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审判大楼

审判员张琦

庭审全景

网络庭审直播小组

原告代理人

被告及被告代理人

审判员及书记员
2010年12月6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 [主持人]:
    网络庭审直播,审判过程公开,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赵晨,感谢大家再次对邳州市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的关注和参与。
    [14:30:37]
  • [主持人]:
    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庭审开始之前,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王学成、周薛凡
    被告:张立强、张夫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原告诉求及理由:
    2010年7月29日19时50分,二原告之子王洪忠驾驶二轮摩托车撞至被告张立强违章停放在省251公路37.15千米的苏CUJ774号正三轮摩托车尾部,致王洪忠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致乘坐王洪忠车辆的原告之女王贵荣摔出后,被对面而来的被告张夫春驾驶的皖11/63390号变型拖拉机碾压而死。该事故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洪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立强、张夫春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贵荣不负事故责任。
    另,苏CUJ774号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交强险;皖11/63390号变型拖拉机先后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55617元。
    [14:36:40]
  • [主持人]:
    本案主审法官张琦,四级法官,法律硕士,多次被评为优秀法官、办案能手。担任此次法庭记录的是书记员纪瑞颖。
    [14:37:54]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工作已准备就绪,请书记员开始宣布法庭规则。
    [14:49:08]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略)
    [14:50:51]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邳州市人民法院议堂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学成、周学凡与被告张立强、张夫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庭定于今天下午14时30分准时开庭,现在已是14时50分,鉴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今天的庭审,现在宣布缺席开庭。
    [14:52:39]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王学成,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议堂镇柳新村云2组15号。
    原告周学凡,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波,邳州市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立强,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碾庄镇祁庄村110号。
    被告张夫春,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宿迁市宿豫区黄墩镇尚营村大张组14号。
    委托代理人袁顺利,宿迁市宿豫区皂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民主南路恩华大厦九楼。
    负责人,于葳,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哲丽,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华路125号。(未到庭)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58号文化宫二楼。(未到庭)
    [14:54:12]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14:54:56]
  • [原告、被代]:
    没有。
    [14:55:10]
  • [审判员]:
    今天开庭双方是否同意?
    [14:55:25]
  • [原告、被代]:
    同意。
    [14:55:39]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琦审理此案,书记员纪瑞颖担任法庭记录。审理过程,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略)
    [14:56:00]
  • 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吗?
    [ 原告、被代]:
    听清了。
    [ 审判员]:
    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了吧?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被代]:
    听清了,不申请。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三款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略)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
    [ 原告、被代]:
    听清了。
    [14:57:35]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 原代]:
    宣读起诉状及赔偿明细(略),对于王洪忠的死亡责任在交强险外其承担70%,张立强承担30%的责任,对于王洪荣死亡责任在交强险外王洪忠承担50%,另两被告各承担25%,并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张立强、张夫春、中国人寿财保徐州支公司针对原告的诉请分别进行答辩。
    [14:58:57]
  • [被告1]:
    王洪忠撞我车的时候我不在现场,我停车下去卖木头了,事故发生后我在事故股交了7000元,我现在没有能力赔偿,由法院依法判决。
    [14:59:26]
  • [被2代]:
    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对相应的赔偿费用明细中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没有异议,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张夫春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而且交警认定次要责任的理由为机件不符合标准,我们认为该起事故的发生,张夫春的过错是比较小的,根据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相关司法解释应根据当事人的责任及双方获利情况,所以本案被告张夫春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且其驾驶的拖拉机在第四、五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应由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被告张夫春只对本案死者王贵荣的赔偿部分承担15%的责任,本案第一被告张立强投保的交强险应对本案的二位死者均应承担保险责任,且平均分割,我们投保的交强险只对死者王贵荣的进行赔付。因为从事故认定书能够看出本案第一被告张立强是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事故的次要责任,而我们只对王贵荣的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张夫春承担的责任是在人寿保险公司承担55000元,太平洋及天安保险公司各承担11万元,剩余的部分张夫春才能承担15%。张立强对王洪忠的死亡承担责任。
    [15:00:14]
  • [被3代]:
    1、如果原告人向法庭提交张立强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单,我公司承担责任;2、对于王贵荣的死亡与我公司没有因果关系;3、对于王洪忠死亡精神抚慰金5万元过高,对于王洪忠的抢救费用待原告方提供相关证据后再予以质证;4、原告方主张精神抚慰金10万元不当;5、对于其他各项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提供书面答辩状(略)。
    [15:01:08]
  • [审判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未答辩。
    [15:02:04]
  • [审判员]:
    原告方,针对三被告的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 原代]:
    张立强的交强险对于王洪忠的死亡赔偿不足,应全部支付王洪忠的损失,在交强险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本起事故造成原告一对子女死亡,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15:02:47]
  • [审判员]:
    被告方有无补充?
    [ 被告1]:
    没有。
    [ 被2代]:
    没有。
    [ 被3代]:
    对于王洪忠的死亡在交强险内承担责任,我公司对王贵荣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5:03:25]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方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举证。
    [15:04:08]
  • [原代]:
    提供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分担情况,本案所涉事故致原告一对子女死亡,且本起事故中张立强应对王洪忠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张夫春应对王贵荣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15:05:43]
  • [原代]:
    提供2、张立强的驾驶证、苏CUJ774号车辆行驶证各一份,证明该车的登记车主是崔永波,实际车主是张立强;
    [15:06:09]
  • 原代:提供3、张夫春的驾驶证、皖1163390变型拖拉机的行驶证一份,证明登记车主是王亚,实际车主是张夫春;
    [15:07:39]
  • [原代]:
    提供4、苏CUJ774号人寿交强险保险单一份,保险期间为2009年8月7日至2010年8月6日;
    [ 原代]:
    提供5、皖1163390号机动车在太平洋和天安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保险单各一份,天安保险期间为2009年10月14日至2010年10月13日,太平洋保险期间为2010年6月25日至2011年6月24日,综上证明车辆投保的事实。
    [ 审判员]:
    三被告分别进行质证。
    [ 被1]:
    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 被2代]:
    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
    [ 被3代]:
    没有异议。
    [15:10:18]
  • [审判员]:
    原告方继续举证。
    [ 原代]:
    提供6、王洪忠、王贵荣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及火化证、尸检报告各一份,证明王洪忠、王贵荣的死亡时间、户籍性质及死亡原因。
    [ 原代]:
    提供7、邳州市人民法院的医疗费发票及用药明细各一张机中医院诊断证明一份,证明王洪忠因抢救花费3789.07元。
    [15:11:20]
  • [审判员]:
    三被告分别进行质证。
    [ 被1]:
    对死亡证明没有异议,对于医疗花销不清楚。
    [ 被2代]:
    对于王洪忠的相关证据我们承担责任不发表质证意见,对于王贵荣的相关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 被3代]:
    对真实性不持异议。另外还需要提供病例证明,对于非医保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15:12:40]
  • [审判员]:
    原告方继续举证。
    [ 原代]:
    提供8、王学成的家庭户口簿、议堂镇柳新村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的家庭成员关系。
    [15:13:53]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1]:
    没有异议。
    [ 被2代]:
    没有异议。
    [ 被3代]:
    没有异议。
    [15:14:27]
  • [审判员]:
    原告方继续举证。
    [ 原代]:
    暂时没有证据提供。
    [15:15:39]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张立强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 被1]:
    没有证据提供,事故发生后我交到事故处理部门7000元。
    [15:16:06]
  • [审判员]:
    原告方进行质证。
    [ 原代]:
    认可。
    [15:16:19]
  • [审判员]:
    被告保险公司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15:18:18]
  • [被3代]:
    没有。
    [15:18:59]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张夫春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15:19:26]
  • [被2代]:
    没有。
    [15:19:41]
  • [审判员]:
    出于慎重,法庭调查了死者王贵荣的家庭状况。下面法庭提供一份谈话笔录和刘林明的身份证明。证明:王贵荣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子女。
    [15:22:56]
  • [审判员]:
    原告对该证据质证。
    [15:23:17]
  • [原代]:
    无异议。
    [15:23:23]
  • [审判员]:
    被告对该证据质证。
    [15:23:38]
  • [被1]:
    无异议。
    [15:23:47]
  • [被2代]:
    无异议
    [15:23:58]
  • [被3代]:
    无异议。
    [15:24:2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24:38]
  • [原代]:
    对于王洪忠死亡赔偿应由第三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包括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余额由张立强按30%比例赔偿。对于王贵荣死亡赔偿应赔偿两份交强险。余额由张立强和张夫春各承担30%。
    [ 审判员]:
    被告张立强发表辩论意见。
    [ 被2代]:
    依法判决。除保险之外我没有能力赔偿。
    [ 审判员]: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徐州公司发表辩论意见。
    [ 被3代]:
    对王洪忠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对王贵荣不承担责任。
    [15:32:29]
  • [审判员]:
    原告还有什么补充的吗?
    [15:33:33]
  • [原代]:
    没有。
    [15:33:42]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15:34:13]
  • [被1]:
    没有。
    [ 被2代]:
    没有。
    [ 被3代]:
    没有
    [15:34:3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 原代]: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1]: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 被2代]: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 被3代]: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5:35:40]
  • [审判员]:
    鉴于部分被告未到庭,本庭不再当庭主持调解,我们将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休庭,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5:37:03]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我院司法行政装备科的技术支持,感谢邳州法院办公室同志的现场调度,感谢邳州法院范雪强同志的图片摄影,庭审记录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
    [15:40:00]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41:11]