成原告不知道何时通过何种方式向何部门申报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由于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原告未能申报,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申报,不属于隐瞒家庭住房及资产真实情况的情形。原告在收到选房签约通知单时,被告在通知单上明确告知原告已经完成摇号配售,原告有理由认为轮候期间已经结束,即法定申报期结束,法定申报义务已经解除。原告已不须申报住房的变化情况;3、原告自申请至今一直符合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2008年8月的房屋实际出资人为原告的母亲,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原告母亲所有,原告与其母亲定有《房屋所有权约定协议》,原告对并非本人实际所有的房屋无需申报;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的依据不成立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告对原告作出处罚属于实用法律错误,被告要求原告办理退房手续无法履行。综上原告请求被告撤销对原告作出的决定。[09:29:01]
- [审判长]:请被告陈述答辩意见。[09:29:48]
- [被告代理人]:2008年6月23日,原告向安贞街道办事处以单人户申请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2008年9月3日,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获得了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2008年10月,原告收到《朝阳区限价商品住房选房签约通知单》,配售户型为1居室。2008年11月4日,原告购买了朝阳区限价商品房一套。2009年11月,被告对原告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进行了复查。经查,原告于2008年8月22日购买了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房产一套,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在申请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期间未申报上述房产,隐瞒了家庭住房和资产变动的真实情况。被告依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于2010年4月30日对原告作出取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并无不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9:31:3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本案合议庭将围绕被告作出的取消限价房购买资格决定的合法性进行法庭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因此,在法庭审查被告作出的取消限价房购买资格决定的合法性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09:34:09]
- [审判长]:首先进行法定职责的审查。请被告说明你办具有作出取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决定的职权依据?[09:34:41]
- [被告]:根据京政发[2008]8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九条。(宣读该规定具体内容)这是我们的职权依据。[09:34:53]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职权是否有异议?[ 原告]:对职权没有异议。[09:35:02]
- [审判长]:在审查被告取消限价房购买资格行为前,被告先简要向法庭陈述一下要取得限价房购买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本案原告之前取得购买资格的情况。[09:35:13]
- [被告代理人]:购买限价房申请条件主要是根据京政发[2008]8号文件的规定了。该规定明确了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该符合的条件和相关审查工作的情况。《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包括:1、有本市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年满30周岁;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十六、十七条对于家庭住房、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做出了明确规定。另外,京建住[2008]226号文件对市城八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住房及总资产净值做出了规定。家庭人口3人及以下,(本案涉及的一个人的申请),家庭年收入为8.8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为15平方米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为57万元及以下。原告在申请时年满33周岁符合单身家庭申报的条件,申报时填写的收入情况为57751元,原告申请时填写的家庭资产净值是按照五万元申报的。审查的程序是:先由街道办办事处的保障科进行初审,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县住保办复审,复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上报市住保办备案。备案后进入轮侯期。[09:37:11]
- [审判长]:被告把你方认定事实情况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出示一下?[09:37:37]
- [被告代理人]:本案原告刘方方,2008年6月23日,安贞街道办事处收到原告提交的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原告是以单身家庭申请限价房购买资格。从该表中申报的住房为无。当日,原告户籍所在地的安贞街道办事处对原告进行了初步审查,认定原告符合申请条件。经复核及二次公示,2008年8月21日,经区住保办复核认为其符合条件。2008年9月3日,市住保办予以备案。2008年10月16日,向刘方方下发《朝阳区限价商品住房选房签约通知单》通知其选房,配售户型为1居室。(出示第一组证据:1、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2、刘方方身份证明;3、常驻人口登记卡;以上是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4、北京某某大学师范学院《证明》;证明原告没有房产住在学校宿舍的情况。5、《声明》;证明目的同证据5。6、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批表;证明原告曾经申请过经济适用住房并且获得了批准,该表不作证据使用。7、朝阳区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入户调查表;8、朝阳区申请保障性住房评议情况记录表。该表是由安贞街道做出的,对原告家庭评议情况认为原告家庭是符合申请条件的。[09:39:05]
- [审判长]:被告对刘方方作出取消限价房购买资格决定是基于何事实?对该事实是如何获取并调查的(也就是作取消决定履行程序的情况)一并陈述,陈述后出示相应的证据。[09:39:17]
- [被告代理人]:2008年8月22日,刘方方购买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3.37平方米,且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方方。2009年北京市住建委对全市所有限价房申请及配售情况进行筛查,将发现名下有房产的情况向相关辖区的住房保障部门通报,根据通报发现原告名下有房产,于是被告于2009年11月开始对原告进行复查,经调查发现上述事实。2009年11月12日,安贞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员通知刘方方到安贞办事处服务大厅谈话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刘方方承认上述事实,但表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其母亲,同时刘方方还提交了《房屋所有权约定协议》、《情况说明》、房屋所有权证、母亲的身份证和和户口簿的复印件。被告调取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09:41:43]
- [审判长]:被告把你方的证据材料作出示,说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09:44:44]
- [被告代理人]:出示第一组证据:1、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2、刘方方身份证明;3、常驻人口登记卡;以上是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4、北京某大学师范学院《证明》;证明原告没有房产住在学校宿舍的情况。5、《声明》;证明目的同证据5。6、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批表;证明原告曾经申请过经济适用住房并且获得了批准,该表不作证据使用。7、朝阳区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入户调查表;8、朝阳区申请保障性住房评议情况记录表。该表是由安贞街道做出的,对原告家庭评议情况认为原告家庭是符合申请条件的。9、配售表及配售通知单。这是第一组证据主要证明原告申请的情况以及配售的情况。[ 出示第二组证据]:11、询问笔录;12、常驻人口登记卡;13、房屋所有权约定协议;14、情况说明;15、《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16、房屋所有权证;17、刘方方母亲的身份证;18、常住人口登记卡。[09:46:09]
- [审判长]:本案在庭前进行过证据交换,证据交换过程中当事人各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已经记录在卷,这些没有争议的证据为:被告提交的证据2、3、12、17、18。原告刘方方提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现在再和原、被告核实一下,没有争议的证据是这些吗?[09:50:55]
- [原告]:对,以上这些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认可。[09:51:40]
-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上述证据法院经审查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下面对有争议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09:51:57]
- [原告]:首先本案的时间有很大的关系,证据1核定表的二次公示落款日期即最后时间是8月21日,原告购买房屋的时间是8月22日,也就是说原告在这个时间之前所提供的信息都是真实有效的,原告填写该核定表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09:52:09]
- [审判长]:是否可以理解原告你对证据1本身没有异议只是需要合议庭关注该日期?[09:52:16]
- [原告]:对,可以这么理解。[09:52:22]
- [审判长]:原告继续陈述质证意见。[ 原告]:证据2、3原告没有异议。证据4《证明》、证据5 《声明》都是真实有效的。证据6核定日期是08年6月16日,提供该份证据也是在6月23日之前的,多说两句,根据北京市当时的规定原告当时没有住房所以按照规定原告申请了经济购买申请,原告具备有限购买权。证据7可以证明证据1中原告提供的信息都是真实有效的。证据8日期是08年6月25日这个日期可以证明原告是符合申请资格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原告购买的住房信息都是真实有效的但是希望大家注意一下时间点的问题。证据10 签约通知单上的日期可以证明被告是通过自己的审核认定原告是符合申报资格的。第一组证据的意见陈述完了。[09:52:54]
- [审判长]:那么是否可以讲你对被告第一组证据材料概括为你对被告的证据材料真实性以及合法性都没有异议,只是希望法庭注意证据材料所显示的时间点的问题,你认为在该时间点的现实下可以证明你申报的信息都是真实有效的是吗?[10:09:42]
- [原告]:对,可以这么概括。[10:09:58]
- [审判长]:原告继续陈述第二组证据的质证意见?[10:10:06]
- [原告]:证据11询问笔录的内容我认可,因为是我签字的我当然认可,我的意见是我在接到被告的通知之后如实的进行申报没有隐瞒政府部门。证据12 我没有异议。证据13我认为该份证据可以证明我与我母亲之间签订的协议的效力是真实有效的。证据14可以证明原告家庭情况的问题,原告父母没有贷款资格,原告具备贷款资格所以原告只起到了一个名义上的所有人的关系。证据15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原告没有什么异议,但是对关联性问题我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取消原告资格时基于原告隐瞒了住房情况,但是根据这套住房没有关系。所以原告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16、17、18原告不发表任何意见。陈述完了。[10:10:54]
- [审判长]:被告,申请人在申请之后家庭收入、住房、资产情况发生变化后是否需要申报?应当在何期间进行申报?[10:47:15]
- [被告代理人]:需要进行申报,期间是有两个即审核期间和轮候配售期间。根据223号文的第18条规定轮候期即经审核进行备案的家庭进入轮候期,进入轮候期即进行摇号配售,轮候期即指进行备案到签订配售合同这段期间。在轮候期间内也有如实申报家庭真实情况的义务。本案原告在审核期间及轮候期间均没有进行申报。[10:47:56]
- [审判长]:被告,你方对原告陈述的原告与其母亲进行约定的情况是否认可?你方什么意见?[10:48:07]
- [被告代理人]:这个我们是不认可的,他们的自行约定不能改变房屋登记的情况。[10:48:18]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48:25]
- [被告代理人]:根据京政发【2008】8号第四章资格审核对申请、审核、备案等程序都有明确规定,根据盖章第19条规定,以备案为截止点而不以复审为截止点。原告购买房屋的期间是在我们进行审核的期间。原告在证据6中提出原告提出原告具有该审批表即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照京政发【2007】第27号文规定,原告不存在优先配售的资格,原告在申请限价房购买的时候其家庭收入也已经超出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规定。原告对证据15认为没有关联性我们不认可,对原告与其母亲之间的协议我们不认可,这个以上我们也陈述过了,不再重复。[10:49:06]
- [审判长]:因为之前作了双方的证据交换,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材料除了证据1以外其余证据均持有异议,被告是否认可?[10:49:14]
- [被告]:认可。[10:49:21]
- [审判长]:那么请被告直接陈述对原告证据材料持有质疑的质证意见?[10:49:29]
- [被告]:证据2的证明目的被告有异议,该份证据不是证明被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该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3的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被告不认可。[10:49:38]
- [审判长]:原告就该份视听资料整理了一份书面文字性材料,向被告出示一下。(出示给被告阅)[10:49:46]
- [原告]:审判长,这份证据原告需要陈述一下,原告始终没有收到这份申请备案通知单,原告认为该份通知单在本案中很重要,如果被告具备该份通知单希望被告出示一下。[10:50:12]
- [审判长]:被告看完了吗?发表质证意见。[10:50:18]
- [被告]:该文字证据我们已经看过了,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我们无法确认,我们主要的证明目的是认为原告以此在证明被告违法了法定义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7条明确规定了发放申请备案通知单的义务主体是接到办事处并非被告,原告以该份视听资料来认定被告违法法定义务被告不认可。证据4被告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没有尽到职权义务。[10:50:35]
- [审判长]:原告针对被告陈述发表辩驳意见?[10:50:42]
- [原告]:被告认为原告的证据2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原告认为该份通知单的下发单位应当是被告,表下面的单位是区县住保部门街道是不具备该权利的,京建住【2008】23号文件第17条有明确规定。所以我认为问题出现在被告,被告没有想法进行下发,我不知道什么时候备案所以之后的工作我就没办法开展,我不知道我是否需要申报什么时候申报向谁申报,时间地点联系方式我均不清楚。[10:50:59]
- [原告]:针对于被告陈述的轮候期间,我有不同意见,08年10月16日被告签发的通知书。轮候期间是经过备案的期间,但是没有向我发送申请备案通知,如果我知道我进入备案了那么我没有去申报的话我就不会来打这个官司,但是我没有收到通知书,我不知道是否进入轮后期,我不知道该否去申报,所以我不存在隐瞒。[10:55:00]
- [审判长]:原告你认为轮后期应当是哪段期间?依据是什么?[10:55:09]
- [原告]:我认为轮候期是摇号配售之前,备案之后这段期间是轮候期间。这个点是在10月16日之前。依据是京住保16号文件。我承认在轮候期间有申报的义务,这点我承认,但是在我拿到通知之前这个轮候期间就已经结束了。所以这个责任应当在被告,由于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所以导致了原告错过了法定的期间。[10:55:25]
- [审判长]:原告购买的天通苑的房屋的性质?取得产权证的时间?请出示产权证原件。[10:55:33]
- [原告]:商品住房,20009年5、6月份拿到的产权证。[10:55:39]
- [审判长]:询问一下原告,你认为你购买了该套住房以后是否还符合申请购买限价房的条件?[10:55:45]
- [原告]:我认为我还是符合条件的。[10:55:50]
- [审判长]:那么如果你认为符合的话是否会申报这套房屋?[10:55:58]
- [原告]:我不需要去申报,第一这套住房不是我的,再有现在已经过了申报的期限。[10:56:05]
- [审判长]:如果你认为该套房屋不需要申报,那么与你之前陈述的反复强调的备案、轮候的时间分界点有何关系?[10:56:33]
- [原告]:我只是对6月23日以前的事情进行承诺,法律规定上也没有要求我对即将发生的事情进行承诺。[10:56:42]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陈述有何辩驳意见?[ 被告]:申请期间包括到备案,这一点原告之前也承认了,在这个期间原告都有申报的义务,这是原告对政策的误解。[ 审判长]:询问一下被告,如果原告在购买该天通苑住房之后是否仍具有申请限价房的资格?[ 被告]:不符合条件了,其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73.37平方米,已远远超过了个人申请的住房面积标准,平均人均住房的使用面积应当是15平米以下,原告购买的住房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个规定面积,已经不符合购买限价房的条件。[10:57:04]
- [审判长]:被告作出取消限价房购买资格决定的依据是什么?[ 被告]:京政发[2008]8号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11:02:07]
- [审判长]:原告是否认可被告的决定依据?[ 原告]:不认可,原告属于无过错的行为,由于被告的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才导致原告不知道要申报住宅情况。[11:02:16]
- [审判长]:原告对你配售的限价房你的购买情况?该限价房是否已经交房?[ 原告]:08年11月4日签订购买限价房合同,贷款方式购买。约定今年9月30日交房。目前还未交房。[11:02:24]
- [审判长]:法庭审查到此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辩论意见。在辩论中不允许使用侮辱、诽谤、攻击性的语言。首先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1:09:52]
- [原告]:因为没有收到备案通知单是导致原告没有向被告申请住房情况的直接原因,轮后期9月3日开始到10月16日结束这段期间我是不知道的,向原告下发该通知是被告的职责,这是导致原告没有申报的主要责任。原告承认原告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主要责任在被告,所以原告不属于隐瞒,隐瞒是原告知道的情况下不去申报但事实是不我根本不知道,所以不是隐瞒,可以去查一下辞海。如果被告向原告下发通知单的话我希望向我出示我签收的情况。如果有签字的话我要核实一下是否是真实的。另外,我强调一下我和我目前签订的协议我认为是真实有效的,这套住房不是我的如果是我的我就不可能再去够买住房。[11:10:15]
- [审判长]:下面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备案通知书的合法是有街道来核发的,原告强调应当是有区县政府部门来核发是没有依据的。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没有向其核发备案通知书才导致了原告没有如实申报住房情况,这个被告不认可该说法,原告在备案期间以及轮候期间都有如是申报的义务,在轮候期间原告仍然隐瞒了住房的信息没有申报。[11:10:33]
-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我坚持认为备案通知书没有向原告进行送达是直接导致原告没有申报的主要原因。[11:10:41]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没有了。[11:10:48]
- [审判长]:法庭辩论到此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10:54]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11:00]
-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是否继续开庭或进行宣判另行通知。庭后各方当事人核实笔录签字。[11:11:07]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中国法院网和北京法院直播网的技术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关注。[11:14:05]
- [声明]:本次直播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网友参考,不具法律效力。[11:14: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